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
本科转专科毕业,学制为三年。
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至6学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4至7学年;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学生修业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学生处负责,入学三个月之后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与各学院(系)共同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入 学
1.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校方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查究。
3.新生取得学籍后,由教务处负责进行电子注册。
4.新生复查后对患有疾病者,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回家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于7月15日之前寄至学校教务处,凭教务处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注 册
1.新生经复查合格应当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注册时应当填写《学生信息卡》(一式两份)及学生证上要求的项目内容。
2.在校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凭学生证到各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二周不到学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注册前,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宿费,未缴费的学生,不得注册和选学课程。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培养模式
第六条 培养模式的种类
1.学校以完成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为主体模式,为了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增加学生对社会需要的适应性,设立主辅修制、双学士学位制、本硕连读培养制、创新实践强化班、与国外有关大学实行“2+2”、“3+1”联合培养等多种特殊培养模式。
2.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3.辅修课程学分、创新实践强化班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培养要求
1.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参加学校开设的特殊培养模式学习。
也可以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自己的学习进程计划,提前完成学业。
2.各种特殊类型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办法详见有关规定。
第四章学分与修业
第八条学 分
1.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执行。
2.理论课教学,每授课16学时,计1个学分。
3.实验课、上机、体育课和分散安排的实践环节,每授课24学时,计1个学分。
4.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训、实习、劳动、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每教学周计1个学分。
5.讲座,每八次讲座,计1个学分。
6.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个学分。
第九条 选 课
1.学生应当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选课指南》进行选课。
经过批准选学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
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及考试。
2.学生每学期选学课程及各种教学环节所取得的学分数不得少于15学分,理、工类每学期所选学分数不多于34学分,经、管、文、法类每学期所选学分数不多于36学分。
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导师指导下,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多选学有关课程,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凡经选定的课程,一般不能随意退选,确属选课不当,需要退选时,必须经教务处同意。
凡学生按规定的选课手续选学的全部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该课程各种教学环节。
未办退选手续,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条 免 听
1.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上有更大的自主性,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免听某门课程。
2.对于选学重修课的学生,选学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免听重修课程。
3.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必须于开学初注册时在导师指导下,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后,可以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是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取得该课程的成绩。
学院(系)教务员应当及时将批准免听课的学生名单送交有关课程的主讲教师。
未申请免听而不上课的学生,主讲教师根据实际情况按《大连理工大学课堂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4.下列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听: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健康教育课和实践类课程。
第十一条 免 试
1.凡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可以适当免试部分课程,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
2.学生申请免试某门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二门。
3.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试。
4.免试课程成绩记载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重修
1.课程重修按《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2.已修课程中未通过的必修课必须重修,未通过的其他课可选修同类型的其他课程冲抵。
3.考核通过的课程不得重修。
第十三条辅修与创新实践强化
1.学有余力及有专长的学生可以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和创新实践强化班学习。
2.参加辅修专业学习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实施办法》实行。
3.参加创新实践强化班学习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强化班实施办法》实行。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成绩考核
1.凡学生所选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2.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采取考试形式,可以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大作业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个别环节(如讲座、劳动等)可以采用二级制记分(通过、不通过)。
3.考试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考试成绩相结合。
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考试方式和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
4.规定集中周考试的课程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
其他考试根据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进度进行,不占用期末考试周。
5.考试前教师要检查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等完成情况。
对完成较差的学生、缺交作业(报告)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总数的1/3者,可以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6.对部分理论课程实行二次考试。
具体办法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二次考试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和考核不合格的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注意事项
1.学生应当按学校公布的考核日程,准时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不请假者按旷考处理。
2.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第一次考核,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到所在学院(系)教务部门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核,需出示住院证明或诊断书事先请假,经教务处审批,允许其缓考。
4.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或大型活动,如比赛时间与考试冲突,队员可申请免试、参加二次考核或重修。
5.经批准缓考的课程不计算不合格学分数。
6.评分期间,严禁学生到教研室或教师家里打听成绩,任何人不得为考生说情提分,如果发现,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7.凡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载。
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七条 考勤与纪律
1.学生必须在开学前按当年公布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2.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参加的活动都应当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
3.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准假的权限为:
请假一天以内者,经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经学办(辅导室)主任批准;请假一周至四周者,报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请假超过一个月者,由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4.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师可按有关规定确定学生考试资格。
学生活动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辅导员要经常检查班长的考勤记录。
5.学生探亲一律利用寒暑假进行。
出境探亲按自费出国留学程序办理停学手续。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转专业与转学条件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习成绩、品行特别优秀的学生,根据本人志愿,可以在一年内重新选择专业;
(2)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
(3)入学后被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4)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4)无正当理由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 转专业与转学的手续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拟转入学院(系)的教学院长(系主任)组织业务考核并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在本省、市范围内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抄送当地公安部门。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出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5.经批准在一、二年级末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其一、二年级课程按原专业的培养计划记载。
二、三年级开始按新专业培养计划核对是否完成规定的必修课及选修课,一、二年级未学的课程由教学院长(系主任)确定是否需要补修。
第八章休学、停学和复学
第二十条 休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者;
(2)一学期请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书,附医院诊断意见送学院(系)办公室,由辅导员提出意见,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3.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必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回家治疗休养。
4.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
5.学生休学期间按《大连理工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6.休学期间免收学费,超过一学期1/3教学周办理休学则当学期学费不退。
7.学生休学期间,除公费医疗外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8.学生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 停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停学:
(1)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六周者;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3)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停学者;
(4)出境探亲、出国学习者;
(5)因故申请办理停学者。
2.停学必须由本人或院系提出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发给学生停学通知。
3.学生停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停学不得超过两年,停学手续除考试周外,均可办理。
4.停学期间免收学费,超过一学期1/3教学周办理停学则当学期学费不退。
5.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6.因出国停学者,保留学籍一年。
7.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8.学生停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复学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申请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两天内,将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送到教务处,凭教务处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
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学生停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两天内,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并于开学时注册。
4.因病必须休学而不办休学手续者或已办休学、停学手续而未被批准复学者,都不得擅自跟班学习,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不能取得学习成绩。
第九章退学警告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退学警告
一个学期所获得学分低于15学分的学生给予退学警告。
退学警告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 退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1)受到退学警告后,某个学期所获得学分低于15学分者。
(2)休学或停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复学者。
(3)累计休学两年经复查不合格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因病应当休学而不休学可能造成后果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2.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退学者,对学生不按处分处理。
3.学生办理退学手续,需由本人申请或由所在学院(系)提交学生退学说明并填写《学籍处理表》,由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连同学生学籍表等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4.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下达退学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教务处留存,一份学院(系)存留,一份由学院(系)交学生本人。
若无法送交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公布退学决定,退学决定在校内公布七天后视为送交。
退学决定书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5.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单十日内办理完报退手续。
若不按时办理,则学校公布除名。
6.退学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7.经确诊为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继续学习者,应当由家长、抚养人或法律监护人领回。
8.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经本人申请可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相应的证书。
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9.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10.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奖励
学校在每学年进行思想总结和品德评定的基础上,根据学生思想品德、社会工作、学习成绩、身体锻炼及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对优秀者将给予奖学金,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和班级将授予“三好优秀生”和“三好班级”的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详见有关奖励条例)。
第二十六条 处分
1.对违法、违规、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2.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3.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4.违纪处分按《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申诉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可以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记载
1.对学生的鉴定、奖励、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及解除处分决定当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2.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九条 本科毕业
1.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2.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申请,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查,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按毕业要求学分交足学费。
3.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 本科结业
1.基本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尚欠10学分以内(含10学分)者,可以按本科结业处理并发给本科结业证书。
2.离校时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一次考核的机会,一般安排跟下一年级进行,考核成绩合格,修满学分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
逾期不申请或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再给予考核机会。
3.结业学生申请回校考核,要按有关规定交费。
第三十一条 大专毕业
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取得了本科毕业规定学分的75%者,按大专毕业处理,发给大专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大专结业
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取得了本科毕业规定学分的50%者,按大专结业处理,发给大专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肄业
因种种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取得了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25%以上者,按肄业处理,低于此者,只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十四条证书
1.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学生的学习程度,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3.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延长修业年限
在毕业资格审查时,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者,可以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
延长修业年限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查,学校批准。
第三十六条学位授予
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报退
第三十七条 报退
1.毕业生离校以班级为单位按“报退单”要求逐个部门报退后,到教务处领取毕(结)业证书,到就业中心领取派遣证等。
2.因故退学的学生按“报退单”要求逐个部门办理手续后,持“报退单”到教务处领取相应的证明或证书等。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2006级本科生。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