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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项目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公司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施工监理目标明确、标准统一、程序合理、依法运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交通部《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保监理工作的通知》(交环发[2004]3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4〕122号)、《甘肃省工程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及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我公司参照省内外高速公路管理经验和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条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驻地高监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工作全面负责,为项目现场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对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驻地高监负责把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和具体工程,建立质量管理台帐。

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监理从业人员均应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理从业人员应对照投标文件人员名单按照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意见》(甘交质监[2012]110号)的通知及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登记信息补录的说明》要求办理登记备案。

第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的原则,树立事前监理、超前控制、主动服务的管理意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及监理服务合同,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认真履行合同,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八条监理工作目标

1.监理工作总目标:

强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费用、进度、环保、廉政等各方面满足合同要求,工程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使工程建设达到质优、安全、经济的目标。

2.工程质量目标:

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技术规范、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JTGF801-2012、JTGF802-2012)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质量评定和验收。

交工验收阶段所辖施工合同段质量综合评分95分以上;竣工验收所辖施工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评定得分高于90分,等级优良。

3.安全控制目标:

以所监理合同段的承包人与项目办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载明的安全生产指标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真正做到安全生产,实现合同段无安全责任事故。

4.费用控制目标:

以所监理合同段的合同总价为基本目标,并在确保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费用。

5.工程进度目标:

以所监理合同段施工合同所载明的合同工期为基本目标,并在确保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合同段工程按期交工。

6.环境保护控制目标:

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当地环保部门管理要求及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7.廉政建设目标:

严格遵守廉政制度规定,认真履行《廉政合同》,确保各参建单位人员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实现“工程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

第三章监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监理组织机构

1.监理单位按照监理服务合同要求派驻现场监理机构组成监理部,具体实施监理业务。

2.组织机构和主要监理人员:

监理部人员资质及数量均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监理部统一设置综合管理部、工程技术部、计划合约部、安全环保部、工地试验室五个职能部门。

根据监理任务,每施工合同段应设监理组。

各职能部门和监理组长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全面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条监理单位法人的职责与义务

1.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10-2006),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服务合同承诺组建监理机构,选派不低于投标承诺资质要求的监理人员进场开展工作。

2.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项目监理部提供车辆、生活办公设施、资金、技术支持等全方位的保障。

3.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时,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应第一时间对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提出初步的处理方案及意见。

4.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高级驻地(副高级驻地)及其他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主动申请及时更换,更换人员不得低于投标承诺相应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监理部的职责与权限

1.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服务合同范围内约定的职责与权限,由高级驻地全面负责开展所监理合同段的工程质量、安全、费用、进度、环保、廉政等方面的监理工作。

2.根据合同文件的规定,制定、完善监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办法及各种监理程序,完成驻地建设。

3.制订本项目监理大纲及实施细则,报项目办批准后执行。

4.实行监理旁站、巡视制度以及24小时答复制。

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

5.审批施工组织计划、阶段性施工计划、分项开工报告、重要施工工艺并督促落实。

6.及时派出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各种技术交底,并协助做好交底纪要,督促、协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完成复测并审查复测成果,同时报备项目办。

7.现场勘查设计变更方案,审核工程数量、工程费用、建设用地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8.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试验工作,独立进行平行试验验证,对试验结果进行审批,并监督施工单位组织规模化施工。

9.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频率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评定。

10.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各种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严禁任何不合格的材料进场和使用。

11.审批施工单位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及安全费用,并监督落实。

12.现场审核已完工程量,并对质量合格工程签发支付证书。

13.向项目办提供工程监理月报、工地例会纪要等资料。

14.根据工程建设进展的实际情况,做好监理人员的调整或补充,保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及稳定性。

15.负责工程交工前的质量评定及监理竣工文件的编制,指导施工单位完成竣工文件的编制。

16.根据监理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投资和进度进行监理,对承包人的安全施工进行监督管理,行使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否决权,安全、环保和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工程款计量支付的审核签认权。

17.熟悉本监理合同段范围内的设计图纸与施工现场进展情况,当发现设计文件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有责任提出设计变更或设计优化的建议和意见。

18.开工令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指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和返工处理。

19.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环保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上报项目办进行处罚,并对不称职的管理人员报请项目办进行更换。

20.监理单位有责任协调施工过程中各方关系,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项目办。

21.负责对各种施工用表准确使用,同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格式》提交监督申请相关资料报项目办。

22.全过程监督施工单位按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项目竣(交)工完成后无任何劳务用工纠纷发生。

23.督促施工单位对取(弃)土场、驻地及场站建设等临时用地按公司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恢复,确保达到项目环(水)保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要求标准。

24.认真履行工程廉政合同,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好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理

第十二条监理部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变更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的规定,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施工单位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促使其提高工作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并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监理部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理及控制。

质量管理体系中应结合监理任务规模大小和工程复杂程度设置材料、试验、测量、合同及各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监理部要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是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耐久性的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和质量通病的防治情况。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在执行监理任务时,不但应做到科学、公正,而且要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避免随意性,上道工序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第一时间向项目办报告,并对现场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七条如果由于监理部管理混乱、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管理质量不能满足工程需要,质量标准达不到设计、规范、标准、合同要求,项目办将发出书面警告,要求监理部限期整改。

如经多次整改无效,除承担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外,项目办有权要求监理部更换相关监理人员,并对该监理部进行违约处罚,同时录入监理信用评价体系,直至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监理部必须以工程质量管理为核心,切实加强现场旁站、抽检、试验、测量以及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现场监理力度。

第十九条监理试验室必须按规定频率独立进行监理抽检试验,严禁在施工单位试验室的试验仪器上操作。

对不具备抽检试验检测能力的试验项目可委托项目办中心试验室进行复核试验。

监理试验室的资质级别、功能室的设置、人员及试验设备配备等应符合标准化管理关于试验室建设的有关规定。

监理试验室除应承担独立进行的试验项目和抽检试验项目外,还应对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控制各种工程材料的质量。

监理人员对每种材料都须进行检查,不合格材料不准进场;对已经进场的不合格材料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清除施工现场,并详细记录清除材料的数量、去向;对已经使用了不合格材料的工程,必须进行彻底返工。

第二十一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的项目,当合同未曾列明或无现成标准可循时,监理工程师应提供相关的科技资料及鉴定报告,拟定出符合工程实际的暂行标准或规程,经项目办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监理部的监理日志、测量记录、试验记录等监理记录必须真实、全面、准确、规范,严禁随意编造。

第二十三条监理部必须在每月规定时间内上报监理月报,对当月工程质量状况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提出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五章工程进度监理

第二十四条监理部必须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实施进度控制,以保证项目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建成交付使用。

监理部以合同规定的工期进行目标控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进行认真审核,特别是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序,从施工准备、施工措施以及可能影响施工的各种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实施。

第二十五条开工前由监理部组成检查组,对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设备到位情况等开工前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对于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质检工程师)要核对身份证、学历、经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证明文件是否与投标文件相匹配;对于机械设备要现场清点数量、核对规格、型号、新旧程度是否满足投标承诺。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施工单位实施性施工(总)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审查,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可实施性,是否满足合同要求,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条件和现场情况。

使进度计划做到可行、可靠、合理。

另外,监理工程师应在10天内(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审批应不超过10天,分项工程审批应不超过7天)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

对施工单位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要认真进行核实、分析,对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如发现施工单位进度滞后,应立即通知其进行调整,要帮助施工单位分析原因,找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七条监理部应编制和建立各种用于记录、统计、标记、反映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工程进度的控制图及统计表,以便随时对工程进行分析和评价,并作为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调整进度计划或采取其它合同措施的依据。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造成进度的延误,当施工单位拒绝接受监理工程师加快工程进度的指令,或虽采取了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但仍然不能满足阶段目标的要求,并将已明显导致合同工期延误时,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重新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应发出书面警告,还应向项目办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建议对部分工程量实行切割。

第六章工程费用监理

第二十八条工程费用监理包括工程数量计量监理和工程费用支付监理,各级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符合规定”的原则,质量不合格不予计量,数量不属实不予计量,资料不齐全不予计量,手续不完善不予计量,审核签字不完备不予计量。

监理人员要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进行工程数量审核把关、现场复核检验,严格控制工程费用,节约工程投资。

第二十九条工程达到规定的计量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计量申请或向施工单位发出计量通知。

监理工程师平时还应加强计量工作的档案管理,杜绝计量工作混乱,保证计量工作的准确性。

第三十条监理人员可根据节约工程建设成本、工程安全需要、水文变化、地形地质变化等情况提出变更意向,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由项目办组织监理、承包人、设计代表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变更方案,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变更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监理部要指定专人管理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对工程变更设计资料进行整理,按规定统一编号建档管理,对变更项目和数量进行认真复核,确认无误后列入(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台帐。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认真阅读、理解、掌握合同文件,以公正的立场监督施工单位对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监理部必须安排专人建立并管理各种台帐,做到数据真实、准确清楚,附件资料完整齐全,确保各方台帐准确无误。

第三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每月一次)和不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及监理人员召开工地会议,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情况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促进各方认真履行合同文件规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监理部必须每月定期将合同履行情况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上报项目办,供项目办及时掌握现场施工动态。

第三十六条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部必须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和剩余工作量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完成本阶段的监理工作。

第八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监理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十八条监理部必须编写安全监理大纲,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部各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督促管理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及运行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监理部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隐患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报告项目办。

第三十九条监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与工程质量、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十条现场监理人员(包括后勤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不签订安全责任书、不办理保险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

车辆、设备要严格管理,司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十一条监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项目办下发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九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

第四十二条监理部须成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领导小组,由高级驻地任组长,监理部的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并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员要树立环保、水保意识,在建设期间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大气污染,防止废方流失掩埋农田、江河、沟渠和水利设施,防止扬尘和噪声,保护绿色植被,尽力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避免造成危害和损失。

第四十四条监理部要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监理施工过程中相关环保、水保资料。

第十章奖罚制度

第四十五条项目办每季度(年)进行综合检查评比,对表现突出的监理单位将给予通报表扬或5万元以上的奖励。

第四十六条项目办每年评选一次优秀驻地高监和优秀监理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七条驻地高监和监理工程师原则不允许更换,如需更换必须得到项目办的同意,并保证更换人员资格不低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人员要求。

更换驻地高监处以20万元/人·次的处罚,更换监理工程师处以2万元/人·次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项目办严格执行监理人员考勤制度,确保监理人员到位率。

如发现监理人员无故不到岗,将处以5000元/人·次的处罚,并在计量中扣除相应人员当月的监理费用。

第四十九条监理部管理混乱、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管理质量不能满足工程需要,质量标准达不到设计、规范、标准、合同要求,项目办将发出书面警告,要求监理部限期整改。

如整改无效,项目办将要求监理部更换相关监理人员,并对该监理部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直至调整监理工作任务,同时录入监理信用评价体系。

第五十条如发现超前计量和变更设计审核把关不严,一经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同时录入监理信用评价体系。

第五十一条经监理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在项目办抽检中发现质量问题、将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监理试验数据造假一经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清退,同时录入监理信用评价体系。

第五十二条监理人员违反廉政规定,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每查实一次对监理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清退。

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受到经济处罚或奖励时,监理单位连带奖罚,金额为施工单位奖罚金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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