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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索赔时效.docx

建设工程索赔时效

设工程索赔时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业主)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行为。

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

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

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

如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一1999-0201)通用条款36.2条规定:

"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三峡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款》66.2条规定:

"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并造成损失后28天内,向合同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任何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的书面通知,均可视为受害方放弃索赔的主张";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术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FIDIC条款)53.1条也规定:

"承包商的索赔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28天内,将它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353.4条同时规定: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规定,它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只能由工程师核实估价。

"

  在实践中,一些具体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尤其是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下的合同,对于索赔时效有更具体的规定,如香港某测量师行起草的北京首都时代广场施工合同"总承包人的额外索赔"的条款规定"总承包人的索赔必须在引起要求的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建筑师提出,并在事件发生后两个月内呈交详细及有证据的申请,超出上述期限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则应视为不合理逾期申请,而承包人则应被视为放弃此等要求赔偿之权利";另外北京世纪朝阳花园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就"总承包方的索偿"规定如下:

"在引致有索偿的事件发生后14天内,总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提出有意索偿的书面报告,并在书面报告后21天内提交索偿额的具体计算资料,总承包方迟提出或迟交资料的索偿将不获考虑。

  索赔方如不严格遵守索赔时效的规定,逾期提出索赔要求,则其胜诉权将得不到法律支持。

如北京仲裁委员会2002年裁决的北京某建筑集团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索赔争议案中,申请人北京某集团公司提出了十余项索赔要求,金额近千万元,其中若干索赔要求,因其提出索赔的时间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而被仲裁委员会认定为索赔无效,最终仅获80余万元的索赔款。

特别值得承包商注意的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6个月,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承包商在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可享有优先受偿权,超过了这个期限承包商将丧失优先受偿权;所以,承包商要注意及时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要求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债权人在讨债不成时,只知道起诉,而不知道讨债还有一条捷径,即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既不主动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诉讼相比,运用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有以下优点:

(1)及时方便,催偿债务快,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能力。

(2)程序上具有简易性,无须传唤债务人,无须开庭审理,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签发支付令。

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既省时又省力。

    虽然申请支付令具有可以尽快实现债权等优点,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支付令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银行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到期的或者过期的,且数额必须是确定的。

(3)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5)必须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以下内容:

双方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的数量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其中特别是应提出能证明所请求债权存在的债权文书;申请的目的,即要表明请求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的意愿。

(7)所请求的债权未超过法律保护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经审查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即予以受理。

在受理以后,经进一步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显合法的,就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债务人即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后,在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即申请人就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签发支付令后,如果找不到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那么支付令即自行失效,督促程序终结。

但是,支付令失效后,并不妨碍债权人行使诉讼权利,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审判程序,以期实现债权。

支付令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

(基本情况)_________

  被申请人:

(基本情况)________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欠申请人XXX元人民币,现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旅行还款的义务,为此,申请人提出贵院下达支付令之申请。

请依法核准。

(写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事实和根据)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施工企业如何解决拖欠工程款

(发稿时间:

2007-5-316:

57:

46  阅读次数:

1618)

                        ——承包人行使履行抗辩权法律实务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已演变成为社会问题,引起各方部门关注,形成拖欠工程款的原因很多,除施工企业对法律不重视,缺少收集相关证据意识,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太健全等外,作为合同一方的施工企业应提高对施工合同的重视程度,充分运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法律层面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蓝本,探讨承包人拒绝交付工程行为的性质,来帮助施工企业进一步为解决拖欠工程款提供参考依据。

  一、拖欠工程款的几种情形及应对措施

  实务中,经常碰到施工企业被拖欠进度款或者结算款,施工企业采取的方式通常是停工或是拒绝交付工程来对抗建设单位的不付款行为,这些方法是否合法?

又如何应对?

依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对工程款支付的约定,实践中,通常对工程款支付方式大概有三种,一是工程预付款,二是工程进度款,三是工程最终的结算价款。

对发包人拖欠的上述三种工程款,笔者分别予以阐述施工企业应对措施,以期对施工企业有所帮助。

  第一种的拖延工程预付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4条的约定,对实行工程预付款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该条也约定发包人不支付预付款时,承包人的通知义务。

如果合同双方欲采用工程预付款,首先就要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和比例,这是先决条件,这种方式就是通常理解的“先付款再施工”,发包人预付时间不迟于开工前七天,如果发包人不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该严格按照上述第24条的约定通知发包人,只有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发包人仍不支付的,这样作为承包人才可以采取停工措施,并且可以要求发包人来支付应付款的利息。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该条就是法律上指的“先履行抗辩权”,从该条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中,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方式有先后的履行顺序,发包人预付款在先,施工在后,所以承包人可以适用法律条款来对抗发包人(即停工)。

但应当注意,适用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第一,要严格按照程序来行使先通知发包人;第二,只是可以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合同约定发包人给应给50万的预付款,而只给付了30万,承包人只能拒绝履行(即停工)未给付的20万的施工义务,同时按照合同通知发包人后才可以停工,切不可以盲目停工。

  第二种的拖延工程进度款。

垫资开禁以来,承包人预先垫部分资金,然后施工过程中逐次扣回,发包人付款的时间主要是依据承包人施工的进度来决定,目前的建设工程中有很大一部分采用这种方式来支付工程款,比如按照承包人施工工程量逐月审计来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6条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承包人应该充分理解其含义,但应当注意有变更追加合同价款的情形出现,承包人应该首先是保存相关变更的证据(如变更工程联系单),它构成进度款调整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对涉及工程量的相关文件资料,承包人应高度重视,笔者建议,对于工程证据的搜集整理,有较强的技术和程序要求,承包人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项目跟踪服务,确保承包人自身苦无证据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一定的工程量后,发包人没有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将如何采取应对措施呢?

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拖延预付款方式刚好相反,即承包人“先施工再付款”。

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作为承包人也能应对,《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该条法律上称为“不安抗辩权”,理解并且正确适用有助于承包人大量资金被占用,有效防止今后结算困难,适用该条,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承包人按时按质完成工程;二是要有证据证明发包人的上述行为,三是施工只能是中止履行,而非解除合同,否则承包人适用不当可能承担位违约责任。

总的来说,对于“先施工再付款”,发包人有不付款或者没有按时付款行为的,即可构成发包人丧失商业信誉,承包人可以通知承包人可能要中止履行(停工),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发包人不提供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和进行施工索赔。

   第三种的拖延工程结算款。

这里指的结算款是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工程款。

合同双方在选择示范文本时,也选择了工程结算与交付的程序。

基本过程如下:

第一个阶段,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应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组织竣工验收;第二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竣工结算,交由发包人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约定期限内既不审核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竣工结算生效。

这里需要注意,这要求承包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不审核的法律后果。

第三个阶段,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约定期限内应当支付工程结算款,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的,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四阶段,发包人按约支付结算款后,承包人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向发包人交付工程。

上面可以看出,如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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