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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日志记载事项

第22条进水的预防和控制等

6 按第13.9.1条在甲板处所之间分隔货物的水密舱壁上装设的水密门应在开航前关妥,并应在航行中保持关闭;此类门在港内开启的时间和船舶离港前关闭的时间应记入航海日志。

12 船舶在每次航行开航前,船长应确保将本条8和9规定的门的最后关闭时间,和按本条10所述的特定门的每次开启时间记录在航海日志。

13 本规则要求在航行中保持关闭的铰链门、活动门板、舷窗、舷门、装货门和装燃料门及其他开口,均应在船舶离港前关闭。

关闭的时间及开启(如本规则所准许者)的时间,应记入主管机关所规定的航海日志。

16 如在第15.5.2条所述的处所装货时,舷窗及其舷窗盖应在装货前关闭成水密并锁住,此项闭锁应记入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

第24条 货船进水的预防和控制等

1 位于限制垂向破损范围的甲板以下的船壳外板上的开口,在海上应保持永久关闭。

2 尽管有本条1的要求,如为了船舶的操纵需要并且不损害船舶的安全,主管机关仍可授权船长根据需要打开某些特殊的门。

3 用作大型货物处所内部分隔的水密门或坡道应在开航前关妥,并应在航行中保持关闭;此类门在港内开启的时间和船舶离港前关闭的时间应记入航海日志中。

4用以确保内部开口水密完整性的出入门和舱盖的使用应经值班驾驶员批准。

第19条 应急培训与演习

4 船上培训与授课

  4.1 船员上船后,应尽快在不迟于2个星期内,对其进行有关使用包括救生艇筏属具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使用船上灭火设备的船上培训。

但是,如果船员是定期安排轮派上船,则这种培训应在不迟于船员第一次上船后2个星期内进行。

应讲授船舶灭火设备和救生设备的用法以及海上救生的课程,授课间隔期与演习间隔期相同。

每次授课可以包括船舶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的各个不同部分,但在任何2个月的授课期内应包括该船的全部救生和灭火设备。

  4.2 每位船员均应听课,课程应包括但不必局限于:

.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与使用;

.2 低温保护问题,体温过低的急救护理和其他合适的急救程序;

.3 在恶劣气候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船舶救生设备所必需的专门课程;和

.4 灭火设备的操作与使用。

  4.3 在每艘装有吊架降落式救生筏的船上,应按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举行一次此项设备用法的船上培训。

凡可行时,此项培训应包括一个救生筏的充气与下降。

这个救生筏可以是培训专用救生筏,而不是船舶救生设备的组成部分,并应明显地标出专用救生筏标志。

 5 记录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他救生设备演习以及船上培训均应记载于可由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内。

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部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则应在航海日志内记述其原因和已举行的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的范围。

第20条 使用准备状态、维护保养与检查

 6 每周检查

  每周应进行下列试验和检查,并把检查报告写进航海日志:

.1 所有救生艇筏、救助艇及降落设备应进行目视检查,以确保其立即可用。

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吊钩、吊钩与救生艇的连接以及适当和完全复位的承载释放装置的状况;

.2 只要环境温度在启动和运转发动机所要求的最低温度以上,所有救生艇和救助艇的发动机应进行运转试验,总时间不少于3min。

在这段时间内,应证实齿轮箱和齿轮箱传动系统运行正常。

安装在救助艇上的舷外发动机如果由于其特殊性而不得在螺旋桨没有浸没的情况下运转3min,可适当供水。

在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对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可不坚持此项要求;

.3 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货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应将救生艇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其存放位置作必要的移动,以证实降落设备可正常操作;和

4 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进行试验。

 7 月度检查

7.1 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所有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移离其存放位置。

7.2 每月应使用第36.1条所要求的检查清单对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属具)检查,以确保其完整无缺并处于良好状态。

检查报告应载入航海日志。

第14条 船舶配员

  1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各自对本国船舶保持实行或在必要时采取措施,以确保所

有船舶从海上人命安全观点出发,配备足够数量和胜任的船员①。

  2 适用第I章的每艘船舶,应备有一份由主管机关颁发的适当的最少安全配员证明或等

效证明,作为符合本条1规定所需的最少安全配员的凭证。

  3 在所有船舶上,为确保船员在安全事务上起到有效作用,应规定一种工作语言并将其记录在船舶航海日志上。

第IX/1条所定义的公司或船长(合适者)应确定适当的工作语言。

应要求每个船员能懂得这种语言,并在合适情况下使用这种语言下达指令和指示以及应答。

如果该工作语言不是船旗国的官方语言,则所有需张贴的图纸和图表内应有该工作语言的译文。

 4 在适用第I章的船舶上,应使用英语作为驾驶台的工作语言,用以进行驾驶台对驾驶台、驾驶台对岸的安全通信以及用于引航员和驾驶台值班人员②之间在船上的通信,除非直接参与通信的人员都讲英语以外的一种共同语言。

第28条 航行活动的记录和每日报告

  1 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应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建议案①,在船上保留一份有关航行活动和事件的记录,这些活动和事件系对航行安全有重要影响且其中的细节必定足以恢复关于该航次的一份完整记录。

如果船舶的航海日志中未记载这种信息,则应以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作记录。

2 每艘500总吨及以上、航程超过48h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向其公司(第IX/1条所定义者)提交每日报告,公司应保留该报告和航行期间的所有后续每日报告。

每日报告可通过任何方式发送,但应在报告中所述船位确定后尽快发送至公司。

可使用自动报告系统,但自动报告系统应包括其发送内容的记录功能并且这些功能以及与定位设备的接口应由船长定期核验。

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 船舶的位置;

.2 船舶的航向和航速;和

.3 影响船舶航行或船舶正常安全营运的任何外部和内部状况的细节。

第33条 遇险情况:

义务和程序

  1 处于能提供援助位置的船舶船长在收到来自任何方面的关于海上人员遇险的信息后,有义务立即全速前往提供援助,如有可能并通知遇险人员或搜救机构,本船正在全速前往援助中。

不论遇险人员的国籍或身份或其被发现时的状况,均适用此提供援助的义务。

如果收到遇险报警的船舶不能前往援助,或因情况特殊认为前往援助不合理或不必要,该船长必须将未能前往援助遇险人员的理由载入航海日志,并考虑到本组织的建议,通知相应的搜救机构。

货物记录簿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适用的每艘船舶,均应持有一份符合该附则附录IV规定格式的货物记录簿,无论其是作为船舶正式航海日志的组成部分或是另外形式。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第9条

第34条 安全航行和避免危险情况

  1 船长在开航前应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和建议案②,确保预定航程已根据有关区域的相应海图和航海出版物作了计划。

2 航程计划应确定一条航线,该航线:

.1 计及任何相关的船舶航线划定系统;

.2 确保有足够的海上空间作为船舶全航程的安全通道;

.3 预计所有已知的航行危险和不利的天气条件;和

.4 计及适用的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并尽可能避免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和活动。

 

MSI-02航次计划管理须知

3.5开航前,船长应组织驾驶员、轮机员召开航前会议,对完成航次任务面临的各种风险要素及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充分评估,为制定安全可行的航次计划做好充分准备。

5.4.9改变行动的临时计划,船舶在深水海域或驶往避难港口或万一出现紧急情况需要放弃原计划的安全锚地,考虑到岸基紧急情况处置及其设备,还有货物的性质和自身的应急行动。

横倾、首尾倾,水密度,下沉量和龙骨富裕水深

Heel,trim,waterdensity&squatonUKC

7.4船位测定

7.4.1为了保证安全航行,必须充分利用各种航海仪器及其它一切可能,以满足航行安全的频率准确测定船位,而不应当仅依赖于单一的GPS定位。

7.4.2沿岸航行时,一般每半小时定位一次,远离沿岸航行时至少一小时定位一次,每班至少标绘二次;在狭水道、岛礁区航行时,适当缩短定位的间隔或按船长要求随时测定船位,并予以标绘。

7.5航迹推算

7.5.1当GPS故障或航行需要时,应作航迹推算,一般在沿岸海区航行时每二小时一次,其它海区航行时每四小时一次。

航迹推算的起、终点、中止点、复始点均应标在海图上并记入《航海日志》。

7.6.3航向的标注应照下列次序标出:

计划航线及其相应的罗经航向、罗经改正量、风流压差值。

均以航海名词术语缩写代号和度数写在航线附近的平行线上,其中计划航线的航向和罗经航向用三位数字表示。

实测船位记入《航海日志》应按缩写代号填写,并记原始数据。

MSI-03船舶安委会和安全活动日须知

3船舶安委会

3.1船舶应按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成立船舶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成员为船长、保安员、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电子电气员、水手长、机工长等,船长为安委会主任、大副为安全员,成员名单记入航海日志。

MSI-06甲板部、轮机部工作联系须知

4开航前

4.1船长应提前24小时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如停港时间不足24小时,应在抵港后立即将预计离港时间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油和炉水存量;大副报告货物装载(或压载水)及粮食、淡水储备情况。

如开航时间变更,船长须及时更正,并通知轮机长。

如必要应召开航前碰头会。

5航行中

5.1每班下班前,值班轮机员和驾驶员应互告主机平均转数、海水温度和本班平均航速和风向风力,并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每天中午,互换《正午报告》。

7.5排出、注入和移注压舱水或淡水须凭大副书面通知进行,木匠负责测量并与机舱值班人员保持联系,及时通知机舱停泵;排出、注入或移注压舱水的舱别、数量和时间应分别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

MSI-07航海日志、车钟记录簿、夜航命令簿记载须知

3.4船长对《航海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应经常检查、指导《航海日志》的记载,并将规定的船上工作语言记录在《航海日志》上;船舶《航海日志》的记载内容应以船上工作语言进行记载。

MSI-08船舶进出港及靠离泊安全操作须知

3离港准备

3.1船长及时召开航前碰头会,传达公司的航前指令,布置本航次任务,通报航次计划,介绍航线及气象情况,核查人员、证书情况;提请注意事项,以及靠离泊操作方案和安全措施等;轮机长应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油、润滑油和炉水存量;大副向船长报告货物装载(或压载水)及伙食、淡水储备情况。

3.2船舶开航前,主管船员应对船舶及其机械设备、导航仪器和信号设备进行开航前检查,大副、轮机长分别将检查情况填在《船舶开航前安全检查表》并签名。

3.3《船舶开航前安全检查表》经船长签阅确认后生效;检查中如发现缺陷,船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须公司支持时,船长应向公司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接报告后,应即设法消除或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船舶离泊操纵和海上航行的安全。

3.4船舶离港前应封好货舱,固定好吊货索具,收妥并加固舷梯,系泊缆绳应收入舱内或绑扎。

在港内操作上述工作时应注意严格遵守港口的规定。

4.5配备足够的伙食、燃油和淡水储备。

3.6按《船舶防偷渡、反毒品须知》的规定离港前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发生偷渡和毒品走私事件,具体按《船舶保安计划》执行。

4.4应及时召开有轮机长、驾驶员参加的抵港碰头会,部署抵港注意事项,做好到港准备。

各部门长也应及时向部门人员部署安全装卸、安全操作、维修保养等工作。

4.5抵港前应指派有关人员对锚设备、系泊设备、装卸设备、应急设备、通讯导航设备、主机、副机、舵机等进行全面检查或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

4.6船舶长距离航行抵达港内水域前要进行车舵试验,进行正倒车试验,应急安全设备检查,其中赴美或加拿大的船舶要求在到达其水域前12小时之内进行,进行正倒车试验,应急安全设备检查,试验情况记录在《航海日志》上。

MSI-09狭水道航行须知

5记录

5.1狭水道航行情况由值班驾驶员如实简要记入《航海日志》。

MSI-10防抗台须知

9.4船舶应按本规则及航海日志记载规则的要求,将防抗台的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MSI-11船舶大风浪、冰区航行及防冻、防滑须知

6记录

6.1船舶大风浪、冰区航行及防冻、防滑的预防措施应记录在《航海日志》上。

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按《公司船舶安全检查须知》要求记录。

MSI-12雾航须知

6记录

6.1各项雾航措施详细记入《航海日志》;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按《公司船舶安全检查须知》要求记录。

MSI-13锚泊安全操作须知

5.6锚泊完成后,当值驾驶员应及时测定锚位,将锚泊的锚位、松链的长度、水深、船舶方向等详细记入《航海日志》,并按规定报告当地主管机关、港口当局等相关方。

MSI-14船舶消防安全管理须知

3.2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巡视路线图并在驾驶台张贴,夜间每班至少按路线巡视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4使用管理

4.1三副负责对全船消防设备、器材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轮机长对机舱消防设备负有管理责任,同时确保消防泵、通风系统、燃油应急切断等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4.2船用消防设备、器材按其说明书、《训练手册》的指导进行正确使用,并由三副负责按规定每二个月开展全船消防设备使用方法和消防知识的传授和技能训练,讲授情况记入《航海日志》;新船员上船后,结合新聘/转岗职责熟悉,尽快并不迟于其上船后两个星期,安排其进行使用船舶灭火设备和器材的熟悉和训练。

MSI-15船舶消防设备使用管理及检查养护须知

5.1检查试验

5.2.1每周检查和试验:

5.2.1.1有线广播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5.2.1.2通用报警系统正常工作;

5.2.1.3呼吸器气瓶完好无泄漏,压力符合要求。

5.2.2每月检查和试验:

5.2.2.1所有的消防员装备处于适用状态;

5.2.2.2所有的灭火器妥善地处在所在位置并处于适用状态,并挂检查登记牌;

5.2.2.3消防水栓、水带、水枪妥善地处在所在位置并处于适用状态;

5.2.2.4所有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的隔离阀处于适当的开或关的位置;

5.2.2.5所有消防泵的启动试验;

5.2.2.6所有的气体灭火系统无泄漏现象;

5.2.2.7紧急逃生呼吸器(如有时),气体无泄漏,面罩完好。

5.2.3季度检查和试验:

5.2.3.1国际通岸接头处于适用状态;

5.2.3.2存放灭火设备处所和消防控制站处于适用状态;

5.2.3.3水喷淋自动报警装置、每一分区阀进行测试;

5.2.3.4对所有的防火门、挡火闸进行就地操作试验;

5.2.3.5检查CO2瓶头与释放操纵系统夹头间的连接紧密性;

5.2.4年度检验和试验:

5.2.4.1检查所有的手提灭火器是否处于合适位置,处于正常压力和适用状态。

5.2.4.2按生产厂制定的检测要求对火灾探测系统进行试验,检查其是否处于适用状态。

5.2.4.3进行防火门、挡火闸的遥控操纵试验。

5.2.4.4进行泡沫和水雾固定式灭火系统的工作试验。

5.2.4.5通过目测检查,确定所有固定式灭火系统可到达部位的部件处于正常状态。

5.2.4.6启动所有的消防泵,检查其工作压力和流量。

5.2.4.7对所有的消火栓进行工作试验。

5.2.4.8检查所有防冻系统中的防冻液是否适用。

5.2.4.9检查货舱水喷淋系统与消防总管的接头、阀门。

5.2.4.10对所有的水带进行水压试验。

5.2.4.11检查船上呼吸器的空气充气系统及其所通过空气的质量。

5.2.4.12检查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控制阀。

5.2.4.13对固定式灭火系统进行空气吹通检查试验。

5.2.4.14移动式干粉灭火器进行干粉性能检查,如有结块或失重10%,应予更换。

5.2.4.15移动式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称重,如有泄漏10%,应予更换。

5.2.4.16机舱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细水雾)按生产厂制定的检测要求对火灾探测系统进行试验,检查其是否处于适用状态。

5.2.5二年检查:

5.2.5.1固定二氧化碳灭火设备钢瓶(含启动瓶)由船检认可的机构称重,并出具证书。

5.2.5.2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由船检认可的机构进行管路吹通试验,并出具证书。

5.2.5.3轻水泡沫灭火器(含其他灭火器)进行药剂性能检查,灭火剂变质应予更换。

5.2.5.4轻水泡沫灭火器每隔2年或按制造厂规定进行水压试验,不符要求者应予更换。

5.2.6三年检查:

紧急逃生呼吸器(EEBD)送厂进行水压试验并取得证书。

5.2.7五年一次检查:

5.2.7.1二氧化碳、干粉手提灭火器每隔5年或第二次再充灌时由船检认可的机构进行水压试验,并出具证书。

5.2.7.2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控制阀进行内部检查。

6记录

6.1三副负责将本船消防设备登记在《消防、救生设备登记表》上,在船保存五年。

6.2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度的检查和试验结果由三副记入《消防、救生设备检查养护记录表》,保存五年,其中每月的检查情况和结果还应记录在《航海日志》上。

6.3三副负责的每两个月循环的消防知识讲授及使用训练记录在《航海日志》上。

 

MSI-16船舶救生设备使用管理及检查养护须知

4使用管理

4.1三副负责对全船救生设备、器材和设施的检查和管理;二副负责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和EPIRB的检查和管理;三管轮负责救生艇机及机械装置的检查和管理。

4.2船用救生设备、器材按其说明书、《训练手册》的指导进行正确使用,并由三副负责每二个月内对全船救生设备进行使用方法和救生知识的传授和技能训练,讲授情况记入《航海日志》;新船员上船后,结合新聘/转岗职责熟悉,尽快并不迟于其上船后两个星期,安排其进行使用船舶救生设备和器材的熟悉和训练。

4.3船舶应制定救生艇(包括救助艇)、救生筏等关键性设备操作须知,并予以张贴。

4.4船舶救生设备、器材应放置在取用方便的规定地方,取用通道不能阻塞。

5.2每周检查和试验:

5.2.1试验通用报警设备。

5.2.2艇机进行一次正、倒车运转试验,总时间不少于3分钟。

5.2.3对救生(助)艇、筏、降落设备进行目视检查,包括吊钩、释放装置等。

5.2.4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救生艇(自由降落式除外)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其存放位置移至能够表明降落设备满意工作所需位置。

5.3每月检查及试验:

5.3.1救生(助)艇及其属具:

艇的结构状况及释放设备、电力供给系统(如有)、排水系统、操纵系统、艇机和推进系统。

5.3.2救生(助)艇释放装置:

活动部件、钢丝绳、吊艇钩、刹车装置、供气系统等。

5.3.3吊艇架:

吊艇钢丝、滑车和活动部件的润滑;限位开关性能;艇架结构。

5.3.4救生筏及筏架;救生服/保温用具;试验供集合和弃船用的应急照明。

5.3.5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电池测试。

5.3.6只要天气和海况允许,结合演习,救生艇(自由降落式除外)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其存放位置放出。

5.4三个月检查和试验:

结合救生演习,每艘救生艇(含救助艇)至少降落下水一次,并在水面操纵。

5.5六个月检查和试验:

5.5.1检测雷达应答器(SART)、无线电应急示位标(EPIRB)一次。

5.5.2自由降落救生艇至少自有降落下水或模拟降放,并在水面操纵一次。

5.2年度检查:

5.6.1气胀式救生筏及其静水压力释放器由船检机构认可单位进行检修,并出具证书。

5.6.2救生艇释放装置在年度检验时进行检查和操作试验,认可的检修机构出具证明。

5.6.3卫星示位标(EPIRB)在无线电安全证书到期日前三个月内,或周年日前后三个月由认可单位进行操作检测,以及不超过5年的间隔在经认可的单位进行检修。

5.6救生艇吊艇索进行定期检修时如发现超过规定标准或使用达到5年则应予换新。

5.7救生(助)艇降落设备进行彻底检查,绞车制动器进行动力试验,并出具证明。

6记录

6.1三副负责将本船救生设备登记在《消防、救生设备登记表》上,在船保存五年。

6.2救生设施、设备和器材的检查和试验结果由三副记入《消防、救生设备检查养护记录表》,保存五年;其中每周、每月的检查还应记录在《航海日志》。

6.3三副负责的每两月循环的救生知识讲授及使用训练记录在《航海日志》。

SDI-01船岸通信联系制度

7.18船舶在进出港、报告VTS、狭水道航行、雾航、避让或遇有重大事情,需要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通话时,由值班驾驶员负责通话,并记载《航海日志》和《VHF无线电话使用记录簿》,具体使用管理按《通导设备使用管理须知》规定执行。

SDI-03船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须知

11记录

11.1危险货物的装卸、运输过程的检查、保管情况应详细记入《航海日志》。

SDI-05船舶积载须知

7.11航行中应经常检查,遇到灾害性天气时,大副应组织力量下舱查货查漏,及时采取各种措施,尽量避免货物受损。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将受损情况记入《航海日志》,船长应书写海事声明,递交海事主管机构(或国外港口的公证机关)签证。

8看舱须知

8.1大副负责看舱工作的管理,水手长安排看舱值班人员,经大副同意后公布执行。

8.2看舱人员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值班驾驶员应将看舱人员姓名记入《航海日志》。

 

一、本船特性和注意事项系填写摘自船体说明书和稳性计算书,及实际装载情况中的特殊情况(如富兴5轮冬季空载航行时其中中间一个货舱要用海水压载,以防船体中拱)。

二、本记录簿作为安全管理记录,船上长期保存,大副离船时,必须将记录簿及有关装货资料如总布置图Generalarrangement,容积图Gapacityplan,纵倾(即吃水差)稳性计算Trimandstabilitycalculation,静水力曲线图Hydro-staticcurves,船体部主要技术资料(倾斜试验报告,甲板负荷等)ParticularsofhullPart列入移交内容之一。

SDI-06船舶货物运输、装卸管理须知

7.1船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6.

7.

7.3

7.3.1货煤避免装于热源附近。

在靠近机舱舱壁处,应采用斜坡式装载,减少机舱对煤的传热增温,煤舱下的双层底中所装燃油粘度不宜太大,且尽量不加温或少加温。

7.3.2运输途中必须经常测温并记录在《航海日志》。

如货温较低且稳定应进行间断性的持续通风,以排除有害气体。

经验认为,煤炭装船后应先进行4-5天的表面通风,然后,每隔一天进行表面通风6小时,即可达到排除可燃气体的目的。

 

HRI-03船舶航行值班须知

4.2.7海上航行时,每班至少标绘船位两次;沿岸、岛礁区航行,根据情况每隔半小时定位一次。

测定的船位应记入《航海日志》,并在海图上标绘实测船位。

海图上的航迹线,应保存到下航次开航时;如遇有海事,应保存到事故原因查清为止。

4.2.11经常检查、核对操舵的航向及自动舵的运行情况,按规定每班进行手操舵转换测试。

布置值班水手在每班巡回检查全船一周,并将检查情况、航行中发生的海事及其他情况,正确记入《航海日志》。

5.2.2巡回检查时,应注意调整和保持主副机处于正常工况范围之内,并按《轮机日志》、《副机日志》的记载要求每两小时记录各项参数。

5.2.7发生事故或发现有碍安全的事故苗头,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同时报告驾驶台值班驾驶员及轮机长,并详细记录在《轮机日志》上。

5.3.2轮机员交接时应:

检查主副机、轴系、锅炉运行及其仪表指示是否正常;检查供电系统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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