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规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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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规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规划目标、原则与规模2
第三章土地使用规划4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7
第五章配套设施规划13
第六章绿地及开敞空间规划14
第七章历史文化保护规划16
第八章城市设计引导18
第九章空间管制规划19
第十章市政工程规划21
第十一章环境卫生规划24
第十二章综合防灾规划25
第十三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规划27
第十四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7
第十五章旧村建设规划29
第十六章规划编制单元及管理单元管制30
第十七章规划实施规定31
第十八章附则33
附表1配套设施一览表35
附表2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用地一览表42
附表3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复核一览表43
附表4规划编制单元属性一览表44
附表5规划管理单元属性一览表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背景
为了高标准地建设xx市xx中心城区,科学合理地配置该区域土地资源,顺利实施《xx市xx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规划法定图则规定的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制定本控制详细规划法定文本。
第二条编制依据
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国家、建设部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xx市城市规划条例》、《xx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xx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xx市xxxx城区分区规划》(2004--2020)及各类专项规划等进行编制。
第三条法定效力
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按照本规划执行,并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下一层次规划也应遵照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四条规划范围
本法定文本适用范围(以下简称xx中心城区)为:
西至xx东四路、沿河xx路、xx东六路、xx水库;xx至昌盛路、竹仙洞水库;东、北均以前山河为界,规划总用地面积为12.27平方公里。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法定文本适用于xx中心城区内的土地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规划设计和城市建设管理的控制,不作施工依据。
法定文本涉及的控制性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并结合xx中心城区的实际情况并考虑今后的发展制定的,包括强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
强制性指标必须遵照执行,指管理单元的主导属性、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人口规模、绿地及广场(不含街头绿地)、街头绿地的数量和用地规模、配套设施的数量和用地规模、历史文化保护。
指导性指标供参考执行,指管理单元的街头绿地的位置、配套设施的位置;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控制、配套设施、城市设计引导、交通组织控制、地下空间利用引导。
未涉及的指标应按国家、广东省和xx市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规划目标、原则与规模
第六条规划定位
xx中心城区规划定位:
xxxx城区的综合服务中心,承载xxxx城区行政管理和重要居住服务职能,并承担部分市、区级的商业服务、旅游休闲功能。
第七条规划目标
把xx中心城区建设成为布局合理、配套完善、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城市空间宜人的生态型城市中心片区,成为xxxx城区空间的一个重要节点区域。
建设一个xxxx城市功能极,培植新型产业链,延伸产业链的广度与深度,强化城市行政服务、休闲旅游及高尚居住等功能,提升片区内在质量;修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构建生态网络;显山露水,融山、水、城为一体,促进人与自然、建筑与自然的和谐;控制环境开发容量,协调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挖掘片区文化内涵,以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为依托,保护、传承历史文脉,塑造一种充满历史底蕴与魅力的城市景观;建立、健全高标准、高质量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推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居住水平;以现实核心问题为导向,运用“修复城市”的方法,形成一套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城市更新模式,推动旧城、旧村改造,加快城市建设、功能升级。
第八条规划原则
尊重上层次规划,落实相关要求,并充分结合现状,合理调空间规划布局,推动片区发展;充分展现沿海城市的形象和品位;注重与周边区域的结合,同时规划区的建设也要注重整体风貌、综合配套;组织具有鲜明特色的空间及绿化景观系统,并结合特有的历史街区进行打造,来创造独具魅力的主城区门户;建构一个开放的规划控制体系;从人本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市民的需求;优先考虑公共配套设施和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尽量多预留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空间资源;协调不同区域土地开发强度、配套状况、景观资源,提升各区域土地价值;在规划设计中提出可实施方案和规划依据、方式、方法,尤其重视近期规划实施对策,以及中、远期发展策略,力求近远期相结合。
第九条规划结构
1)规划区功能结构:
xx中心城区形成“一心、两带、四区”的规划结构模式。
“一心”:
以北山城市公园为规划区绿心;“两带”:
分别为沿xxxx大道形成的城市商业服务带和沿前山河形成的城市滨水休闲带;“四区”:
指由xx大道、xxxx大道分割形成的四个居住区。
2)居住区功能结构:
xx中心城区形成“一带、四心、四区”的居住区功能结构。
“一带”:
指结合xxxx大道城市商业服务带设置的片区服务带;“四心”:
指在各居住区中心位置设置的居住区服务中心,分别位于濂泉路与坪岚路交汇处、xx旧村北侧东西向18米道路与xx北向18米道路交汇处、xx东路与寿丰路交汇处、仙桥路与北山东80米景观大道交汇处;“四区”:
指由xx大道、xxxx大道分割形成的四个居住区,分别为xx居住区、华发居住区、濂泉居住区和北山居住区。
3)社区功能结构:
xx中心城区形成“一轴、七心、八区”的社区功能结构。
“一轴”:
指沿仙桥路——寿丰路——xx东路——xx旧村北侧18米东西向道路形成的社区服务轴;“七心”:
指四个居住区服务中心,分别位于濂泉路与坪岚路交汇处、xx旧村北侧东西向18米道路与xx北向18米道路交汇处、xx东路与寿丰路交汇处、仙桥路与北山东80米景观大道交汇处;三个社区服务中心,分别位于北三路与仙桥路交汇处、xx东路与xx卷烟物流配送中心东侧18米xx北向道路交汇处、xx旧村北侧18米东西向道路与环xx路交汇处;“八区”:
指规划区内八个社区,分别为十二村社区、xx社区、华发西社区、华发东社区、濂泉社区、北山社区、东桥社区和世纪城社区。
第十条规划规模
xx中心城区规划总用地面积为1226.83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802.36公顷,规划人口规模18万人,人均建设用地约44.58平方米。
第三章土地使用规划
第十一条现状用地管制
本法定文件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是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与本法定文件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在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继续保持现状土地使用性质,但在该类土地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使用性质必须与本法定文件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在执行本法定文件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同时遵循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政策的规定。
法定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规模。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规划
xx中心城区规划总用地面积12268321m2(约为12.27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8023621m2(约为8.02平方公里),占规划总用地面积的65.40%;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面积4244700m2(约为4.24平方公里),占规划总用地面积的34.60%。
表3-1土地利用情况一览表
序号
用地类别
用地面积
(m2)
比例
(%)
备注
1
规划总用地
12268321
100.00
2
城市建设用地
8023621
65.40
3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4244700
34.60
其中
水域
1238421
10.10
林地
3006279
24.50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用地规划
xx中心城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由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及特殊用地等九类用地构成,其中居住用地面积3042441m2,占城市建设用地的37.9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742331m2,占城市建设用地的9.25%;政府社团用地面积603806m2,占城市建设用地的7.53%;仓库用地面积19324m2,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24%;对外交通用地面积32598m2,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41%;道路广场用地面积1607010m2,占城市建设用地的20.0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64932m2,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81%;绿地面积1654965m2,占城市建设用地的20.63%;特殊用地面积256214m2,占城市建设用地的3.19%。
表3-2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表
序号
用地代码
用地类别名称
面积
(m2)
比例
(%)
人均用地
面积
(m2/人)
备注
大类
中类/小类
1
R
居住用地
3042441
37.92
16.90
R2
二类居住用地
2808533
35.00
15.60
R4
四类居住用地
233908
2.92
1.30
2
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742331
9.25
4.12
C1
商业用地
367322
4.58
2.04
C2
商业性办公用地
131702
1.64
0.73
C3
服务业用地
220948
2.75
1.23
C4
旅馆业用地
22359
0.28
0.12
3
GIC
政府社团用地
603806
7.53
3.35
GIC1
行政办公用地
82090
1.02
0.46
GIC2
文化设施用地
60034
0.75
0.33
GIC3
体育用地
29352
0.37
0.16
GIC4
医疗卫生用地
19060
0.24
0.10
GIC53
中学用地
154530
1.93
0.86
GIC54
小学用地
60848
0.76
0.34
GIC55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138752
1.73
0.77
GIC58
科研用地
13711
0.17
0.08
GIC7
社会福利用地
13538
0.17
0.08
GIC8
口岸设施用地
31891
0.40
0.18
4
W
仓储用地
19324
0.24
0.11
W1
普通仓库用地
19324
0.24
0.11
5
T
对外交通用地
32598
0.41
0.18
T2
公路用地
32598
0.41
0.18
6
S
道路广场用地
1607010
20.03
8.93
S1
道路用地
1527975
19.04
8.49
S2
广场用地
40236
0.50
0.22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38799
0.48
0.22
7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64932
0.81
0.36
U12
供电用地
9592
0.12
0.05
U21
公共交通用地
23428
0.29
0.13
U24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12026
0.15
0.07
U28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2025
0.03
0.01
U3
邮政设施用地
8869
0.11
0.05
U5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2050
0.03
0.01
U52
垃圾处理用地
3442
0.04
0.02
U9
殡葬设施用地
3500
0.04
0.02
8
G
绿地
1654965
20.63
9.20
G1
公共绿地
1406417
17.53
7.81
G2
生产防护绿地
34230
0.43
0.19
G4
旅游用地
214318
2.67
1.20
9
D
特殊用地
256214
3.19
1.42
D1
军事用地
256214
3.19
1.42
合计
城市建设用地
8023621
100
44.58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提高规划管理的现实可操作性,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规划提出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与管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
对本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需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超出兼容性范围的参照《xx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执行;对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可在规划实施中,参照《xx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和表3-3确定其兼容范围。
表3-3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序号
兼容用
地类型
原用地
类型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设施用地
绿地
仓储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公路用地
供应设施
交通设施
邮电电信
环卫设施
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
普通仓库
堆场用地
物流用地
道路
广场
停车场
R2
U1
U1
U3/U4
U5
G1
G2
W1
W3
W4
S1
S2
S3
T2
1
二类居住用地
(R2)
√
×
×
○
○
√
○
×
×
×
×
○
○
×
2
商业用地
(C1)
×
×
×
○
○
√
○
×
×
○
×
○
○
×
3
商业性办公用地
(C2)
×
×
×
○
○
√
○
×
×
×
×
○
○
×
4
服务业用地
(C3)
×
×
×
○
○
√
○
×
×
×
×
○
○
×
5
旅馆业用地
(C4)
×
×
×
○
○
√
○
×
×
×
×
○
○
×
6
游乐设施用地
(C5)
×
×
×
○
○
√
○
×
×
×
×
○
○
×
7
会展用地
(C6)
×
×
×
○
○
√
○
×
×
○
×
○
○
×
8
总部经济用地
(C7)
×
×
×
○
○
√
○
×
×
×
×
○
○
×
9
行政办公用地
(GIC1)
×
×
×
○
○
√
○
×
×
×
×
○
○
×
10
文化设施用地
(GIC2)
×
×
×
○
○
√
○
×
×
×
×
○
○
×
11
体育用地
(GIC3)
×
×
×
○
○
√
○
×
×
×
×
○
○
×
12
医疗卫生用地
(GIC4)
×
×
×
○
○
√
○
×
×
×
×
○
○
×
13
教育科研用地
(GIC5)
×
×
×
○
○
√
○
×
×
×
×
○
○
×
14
宗教设施用地
(GIC6)
×
×
×
○
○
√
○
×
×
×
×
○
○
×
15
社会福利用地
(GIC7)
×
×
×
○
○
√
○
×
×
×
×
○
○
×
16
道路用地
(S1)
×
×
×
×
×
√
○
×
×
×
√
○
○
○
17
停车场用地
(S2)
○
○
○
○
○
√
○
○
○
×
○
○
√
○
18
供应设施用地
(U1)
×
√
×
○
○
√
○
○
○
×
×
○
○
×
19
交通设施用地
(U2)
×
○
√
○
○
√
○
○
○
×
×
○
○
×
20
邮电设施用地
(U3/U4)
○
○
○
√
○
√
○
○
○
×
×
○
○
×
21
环卫设施用地
(U5)
○
○
○
○
√
√
○
○
○
×
×
○
○
×
22
公共绿地
(G1)
○
×
×
×
×
√
√
×
×
×
×
×
×
×
23
防护绿地
(G2)
○
×
×
×
×
√
√
×
×
×
×
×
×
×
注:
√为允许兼容,×为不允许兼容,○为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允许或不允许兼容;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的,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兼容范围。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十五条交通系统规划
1)对外交通系统规划:
xx中心城区将形成“一横一纵”对外交通主干系统,分别为xx大道城市快速路、xxxx大道高架城市快速路,并通过架设于前山河上的主要桥梁,与xx市中心城区紧密相连,承担大量的对外交通职能。
规划共新增架设于前山河上的桥梁3处,分别为翠xx大桥、xx二桥、东桥,使规划区共有6座桥梁与xx市中心城区相接。
2)城市交通系统规划:
xx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层次,构成“一横一纵”的快速交通系统和“六横五纵”的城市干道交通系统,并结合18米沿河xx路和片区内其他支路,以形成纵横交织、四通八达的道路网络。
“一横”指xx大道快速路;“一纵”指xxxx大道高架快速路。
“六横”指36米沿河xx路——丰华路、xx北一路——xx东路、濂泉路——北一路、北二路——北山东80米景观大道、北三路、昌盛路;“五纵”指xx东四路、xx东六路、环xx路——环山路、xxxx大道、寿丰路——仙桥路——世华路。
第十六条道路等级规划
xx中心城区道路划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四个等级。
其中,快速路为xx大道城市快速路、xxxx大道高架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为36米沿河xx路——xx西路A段——丰华路、北三路、昌盛路、xx东四路、xxxx大道、寿丰路——仙桥路;次干道为xx北一路——xx旧村北侧18米东西向道路——xx东路、濂泉路——北一路、北二路——北山东80米景观大道、xx东六路、环xx路——环山路;支路为除以上三类道路的所有道路。
第十七条道路断面规划
xx中心城区道路红线和断面均需按照“规划道路横断面布置一览表”要求控制,其中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断面设计必须符合法定文件的规定。
表4-1规划道路横断面布置一览表
序号
道路名称
红线宽度(m)
道路断面形式
(m)
备注
1
xx大道
140
前山大桥——xxxx大道段
4(人/绿)+8(机)+33.5(绿)+5(非)+2(绿)+12(机)+11(绿)
+12(机)+2(绿)+5(非)+33.5(绿)+8(机)+4(人/绿)
xxxx大道以西
11.75(人/绿)+3.5(非)+5(绿)+12(机)+13.75(绿)+20(机)+8(绿)
+20(机)+13.75(绿)+12(机)+5(绿)+3.5(非)+11.75(人/绿)
2
景观大道
80
4(人)+3(非)+2(人)+8(机)+46(绿)+8(机)+2(人)+3(非)+4(人)
3
昌盛路
54.5
7.25(人/非/绿)+18.5(机)+3(绿)+18.5(机)+7.25(人/非/绿)
50
11.25(人/非/绿)+12.25(机)+3(绿)+12.25(机)+11.25(人/非/绿)
4
xxxx大道
53.5
5(人/非)+10.5(绿)+12(机)+4(绿)+15.5(机)+6.5(人/非/绿)
44.5
3.75(人/绿)+4(非)+1.5(绿)+12(机)+2(绿)+12(机)+1.5(绿)+4(非)+3.75(人/绿)
5
寿丰路
36
沿河xx路——xx东路段
9(人/非/绿)+8(机)+2(绿)+8(机)+9(人/非/绿)
xx东路——xx大道段
7.5(人/非/绿)+8(机)+5(绿)+8(机)+7.5(人/非/绿)
6
仙桥路
36
4(人/绿)+3(非)+2(绿)+8(机)+2(绿)+8(机)+2(绿)+3(非)+4(人/绿)
7
xx东六路
36
4(人/绿)+3(非)+2(绿)+8(机)+2(绿)+8(机)+2(绿)+3(非)+4(人/绿)
8
沿河xx路
36
4(人/绿)+4(非)+2(绿)+16(机)+2(绿)+4(非)+4(人/绿)
18
4(人/绿)+10(机)+4(人/绿)
9
丰华路
36
4(人/绿)+4(非)+2(绿)+16(机)+2(绿)+4(非)+4(人/绿)
10
xx东四路
36
6(人/绿)+8(机)+4(绿)+8(机)+6(人/绿)
11
北三路
36
4.5(人/绿)+3.5(非)+2(绿)+16(机)+2(绿)+3.5(非)+4.5(人/绿)
12
30
3(人/绿)+5(机)+14(绿)+5(机)+3(人/绿)
13
环xx路
24
4(人/绿)+16(机)+4(人/绿)
14
环山路
24
4(人/绿)+16(机)+4(人/绿)
15
世华路
24
3(人/绿)+8(机)+2(绿)+8(机)+3(人/绿)
16
24
4(人/绿)+16(机)+4(人/绿)
17
明达路
18
4(人/绿)+10(机)+4(人/绿)
18
xx东路
18
4(人/绿)+10(机)+4(人/绿)
19
北山路
18
4(人/绿)+10(机)+4(人/绿)
20
北二路
18
4(人/绿)+10(机)+4(人/绿)
21
东桥路
18
4(人/绿)+10(机)+4(人/绿)
22
濂泉路
18
4.5(人/绿)+9(机)+4.5(人/绿)
23
坪岚路
18
5.5(人/绿)+7(机)+5.5(人/绿)
24
18
4(人/绿)+10(机)+4(人/绿)
25
15
3(人/绿)+9(机)+3(人/绿)
26
12
2(人/绿)+8(机)+2(人/绿)
27
9
9(机)
28
6
6(机)
第十八条道路交叉口规划
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道相交均采用立交方式;主干道与主干道、次干道相交采用平面交叉渠化方式,并进行拓宽段处理;支路或街坊道路与主干道的交叉口限制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