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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概论第十八周教案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教案首页

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顺序号:

(16)

主讲教师

占丰斌

职称

系、部

公共基础部

课程名称

保险概论

本教案

授课学时

3

本次课标题

总复习串讲

授课班级

及时间

2013级专本衔接9班

2014年6月25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教学目标

(主要从专业能力、职业能力、社会能力三方面阐述)

专业能力:

深入理解并掌握保险的基本技能知识

职业能力:

为从事保险工作打下基础,使学生具备从事保险业务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社会能力:

帮助学生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并注重渗透思想教育,加强学生的保险职业道德观念

教学

主要内容

1、习题讲解(30分钟)

2、知识点回顾(90分钟)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掌握保险的基本知识,理解保险概论这么课的重点、难点

教学手段、方法

以课堂讲授与课后练习相结合的方法为主,其中课堂讲授以概念、方法介绍及案例为主,课后练习针对课堂内容进行消化与强化。

结合多媒体与传统教学方式,并辅以课堂提问与讨论,提高大家学习的积极性。

 

●新课导入:

这节课是本学期的最后一节课,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们基本理解并掌握了保险概论这门课的有关知识。

这节课我们将对我们学习过的内容进行整理并回顾一些重要的知识点。

●教学过程和教学内容设计:

1、习题讲解

1.为什么要进行保险监管?

 

2.保险监管有哪些原则?

监管目标是什么?

 

3.简述保险监管体系构成。

4.保险监管方式有哪些?

 

5.保险公司整顿与接管有何不同?

 

6.为什么要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

 

7.如何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

二、知识点串讲

保险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其的含义

1、从经济角度看

保险是一种财务安排,是为了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财务安排,投保人交纳少量的钱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将其面临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转化为确定的小额支出,在人寿保险中,保险还具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具有理财的特征。

2、从法律角度看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享受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

3、从风险管理角度看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风险转移的一种机制,通过保险可以将众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将个体对应风险转化为共同对应风险,从而提高了对风险造成损失的承受能力,保险的作用在于,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1概述

定义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日前所提起保险,是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所必须的工具。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类别

保险主要包括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

政策性保险一般有社会福利性质,甚至带有强制性,主要有社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等。

商业保险顾名思义就是商业性质,不具有强制性,这个时候的保险就是一种金融产品,主要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2主体、客体与内容

主体

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

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

客体

保险客体,即保险合同的客体,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益人的经济利益。

保险标的只是可保利益的载体。

内容

保险内容,即是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

保险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和保险合同条款解释。

3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保险合同当事双方能够诚实守信,对自己的义务善意履行。

包括如下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人应该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术语、目的进行明确说明。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弃权是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例如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足以影响承保,保险人却保持沉默并收取了保险费,这时构成保险人放弃了拒保权。

再如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索赔,构成受益人放弃主张保险金的权利。

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就不得再主张该权利。

比如上面第一个例子,保险人不能在承保后,再向投保人主张拒保的权利。

4赔偿

保险断供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

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

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

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

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

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

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

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

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分摊原则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

代位原则

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事故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人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

5金债券投资

债券投资方向

一直以来,债券都是保险资金投资的几个主要方向之一,因而保险资金的一举一动,均可对债市的走向起着关键作用。

根据中债网2月份数据,当前保险机构持有主要债券品种的规模约2.12万亿元,环比下降0.1%,这是自2012年10月以来的首次下降。

债券持有数据

保险公司持有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债降幅最大,达6.6%,而中期票据的增幅虽然有所放缓,却仍有3%的增幅。

从持债结构来看,国债占比14.4%,政策性银行债占比27.3%,商业银行债占比30.2%,企业债占比23.6%,中期票据占比4.4%,整体结构变动不大。

6类型

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

大类别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小类别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为:

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1.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2.海上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货物运输保险是除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4各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

主要包括汽车保险、航空保险、船舶保险、铁路车辆保险。

5.工程保险承保各种工程期间一切意外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6.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指保险人对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可能引起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7.盗窃保险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者窃贼偷窃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8.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和各类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9.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0.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11.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者雇佣合同对雇员的人身伤亡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2.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的缺陷导致消费者或使用人等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其他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

13.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中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14.信用保险以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保险人承担合同的对方的信用风险为内容的保险。

15.保证保险以义务人为被保证人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权利人应履行义务的保险。

16.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7.终身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终身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8.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仍旧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储蓄的性质。

19.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保证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领取款项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物质财产或者物质财产利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保险期间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者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伤亡或者生存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疾病保险又称健康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或者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保险单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寿保险:

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将收进来的资本(保费)除了提供给客户保险额度以外,还会去做基金标的连结让客户可以享受到投资获利。

万能人寿保险(又称为万用人寿保险)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

再保险以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按照保险费用分,还有一类特殊的保险类别,即免费保险,也叫零险。

免费保险是指一种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免费赠送给客户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通过这种方式,使客户增加对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的认知。

是通过客户对保险产品的免费体验,获得客户信任的方式。

7适合人群

家庭结构

购买保险应该根据自身的年龄、职业、家庭结构、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购买人身保险,既能够负担得起保费支出,也能够适当转移相关风险。

单身一族(18岁-30岁):

对于这类人群,购买保险可以首选综合意外医疗保险。

这类保险费率低,并且可以针对意外提供高额身价保障,并能够附加意外医疗和住院医疗,有效补充城镇医疗报销不足的空缺。

其次,根据自身情况适当选择补充重大疾病保险,转移未来高额医疗费用带来的负担。

一般未婚人士在保障类保险规划的支出不超出自己年收入20%为宜。

有家一族(24岁-35岁):

对于这类家庭,在进行保险规划时。

应当从基础开始规划,首先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要有基础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障;其次适当的为孩子准备教育年金与婚嫁金(0-5岁是准备的最佳年龄);最后考虑的就是养老年金的规划(40岁之前准备是最佳的年龄)。

当然,保险规划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根据年龄阶段,收入阶段的不同而不断规划的。

经济收入

经济收入的不同,在规划保险时考虑的重点就不一样。

年收入100万以下的工薪家庭:

主要考虑的是人身保障,转移意外、健康、养老、理财方面的风险。

年收入100万及以上非工薪的家庭:

主要考虑的是资产安全(资产的转移,资产的剥离,资产的传承)。

8养老保险

城乡衔接转换

三大养老保险将要实现呈现衔接转换,这样可以减少一些相应的手续,提升办事效率,让缴纳养老保险的城镇和乡村户口的人们享受养老保险,不可谓不是一个好的方式。

养老保险是在人们退休之后使的生活有所保障,同时也是减轻了很多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经济负担,可以提升企事业单位在养老这一块的便捷,为普及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单位不缴纳保险员工有权利提出。

社会正逐步走向老龄化,养老是一个社会化问题,这一点人们要特别注意,如果不缴纳养老保险的话,对于日后退休生活也将是个问题。

9投保评价

200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对中国保险业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做了点评,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它们是:

1随心所欲调费率单方变更不协商

2理赔扣除互助款只讲利益无信誉

3文字口头双限制住院津贴难求偿

4理赔须知事后给自我免责无效力

5单方规定投保人先向第三方索赔

6任意设免赔率转嫁经营风险

7残车折归投保人加重消费者责任

8规定管辖法院限制投保人选择

9降低施救费用的法定最高限额

10任意设置拒赔及合同解除条款

有保险业内资深人士指出,第1条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保险人调整费率的行为提前告知投保人并且宣告对方有机会解除保险合同的,调整费率不必提供理由。

其中的2、6、8、9、10五条不属于霸王条款。

例如第2条理赔扣除互助款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因为医疗费用报销型健康保险,不允许投保人因此获利。

第6、9条对于免赔额(率)和赔付最高限额的规定,是保险人经常采用的风险管理的手段,用以防止道德风险,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第8条关于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的管辖原则。

第10条投保人提供各种证明材料是其义务,不履行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拒绝履行赔款义务,同时这些条款也是打击保险欺诈的有效手段。

第3、4、5、7条应属于不公正理赔行为,不属于“条款”范畴。

有趣的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对保险业“霸王条款”点评后沉默了,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也再没有提起,各保险公司安之若素,并没有采取多少有效的行动,这场争论就此偃旗息鼓,再无后文了。

●教学小结与拓展:

如何让课堂教学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提高针对性?

这就需要我们在教学当中仔细的研究教材,深入的琢磨学生,合理的设置问题的层次。

那必然对教师业务素养提出更高的要求,涉及教育理念、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的变革。

这必然需要我们不断的学习,提高我们自身的各方面的素质,同时多和同头教师交流、有效协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应形势的要求。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千万不要让导学案固化了我们的课堂和学生的思维,成为新的课堂教学束缚,实际中应注意灵活运用。

●布置作业或思考题:

●说明:

教学手段(传统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教学方法(讲授法;谈话法;讨论法;读书指导法、演示法;参观法、练习法;实验法;实习作业法、陶冶法、发现法;探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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