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办事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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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办事细则

【法规名称】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4-05-05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  文】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本署)组织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署办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3条

  

  署长综理署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其主管事务或奉命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4条

  

  综合计划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环境保护中、长程计划之研订及汇编事项。

  

  

(二)关于本署年度施政方针、施政计划及施政报告之研订、汇编事项。

  

  (三)关于直辖市、县(市)政府环境保护年度施政计划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环境保护人力之规划事项。

  

  (五)关于环境保护基本法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六)关于一般环境保护人员培训计划之督导事项。

  

  (七)关于环境保护政策、方案之研订及推动事项。

  

  (八)不属于本处其他各科之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环境保护年鉴、年报之汇编事项。

  

  

(二)关于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发展计划之研订、汇编及审议事项。

  

  (三)关于环境保护技术交流之策划、推动及协调事项。

  

  (四)关于国际合作事务之策划、推动、协调及执行事项。

  

  (五)关于图书资料之搜集及管理事项。

  

  (六)关于环境保护人员出国计划及报告之审议事项。

  

  (七)关于海峡两岸交流与配合经济部主管环境保护人员出国之推动及协助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环境保护教育政策、方案之研订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环境保护宣导计划之研订、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三)关于环境保护教育辅助教材之编订及推广事项。

  

  (四)关于环境保护社团、财团之监督、辅导、联系及奖励事项。

  

  (五)关于环境保护事业之联系、监督及奖励事项。

  

  (六)关于环境保护之民意调查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环境影响评估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二)关于环境影响评估专业人员之讲习及技术手册之编订事项。

  

  (三)关于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环境影响评估开发行为之监督事项。

  

  (五)关于自然保育之规划、联系、推动及协调事项。

  

  (六)关于环境基本资料之调查、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七)关于其他有关环境影响评估事项。

  

  第5条

  

  空气品质保护及噪音管制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空气品质保护政策、方案与计划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空气品质保护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空气污染物之分布与影响之调查与资料之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四)关于空气品质保护相关研究发展与资料之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五)关于空气品质之调查与资料之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六)关于全国空气品质保护年报之汇编事项。

  

  (七)关于空气污染防制费征收及运用之规划事项。

  

  (八)关于全球大气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之因应及推动相关事项。

  

  (九)关于空气污染对人体、环境及生态影响之资料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一○)不属于本处其他各科之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与恶臭防治政策、方案与计划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与恶臭防治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与恶臭之调查与资料之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四)关于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与恶臭防治技术之研究发展及资料之搜集事项。

  

  (五)关于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与恶臭防治措施之研订、指导、监督及执行事项。

  

  (六)关于非生产事业之机关、机构进口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防治设备用途证明之核发事项。

  

  (七)关于固定污染源之许可、登记及管理规划事项。

  

  (八)其他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及恶臭防治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交通工具空气污染防治政策、方案与计划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交通工具空气污染防治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交通工具空气污染之调查与资料之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四)关于交通工具空气污染防治技术之研究发展及资料之搜集事项。

  

  (五)关于交通工具空气污染防治措施之研订、指导、监督及执行事项。

  

  (六)关于非生产事业之机关、机构进口交通工具空气污染防治设备用途证明之核发事项。

  

  (七)关于新型车辆排放空气污染物合格证明文件之核发事项。

  

  (八)关于其他交通工具空气污染防治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噪音、振动管制与非属原子能游离辐射污染之辐射污染防治政策、方案与计划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噪音、振动管制与非属原子能游离辐射之辐射污染防治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噪音、振动之调查与资料之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四)关于噪音、振动管制技术之研究发展及资料之搜集事项。

  

  (五)关于噪音、振动与非属原子能游离辐射污染之辐射污染防治措施之研订、指导、监督及执行事项。

  

  (六)关于非生产事业之机关、机构进口噪音防治设备、振动防治设备用途证明之核发事项。

  

  (七)关于新型车辆噪音合格证明文件之核发事项。

  

  (八)关于全国噪音、振动管制年报之编撰事项。

  

  (九)关于其他噪音及振动管制事项。

  

  第6条

  

  水质保护处分设六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河川、湖库水质保护政策、方案之拟订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水质保护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河川、湖库水质影响调查、监测及水质标准之拟订事项。

  

  (四)关于水区及水污染管制区之划定及总量管制方式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非点源污染防治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六)关于水污染管制区污染行为之管制督导事项。

  

  (七)关于水体水质保护科技发展及水质模式之研发应用事项。

  

  (八)不属于本处其他各科之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废水污染源管制政策、计划之拟订、推动及督导事项。

  

  

(二)关于废水排放各项许可、专责人员、申报制度之规划、推动及督导事项。

  

  (三)关于废水污染源之调查与资料之研析及运用事项。

  

  (四)关于工厂、矿场事业废水排放管制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五)关于水污染防治费征收、运用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污水污染源管制政策及计划之拟订、推动及督导事项。

  

  

(二)关于建筑物污水处理设施之管理事项。

  

  (三)关于污水排放各项许可、专责人员、申报制度之规划、推动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污水排放管制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五)关于污水污染源之调查与资料之研析及运用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海洋保护政策、方案之拟订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海洋污染之调查、监测与资料之研析及运用事项。

  

  (三)关于海洋污染防治计划之规划、审核、推动、协调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海洋污染防治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五)关于废(污)水海洋放流之审核及督导事项。

  

  (六)关于废弃物投弃海洋之审核及督导事项。

  

  五、第五科:

  

  

(一)关于河川流域污染整治专案计划之拟订、规划、审核、宣导、推动、协调及督导事项。

  

  

(二)关于河川污染整治专案计划之调查及资料之研析运用事项。

  

  (三)关于整治专案计划之废(污)水河川放流之许可、申报及管制督导事项。

  

  六、第六科:

  

  

(一)关于地下水质保护政策、方案之拟订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地下水污染之调查评估、管制、整治复育与财务等措施之规划、推动、督导、审核及执行事项。

  

  (四)关于地盘下陷所致污染防治之策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第7条

  

  废弃物管理处分设六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一般废弃物减量与资源回收政策、方案与计划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一般废弃物减量与资源回收管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一般废弃物减量与资源回收之审核、督导、奖励及管制事项。

  

  (四)关于一般废弃物减量、资源回收之调查与资料之搜集、管理及研析事项。

  

  (五)关于一般废弃物资源回收设施之规划、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六)关于其他一般废弃物减量及资源回收管理事项。

  

  (七)关于一般废弃物减量回收再生之技术发展及资料搜集事项。

  

  (八)关于一般废弃物前分类厂设置计划之推动事项。

  

  (九)关于非生产事业之机关、机构进口一般废弃物回收设备用途证明之核发事项。

  

  (一○)不属于本处其他各科之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一般废弃物管理政策、方案与计划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一般废弃物管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之规划事项。

  

  (四)关于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征收工作之推动事项。

  

  (五)关于一般废弃物处理场(厂)操作、维护技术之发展及资料之搜集事项。

  

  (六)关于非生产事业之机关、机构进口一般废弃物防治设备用途证明之核发事项。

  

  (七)关于其他一般废弃物管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事业废弃物管理政策与方案之研订、推动、督导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事业废弃物管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事业废弃物流向追踪、调查与资料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四)关于工业减废之推动事项。

  

  (五)关于其他事业废弃物综合管理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管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二)关于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进口废弃物清理设备用途证明之核发事项。

  

  (三)关于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业购置自动化、资源回收或防治污染设备或技术投资抵减证明书之核发事项。

  

  (四)关于废弃物清除处理设施之规划事项。

  

  (五)关于其他事业废弃物管理事项。

  

  五第五科:

  

  

(一)关于事业废弃物输入输出管理政策、方案与计划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事业废弃物输入输出管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有害事业废弃物输入、输出、过境及转口之审核许可事项。

  

  (四)关于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政策、方案与计划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五)关于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法规之解释及宣导事项。

  

  (六)关于废弃物非法弃置行为之管理政策、方案与计划之研订事项。

  

  (七)关于其他输入、输出、再利用及非法弃置相关事项。

  

  六第六科:

  

  

(一)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方案与计划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土壤污染整治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土壤污染之防治、调查评估、管制、整治与财务措施之规划、推动、督导、审核及执行事项。

  

  (四)关于其他土壤污染防治事项。

  

  第8条

  

  环境卫生及毒物管理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环境用药政策、方案与措施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环境用药管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环境用药评估技术之研究发展与调查资料之搜集、研析及报告事项。

  

  (四)关于环境用药管理证照制度之规划、审核、督导及执行事项。

  

  (五)不属于本处其他各科之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政策、方案与计划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技术之研究发展与调查资料之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四)关于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措施之规划、研订、指导、监督及执行事项。

  

  (五)关于毒性化学物质管理证照制度之规划、审核、督导及执行事项。

  

  (六)关于毒性化学物质灾害防救政策、方案与计划之研订、推动、督导及执行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饮用水管理政策、方案与计划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饮用水管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饮用水管理技术之研究发展与调查资料之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四)关于饮用水管理措施之研订、指导、监督及执行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环境卫生与居家环境虫鼠管理政策、方案、计划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环境卫生与居家环境虫鼠管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环境卫生改善与居家环境虫鼠管理技术之研究发展、调查资料之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四)关于环境卫生与居家环境虫鼠管理措施之规划、研订、指导、监督及执行事项。

  

  (五)关于天然灾害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之研订、指导、监督及执行事项。

  

  (六)关于环境卫生与环境虫鼠管理之规划及协调事项。

  

  第9条

  

  管制考核及纠纷处理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直辖市、县(市)环境保护机关执行全国性重要环境保护政策、方案、计划、措施及法规之管制考核事项。

  

  

(二)关于环境保护事务管制考核制度、技术之研究发展事项。

  

  (三)关于上级机关列管案件之追踪事项。

  

  (四)关于其他列管案件之追踪考核事项。

  

  (五)关于环境保护管制考核工作之协调配合事项。

  

  (六)关于环境保护事务管制考核人员协调连系之规划事项。

  

  (七)不属于本处其他各科之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环境保护事务之调查、协调、分析、报告事项。

  

  

(二)关于环境保护案件重大陈情之调查事项。

  

  (三)关于环境工程技师签证之查核事项。

  

  (四)关于人民陈情案件处理之调查及管制考核事项。

  

  (五)关于环保标章技术、制度之规划、研发、推动及追踪考核事项。

  

  (六)关于配合宣导、推广环境管理系列标准之建立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公害纠纷事件鉴定与处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二)关于重大公害纠纷事件之协助鉴定、处理、追踪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公害纠纷事件处理资料之搜集、管理及研析事项。

  

  (四)关于公害纠纷事件鉴定与处理技术之研究发展事项。

  

  (五)关于公害救济制度之研究规划事项。

  

  第10条

  

  环境监测及资讯处分设四科,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环境品质监测之策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二)关于环境品质监测系统之管制及维护事项。

  

  (三)关于环境品质监测资料之分析、判定、公告及运用事项。

  

  (四)关于全国性环境品质调查策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五)关于环境品质警报发布之指导及监督事项。

  

  (六)不属于本处其他各科之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全国空气品质监测系统营运及品保事项。

  

  

(二)关于全国性空气品质监测系统之规划及设置事项。

  

  (三)关于各级环保机关空气品质监测之督导考核事项。

  

  (四)关于空气品质监测资料之处理、分析、运用、发布、公告及保管事项。

  

  (五)关于空气品质监测季报及年报之汇编事项。

  

  (六)关于空气品质监测仪器之研究发展及技术引进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本署资讯系统之规划、分析、设计、程式编撰、测试、维护事项。

  

  

(二)关于本署资讯系统应用手册、操作手册之研订及汇编事项。

  

  (三)关于本署区域网路之规划、设置、操作执行及维护事项。

  

  (四)关于本署电子计算机、系统程式之建立及更新审核事项。

  

  (五)关于本署地理资讯系统及“国土资讯系统‘环境品质资料库分组’”之执行事项。

  

  (六)关于本署电子邮件及资讯应用系统使用帐号之设立及维护管理事项。

  

  (七)关于本署电子处理资料相关管理规定措施之研订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全国共通性环境保护资讯系统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直辖市、县(市)环境保护机关资讯作业之辅导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本署个人电脑与周边设备等软硬体之统筹规划、配置及维护事项。

  

  (四)关于全国环保资讯网路之规划、设置、操作执行及维护事项。

  

  (五)关于环境保护资料库之设计、规划、执行及维护事项。

  

  (六)关于全国环保资讯电子化作业之规划管理及执行事项。

  

  第11条

  

  秘书室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公文收发、分办及缮校事项。

  

  

(二)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三)关于本署公报之发行事项。

  

  (四)关于档案分类编目事项。

  

  (五)关于档案整理事项。

  

  (六)关于档案调阅、典藏事项。

  

  (七)关于档案资料登录、统计事项。

  

  (八)关于档案清理事项。

  

  (九)关于档案业务之整体规划事项。

  

  (十)其他有关档案管理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物品采购及领发事项。

  

  

(二)关于营缮工程事项。

  

  (三)关于司机、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项。

  

  (四)关于车辆调配使用及管理事项。

  

  (五)关于办公厅舍保养及环境卫生事项。

  

  (六)关于劳工保险事项。

  

  (七)关于会议场所之布置及管理事项。

  

  (八)其他不属各处、室及本室其他各科之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公有财产、物品之管理及核发事项。

  

  

(二)关于各项财产表册之编制、盘点及报废事项。

  

  (三)关于办公厅舍及公有财物安全之防护事项。

  

  (四)关于财物之验收、登记及保管事项。

  

  (五)关于经费之出纳事项。

  

  (六)关于票据、有价证券之保管事项。

  

  (七)关于零用金之处理事项。

  

  (八)关于员工薪津及实物代金之发放事项。

  

  (九)关于公库与银行往来帐户之登记事项。

  

  (十)关于规费之收缴事项。

  

  第12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组织编制之拟办事项。

  

  二关于人事规章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及动态之拟办事项。

  

  四关于工作简化之推行事项。

  

  五关于职员待遇、福利、退休、资遣、抚恤及公务人员保险、全民健康保险之拟办事项。

  

  六关于职员考绩、奖惩、差假及勤惰管理之拟办事项。

  

  七关于职员训练、进修、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

  

  八关于职员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分析及运用事项。

  

  九关于本署与所属机关职员出入境案件之拟办事项

  

  一○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13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署政风法令之拟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二关于本署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关于本署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关于本署政风兴革之建议事项。

  

  五关于本署政风考核奖惩之建议事项。

  

  六关于本署公务机密之维护事项。

  

  七关于危害或破坏本署事件之预防及陈情请愿之协助处理事项。

  

  八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14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经费收支预算之筹编、分配及控制事项。

  

  二关于会计事务之处理、会计报告及年度决算之编制事项。

  

  三关于原始凭证之查核、保管及送审事项。

  

  四关于营缮工程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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