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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2011-2015年)

第一章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形势

一、重点流域概况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范围包括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太湖、巢湖、滇池、三峡库区及其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等10个流域,共涉及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54个市(州、盟),1578个县(市、区、旗)。

其中,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2011-2015年)》。

2010年,重点流域总人口约7.75亿,占全国56.5%,其中,城镇人口约3.45亿。

面积约308.8万平方公里,占全国32.2%。

GDP总量约20.82万亿元,占全国51.9%,三产比例为10.5∶50.1∶39.4;人均GDP为2.7万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根据流域自然汇水特征与行政管理需求,重点流域共划分37个控制区、315个控制单元,落实规划主要任务。

其中,根据各控制单元水污染状况、水环境改善需求和水环境风险水平,确定118个优先控制单元,分水质维护型、水质改善型和风险防范型3种类型制定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分类指导。

二、水环境质量状况

(一)水质总体状况

2010年,规划区域398个河流国控断面中,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174个,占43.7%,Ⅳ至Ⅴ类断面131个,占32.9%;劣Ⅴ类断面93个,占23.4%,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

主要跨省界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为49.4%;劣Ⅴ类断面比例为24.7%。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质为优,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质良好,淮河、松花江、太湖环湖河流属轻度污染,辽河、黄河中上游属中度污染,海河、巢湖环湖河流、滇池环湖河流属重度污染。

规划区域内湖库共布设86个国控点位,其中17个点位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占19.8%,57个点位水质为Ⅳ类至Ⅴ类,占66.3%,12个点位水质为劣Ⅴ类,占13.9%,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

太湖湖体和巢湖湖体属轻度污染,滇池湖体属重度污染。

15个湖(库)中,密云水库、大伙房水库、丹江口水库等9个湖(库)营养状态为中营养,太湖、巢湖、洪泽湖、南四湖等4个湖泊为轻度富营养,白洋淀为中度富营养,滇池为重度富营养。

优先控制单元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断面(点位)占规划区域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点位)总数的38.9%,劣Ⅴ类断面(点位)占规划区域劣Ⅴ类断面(点位)总数的76.4%。

(二)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

重点流域干流水质总体好于支流水质。

松花江干流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支流总体为中度污染,劣Ⅴ类水质断面主要集中在伊通河、阿什河、安邦河等支流;淮河干流水质总体为优,支流总体为中度污染,劣Ⅴ类水质断面主要集中在涡河、贾鲁河、新濉河、惠济河、包河等支流;海河主要河流水质总体为重度污染,劣Ⅴ类水质断面主要集中在海河干流、子牙新河、卫河、卫运河、北运河、马颊河等河流;辽河干流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支流总体为重度污染,劣Ⅴ类水质断面主要集中在浑河、太子河、条子河、招苏台河等支流;黄河中上游干流水质总体为优,支流总体为重度污染,劣Ⅴ类水质断面主要集中在渭河、汾河、湟水河、涑水河等支流;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干流水质总体为优,支流总体为轻度污染,劣Ⅴ类水质断面主要集中在普渡河、三岔河、釜溪河、五桥河等支流;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干流总体水质为优,劣Ⅴ类水质断面主要集中在神定河、泗河等支流。

(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2010年,重点流域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808个。

其中,河流型水源地377个,湖(库)型水源地318个,地下水型水源地1113个,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分别为93.4%、92.5%、88.0%,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铁、锰等。

(四)近岸海域水质

201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为中度污染,黄海近岸海域水质为良好,东海近岸海域水质为重度污染;辽东湾为中度污染,渤海湾为重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三、水污染物排放状况

2010年,规划区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431.2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来源占11.8%,城镇生活污染来源占33.5%,农业面源污染来源占54.7%;氨氮排放量为136.1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来源占10.2%,城镇生活污染来源占56.9%,农业面源污染来源占32.9%。

规划区域主要排污工业行业为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饮料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医药制造业等7个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规划区域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78%。

优先控制单元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工业和生活)占规划区域的55.5%;氨氮排放量(工业和生活)占规划区域的59.2%。

四、“十一五”水污染防治成效

“十一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等战略思想和战略举措,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与2006年相比,2010年国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增加了13.4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下降了16.9个百分点;规划项目完成率(含调试)为87.1%,比“十五”提高了23个百分点;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下降了52%。

“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委多次召开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形成了多部门齐抓共管的治污局面;重点流域规划实施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治污责任,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积极性;中央资金支持、地方资金配套以及市场化运营等方式的探索,为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逐步完善政策法规标准,初步建立了治污长效机制,其中,山东等省颁布了地方水污染防治法规、制定实施了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江苏等省试点实施了排污权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等环境政策;环境保护部每年组织开展流域超标排污企业执法检查、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等一系列环保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不断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环境监管水平逐步提高;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研究成果为水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的科技支撑。

五、“十二五”机遇与挑战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将进一步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将日益完善,资金、法规、科技等保障体系整体水平将稳步提升。

党中央、国务院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着力点,将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作为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

虽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但与全国相比,重点流域人口密度高、经济活动强度大、环境压力重,2010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比全国低11.3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比全国高5.6个百分点,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时期,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环境保护的压力将继续增加,流域水污染空间格局将面临新的变化;二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长期积累的问题开始暴露,流域面源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任务艰巨;三是石油化工等沿江(河)分布的高风险污染行业布局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跨界纠纷时有发生,流域水环境风险防范面临严峻挑战。

第二章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按照胡锦涛总书记“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要求,以改善重点流域及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水环境安全为目标,以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为框架,以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为依据,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抓手,以规划项目为依托,以政策措施为保障,综合运用工程、技术、生态的方法,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战略,努力恢复江河湖泊的生机和活力,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分区控制,突出重点

根据各流域、控制区及控制单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环境问题,提出不同的防治要求。

对于水环境问题突出、环境风险防范能力薄弱、水体功能高、经济社会发展压力大的控制单元,加强分类指导,优先落实防治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二)统筹规划,综合防治

坚持点源与非点源统一控制,以水污染特征和水功能需求为依据,综合运用多种污染防治手段,统一部署污染防治工作,优先保障人民饮水安全,持续推进污染负荷削减,不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逐步改善重点地区的水环境质量。

(三)海陆兼顾,河海统筹

统筹协调流域水污染防治与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考虑近岸海域环境容量要求,加强氮、磷等陆源污染物控制力度,不断降低入海河流的污染负荷,推进流域与近岸海域整体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四)政府引导,明确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效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污染治理责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功能要求;跨省界断面、污染严重的城市水体和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点湖泊富营养化程度有所减轻,水功能区达标率进一步提高;滇池湖体水生态系统明显改善;辽河流域率先由污染治理转入生态恢复阶段;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入河总量持续削减;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显著提高。

(二)水质目标

到2015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重点流域总体水质由中度污染改善到轻度污染,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降低8个百分点。

松花江流域总体水质由轻度污染改善到良好;淮河流域总体水质在轻度污染基础上有所改善;海河流域重度污染程度有所缓解;辽河流域、黄河中上游流域总体水质由中度污染改善到轻度污染;太湖湖体维持轻度富营养化水平并有所减轻;巢湖湖体维持轻度富营养水平并有所减轻;滇池重度富营养化水平改善到中度富营养化水平,力争达到轻度富营养化水平;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总体水质保持良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为优。

其中:

松花江、第二松花江、嫩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阿什河、伊通河等重污染支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野生鱼类种群数量进一步增加,湿地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

淮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水质到2012年年底达到Ⅲ类;贾鲁河、清潩河、泉河、颍河、惠济河、涡河、新濉河、奎河等主要支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有所改善。

海河干流水质达到Ⅴ类;滦河、沙河、黎河、唐河、淇河等河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北运河、大石河、卫河、小清河、饮马河、永定新河等河流水质基本达到Ⅴ类;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有所改善。

辽河干流水质基本达到Ⅳ类,重点支流水质全面消除劣Ⅴ类;大辽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Ⅴ类,浑河、太子河等支流水质明显改善;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有所改善;辽河保护区水生态显著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全面恢复,鱼类种数由10种以下恢复至30种以上,湿地栖息地鸟类提高至30种以上。

黄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湟水河、乌梁素海总排干、大黑河、渭河、伊洛河等主要支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汾河、涑水河劣Ⅴ类断面水质显著改善。

太湖湖体总氮、总磷浓度在2010年的水平上有所降低,其它指标达到Ⅲ类;主要入湖河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总氮浓度有所降低。

巢湖西半湖总磷、总氮浓度在2010年水平上分别下降6%和8%以上,其它指标达到Ⅳ类;东半湖总磷、总氮浓度维持2010年水平,其它指标达到Ⅲ类;环湖河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

滇池草海湖体水质明显改善,基本达到Ⅴ类;外海湖体水质基本达到Ⅳ类;湖体消除由大规模水华爆发引起的水体黑臭现象;主要河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松华坝水库水质稳定达到Ⅱ类,宝象河水库、柴河水库、大河水库、自卫村水库、双龙水库及洛武河水库水质稳定达到Ⅲ类。

三峡库区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库区主要支流水质达到Ⅲ类;库区50%以上的支流营养状态控制在中度富营养;影响区和上游区长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主要支流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生态安全状况有所改善,重要生态保护区水生态服务功能稳定维持良好。

丹江口水库水质稳定达到Ⅱ类(总氮保持稳定);直接汇入丹江口水库的各主要支流水质不低于Ⅲ类,入库河流全部达到水功能区目标要求;汉江干流省界断面水质达到Ⅱ类。

(三)总量控制目标

到2015年,重点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292.5万吨,比2010年削减9.7%,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585.2万吨和707.3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9.9%和9.5%;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20.7万吨,比2010年削减11.3%,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80.3万吨和40.4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12.1%和9.9%。

其中:

松花江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93.2万吨,比2010年削减9.5%;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60.1万吨和133.1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9.9%和9.4%。

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1.8万吨,比2010年削减10.9%;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7.7万吨和4.1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11.5%和9.8%。

淮河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46.2万吨,比2010年削减11.2%,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16.8万吨和129.4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12.6%和10.0%。

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6.6万吨,比2010年削减12.0%;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6.0万吨和10.6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13.2%和10.3%。

海河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75.2万吨,比2010年削减10.3%,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00.0万吨和175.2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10.9%和10.0%。

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3.8万吨,比2010年削减11.5%;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5.1万吨和8.7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12.3%和10.3%。

辽河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21.0万吨,比2010年削减11.5%,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34.2万吨和86.8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12.1%和11.2%。

氨氮排放量控制在9.0万吨,比2010年削减14.2%;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5.8万吨和3.2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14.5%和13.4%。

黄河中上游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79.5万吨,比2010年削减8.1%,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00.6万吨和78.9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9.1%和6.9%。

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6.4万吨,比2010年削减11.8%;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3.1万吨和3.3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12.3%和10.4%。

太湖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3.9万吨,比2010年削减12.0%,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3.0万吨和10.9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12.3%和8.5%。

氨氮排放量控制在5.2万吨,比2010年削减11.6%;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3.9万吨和1.3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12.5%和5.8%。

巢湖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4.3万吨,比2010年削减8.9%,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8.3万吨和6.0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8.4%和14.7%。

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3万吨,比2010年削减11.5%;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9万吨和0.4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12.9%和9.1%。

总氮和总磷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9万吨和2265吨,比2010年削减10.4%和18.0%。

滇池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82万吨,比2010年削减9.9%,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50万吨和0.32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10.0%和9.7%。

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49万吨,比2010年削减9.3%;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44万吨和0.05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10.2%和0.0%。

总氮和总磷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52万吨和346吨,比2010年削减10.0%和9.9%。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09.7万吨,比2010年削减7.2%,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29.9万吨和79.8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6.5%和8.3%。

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2.7万吨,比2010年削减9.0%;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4.9万吨和7.8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9.7%和7.8%。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7.8万吨,比2010年削减8.3%,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0.8万吨和7.0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8.4%和8.0%。

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44万吨,比2010年削减10.6%;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51万吨和0.93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11.2%和9.7%。

四、分区防控

建立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分区管理体系。

流域层面重点统筹水污染防治的宏观布局,明确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和方向,协调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各行政区的防治工作。

控制区、控制单元落实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项目和措施。

优先控制单元按照水质维护型、水质改善型和风险防范型3种类型实施分类指导,着力抓好项目实施,切实解决突出的水环境问题。

松花江流域要加大哈尔滨、长春、吉林、大庆、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双鸭山等8个城市水污染防治力度,重点改善阿什河、伊通河、辉发河、牡丹江、安邦河、倭肯河等6条支流水质,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水平,逐步恢复流域水生态,确保松花江入黑龙江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淮河流域要着力加强郑州、开封、周口、漯河、许昌、淮南、蚌埠、亳州、济宁、枣庄、菏泽、徐州、淮安、扬州等14个城市水污染防治,重点改善贾鲁河、清潩河、黑河、泉河、颍河、惠济河、涡河、包河、浍河、沱河、奎河等11条重要支流及新沭河、新沂河、淮河入海水道、苏北灌溉总渠等4条主要入海河流水质,维护洪泽湖水生态,确保淮河干流和南水北调东线水质稳定达标。

海河流域要节水、增流与减污并重,优先保障密云水库、于桥水库、黄壁庄水库、潘家口水库、大黑汀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改善北京、天津、石家庄、邯郸、邢台、衡水、新乡、鹤壁、濮阳、德州、聊城、济南、大同、长治等14个城市水体环境质量;重点改善马颊河(河南-河北-山东)、卫运河(河南-河北-山东)、黎河(河北-天津)、北运河(北京-河北)、滹沱河(山西-河北)、饮马河(内蒙古-山西)等跨省界河流以及德惠新河、永定新河等入海河流水质。

辽河流域要加大沈阳、抚顺、鞍山、本溪、辽阳、四平、辽源、赤峰等8个城市水污染防治力度,重点改善吉-辽跨省界、辽河盘锦河口区和大辽河营口河口区等敏感区域水质,强化大伙房水库污染阻控和风险防范,有效控制公主岭和铁岭等区域面源污染,恢复辽河保护区水生态,保护近岸海域生态环境。

黄河中上游流域要加大西宁、兰州、银川、石嘴山、巴彦淖尔、包头、呼和浩特、太原、宝鸡、咸阳、西安、渭南、三门峡、洛阳等13个城市水污染防治力度,强化湟水河、大黑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涑水河、乌梁素海总排干等7条重污染支流治理,防范黄河干流水环境风险,保障干流水质稳定达标。

巢湖流域西北区域以污染治理为主,显著削减入湖污染物总量;西南区域以污染预防为主,为巢湖提供清水产流;东部区域要防治并重,保障出境河流稳定达到水功能区要求;巢湖湖区要加强生态修复,削减总磷污染负荷,减轻富营养化水平。

滇池流域要统筹流域外调水、流域内节水与再生利用、湖体水生态修复等措施,实施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完善雨污分流管网,加强污水处理厂氮磷深度处理,提高昆明市主城区及安宁市再生水利用率,严格控制东、西、南部非点源入湖污染负荷,加强草海与外海内源污染负荷的削减,提高滇池流域生态系统健康水平。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要加大重庆、成都、万州、泸州、德阳、自贡、遵义、毕节、楚雄、宜昌等10个城市(地区)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普渡河、三岔河、釜溪河、五桥河、临江河、香溪河等7条支流水质;保持并改善库区上游金沙江、岷江、沱江、嘉陵江、乌江等主要河流水质;加强长江上游生境保护、强化库区消落区分类管理,推进库区生态屏障带建设;强化成渝经济区沿江水源地风险防范;全面加强流域氮、磷污染负荷削减;确保三峡水库水生态安全。

第三章规划主要任务

综合考虑重点流域水环境状况、水污染形势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依据规划目标,以“改善质量-削减总量-防范风险”为主线,提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积极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建设、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提升流域风险防范水平等6项主要任务。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一)严格饮用水水源环境执法

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排查和整治,针对以往查处的水源环境违法行为开展后督察。

2013年底前依法取缔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

2015年底前取缔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

因地制宜在一级和二级水源保护区周边设置界限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二)解决饮用水水源超标问题

针对人为污染引起超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研究制定和实施水源地水质达标方案。

对于检测出砷、六价铬、苯并(a)芘等致癌污染物的水源地,严格监控水源地上游化工、纺织印染、皮革和重金属制品等行业的污染物排放,确保上游来水水质达到功能要求。

对总硬度、氟化物、硫酸盐等本底值超标的水源地,以及粪大肠菌群超标的水源地,强化供水厂处理工艺,落实除盐和消毒杀菌等措施。

(三)防范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

严格水源地上游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

建设和完善水源地保护区公路水路危险品运输管理系统。

防范地下水型水源地补给径流区内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石化生产和销售区等典型污染源的环境风险。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

(四)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

地级市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县级城镇集中式水源地每三年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

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内分泌干扰物和湖库型水源藻毒素监测。

建立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水源水质状况,促进公众参与并接受监督。

二、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

(一)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

加大制浆造纸、印染、食品酿造、化工、皮革、医药等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合理控制行业发展速度和经济规模,推进老工业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提高产业技术水平。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依法关停一批高污染、高能耗的“低、小、散”企业,对于潜在环境危害风险大、升级改造困难的企业,也要逐步予以淘汰。

鼓励有新技术、新产品的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严格环境准入,不得新上或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

综合考虑行政区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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