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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精准扶贫政策汇编

信阳市精准扶贫政策汇编

一、贫困户精准扶贫政策

(一)教育保障政策

1.学前教育。

按照生年均600元标准补助在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3—6岁儿童学前教育保教费,并按照生年均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2.义务教育。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年生均小学生1000元、初中生1250元。

将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

3.普通高中教育。

免除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4.中等职业教育。

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并对一、二年级学生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同时由当地扶贫部门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

5.高等教育(省内高校)。

对在本省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6000元、13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并由当地扶贫部门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

优先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额度为:

普通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6.“雨露计划”。

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取得技能证书的,A类工种每人一次性补助2000元,B类工种每人一次性补助1800元,C类工种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元。

(二)易地搬迁政策

1.易地搬迁贫困农户的原有住房必须收回,由当地政府组织对其宅基地实施开发利用,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归集体所有。

2.搬迁安置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不得变相扩大建设面积,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人均补助标准3万元,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建安实际成本适当调整确定补助标准。

4.对特困户,政府免费提供安置住房。

对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按有关社会保障政策在敬老院安置。

(三)危房改造政策

1.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2.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

各地可根据当地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面积标准。

3.C级危房维修10000元以内;非建档立卡的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D级危房改造12000元—30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D级危房改造14000元—40000元;需政策兜底解决住房安全的特困户,按照改造房屋面积下限标准全额保障。

危房改造要竣工一批验收一批,完成验收后及时报县级财政和住建部门拨付资金。

原则上当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

(四)金融扶贫政策

1.脱贫攻坚期内,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县级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2.省农信担保公司、担保集团对贫困户免收担保费。

3.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完成的“政融保”项目,融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执行,融资期限不超过一年,融资金额不超过5万元,可循环使用。

4.实施“扶贫保”兜底扶贫,由县区扶贫办作为投保人,县级财政出资,从“扶贫保”产品清单中选择若干个适合当地贫困户投保的险种,对贫困户实行集中投保。

“扶贫保”产品清单:

(1)农房保,为贫困户住房提供农房风险保障,保额10000元/户,保费10元/户。

(2)产业保,对贫困户在产业脱贫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病虫害等原因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或林业受损提供保险保障,保额18000元/户,保费60元/户。

(3)家财保,为贫困家庭农具、农膜、粮食、种子等财产提供风险保障,保额10000元/户,保费10元/户。

(4)助学保,对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当年提供一次性的教育金,初中升高中2000元/人,高中升大学3000元/人,保费10元/人。

(5)家责保,对贫困户家庭成员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赔付,保额30000元/户,保费20元/户。

(6)人身保,对贫困人员因遭受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伤残、身故的,给付伤残、身故赔偿金,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险80000元/人(含意外医疗费用10000元),保费50元/人。

(7)医疗保,对贫困户符合当地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80%的比例进行兜底赔付,保额8000元/人,保费30元/人。

(五)医疗保障政策

1.基本医疗保险(第一道医疗保障线)。

(1)普通门诊待遇。

①家庭账户:

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支出,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2017年家庭账户标准为每人70元。

②门诊统筹:

不设门槛费,家庭内参保成员可调剂使用。

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报销比例65%,每人每年最高支付120元。

(2)门诊慢性病医保待遇。

将20种疾病纳入门诊慢性病范畴。

恶性肿瘤和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的参保人员可凭化验单、病检等相关资料随时申报,其他慢性病申报一般在每年的6月或12月向县区医保中心申请。

参保患者每月可按病种定额报销,不可累计使用,报销比例70%。

在定点医药机构购药时直接报销。

同一参保人员申报的门诊慢性病种不得超过3个。

(3)基本医保住院医疗待遇。

①乡级医院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200—800元70%;800元以上90%。

②县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400—1500元63%;1500元以上83%。

③市级医院起付标准600—1000元,报销比例53%—75%。

④省级医院起付标准600—1500元,报销比例50%—72%。

⑤省外起付标准1500元,报销比例1500—7000元50%;7000元以上68%。

医保目录范围内合规费用按比例年度最高支付15万元。

患者一般在定点医院出院时直接报销,或3个月内到县居民医保中心报销。

(4)重特大疾病医保待遇。

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一个参保年度内,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患者同一种疾病限享受一次重特大疾病保障政策。

①住院病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县级80%、市级70%、省级65%。

②门诊病种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85%,其他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为80%,统筹基金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2.大病保险(第二道医疗保障线)。

大病保险资金的支付范围为参保城乡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累计发生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合规自付费用1.5万元。

分段报销比例为:

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

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3.大病补充保险(第三道医疗保障线)。

贫困人口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可享受大病补充保险。

大病补充保险与大病保险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一致,运行年度一致。

大病补充保险的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

3000—5000元(含5000元)报销30%,5000—1万元(含1万元)报销40%,1万—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50%,1.5万—5万元(含5万元)报销80%,5万元以上报销90%。

不设封顶线(前三道医疗保障线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

4.医疗救助(第四道医疗保障线)。

对于患病且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

(1)资助参保。

个人缴费部分,对一般贫困户、低保贫困户,目前按照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定额资助;对特困人员贫困户,实行全额资助。

(2)特殊病种门诊救助。

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9种疾病门诊治疗,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

(3)普通疾病住院救助。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①对一般贫困户、低保贫困户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②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户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③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户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4)重特大疾病救助。

重特大疾病是指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疾病。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患重特大疾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①对一般贫困户、低保贫困户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2万元。

②对特困人员贫困户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2万元(第四道医疗保障线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③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剩余部分,原则上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7万元。

5.政府财政补助(第五道医疗保障线)。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未脱贫的人口,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市、县(区)政府财政再给予补助。

标准为:

(1)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

(2)自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3)经以上两项报销后仍然负担较重可能导致贫困的,根据情况的轻重缓急和脱贫攻坚的需要再给予一定的补助(第五道医疗保障线由各级指定的分管部门负责落实)。

6.全面推行贫困群众就医便民惠民措施。

(1)在全市所有县区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农村贫困患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和即时结算窗口,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贫困群众就医更加便捷顺畅。

(2)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为困难群众看病就医开辟了“绿色通道”,设立了贫困家庭专用病房或“爱心病房”,提供更加优质贴心的医疗服务。

7.家庭签约服务。

组建以二、三级医院(包括中医、专科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支撑平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主体、乡村或社区医生为一线服务的家庭医生团队,向签约居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支撑平台”的层级化团队服务。

家庭医生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

(六)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和转移就业政策

1.贫困家庭学生,上技工院校的学费全免,还可获得每人每年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可获得每人每学期1500元的补贴,还可获得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费补贴。

2.贫困家庭劳动者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全部免费。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可获得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费补贴;到市外省内参加培训的,每人还可以获得300元的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贴。

3.贫困家庭劳动者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全部免费,经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贫困家庭劳动者自主创业,开业经营半年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所创办的企业(项目)被评为省级示范项目,省人社部门给予企业2万元至15万元的奖励。

5.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可以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每人最高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6.鼓励职业中介机构,以及在外创业人员、工程承包人员、外出就业人员搜集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带动贫困家庭劳动者转移就业的,可给予每人300元的求职就业补贴。

7.对乡(镇)、村创办的实体吸纳贫困人口就业达到30%以上的,给予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最高10000元的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8.全市3年内开发公益性岗位3000个,贫困县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贫困人员数量应达到公益性岗位总数的80%以上。

每个贫困村至少5个。

9.优先招聘吸纳贫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性岗位,服务脱贫攻坚。

以上政策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

(七)社会保障政策

1.城乡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原“五保户”)生活用电减免。

每户每月减免10度电。

2.百岁老人敬老补助。

2017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4.临时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年本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

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5.农村低保救助。

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017年我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150元,月人均补助标准为142元。

6.特困人员救助。

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2017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4096元。

7.政策兜底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年龄70周岁以上且子女不具备赡养能力的鳏寡老人,年龄7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年龄未满16周岁的孤儿,一、二级残疾对象,痴呆傻及精神病对象六个条件之一的特殊贫困人员,可以认定为政策兜底对象。

2017年六类政策兜底对象在享受农村低保A类救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252元。

8.孤儿救助。

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017年1月1日起,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00元,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100元。

9.残疾人救助。

(1)残疾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信阳市户籍、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信阳市户籍、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不低于60元/人/月。

(2)对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1—2级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1—4级享受低保的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3)全市16—59周岁1—3级特困残疾人的最低养老保险由政府代缴。

(4)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对0—6岁智力、肢体、脑瘫、听力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服务,每人每年定额补贴12000元康复训练经费。

(6)为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

(7)免费为贫困残疾儿童安装人工耳蜗。

(8)为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提供免费辅具适配服务。

(9)为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实用技术培训和技能培训。

(10)为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免费办理残疾人证。

10.灾害救助。

低保受灾户和贫困受灾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上浮10%到30%,因灾倒损民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标准上浮30%到50%。

11.计生奖励扶助: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一方为农业户口,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双女户和独生子女户父母每人每年发放补助960元。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前女方年满49岁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每人每年发放补助8160元。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前女方年满49岁,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父母每人每年发放补助6480元。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前女方满49周岁,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父母在申报当年发放一次性救助金10000元。

二、贫困户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政策

(一)贫困户精准识别政策

  1.识别标准

(1)严格执行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扶贫对象识别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即农民人均纯收入以上年度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基本依据,对符合条件的农户整户识别。

(2)统筹考虑“两不愁三保障”因素。

不愁吃。

口粮不愁,主食细粮有保障。

不愁穿。

年有换季衣服,经常有换洗衣服。

义务教育。

农户家庭中有子女上学负担较重,虽然人均纯收入达到识别标准,也要统筹考虑纳入扶贫对象。

基本医疗。

农户家庭成员因患大病或长期慢性病,影响家庭成员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经常住院治疗或长期用药治疗,刚性支出较大,虽然人均纯收入达到识别标准,也要统筹考虑纳入扶贫对象。

住房安全。

农户居住用房是C、D级危房的,虽然人均纯收入达到识别标准,也要统筹考虑纳入扶贫对象。

  2.识别方法

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推行“一进二看三算四比五议六定”工作法。

即一进:

包村干部、村级组织和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对全村农户逐家进户调查走访,摸清底数。

二看:

看房子、家具等基本生活设施状况。

拥有家用轿车、大型农机具、高档家电的,不得识别或慎重识别。

三算:

按照标准逐户测算收入和支出,算出人均纯收入数,算支出大账,找致贫原因,对贫富情况有本明白账。

四比:

和全村左邻右舍比较生活质量。

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有担任村干部的,家庭成员作为法人或股东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企业的,在城镇拥有门市房、商品房的,不得识别或慎重识别。

五议:

对照标准,综合考量,逐户评议。

拟正式推荐为扶贫对象的,必须获得绝大多数村民认可,必须向村民公示、公告。

六定:

正式确定为扶贫对象的,由村“两委”推荐确定,乡(镇)党委政府核定。

3.识别程序

第一步:

初选对象。

在农户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对拟推荐的扶贫对象,按照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的程序,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下同)。

第二步:

乡镇审核。

经第一次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对初选对象进行审核。

乡镇必须对初选对象逐户核查,做到不错不漏。

对确定的扶贫对象名单,必须要有驻村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长、包村干部、村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六签字”,并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

第三步:

县级复审。

经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办复审,复审结束后在各行政村内公告。

  

(二)贫困户精准退出政策

  1.退出标准。

(1)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为该户有相对稳定可靠的增收渠道和收入来源,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

(2)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

(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有救助。

(4)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有安全住房。

2.退出程序

第一步:

民主评议。

由村“两委”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民主评议会,按照年度贫困户退出计划,初步拟定贫困户退出名单。

第二步:

核实认可。

贫困户退出名单经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核实(没有驻村工作对和第一书记的行政村经村“两委”核实),得到拟退出贫困户认可。

第三步:

公示公告。

退出名单经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后,在村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并于次年1月前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销号。

  3.退出后扶持政策

  贫困户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可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市扶贫相关政策,防止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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