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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退税新手指南

 

生产退税新手指南

     

一  “免、抵、退”税的计算

二   “免、抵、退”税的申报流程

三   “免、抵、退”税对凭证、信息的管理

四   “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

五  出口退税的相关单证

六   出口退税涉税帐务处理

七   出口退税特殊业务政策1

八   出口退税特殊业务政策2

九   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操作图

十   出口付汇核销业务操作图

十一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免、抵、退”税的计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免、抵、退”税的申报流程

1、免抵退税预申报

时间:

本月免抵退税正式申报之前

资料:

本月免抵退税明细申报电子数据。

后续处理:

到税务机关进行预审后,将预审反馈信息读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根据反馈疑点调整申报数据。

2、增值税纳税申报

时间:

法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资料:

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⑵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经退税部门签字盖章)

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后续处理:

将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然后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

3、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时间:

次月1日至15日,逢节假日顺延。

资料:

⑴免抵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⑵外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单

⑶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⑷代理出口证明

⑸出口发票

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

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

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征税部门签字盖章)

有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业务的,还须报送以下资料:

⑼新办的来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原件

⑽新办的或要核销的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原件

⑾《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申报明细表》

⑿《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⒂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须按照退税部门的规定要求装订成册。

后续处理:

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生成正式反馈信息。

企业将正式反馈信息读入至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并更新原申报数据。

“免、抵、退”税对凭证、信息的管理

企业申报免抵退税必须提供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收汇核销单(已核销)、代理出口证明,且申报的出口数据必须同税务机关从海关、外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取得的报关单、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对审通过后,方能办理出口退税。

企业发生出口时若未及时取得上述凭证,在申报出口时需作出相应标志,已注明何种单证还没有收到。

待单证收齐后再取消该标志。

根据企业分类管理代码的不同,对缺少必备凭证及电子信息的出口货物不能参与当期的免抵退税计算,待凭证收齐时才能参与计算。

   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

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国税函[上]95号文件规定:

   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按企业申报的相对应的出口额或电子数据中的离岸价等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当月底前通知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须按对应的实际出口额,在次月视同内销缴纳消费税,并按计算的销项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计算销项税额的公式为:

   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报关单除外)出口额的销项税额=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报关单除外)的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已转入成本数额)

有电子信息企业未申报出口额的销项税额=企业未申报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

什么是年终清算?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年终清算,是税务机关在一个公历年度终了后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已申报办理的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这项工作,既是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对全年出口退税工作的一次全面检查。

年终清算,不但是监督和检查出口企业对出口退税的执行和管理情况,而且也是对税务机关日常工作质量、效率高低、办法措施是否得当的一次重要检验。

因此年终清算,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正确贯彻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使多退的税款及时追回,少退的税款及时补足,还可以促使税企双方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扬长避短,更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水平。

清算时间: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

清算范围:

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至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指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所有企业。

特殊情况:

出口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退税机关须在年度内进行及时清算。

    1.出口企业经营发生变化,如出口企业因某种原因停业、歇业、破产、迁移、转业、合并、分设等;

    2.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被国家有关部门停止或暂停一定时期出口退税权、出口经营权的。

清算核查重点:

1、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工贸企业和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下同)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

如存在涉嫌骗税问题,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时间的限制。

有重大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2、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

   3、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

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

对多退的税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4、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计税离岸价格是否正确;

5、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6、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是否按规定补税;

7、对借权、挂靠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8、对出口卷烟有无超免税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9、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0、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1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12、外贸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交税款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13、有无非指定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问题;

14、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15、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或抵扣税款;

16、出口企业是否按期结汇,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17、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他需要重点清算的内容。

出口退税的相关单证

    补办出口报关单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货物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申请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⑷出口发票;

   ⑸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

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审核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申请资料后,须人工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退运,若办理过退运,需在补回的报关单上重新签属退运情况。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与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内容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海关提供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

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补办收汇核销单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申请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⑶出口发票;

   ⑷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审核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请资料后,须人工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内容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

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外汇管理局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补办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由于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就不能申报办理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须到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

受托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时,需提供由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方可重新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

   委托方(生产企业)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⑵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⑷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⑸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审核

   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数据与国家局提供的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已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国家局提供的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

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出具环节方可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受托方(外贸企业)退税机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出口企业因各种原因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出口货物因故退运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手续。

外汇管理局应给出口货物发货人出具证明,出口货物发货人持证明和原海关出具的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

退运货物如属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还应向海关交验审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凭以办理退运手续。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未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还没有报给退税部门,则企业在次月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必冲减出口收入,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提交出具环节。

   直接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已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无论是否审批,企业均应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收入,并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不需补税。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属以前年度出口的,则不得冲减下期出口收入,不得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补缴原免抵退税款(缴入中央金库),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调整。

若退运的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复印件;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证明;

   ⑷退运货物的运单及出口发票;

   ⑸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审核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申请退运货物是否有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申请退运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是否已申报退税;

   退运货物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税率、退税率是否与原申报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税、退税率一致;

   退运货物的商品数量、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数量、金额;

   退运货物所属年度;

   退运货物属以前年度的应审核退运货物的免抵退税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免抵退税额;

   退运货物属以前年度的,且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全部退运(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时,应补税额=原免抵退税额;

   退运货物属以前年度的,且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部分退运(退运数量小于原出口数量)的,应补税额=原免抵退税额×(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

   经审核,发现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发现申报过退税的退运货物需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冲减出口收入或补缴税款;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出具环节方可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主管退税部门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出口退运戳记,标明退运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外币及人民币)、退运日期。

 

出口退税涉税帐务处理

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出口销售额FOB×征退差-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退税额:

借: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免抵税额: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额)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额)

收到退税款: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特殊业务政策1

保税区

一、运往保税区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保税区的概念

   保税区的全称为加工贸易保税区,即一个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的监管之下,对为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

进入保税区货物属于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管。

   出口到保税区货物退(免)税规定

   对非保税区的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律不予退(免)税。

非保税区内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后,凭该批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运往保税区的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国外客户,并将货物存放保税区内,由仓储企业代理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该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可以不予提供)、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提供的仓储凭证及出口备案清单、结汇水单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出口加工区

   一、出口加工区概念

   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加工区必须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及隔离设施和有效的监控系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

   二、加工区与保税区的区别

   加工区入境货物的减免税收政策基本是参照保税区现有政策制定,没有新的优惠。

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在功能上,加工区的功能单一,仅取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但区内可设立少量为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2、国内原材料、物料等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3、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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