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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003国际航线代理销售协议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

为促进中国民航事业的发展,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委托方)和**(以下或简称代理方)(单独为一方,合称双方),就委托和代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名词解释

1、销售代理人――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代为处理航空货物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企业。

以下或简称代理方。

2、航空货运单――指托运人或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货物所订立合同的初步证据。

任何保存将要履行的运输的记录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来代替出具航空货运单。

采用此种其他方法的,承运人应当应托运人的要求,向托运人出具货物收据,以便识别货物并能获得此种其他方法所保存记录中的内容。

3、货物托运书――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4、运输凭证――指承运人经民航局注册批准的客票及行李票、货运单、退款单等有价证券的统称。

 

第二条        委托和代理

1、**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上海策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方)在上海地区范围内代理**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货物运输销售业务。

2、委托方有权对代理方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代理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民航规章和委托方的业务规章或有危及地面、空中安全行为时,委托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第三条        业务范围和职责 

代理方代表委托方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办理下列销售业务:

1、代理方根据委托方的通航航线,办理普通、鲜活易腐货物运输。

代理方不得办理活体动物、贵重物品、枪支、危险品、外交信袋、灵柩、骨灰、救灾物资等货物的收运工作;如有需求,须经委托方或有关部门同意或授权。

2、代理方按照委托方的有关规定办理货物(包括鲜活物品,但不包括活体动物)吨位预定的有关服务事项,代理方被授权办理需预定吨位舱位货物的收运业务,须严格遵照委托方要求的程序操作,并交付相关费用。

3、代理方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货运单,应向委托方定妥吨位,并按照委托方的销售运价规定收齐相关款项后,方可填开委托方指定航班的货运单。

4、代理方合理地安排、陈列和分发委托方提供的班期时刻表、货物托运规定、运价资料以及宣传资料。

5、代理方应指导托运人正确填写货物托运书。

6、代理方负责从代理方的营业地点至委托方所在机场之间的货物运输及运送工作,以及从货物收运点到委托方指定的交接点前的运输保管工作。

7、代理方收运货物后,应顺号填制交接清单,并派专人将货物与单证运送至机场,在约定交接时间内与委托方保管人员交接入库。

8、货物交运时,遇有单货不符、包装不符合运输条件及其它影响正常运输情况的,委托方不予接收,由代理方自行处理,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代理方承担。

9、货物、货运单及交接单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后,须委托方或委托方地面代理、代理方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任何一方未予签字时,委托方可视为未交接。

10、代理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正确填制销售报表。

11、代理方办理委托方指定的其它业务。

代理方愿意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办理上述业务。

 

第四条        代理方企业性质、营业地点、人员及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1、代理方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并且取得:

1)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一类货运代理);

2)登记有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代理方的营业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且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独立营业场所为指定的货物运输销售点。

2)有至少两台电话、两台电脑、一台图文传真机、一台复印机及一台打印机。

3)有不少于两个保险柜和一台标准的磅秤。

4)有开办航空货物运输业务所需的设施设备、运输车辆、“防水、防盗、防火”仓库,并应随业务增长进行适当的添置与维护。

5)有货物安全检查流程、货物收运工作程序、应急电话及禁烟、危险品等标志。

6)有航空货物托运须知、航线图、班期时刻表、运价表、保险须知、意见箱、投诉电话号码、问询服务电话号码、营业时间。

各种指示牌要规范、齐全、准确、醒目。

7)有现行有效的民用航空运输规章制度和与经营销售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料及业务文件。

8)营业场所的门面应面向能行驶机动车的道路,门外有适量的车辆停放处。

9)代理方注册并经委托方考察认定的营业场地,仅限于办理委托方委托的业务,不允许在该地点从事其它活动。

代理方同意在具备以上条件及装修和布置的地点进行营业。

3、代理方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代理方的工作人员需持有委托方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及《危险品训练合格证》,如持有其它培训机构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及《危险品训练合格证》,需经委托方认可。

2)代理方至少有三人持有上述约定的证书。

代理方同意按委托方的规定和要求管理其工作人员。

4、代理方应具备相关的企业生产安全管理等规定:

1)有成文的工作岗位责任制、奖罚办法及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应向委托方提供确认无误的相关文件副本),并且贯彻实施。

2)双方一致认为,为保证工作质量,代理方的工作人员不宜频繁更换,应保持稳定。

3)代理方变更企业法人代表、营业场地、设立分支机构或更换与本协议有关的业务、财务人员,应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并于七日内书面通知委托方。

变更后不符合委托方有关规定的,委托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5、合同期内,如代理行业或委托方有新的更高标准要求的,或委托方对代理方有其它合理要求的,代理方应符合相关变更后的要求;代理方未能在委托方规定期限内(不少于九十日)达到相关要求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五条        规章及运价的遵守 

1、委托方应以书面交接、口头通知、电话通知、图文传真、电子邮件和其它双方同意等方式向代理方提供有关销售和财务的规定、规章、运价、承运条件、班期时刻表和其它必要资料,上述资料如有修改或补充的,应尽早通知代理方。

代理方愿意遵守委托方提供的规章及运价、承运条件、班期时刻表和其它必要资料等规定。

2、代理方应遵守国家与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并且随时接受局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及委托方的检查、监督。

3、代理方在代理收运货物时,须严格依照委托方《货运手册》实施,除非委托方另有规定,代理方并应遵守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相关规定。

4、委托方提供给代理方的各类促销运价、促销奖励,应按双方的约定办理,并且双方对此负责。

5、代理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高IATA公布的运价,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推销业务。

 

第六条        运输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1、代理方为委托方办理国际运输销售业务,应使用委托方的货物运输凭证。

2、本协议签订完毕,代理方在完成财务票证押金手续后,委托方方可提供运输凭证给代理方。

之后,代理方需要运输凭证时,应在三天前有计划地通知委托方。

委托方应根据其销售及票款回收情况向代理方提供限额内所需的运输凭证。

3、委托方要求代理方指定1-2位工作人员作为指定领取运输凭证人员,并按委托方的规定办理领取货运单。

代理方对所领取的运输凭证,有保证安全和保管的责任。

4、委托方有偿提供给代理方货运单。

代理方应指定专人向委托方领取,并办理交接手续。

上列用品代理方不得转与他人或在注册的营业地点之外使用。

5、委托方发放运输凭证过程中,从代理方在委托方的运输凭证发放登记簿上签名之时起,即视为代理方保管责任的开始。

在代理方保管责任期内,如果发生空白货运单遗失、破损、被盗等情况,代理方必须在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方(包括代理方的处理意见),并且按每份空白国际货运单人民币6000元赔偿委托方。

如果遗失或被盗的空白货运单被冒用,代理方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6、代理方应按照运输凭证的序号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每日把运输凭证取出和放入保险柜,必须有完整的登记手续。

代理方承诺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运输凭证。

7、代理方应正确填写委托方的运输凭证,出发站按实际出发点正确填写,其收运站及经手人签章栏由代理方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方的代办货运专用章(代理方应将专用章样本报委托方备案),代理方应对运输凭证上所列明的相应价值向委托方负责。

8、代理航空货物运输手续费发票应由代理方提供经税务部门批准的服务类发票。

9、代理方不得擅自将委托方的运输凭证转让他人代售,或者在非指定的销售地点填开。

10、代理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运输凭证,于每次结算时向委托方送交运输凭证清单。

11、委托方发放的运输凭证,属委托方所有。

委托方有权随时检查运输凭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当委托方证明代理方严重违约时,可以不事先通知,而向代理方收回发放的运输凭证,代理方必须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七条 财务结算 

1、代理方同意在委托方认可的银行开设账户,代理方代收的款项应在当天全部存入该银行账户中。

2、代理方代收的航空运费、退运手续费、声明价值附加费、因货物变更所需补收的运费、超限货物附加费,和其它由委托方提供收款凭证但由代理方代为收取的费用及以上款项在银行的利息,全属委托方所有,代理方不得挪用。

属于委托方的全部收入,由委托方负责缴纳税金。

3、代理方收取的服务费全部为代理方所有,本款所列全部收入的税金,由代理方负责缴纳。

4、代理方应指定财务结算人员,如果代理方变更或临时替换财务结算人员,必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委托方。

5、代理方在委托方的结算,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1)本市内的代理每月1-15日出票的票证及票款应在当月18日前缴清;每月16-31日出票的在次月3日前缴清(如遇节假日,顺延);否则,从对应的规定时间起开始计算未结算票证的实际逾期天数的滞纳金。

如委托方财务规定有变更的,则从新规定执行。

2)代收款的送达方式,可使用现金、现金支票、银行电汇、网银等方式结算。

双方在协商一致后,可以选择其它送达方式。

3)委托方银行账户  户 名: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虹桥机场支行

账 号:

1001229429006787988

4)如发生代理方拖欠航空运费的情况,委托方有权在代理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其发生的航空运费。

6、代理方应按期根据已销售的货运情况填写销售报表,连同货运单财务联作废的完整货运单和银行付款证明于结算期后五日内送交委托方。

委托方有权更改与代理方的结算期及结算方式。

7、代理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账务交接日期,以航班捎带,特快专递、选派专人等方式与委托方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8、由委托方规定的账务交接手续,以及各项表格的填制方法,代理方愿意遵照办理。

 

第八条债务和其它费用

1、 代理方不得以委托方的名称或名义进行货运销售代理业务以外的经济活动;代理方与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等发生的债务、费用,全部由代理方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2、代理方为委托方代理销售业务所产生的场地租金、装修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电报费、通信专线租赁费、购买或租用民航计算机货运系统及设备的费用、代理方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交通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均由代理方负担。

 

第九条担保 

1、为了顺利执行本协议,按时结清账目,签订本合同时,代理方应以交纳相应运费保证金(以下或简称保证金),计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自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一方向另一方依约发出任何终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需在结清运费及运单后委托方将保证金退还代理方,保证金退还时不计利息。

2、除此之外,代理方领取货单时还须交纳票证押金,每份货单押金2000元人民币。

3、对应人民币五十万元运费保证金的领单上限为50份,超出50份的每份货运单押金12000元人民币。

 

第十条转让 

代理方进行业务活动所用的名称和代理方进行业务活动的地区,应是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所确定的名称和地区。

本协议所规定的代理方的权利和其他职责,未经委托方的书面同意,代理方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者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一条责任承担

 

1、委托方出现以下行为之一时,由委托方向代理方赔偿:

1)由于委托方过失,代理方按照委托方意见处理业务问题造成损失。

2) 因委托方的原因,使有关规章、运价、通知不能及时传达到代理方指定的接收地点时(包括图文传真号码、电话号码)而发生的工作差错。

3) 委托方人员的其他过失。

2、代理方出现以下行为之一时,由代理方向委托方或受损失方赔偿:

1)违反中国民航局及航空公司关于空中、地面安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由于代理方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货物错运、错交等造成损失。

3)收运货物在委托方接收前或到达货物由代理方接收后在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短少和损坏。

4)少计货物重量造成各种损失,或少收、漏收各项代收款而又无法追回。

5)因代理方变更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后,未及时通知委托方,致使委托方的有关规章、运价、通知不能及时送达代理方所造成的工作差错。

6)因代理方差错造成的航班延误、货主投诉和其它后果,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代理方承担。

7)委托方提供的各类票证、文件丢失造成经济损失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8)因未遵守财务有关票证票款的管理规定而造成差错和损失。

9)不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违反民航局等有关规定而被有关部门处罚造成损失。

10)违反目的地、经停地、转运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3、工作差错而造成航班延误、货主投诉及其它后果时,不论是委托方还是代理方的责任,双方应本着服务第一、货主至上的原则,互相合作,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委托方在上述事情发生后,实施处理时,可以全权处理,而不需要事先征得代理方的同意,代理方愿意在事件处理后三天内把因差错而产生的全部费用交付委托方。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代理方的违约责任

代理方从事代理委托方授权的业务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被视为违约,除按以下条款向委托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单位:

人民币)外,造成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如在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相关管理规定有变更,则从该新规定执行。

1、收运与交付类:

1)托运书、运输货物所需相关文件、货运单出票联及交接单未装订在一起的,每起交纳违约金100元;在保管期2年内私自销毁上述单据的,每起交纳违约金l000元。

2)收运及交付货物不按规定查验证明证件,造成经济纠纷或货物被诈骗冒领的,除向受损方赔偿所有损失外,每起交纳违约金5000元。

3)不按规定检查货物,收运国家和航空公司规定的限运物品的,每起交纳违约金1000-5000元;收运危及空防安全和国家及航空公司规定的禁运物品的,每起交纳违约金10000-20000元,并终止本协议。

4)代理方违反机坪规定,擅自进入机坪进行监装活动的,每起交纳违约金2000元;代理方进入机坪操作现场,擅自变更货物装机顺序,私自装卸货物或内外勾结调整装机顺序的,每起交纳违约金5000-10000元。

除交纳以上违约金,还对初次发生的,暂停其航班订舱权3天;对第二次发生的,暂停其航班订舱权7天;对第三次发生的,将终止其销售代理协议,并通报中国航协。

5)货物包装不符合委托方的运输要求的,每起交纳违约金50元;造成货物损坏或者散失,或发生液体在地面渗漏的每起交纳违约金500元。

发生液体在机上渗漏的每起交纳违约金l000元,如多次发生(即[三次]或以上),情节严重,委托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6)收运的货物品名不符、写错到达站、错贴标签、件数错误的,每项次交纳违约金20元;伪报品名的,**有权依据**《国际货运价格表》同航线最高类别货物运价结算,并按单票货物金额的3~5倍要求支付违约金。

7)不执行民航主管机关、航空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私自多收费用的,每起交纳违约金300元。

8)对不正常运输的货物不及时查处(接通知三天内答复)或无法交付的货物不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委托方的,每拖延一天交纳违约金50元。

9)对交付的急件和有时限的货物,12小时内没有通知货主提取,每拖延一天交纳违约金100元。

10)交运货物的计费重量与货运单不符的,则按规定退回多收或补回少收的运费;少收运费的,每份交纳违约金100元;有意偷逃运费的,每份交纳违约金1000元。

11)因服务质量被货主投诉,情况属实的,每起交纳违约金500元。

12)代理方变更企业法人代表、营业场地及设立分支机构,七日内未书面通知委托方的,每起交纳违约金300元。

2、夹带危险品、禁运品、限运品类:

1)夹带枪支、弹药类,每起交纳违约金3000元。

2)夹带毒品类,如冰毒、海洛因等,每起交纳违约金1000元。

3)夹带工业使用危险品类:

如手喷漆、除锈润滑剂、氧气、一氧化碳气、液态氮、干冰、毒害品、易燃固体(酒精腊、炭精等)、易燃液体(酒精、香精、油漆、汽油等)、氧化物等,每起交纳违约金500元;作为冷藏剂的干冰只做记录,不予处罚。

4)夹带工业设备使用危险品类:

如有液蓄电池、磁铁、气囊等,每起交纳违约金300元;无液不带电的蓄电池及经外包装消磁的磁铁,只做记录,不予处罚。

5)夹带日用危险品类,如香水、指甲油、剃须膏、火机油、衣领净、发胶、胶水、碧丽珠、光亮剂、杀虫剂等,每起交纳违约金100元;以上每起夹带量在500ml以下(含),只做记录,不予处罚。

6)夹带常见违禁品类:

如管制刀具、仿真枪、无运输证明警械(手铐、电击、电棍、催泪瓦斯等)、无运输证明母碟等,每起交纳违约金200元。

对于以上各项夹带类,造成后果的,停止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订舱业务,且**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终止销售代理协议。

3、票证票款类:

(一)填制货运单

1)故意填开或恶意涂改票证,导致财务联、承运人联信息不一致,构成填开阴阳票的,除交齐运费差额外,每份交纳应交3倍运费差额作为违约金。

造成后果的,委托方有权终止销售代理协议。

2)非**航班承运的,除使用协议运价外,国际货单则使用IATATACT公布运价。

否则,除交齐运费差额外,每份交纳运费差额的2倍作为违约金。

3)使用**航适用运价时,必须准确注明委托方指定的销售运价代号;没有注明或运价代号错误的,除按当前适用运价交齐运费差额外,每份交纳违约金20元。

4)按航班指定销售的货物、按货物品名定价销售的货物,未按文件规定在货单上注明航班号和货物品名的,每份交纳违约金100元,并按实际航班和货物最高运价补足运费(各联次必须相同,否则按阴阳票处理)。

5)货单中的货物品名与使用文件规定所适用的货物品名不符的,每份交纳违约金50元,产生运费差额的,按当次航班最高运价补收。

6)未在“托运人或其他代理人签字、盖章及填开日期、地点、及填开人签字、盖章”栏中准确完整填写及加盖公章的、各项收费未按规定正确填写在相应收费栏的、未填或错填代理人编码的、属某项产品货物的货运单未在“储运注意事项及其它”栏填写对应产品标注的、属于无直达航线运价的国际货物运输未在“件数、运价点”栏注明运价组合点的、作废票证未打孔和加盖“作废”字样章的,每项次交纳违约金20元。

造成损失超过此标准的,按实际损失补交差额部分。

7)非**航9C航班承运的国际货物应交纳燃油附加费(有文件规定可免收的除外,但货单上填有燃油附加费的,则应交纳)。

否则,除补齐应缴燃油附加费外,每份交纳违约金20元。

8)涂改销售日报的,每份交纳违约金20元。

销售日报须于交接时重新填制。

9)涂改舱单信息,导致舱单与货单信息不一致的,每份交纳违约金200元(指既是销售代理人又是地面服务代理人的)。

10)对于国际货物运输,必须按《IATARULES》中的规则确定计费重量,不能再用**航运价文件中的重量等级及相应价格进行比较确定计费重量,否则除补收运费外,每份收取违规费20元。

(二)丢失空白票证及票证作废

1)丢失空白国际货运单的,每份交纳违约金6000元。

分拆未使用的空白票证造成票联丢失的,均按一份货单计算。

造成损失超过此标准的,按实际损失补交差额部分。

2)丢失已使用货运单财务联的,每联交纳违约金100元,其余联每联交纳违约金50元。

造成损失超过此标准的,按实际损失补交差额部分。

3)作废的货运单联数不齐的,承运人联和财务联每联交纳违约金2000元,其余联每联交纳违约金1000元;属于假作废的,按阴阳票处理。

造成损失超过此标准的,按实际损失补交差额部分。

(三)应交款项

1)对于迟交款项的,应交纳滞纳金,应交纳滞纳金=欠交金额(总费用)ⅹ0.05%ⅹ逾期天数。

2)发生滞纳运费及其它费用的,应在委托方处增交保证金,国际货运每次增交5万元。

增交后的三个月内未再发生此类行为的,委托方将退还增交的部分。

4、其它类

1)禁止在自行印制的单证(俗称“小货单”)上印制“**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或等同意思)等字样及委托方的专有标识和图案等。

2)禁止在人员名片、广告宣传资料上印制委托方的专有标识和图案,避免造成与委托方所属关系的误解,如果有需要说明本企业为委托方代理的身份时,必须明确表述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或等同意思)字样,不允许只印制“**航空”(或等同意思)字样。

否则,将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首次发现的,交纳违约金5000元,并停止在委托方的订舱业务一周。

再次发现的,立即终止本协议。

3)代理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应赔偿委托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代理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九款,除立即归还委托方票证外,每份货运单交纳违约金3000元。

5)代理方发生滞纳违约金的,委托方对代理方第一次发出业务通知逾一个月,代理方仍未交纳的,委托方将对代理方发出第二次催交通知;自委托方发出第二次催交通知之日起,代理方一个月内仍未交纳的,委托方将暂停给代理方发放货运单;暂停发放货运单后逾一个月代理方仍未交纳的,委托方将暂停代理方在委托方的订舱权;暂停订舱权后逾15天代理方仍未交纳的,委托方将暂停接收代理方交运的货物;暂停接收交运的货物后逾一个月代理方仍未交纳的,委托方将终止代理方在委托方的代理业务。

6)代理方订舱后由于代理方原因造成航班舱位虚耗,委托方保留收取舱位虚耗费的权利。

二、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委托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2、协议双方为执行本协议而签订的与本协议相关的协议附件和相互交换的文件,应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受本协议的约束。

3、在执行本协议的期间,本协议中与中国政府颁布的法令、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将自动失效,失效的条款不影响其它条款的生效。

4、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如代理方不能够完成双方事前书面约定的国际货物运输销售数额,委托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5、如果代理方被撤销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或营业执照,本协议立即终止。

6、本协议终止后,由双方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清算。

对属于委托方的运输凭证,代理方应列单全部交还委托方;对属于代理方印制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单据,应予以销毁。

7、自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一方向另一方依约发出任何终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应结清账目,委托方有权从代理方的保证金中扣除代理方欠委托方的所有款项,并于结清账目15日内返还剩余的保证金。

8、协议的任一方发出终止通知后需经双方确认后才可终止协议。

9、在本协议终止之前,协议双方均应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上述终止不应解除缔约任何一方在协议有效期间根据本协议规定所产生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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