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庭审提纲之欧阳物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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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审提纲之欧阳物创编
庭审笔录
时间:
2021.02.07
命题人:
欧阳物
书记员:
(查明原告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徐暮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夏爽和覃利、第一被告肖云委托代理人罗盛和第二被告中国金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皓雯、第三人钟灵都已到庭参加庭审。
书记员:
(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
全体坐下。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告徐暮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夏爽和覃利、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罗盛和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罗皓雯、第三人钟灵都已到庭参加庭审。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
(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判长: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原告(被告、第三人):
略(见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身份证明)
审判长: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委托代理人:
略(见原被告委托代理律师的身份证明及其律师证)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
无异议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
无异议
审判长:
第三人,对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第三人:
无异议
审判长: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今天是江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暮云与被告第一被告肖云和第二被告中国金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钟灵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
审判长:
开庭前已经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是否收到?
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原告:
收到,了解
被告:
收到,了解
第三人:
收到,了解
审判长:
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回避?
原告:
不申请
被告:
不申请
第三人:
不申请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
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原告: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258305;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本次事故所花费必要鉴定费用;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判长:
第一被告代理人进行答辩或者宣读答辩状。
被告:
一、第一被告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部分没有异议;
二、在赔偿金问题上,第一被告不能认同原告的请求。
(事实及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判长:
第三人答辩陈述。
第三人:
无答辩陈述,但不明白通知我参加庭审的原因。
审判长:
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将双方的争议的焦点归纳如下:
①车辆隐损部分是否该赔偿;
②车辆毁损后的后续费用是否该赔偿;
③五千元鉴定费用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
原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第三人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
无异议
被告:
无异议
第三人:
无异议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审判长:
现在由原告方出示证据。
原告:
现在出示第一组证据原告身份证明;证明内容为原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原告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对象是原告主体身份。
审判长:
被告方进行质证。
第一被告:
无异议
第二被告:
无异议
审判长:
第三人进行质证。
第三人:
无异议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
第二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内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事故形成原因;证明对象:
被告应当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审判长:
被告方进行质证。
第一被告:
无异议
第二被告:
无异议
审判长:
第三人进行质证。
第三人:
无异议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
第三组证据是车辆贬损鉴定书;证据内容有车辆贬损鉴定评估委托书,车辆贬损鉴定结论,车辆隐损及其贬损鉴定(附说明),鉴定评估师资格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对象为证明原告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贬损费用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审判长:
被告方进行质证。
第一被告:
我方对鉴定书的合法性有异议。
车辆隐损价格及其贬损鉴定的出具单位不明;二十万隐损结论受委托方与出具单位隐损鉴定标准不明,所附规章来源不明;鉴定人员资质不明,没有公证书。
第二被告:
同第一被告一样
审判长:
第三人进行质证。
第三人:
没异议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
第四组证据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书;证据内容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书,机动车维修发票,鉴定费发票;证明对象证明原告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维修费用为人名币50205元。
审判长:
被告方进行质证。
第一被告:
无异议
第二被告:
无异议
审判长:
第三人进行质证。
第三人:
无异议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
第五组证据汽车租赁合同;证据内容有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费发票,租车行营业法人经营执照,车辆租赁报价表;证明对象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需要另行租车导致的后续费用为人名币八千元。
审判长:
被告方进行质证。
第一被告:
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租车合同与租赁发票以及交通事故中的毁损车辆修好的事件有异议,对租车的必要性有异议。
第二被告:
同第一被告一样
审判长:
第三人进行质证。
第三人:
无异议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
第六组证据为机动车保险合同;证据内容有被告肇事车辆购买保险情况,保险公司营业执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对象证明被告于保险公司关系及连带责任关系。
审判长:
被告方进行质证。
第一被告:
无异议
第二被告:
无异议
审判长:
第三人进行质证。
第三人:
无异议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
第七组证据是奔驰车购车资料;证据内容有原告奔驰车购入情况;证明对象说明原告所损失车辆的情况。
审判长:
被告方进行质证。
第一被告:
无异议
第二被告:
无异议
审判长:
第三人进行质证。
第三人:
无异议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出示证据。
第一被告:
我方无证据出示
第二被告:
我方无证据出示
审判长:
现在由第三人出示证据。
第三人:
出示一份我的车的出产信息
审判长:
原告方进行质证。
原告:
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
被告方进行质证。
被告:
无异议
审判长:
原告方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
没有
审判长:
被告方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第三人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
第三人:
没有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的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以求得对方的理解及法院的支持。
审判长:
现在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
一、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故依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265205元。
三、本案应当先由金龙保险责任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也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
因此,从保障原告合法利益以及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金龙保险责任有限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一被告:
1、在该案中肇事车辆已购买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付额为人民币10万元,我方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与车主联系,获取了该车购买保险的情况并通知了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
原告诉称被撞车辆共花去维修费用502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
故原告的修车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对于原告所诉称的车辆隐损的部分,被告不予认同。
首先,被告对原告出具的车辆贬损鉴定书的真实性存在质疑,对于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被告不予认同。
其次,车辆隐损属于间接损失,车辆经维修后,已回复其使用性能,且该车系原告自己使用,并未实际出卖,原告诉称的车辆隐损并未实际发生,原告要求赔偿于法无据。
3、对于原告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隐损进行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被告不能认同。
对于因此产生的鉴定费用5000元人民币被告不负赔偿责任。
4、对于原告后续租车费用的必要性以及租赁车辆实际用途存在质疑。
5、综上所诉,被告在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对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我方只负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被告不负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谢谢!
第二被告:
1、在该案中对于原告诉称的修车费用,被告只应付部分赔偿责任,根据车主钟灵与被告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第11条之规定,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
故我方仅承担该修车费用的80%,即人民币40164元,其余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2、对于被答辩所诉称的20万元隐损费用及8000元的租车费用,7000元的鉴定费用,被告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车主钟灵与被告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第5条第3款之规定: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
原告所请求的8000元租车费用属于该条款中所指的因停驶造成的间接费用,车辆隐损20万元以及鉴定费用也属于间接损失之列,故被告不负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在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只能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亦即赔偿原告的部分修车费用,对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谢谢!
审判长:
现在由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三人:
我把车借给肖云是无偿的,以前也有借车给他,但都没有发生过任何事故。
而且肖云本人有驾照,驾龄也比较长,并且我的车刚买不久,不存在安全隐患,所以我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没有过失,因此我认为我本人无需对该次事故负任何责任。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本案事实及证据本院已经基本了解,现在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陈述应当表明主要诉讼请求,是否改变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如何处理等内容。
审判长:
原告作最后陈述。
原告:
希望合议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被告作最后陈述。
第一被告: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第三人:
望法院给我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
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
不调解
审判长:
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本案择日宣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接到宣判通知时应当准时出庭。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2、3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审判长: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
请坐下。
现在退庭。
时间:
2021.02.07
命题人:
欧阳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