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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科金监函[2005]1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第三军医大学苏炳银

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弄虚作假的通报

  第三军医大学苏炳银1999年、2001年和2003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NOV基因对大鼠脊髓损伤修复作用的实验研究”(项目批准号:

39900078)、“嗅球成鞘细胞促神经再生因子的筛选鉴定及活性研究”(项目批准号:

30170487)和“切断p75抑制信号与促神经营养因子表达修复脊髓损伤及其机理研究”(项目批准号:

30370469)。

  第三军医大学“邓其月”和“梁涛”(男)2001年和2002年分别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阻抑Nogo与促NTFs表达对大鼠脊髓损伤修复作用的研究”(项目批准号:

30100173)和“鸡尾酒方法修复成年大鼠脊髓损伤的实验研究”(项目批准号:

30200340)。

  经核实,第三军医大学没有“邓其月”和“梁涛”(男),苏炳银伪造两个人作为申请者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0100173和30200340);且两个项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与39900078、30170487和30370469项目申请书多处一样;苏炳银在39900078和30170487项目申请书中假造其个人信息(本科、硕士和博士学习情况);30370469项目申请书中伪造主要成员;以及在上述五份申请书中多处冒替他人签名。

  苏炳银伪造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者和主要成员、抄袭申请书、假造申请书中的个人信息以及冒替他人签名,情节特别严重。

2004年监督委员会已对30100173和30200340项目的部分问题做出撤销项目和取消苏炳银2005至2006年申请资格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函[2004]7号)。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二、三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苏炳银通报批评,撤销己获资助的39900078、30170487、30370469项目,收回39900078、30170487、30370469、30100173、30200340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4年(2007-2010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五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科金监函[2005]24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李贵宝

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弄虚作假的通报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李贵宝2001年和2003年分别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项目名称“水陆交错带中芦苇根孔的动态和功能研究”(项目批准号:

50179040)和“湖泊水库底泥处理的新型生态技术”(项目批准号:

50379057)。

经核实,李贵宝的50179040项目申请书抄袭了王某某申请书的“摘要”、“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可行性分析”、“本项目创新之处”、“预期研究成果”、“立论依据”以及“经费预算”等内容。

50379057项目申请书抄袭了尹某某申请书的“主要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本项目的创新之处”以及“年度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等内容。

  李贵宝抄袭他人申请书,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违背了科学道德,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贵宝通报批评,撤销其已获资助的50179040和50379057项目,收回所有已拨经费,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3年(2005至2007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五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科金监函[2005]25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崔建伟抄袭和剽窃他人论文的通报

  原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崔建伟2003年在《财贸经济》第五期82-85页发表了标注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西方银行管制与证券市场管制的相互作用机制研究”文章(以下简称“C文”)。

经核实,崔建伟在其导师短期出国进修期间私自发表的C文是从TheWhartonFinancialInstitutionsCenter网站发表于2001年的“BankingRegulationversusSecuritiesMarketRegulation”(以下简称“E文”)英文文章翻译而来的,是E文的中文压缩版。

C文在组织架构、基本观点和结论与E文极其相似:

题目和五个一级标题内容与E文一致;28个自然段中的24个是直接从E文翻译过来的、2个只有1句话与E文有所不同、2个有50%与E文相同;在正文中只有两处标明了参考文献,文献的顺序和出处与E文相应的内容完全相同。

C文没有在正文和引用文献中注明对E文的引用。

  崔建伟抄袭和剽窃他人论文,违背了科学道德,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崔建伟通报批评,取消其科学基金申请资格2年(2005至2006年),并责令其在《财贸经济》上公开承认错误,挽回影响;其导师也有约束不严的责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五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简报

2005年第1期

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8月1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4年下半年和2005年年初,监督委员会收到一些来信,反映在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个别人存在不端行为。

监督委员会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进行了初核、调查和处理。

其中,第三军医大学苏炳银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弄虚作假的通报、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李贵宝抄袭他人申请书的通报、原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崔建伟抄袭和剽窃他人论文的通报己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网站公布。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决定对内部通报和内部处理的部分案例,隐去姓名和单位名称,将其事实与处理决定以简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1.程某某,被举报假造个人信息和冒替主要成员签名。

经核实,程某某在2004年申请书中填报的出生日期为“1969年”(实际是1973年)、职称为“副教授”(实际职称相当于讲师)、大学毕业为“1993年”(实际是1995年)、硕士毕业为“1997年”(实际是2000年)、博士毕业为“2000年”(实际是2003年);项目组主要成员“陈阳”和“赵新”系其伪造。

程某某假造申请书中的个人信息和伪造项目组主要成员及冒替其签名,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鉴于程某某能够积极主动承认错误。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撤销其已获资助的项目,收回所有已拨经费,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2年(2005和2006年)。

2.胡某,被举报假造个人信息,主要成员出国被除名。

经核实,胡某在2004年申请书中填报的出生日期为“1974年”(实际是1979年)、职称为“讲师”(实际是学生,无讲师职称)、大学毕业为“1997年”(实际是2002年)、硕士毕业为“2000年”(实际是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博士毕业为“2003年”(实际是预计2007年博士毕业);项目组主要成员景某某长期在国外,没有提供授权代签字委托书,而且难以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胡某假造申请书中的个人信息,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胡某内部通报批评,撤销其已获资助的项目,收回所有已拨经费。

3.宋某某,被举报出国被除名以及主要成员有问题。

经核实,宋某某2000年4月出国,原定2002年12月回国,后延期到2004年6月,现仍然在国外。

这期间曾短期回国探亲、讲学。

2002年申请青年基金项目时,主要内容由其本人起草,在没有附委托书的情况下,“申请者(签章)”一栏由他人冒签;项目批准后,一直由他人负责执行;项目组主要成员陈某某2001年8月出国,目前仍然在国外,由他人代签字,无委托书。

2004年又申请项目并获得资助,他本人仍未回国;项目组主要成员“陈可敏”,查无此人。

宋某某在执行2002年获得资助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期间,长期出国不回,每年在国内的工作时间不到6个月;在2004年项目申请书中伪造项目组主要成员,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宋某某内部通报批评,撤销其已获资助的两个项目,收回所有已拨经费。

4.陈某,被举报假造个人信息。

经核实,陈某在2003年申请书中填报的出生日期为“1975年”(实际是1977年出生)、职称为“博士生”(实际是助教)、大学毕业为“1998年”(实际是1999年)、硕士毕业为“2002年”(实际是2002年级硕博连读研究生,预计2007年博士毕业,无硕士学位证书)。

陈某假造申请书中的个人信息,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陈某内部通报批评,撤销其已获资助的项目,收回所有已拨经费。

5.糜某某,被举报假造个人信息。

经核实,糜某某在2004年申请书中填报的姓名为“米某某”(实际糜某某)、职称为“讲师”(实际是高级实验师)、出生日期为“1970年”(实际是1961年出生)。

糜某某为了申请青年科学基金,伪造姓名、年龄、职称,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糜某某内部通报批评(其项目申请在被举报前已经被中止评审)。

6.惠某,被举报主要成员有问题。

经核实,惠某2004年3月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003年某大学博士毕业后,拟留校,在报批期间,学校人员编制压缩调整,2004年12月被分配到另外一个单位工作;项目主要成员石俊,查无此人。

惠某在没有正式聘任单位的情况下申请科学基金项目以及伪造项目组主要成员,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惠某已获资助的项目,收回所有已拨经费。

7.周某,被举报假造个人信息。

经核实,周某2004年在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时尚未获得博士学位(2005年6月毕业),而在申请书中填报为博士学位。

周某假造申请书中的个人信息,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周某已获资助的项目,收回所有已拨经费。

8.陈某某,被举报冒替他人签名和执行项目不力。

经核实,陈某某在2002年项目申请书中项目组主要成员李某、高某某和孙某没有授权任何人在“项目组主要成员”一栏上代替签字;该项目申请书的部分主要内容是李某以往科研工作,该项目获得资助后,陈某某一直未让李某参与项目研究工作;另两名主要成员高某某和孙某也未参加项目研究工作。

陈某某在项目申请中伪造项目组主要成员签字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组织、协调不力。

陈某某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撤销陈某某已获资助的项目,收回所有已拨经费。

9.张某某、马某某,被举报发表论文一稿四投。

经核实,马某某作为张某某的学生,私自将以张某某作为第一作者的一篇论文同时向四家杂志社投稿并获刊载。

张某某、马某某发表的标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论文一稿多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马某某书面批评,责成项目依托单位对两人进行批评教育。

10.蔡某某,被举报发表论文一稿三投。

经核实,蔡某某所发表的标注有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3篇论文,有2篇是中文,文章的理论推导大部分内容相同,采用的算例不同,但是文字表述相近;另外一篇是英文,其内容是两篇中文文章的综合。

蔡某某在项目结题报告只列举了英文文章。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责成项目依托单位对袁某某这种不严谨的学风给予批评教育。

11.李某某,被举报发表论文一稿三投。

经核实,李某某发表的标注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三篇文章属于一个研究成果,分成3篇文章发表,三篇文章有重复,也有不同。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责成项目依托单位对李某某这种不严谨的学风给予批评教育。

12.杨某,被举报伪造依托单位。

经核实,杨某是B高校的副教授,已经在美国工作4年。

2005年初,A校决定引进杨某到校工作,但是一直没有办理正式的聘任手续。

2005年3月杨某以A校为依托单位提交项目申请书。

杨某在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还没有正式受聘A校,违反了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理应给予严肃处理。

鉴于A校能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书面报告了结果、提供证明材料和承认错误,并且致函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科学部请求中止了该申请书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决定责成A校进一步加强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13.宋某,被举报已经离职。

经核实,宋某2002年12月从某大学离职,2003年5月25日又被该校某系(非法人单位)聘任为兼职教授;2004年3月20日提交项目申请并获得资助。

2005年春节以来,宋某没有在该校出现,也不知道如何与她联系。

鉴于宋某不是该校正式受聘人员,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决定中止该项目。

14.阮某某,被举报主要成员出国被除名。

经核实,阮某某2004年3月25日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其项目主要成员景某某2001年6月出国,虽未被除名,但难以保证每年7个月工作时间的承诺。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决定由依托单位商有关科学部,调整项目组成人员。

15.邱某某,被举报主要成员出国被除名。

经核实,邱某某2004年3月25日申请科学基金项目。

其项目主要成员时某某2001年12月出国,委托其丈夫代签名;时某某虽未被除名,但难以保证每年有10个月的工作时间承诺。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决定由依托单位商有关科学部,调整项目组成人员。

16.郭某,被举报主要成员问题。

经核实,郭某2004年3月28日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其项目主要成员赵某某2004年12月调离。

郭某在申请项目时不存在弄虚作假,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决定由依托单位商有关科学部,及时调整项目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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