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实施方案WORD.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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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实施方案WORD
医院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实施方案WORD
医院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医院学科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医院实际,重新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二、适应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形式、聘任条件、聘期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在编、正式聘用的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职务聘任。
三、聘任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评聘分开、可上可下、动态管理原则。
四、聘任形式和周期
技术职务的聘任形式分为平聘、待聘、降聘、解聘四种。
聘任周期:
平聘周期为三年、降聘周期为一年。
五、聘任办法新聘人员
取得高、中、初级资格未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聘任条件,在各级岗位职数范围内同级聘用,若现岗位职数少于符合条件的待聘人数,则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在职数范围内依据打擂得分从高分到低分聘用。
若无岗位职数时,则在聘任周期内按照不超过我院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内聘职数30%范围内实行内部聘用,若现聘任周期内聘岗位职数少于符合条件的待聘人数,则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在现聘任周期内聘职数范围内依据打擂得分从高分到低分内聘,内聘时间为三年,下一聘期重新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内聘,不合格者将取消内聘资格,取消相应的工资待遇。
超过我院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内聘职数30%范围内聘职数的,不予聘用,不享受相应的职称待遇。
一个聘期内有空职数时,符合条件的人员则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在职数范围内依据打擂得分从高分到低分聘用。
在任现职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新晋升高一级职称聘用资格:
1.任现职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
.
或任一年度门诊无故缺诊达五次及以上者。
2.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时间、工作能力、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达不到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要求的。
3.近三年内任一年度考核有一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
4.近三年内任一年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经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或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鉴定为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同一医疗事故争议以最终裁决结果和最终裁决时间为准。
5.近三年内任一年度内待岗一次1个月以上者。
6.近三年内任一年度医德医风考核为“一般”等级的。
新晋升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条件:
除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条件、职业道德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晋升正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期间:
每年科教考核合格;
按照国家的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的任务;
申报聘任主任护师职务人员可免计夜班,但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上夜班。
2.新晋升副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期间:
每年科教考核合格;
按照国家的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的任务;
聘任前必须经过合格的住院总6个月锻炼;
申报聘任副主任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①夜班部门护理人员任主管护师后每年不少于24个夜班;②非夜班部门护理人员受聘主管护师职务满8年可免计夜班数;③护士长夜班数:
任主管护师后35岁以下的每年不少于24个;36岁-44岁的每年不少于12个;任护士长前的夜班数按主管护师职务的夜班要求;
3.新晋升中级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期间:
每年科教考核合格;
取得全国统考计算机合格证;
按照《医院住院医师医务科轮科制度》规定,住院医师必须完成医务科的轮科不少于一个月;
临床医师必须经过急诊科轮科不少于6个月,并且经过急
.
诊科、医务科考核合格。
硕士以上学历的医师,在取得中级职称资格后,符合聘任条件的可先予以聘任后补急诊轮科,但必须在高级职称晋升前完成,否则将影响高级职称考试报名资格;
申报聘任主管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①夜班部门护理人员任护师后每年不少于36个夜班;
②非夜班部门:
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当年,护龄满16年者,顺延4年可免计夜班数;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当年,护龄未满16年者,在补足16年差额年限的基础上,再顺延4年可免计夜班数;
③护士长夜班数:
任护师后35岁以下的每年不少于36个;36岁-40岁的每年不少于24个,41岁-44岁的每年不少于12个;任护士长前的夜班数按护师职务的夜班要求。
4.新晋升初级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期间:
每年科教考核合格;
取得全国统考计算机合格证;申报聘任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①夜班部门:
每年要求不少于48个夜班;
②非夜班部门:
从取得护师资格当年起顺延3年后可免计夜班数;
③服从医院人事调配,返回夜班部门工作顺延一年后。
每年夜班数达到要求,可予申聘。
降聘人员
1.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降聘: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为基本称职的;当年医德医风考核为“较差”等级的;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学鉴定、司法鉴定或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鉴定为负有完全责任的责任人;同一医疗事故争议以最终裁决结果和最终裁决时间为准;
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品质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工作中有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受到医院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对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以及聘期不符合续聘条件未续聘人员,在原聘专业技术等级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聘任,降聘期限一年。
.
3.降聘人员降聘期满后,按新晋升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条件,重新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聘任。
4.降聘人员执行所聘等级的工资待遇。
因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降聘处分而降聘的,则从降聘之日起按降聘职务重新确定其档案工资,执行所聘等级工资待遇。
(三)解聘人员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人员予以解聘:
1.出国、出境逾期未归的。
2.负刑事责任的。
3.开除公职的。
4.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5.其它符合解聘条件的。
续聘人员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称聘期内考核合格且达到续聘条件的方可续聘,续聘条件:
除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条件、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正高级卫生技术人员:
科研方面:
达到以下条件中一项:
①承担市局级及以上课题一项;
②省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一篇或主编著作一本;
③通过医院或卫生局验收开展新技术一项;④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课题一项或科技进步奖一项;
⑤发明专利一项。
主任护师职务可免计夜班,但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上夜班。
2.副高级卫生技术人员:
科研方面:
达到以下条件中一项:
①承担市局级及以上课题一项;
②省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一篇或主编著作一本;
③通过医院或卫生局验收开展新技术一项;④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课题一项或科技进步奖一项;
.
⑤发明专利一项。
按照国家的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的任务;
续聘副主任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①夜班部门护理人员任副主任护师职称后要求每年不少于12个夜班;
②护士长夜班数要求:
任副主任护师后35岁以下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2个;36岁-44岁的平均每年不少于8个。
3.中级卫生技术人员:
科研方面:
达到以下条件中一项:
①承担市局级及以上课题一项;
②省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一篇或主编著作一本;
③通过医院或卫生局验收开展新技术一项;④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课题一项或科技进步奖一项;
⑤发明专利一项。
续聘主管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①夜班部门护理人员任主管护师后每年不少于24个夜班;②护士长夜班数:
任主管护师后35岁以下的每年不少于24个;36岁-44岁的每年不少于12个;
4.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续聘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夜班部门护理人员要求每年不少于48个夜班。
注:
本聘任管理办法所指的护理人员夜班数:
包括值班、行政值班,科室考勤员和科室负责人统计上报护理部审核,如审核查出虚报或涂改排班表则取消聘任或内聘资格,特殊科室夜班数护理部酌情调整。
夜班部门护理人员因病无法完成夜班数的,本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护理部签署意见,经医院疾病证明鉴定小组论证认可的,按非夜班部门护理人员的夜班要求执行。
夜班部门护理人员至20XX年12月31日止,满45岁或从事护理工作满25年可免计夜班,但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上夜班;从20XX年1月1日起至满45岁或从事护理工作满25年期间的夜班数按夜班数规定执行。
六、试行专项岗位管理办法
.
对全院已内聘高级职称的科室主要负责人、符合新晋升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内聘条件的科室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本专业第一个取得高级专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项岗位管理,可不占医院内聘岗位职数。
七、技术工人的聘用办法申报人员
申报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考核的人员必须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或破格条件,方可按允许申报的技术等级申报考核。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考:
1.有违纪行为在处分期内或处分不满一年的。
2.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不在工人技术岗位工作的。
4.所报考专业与本人所从事专业不对口的。
5.离本人退休时间还不到一年的。
新聘人员
1.聘任的对象:
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的人员。
2.聘任的职数:
在上级批准的职数范围以内聘用。
3.聘任的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与该工种岗位(等级)相适应的资格及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其中,应聘中级工以上技术工种岗位的工人,须获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相应技术岗位等级证书);
技术考核合格者;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聘任岗位(等级)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聘任中级工、初级工,须有全国统考计算机合格证;根据技术工人量化评分标准,按得分高低,在岗位职数范围内,经人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报医院批准后予以聘用,办理聘任手续;因岗位职数所限无法正式聘任的,不享受内聘待遇。
4.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聘任:
有违纪行为在处分期内或处分不满一年的;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在工人技术岗位工作的;所持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资格证书与本人所从事专业不符的;未经医院同意,私自到外参加培训和考试的;
近三年任一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累
.
计人民币≧2万元的,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续聘人员
续聘条件和不予续聘的情况与新聘人员相同。
降聘人员
1.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降聘,降聘期限一年。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为基本称职的;技术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医德医风考核为“较差”等级的;
近三年任一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累计人民币≧2万元的,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品质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降聘人员降聘期满后,按新晋升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条件,重新申请参加下一聘期的聘任。
3.降聘人员执行所聘等级的工资待遇。
因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降聘处分而降聘的,则从降聘之日起按降聘等级重新确定其档案工资,执行所聘等级工资待遇。
解聘人员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人员予以解聘:
1.出国、出境逾期未归的。
2.负刑事责任的。
3.开除公职的。
4.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5.在聘任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的,聘任合同自然解除。
6.其它符合解聘条件的。
八、打擂竞聘计分办法。
各岗位等级均采取如下计分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年限计分:
一年分。
工作年限计分:
一年分。
学历计分:
博士研究生分,硕士研究生2分,本科分,大专1分,中专分。
其它学历不计分,学
.
历必须与所竞聘岗位专业相符。
聘期内论文和科研计分如下:
1.各类杂志上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按以下类别计分:
译文、短篇或病普通论文杂志类别论著、综述(一页及以上)下)核心期刊其他公开发行期刊2.国家正式出版的著作、教材:
主编4分,副主编3分,编委1分。
科普类出版物:
主编2分,副主编1分,编委分。
3.科技项目通过成果鉴定或验收按以下评价水平计分:
负责人排序评价水平一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省内先进5421二321三21121例报告(一页以市卫生局新技术项目验收第一负责人计1分4.科技项目获各类科技奖励按以下类别计分:
奖励类别国家级奖省部级奖.
等级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一3020109二251587负责人排序三四20151086554五10643
医院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医院学科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医院实际,重新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二、适应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形式、聘任条件、聘期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在编、正式聘用的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职务聘任。
三、聘任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评聘分开、可上可下、动态管理原则。
四、聘任形式和周期
技术职务的聘任形式分为平聘、待聘、降聘、解聘四种。
聘任周期:
平聘周期为三年、降聘周期为一年。
五、聘任办法新聘人员
取得高、中、初级资格未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聘任条件,在各级岗位职数范围内同级聘用,若现岗位职数少于符合条件的待聘人数,则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在职数范围内依据打擂得分从高分到低分聘用。
若无岗位职数时,则在聘任周期内按照不超过我院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内聘职数30%范围内实行内部聘用,若现聘任周期内聘岗位职数少于符合条件的待聘人数,则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在现聘任周期内聘职数范围内依据打擂得分从高分到低分内聘,内聘时间为三年,下一聘期重新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内聘,不合格者将取消内聘资格,取消相应的工资待遇。
超过我院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内聘职数30%范围内聘职数的,不予聘用,不享受相应的职称待遇。
一个聘期内有空职数时,符合条件的人员则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在职数范围内依据打擂得分从高分到低分聘用。
在任现职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新晋升高一级职称聘用资格:
1.任现职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
.
或任一年度门诊无故缺诊达五次及以上者。
2.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时间、工作能力、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达不到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要求的。
3.近三年内任一年度考核有一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
4.近三年内任一年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经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或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鉴定为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同一医疗事故争议以最终裁决结果和最终裁决时间为准。
5.近三年内任一年度内待岗一次1个月以上者。
6.近三年内任一年度医德医风考核为“一般”等级的。
新晋升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条件:
除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条件、职业道德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晋升正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期间:
每年科教考核合格;
按照国家的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的任务;
申报聘任主任护师职务人员可免计夜班,但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上夜班。
2.新晋升副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期间:
每年科教考核合格;
按照国家的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的任务;
聘任前必须经过合格的住院总6个月锻炼;
申报聘任副主任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①夜班部门护理人员任主管护师后每年不少于24个夜班;②非夜班部门护理人员受聘主管护师职务满8年可免计夜班数;③护士长夜班数:
任主管护师后35岁以下的每年不少于24个;36岁-44岁的每年不少于12个;任护士长前的夜班数按主管护师职务的夜班要求;
3.新晋升中级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期间:
每年科教考核合格;
取得全国统考计算机合格证;
按照《医院住院医师医务科轮科制度》规定,住院医师必须完成医务科的轮科不少于一个月;
临床医师必须经过急诊科轮科不少于6个月,并且经过急
.
诊科、医务科考核合格。
硕士以上学历的医师,在取得中级职称资格后,符合聘任条件的可先予以聘任后补急诊轮科,但必须在高级职称晋升前完成,否则将影响高级职称考试报名资格;
申报聘任主管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①夜班部门护理人员任护师后每年不少于36个夜班;
②非夜班部门:
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当年,护龄满16年者,顺延4年可免计夜班数;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当年,护龄未满16年者,在补足16年差额年限的基础上,再顺延4年可免计夜班数;
③护士长夜班数:
任护师后35岁以下的每年不少于36个;36岁-40岁的每年不少于24个,41岁-44岁的每年不少于12个;任护士长前的夜班数按护师职务的夜班要求。
4.新晋升初级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期间:
每年科教考核合格;
取得全国统考计算机合格证;申报聘任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①夜班部门:
每年要求不少于48个夜班;
②非夜班部门:
从取得护师资格当年起顺延3年后可免计夜班数;
③服从医院人事调配,返回夜班部门工作顺延一年后。
每年夜班数达到要求,可予申聘。
降聘人员
1.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降聘: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为基本称职的;当年医德医风考核为“较差”等级的;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学鉴定、司法鉴定或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鉴定为负有完全责任的责任人;同一医疗事故争议以最终裁决结果和最终裁决时间为准;
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品质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工作中有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受到医院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对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以及聘期不符合续聘条件未续聘人员,在原聘专业技术等级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聘任,降聘期限一年。
.
3.降聘人员降聘期满后,按新晋升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条件,重新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聘任。
4.降聘人员执行所聘等级的工资待遇。
因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降聘处分而降聘的,则从降聘之日起按降聘职务重新确定其档案工资,执行所聘等级工资待遇。
(三)解聘人员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人员予以解聘:
1.出国、出境逾期未归的。
2.负刑事责任的。
3.开除公职的。
4.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5.其它符合解聘条件的。
续聘人员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称聘期内考核合格且达到续聘条件的方可续聘,续聘条件:
除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条件、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正高级卫生技术人员:
科研方面:
达到以下条件中一项:
①承担市局级及以上课题一项;
②省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一篇或主编著作一本;
③通过医院或卫生局验收开展新技术一项;④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课题一项或科技进步奖一项;
⑤发明专利一项。
主任护师职务可免计夜班,但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上夜班。
2.副高级卫生技术人员:
科研方面:
达到以下条件中一项:
①承担市局级及以上课题一项;
②省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一篇或主编著作一本;
③通过医院或卫生局验收开展新技术一项;④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课题一项或科技进步奖一项;
.
⑤发明专利一项。
按照国家的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的任务;
续聘副主任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①夜班部门护理人员任副主任护师职称后要求每年不少于12个夜班;
②护士长夜班数要求:
任副主任护师后35岁以下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2个;36岁-44岁的平均每年不少于8个。
3.中级卫生技术人员:
科研方面:
达到以下条件中一项:
①承担市局级及以上课题一项;
②省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一篇或主编著作一本;
③通过医院或卫生局验收开展新技术一项;④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课题一项或科技进步奖一项;
⑤发明专利一项。
续聘主管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①夜班部门护理人员任主管护师后每年不少于24个夜班;②护士长夜班数:
任主管护师后35岁以下的每年不少于24个;36岁-44岁的每年不少于12个;
4.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续聘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夜班部门护理人员要求每年不少于48个夜班。
注:
本聘任管理办法所指的护理人员夜班数:
包括值班、行政值班,科室考勤员和科室负责人统计上报护理部审核,如审核查出虚报或涂改排班表则取消聘任或内聘资格,特殊科室夜班数护理部酌情调整。
夜班部门护理人员因病无法完成夜班数的,本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护理部签署意见,经医院疾病证明鉴定小组论证认可的,按非夜班部门护理人员的夜班要求执行。
夜班部门护理人员至20XX年12月31日止,满45岁或从事护理工作满25年可免计夜班,但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上夜班;从20XX年1月1日起至满45岁或从事护理工作满25年期间的夜班数按夜班数规定执行。
六、试行专项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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