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地要求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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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地要求规范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大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
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性质任务
第一条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
(二)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
(三)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四)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五)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六)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
(七)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八)参与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九)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的主要目标:
(一)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二)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做到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实现植根群众、执法公正、清正廉洁、服务人民的队伍建设目标。
(三)坚持优先发展、优先保障,逐步达到警力配置科学合理、办公用房功能齐全、装备配备标准规范、经费保障足额到位的警务保障目标。
第四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安派出所工作的综合指导。
第二节 设置原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辖区面积、人口数量、治安状况和工作需要,原则上与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相对应设立公安派出所。
对于地域面积小、人口少、治安好的建制乡,公安机关警力紧张的,可暂不设立公安派出所,但要派驻民警为辖区群众办理相关事务。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的称谓,设区的市统一称为“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在县(市、旗)统一称为“XX县(市、旗)公安局XX派出所”。
第三节 警力配置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警力原则上应当达到所属县(市、旗)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总警力的40%以上。
第九条 城区公安派出所每所民警不少于二十人,城镇公安派出所民警每所不少于十人,乡公安派出所民警每所不少于五人。
第四节 岗位职责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设所长、政治教导员各一名,副所长若干名。
公安派出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政治教导员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副所长根据分工协助所长开展工作。
所长、政治教导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三年以上的公安工作经历,并经省级公安机关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社区(农村)警务、巡逻防控、治安管理、案件办理、综合内勤等工作岗位。
警力较多、治安情况复杂的城区派出所,可以建立社区警务队、巡逻防控队、案件办理队和综合内勤室。
警力少、治安情况相对平稳的农村派出所,实行一人一岗或一人多岗。
第十二条 社区(农村)警务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掌握、上报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各类情报信息;
(二)开展人口调查登记工作,了解掌握辖区实有人口情况;
(三)进行法制和安全宣传教育,发动辖区单位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四)了解掌握辖区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基本情况;
(五)协助办理各类案件;
(六)物建、管理、使用治安耳目。
(七)提供便民服务。
第十三条 巡逻防控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群众报警和求助;
(二)根据指令赴现场处理警情;
(三)开展辖区治安巡逻;
(四)盘问、检查可疑人员、车辆和物品;
(五)组织、指导辖区群防群治队伍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 治安管理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检查消除治安隐患,预防违法犯罪;
(二)指导、监督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三)参与预防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第十五条 案件办理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治安案件;
(二)调解治安纠纷;
(三)办理刑事案件。
第十六条 综合内勤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居民常住户口、暂住户口、身份证件、境外人员暂住登记;
(二)负责公安派出所工作情况、统计报表的汇总、整理、上报;
(三)传达、督办、反馈上级公安机关和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负责公安派出所的档案管理工作;
(五)管理公安派出所日常内务、警用装备、后勤事务。
第二章 业务工作
第一节 社区农村警务
第十七条 在城市,原则上以社区为单位划分警务区。
对于规模较小、治安平稳的警务区,实行一区一警,并以相邻警务区联勤的形式,加强协作配合;对于规模较大、治安复杂的警务区,实行一区多警。
在农村,以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村划分警务区,实行一区一警。
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城镇化水平比较高、治安复杂的地区,可以实行一区多警。
第十八条 社区和驻村民警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群众工作:
深入群众之中,倾听群众意见,了解群众疾苦,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做好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群众申办事项;积极参与排查调处民间矛盾纠纷,努力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向居(村)民代表定期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二)掌握社情民意:
及时收集、上报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各类信息;定期排查、分析社情动态和突出治安问题;将收集、掌握的各类情况信息录入计算机,进行积累、分析、比对,切实做到基础工作信息化。
(三)管理实有人口:
全面准确地登记辖区实有人口,了解、掌握基本情况;熟悉可能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重点掌握列管的重点人口和监管对象的现实表现,开展对重点人口、监管对象和有轻微违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帮教工作,落实工作措施;重点掌握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动态情况。
(四)组织安全防范:
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大力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指导治保会、保安队、义务巡逻队等群防群治力量的治安巡逻和邻里守望活动,形成严密的群防群治网络;广泛利用辖区资源,动员群众使用技防、物防设施,提高治安防范水平。
(五)维护治安秩序:
严格辖区公共场所、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商贸市场、出租房屋和危险物品的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指导、监督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治安保卫措施,预防、减少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协助办理辖区各类治安行政案件,为侦破刑事案件提供线索。
第十九条 社区和驻村民警的主要工作方式是:
(一)走访调查
1、走进社区、村庄,进入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家中,详细登记、了解实有人口、出租房屋等情况;
2、物建治安信息员,掌握重点人员的现实表现与动态;
3、对发案的单位、居民进行回访,了解最新线索,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发动
1、依靠社区、居(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抓好治保会、保安队、治安联防队、义务巡逻队等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2、通过警务宣传栏、社区报刊等多种渠道,宣传法律法规、治安动态、防范常识等内容,提高辖区群众的法制意识和防范意识。
(三)巡逻守护
1、组织辖区群众开展护村、护厂、护校、护楼、护院活动;
2、维护重点时段和部位的社会治安秩序,控制和减少发案。
(四)实地检查
1、对辖区内的行业、场所和单位进行治安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2、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治治安和安全隐患,防止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警情通报
1、及时向群众通报辖区治安情况和可能危及辖区安全的周边警情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
2、向辖区群众通报重大案件、重要情况,提前预警。
第二十条 警务室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在县(市、区、旗)范围内,统一标识,统一配置;
(二)门口悬挂带有人民警察警徽标志的“XX派出所XX警务室”标牌;
(三)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公示牌,公布民警照片、姓名、联系方式和在警务室定期办公的时间;
(四)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警用装备;
(五)安装防盗门窗。
第二十一条 社区民警应当及时了解公安派出所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最新工作要求和治安动态,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工作情况。
驻村民警原则上每周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社区和驻村民警在警务区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三条 以群众见警率、情况熟悉率、信息采集率、辖区发案率、群众满意率作为主要内容,做好对社区和驻村民警的考核工作。
第二节 人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境外在华居留人员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人口调查工作,人口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对户口、居民身份证,发现有与现实情况不符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更正;
(二)核查暂住人口登记情况,发现有未登记的暂住人口,确定其身份、来历、居住原因,督促其办理有关手续;
(三)发现在逃人员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发现符合列管条件的重点人口;
(五)对调查获取的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常住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二)掌握辖区常住人口家庭成员、服务处所、实际住址等基本情况;
(三)建立健全常住人口档案;
(四)掌握有前科劣迹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
第二十七条 暂住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了解掌握暂住人口底数;
(二)对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暂住登记;
(三)通过上网查询、发函调查等方法,核实暂住人口的身份情况、了解掌握有无前科劣迹;
(四)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管理档案,采集、录入并及时维护更新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境外在华居留人员包括在华居留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等。
境外在华居留人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掌握境外在华居留人员的基本情况、居留事由和居留期限;
(二)依法督促境外在华居留人员申报住宿、居留登记,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三)对发现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境外人员,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列为重点人口管理: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二)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
(三)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
(四)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
(五)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三十条 重点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及时列管符合重点人口条件的人员;
(二)熟悉重点人口的身份情况、别名绰号、体貌特征及列管原因;
(三)掌握重点人口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交往人员、活动场所和现实表现,并记入管理档案;
(四)每三个月对重点人口进行一次全面考察。
(五)对不符合列管条件的重点人口,及时办理撤管手续。
第三十一条 监管对象的范围包括:
(一)被依法判处管制的罪犯;
(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三)被依法宣告缓刑的罪犯;
(四)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五)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对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参照监管对象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监管对象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每月向公安派出所和监督考察小组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三)迁居必须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
(四)离开居住区域,管制罪犯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其他罪犯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须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对监管对象执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或决定书、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机关的执行通知书、决定书,依法办理交接手续;
(二)向监管罪犯及其居住地群众或原单位宣布其犯罪事实、刑罚种类和期限、保外就医的原因,以及必须遵守的规定;
(三)由社区(驻村)民警、治保干部、治安积极分子、居民群众组成监管小组,制定监管制度和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监管档案;
(四)社区(驻村)民警对监管对象定期进行谈话教育,了解掌握其现实表现;
(五)对于经县、市公安局批准迁居的监管罪犯,应及时将监管情况及档案转递至迁入地公安机关,并通报监管情况;
(六)执行监管期满、无重新违法犯罪的,由社区(驻村)民警代表执行公安机关向罪犯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监管,并通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发现监管对象有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呈报原批准机关收监执行;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呈报原批准机关予以减刑。
第三十四条 监督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未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三)未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所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四)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三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遵守有关规定;
(二)监督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三)发现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告知原决定机关;
(四)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日前,报经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原决定机关。
第三节 治安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的重点行业:
(一)需要行政许可的旅馆业(含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
(二)废旧金属收购业、旧货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印刷业;
(三)二手手机交易、开锁等行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的重点场所:
(一)歌舞娱乐、电子游戏等娱乐场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
(三)其他需要纳入治安管理的重点场所。
第三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重点管理的危险物品:
(一)枪支、弹药;
(二)管制刀具;
(三)爆炸物品;
(四)剧毒物品;
(五)其他依法需要纳入管理的危险物品。
第三十九条 治安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督促辖区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保卫制度;
(二)掌握重点行业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督促指导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三)建立健全治安管理档案;
(四)有针对性地进行治安检查,整治治安秩序,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 治安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重点单位的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上级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随时检查,认真处理;
(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提出检查要求;
(三)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应当在公安派出所统一安排下由两名以上民警同时进行;
(四)尊重从业人员和顾客,除有违法犯罪嫌疑外,不得进行人身检查;
(五)对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尽快带离现场;
(六)对扣押、收缴、追缴的钱物应当履行法律手续;
(七)日常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的民警和被检查方共同签字;
(八)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应当列出隐患内容,督促整改或者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 对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和区域应当适时进行集中清查,并注意发现下列对象:
(一)被通缉、协查的犯罪嫌疑人;
(二)随身携带或者藏匿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毒品等违禁品及其他可疑物品的人员;
(三)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整治;无力整治的,应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请求支援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组织集中整治。
第四节 安全防范
第四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开展安全防范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向辖区居民和单位通报治安情况;
(二)向辖区居民和单位宣传安全防范知识;
(三)指导治保会和群防群治组织、治安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组织居民和单位进行巡逻、看护;
(五)指导辖区居民和单位安装物防、技防设施;
(六)组织辖区治保会和单位开展安全检查;
(七)组织开展创建安全社区、单位、村组、楼院活动。
第四十四条 指导治保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治保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治保会工作制度,选好配强治保会成员;
(二)每月召开一次治保主任例会,互相通报情况;
(三)组织治保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四)维护治保干部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指导群防群治组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争取党委、政府和社区、农村基层组织的支持,组建群防群治队伍;
(二)协调解决群防群治组织和人员的经费保障问题;
(三)加强对群防群治队伍的管理教育,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
(四)带领群众开展治安巡逻、防火、防盗、保护现场、维持秩序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组织、指导辖区居民和单位落实物防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指导和帮助居民安装防盗门窗和安全锁;
(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居(村)委会,在社区、居民楼道安装照明设施;
(三)协调物业管理、居(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居民住宅区修建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停车场(点),落实看护措施;
(四)指导、督促城镇新建住宅区建设安全防范基础设施。
第四十七条 组织、指导辖区居民和单位落实技防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指导辖区单位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和防火、防爆装置;
(二)在居民住宅楼推广使用自动报警装置。
第四十八条 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的主要方式:
(一)向居民发放宣传教育材料,传授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技能;
(二)举办法制安全教育讲座,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三)选派民警担任辖区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给学生上法制辅导课。
第五节 情报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收集下列情报信息:
(一)社会各界对国内外重大事件、热点问题的反映;
(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线索;
(三)敌对组织、邪教、会道门以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情况;
(四)预谋实施爆炸、杀人、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的信息;
(五)因各类矛盾纠纷可能铤而走险、制造事端的危险人员的情况;
(六)其他可能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
第五十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一般通过下列方式收集情报信息:
(一)通过广泛接触群众特别是治安积极分子获取情报信息;
(二)通过走访基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获取情报信息;
(三)通过治安耳目、信息员提供情报信息;
(四)通过人口调查、阵地控制收集情报信息;
(五)通过教育、管理、监控工作对象发现情报信息;
(六)通过处理各类案件、事件获得情报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充分利用公安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录入、维护、更新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鲜活和安全。
第五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情报信息工作考核制度,对获取重要情报信息的民警和信息员,提请上级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重要情报信息的民警,视情追究责任。
第六节 巡逻盘查
第五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情况,划分巡逻区域,确定巡逻路线,明确巡逻重点,并根据警情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四条 巡逻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维护巡逻区域特别是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大型公共场所、校园周边、大型居民区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对可疑人员依法进行盘问和检查;
(三)对可疑物品依法进行检查;
(四)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五)及时处置矛盾纠纷;
(六)接受群众询问及口头报案、举报、控告。
第五十五条 巡逻的主要方式:
(一)步巡与车巡相结合,以徒步和骑自行车巡逻为主,以驾驶摩托车、汽车巡逻为辅;
(二)着装巡逻与便衣巡逻相结合,以着装巡逻为主,以便衣巡逻为辅。
第五十六条 民警执行巡逻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巡逻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和携带装备;
(二)执行便衣巡逻任务,应当报经所领导批准,并随身携带工作证件;对携带的警械、武器或者其他装备,应当进行隐蔽或者伪装;
(三)按照指定路线巡逻,不得无故超出巡逻区域,或者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密度;
(四)到达巡逻重点地区时,应当停留作小区域巡查;
(五)遇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疑物品,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六)遇有突发事件或者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告;
(七)巡逻车辆的停放不得妨碍交通;
(八)下车巡查时,车上或者车侧应当留一人,保护车辆安全、负责通讯联络和必要时请求支援等;
(九)接受处理案(事)件任务后,将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报告;
(十)记录巡逻起止时间、巡逻路线和任务执行情况,并向接班组进行工作交接。
第五十七条 盘问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被盘问人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街面;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再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三)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另一人负责警戒,防止被盘问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四)对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将其带至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
第五十八条 查验身份证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证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
(二)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三)注意持证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
第五十九条 对可疑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