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林区国家生态公益林抚育技术实施细则110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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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林区国家生态公益林抚育技术实施细则11016

 

秦岭林区国家生态公益林抚育技术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2011年12月15发布2012年1月1日实施

发布

陕西省林业厅

陕西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目录

前言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主导思想与原则3

第三章森林抚育目的4

第四章森林分类5

第五章林木分类5

第六章抚育方式和方法6

第七章抚育条件7

第八章抚育对象8

第九章抚育强度9

第十章抚育开始期9

第十一章抚育间隔期10

第十二章抚育作业时间11

第十三章技术要求11

第十四章生物多样性保护13

第十五章抚育剩余物处理14

第十六章抚育作业施工15

第十七章抚育成效监测15

第十八章秦岭典型林分类型特点及抚育技术16

第十九章附则24

前言

本细则引用的指导性文件:

《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

《陕西省森林抚育规程》2010,10。

本细则由陕西省林业厅、陕西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提出。

本细则负责起草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

张文辉、张硕新、党坤良、侯琳。

本细则于2011年首次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秦岭林区生态公益林抚育经营技术水平和质量,确保秦岭林区森林抚育取得预期效果,根据国家相关林业法律和法规,按照国家《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和《陕西省森林抚育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以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秦岭林区森林抚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旨在对森林进行科学经营和管理,优化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促进林木生长、改善森林生态系统健康、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及应对气候变化的稳定性,为实现我国林业2020年奋斗目标奠定基础。

第三条秦岭是我国主要林区之一,既是我国中部的重要生态屏障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区域,也是我国南水北调工程的重要水源地。

秦岭林区地形条件复杂,森林类型多样,因此,森林抚育必须按照秦岭的立地条件特点和森林实际状况,进行分类抚育经营,确保秦岭森林安全、生态系统稳定及森林生态功能的有效发挥。

第四条本细则根据秦岭林区的地形特点和森林实际状况,规定了森林抚育条件、对象、方式、方法和技术指标等内容,适用于秦岭林区生态公益林的抚育经营与管理,不适用于风景林和经济林。

第五条森林抚育实施单位要加强森林抚育工作组织领导,按照秦岭实际状况,进行科学抚育作业设计,坚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积极推进的原则,确保森林抚育取得明显成效。

第二章主导思想与原则

第六条秦岭林区森林抚育要以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和近自然森林经营理论为依据,按照森林的生长、发育和演替规律,通过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科学管理,合理经营和抚育,进一步优化林分结构,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改善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和活力,保育森林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服务功能,提高生产效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森林产品及其环境服务功能的需求,发挥森林在促进环境和谐和经济的持续发展的作用。

第七条近自然林经营原则即按照森林的自然生长、发育、演替规律进行森林管理和抚育,使其逐步形成垂直结构复杂,水平结构合理,拥有天然更新幼树和大量大优势林木的异龄复层结构,丰富森林群落的生物多样性,增强森林群落的稳定性和林产品生产及生态功能的高效性。

第八条可持续森林经营原则即以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为依据,通过对森林进行管理和抚育,长期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物种的生物多样性,改善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和活力,不断增强森林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林产品和环境服务功能的供给能力,保障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

第九条生态优先原则即以生态学理论为依据,通过对森林进行科学抚育,不断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最大限度的发挥森林在维持生态平衡过程中的调节器作用,有效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在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防灾减灾和缓解温室效应方面的服务功能。

第十条因林制宜原则即在森林抚育过程中,要根据森林所在生境及社会经济条件以及树种的生物学生态学特性、林分特征,科学合理制定森林抚育方向、抚育措施、抚育起始时间、抚育间隔期和抚育强度;通过森林抚育,使林内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提高林地土壤肥力和死地被物的分解,促进林天然更新和林木生长。

第十一条社会经济原则即在森林抚育过程中,要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森林培育的目的,充分考虑当地的社会条件、经济条件、交通条件和木材销路,合理确定抚育强度和抚育对象;同时,应尽量节约资金和人力,对于不影响目标树种生长的伴生树种、灌木、草本应予以保留;对于森林抚育剩余物应充分予以利用,对于难以利用剩余物应就地截短散铺,既可以促进剩余物的快速分解,又可以预防火灾、节省资金和降低成本。

第三章森林抚育目的

第十二条调整林分组成:

对于树种杂乱,经济价值较低,生产力低下,目的树种优势不明显的林分类型,通过森林抚育,调整林分树种组成,降低非目的树种在林内的比重,使目的树种逐渐占据优势。

第十三条降低林分密度,改善林木生长条件:

对于密度过大,树冠相互挤压,林木分化明显,林木生长空间不足的林分类型,通过森林抚育达到降低林分密度,扩大单株林木生长营养空间,改善林木生长条件,促进林木生长,缩短林木培育期;加速林下枯落物分解,提高土壤肥力。

第十四条清除劣质林木,提高林分质量:

对于林木分化比较明显,自然稀疏严重,被压木和濒死木较多的林分类型,通过森林抚育达到清除劣质林木,保留优良林木,人工促进自然选择和稀疏,改善林分状况,提高林分质量。

第十五条改善林分卫生状况,增强林分抗性:

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和病虫危害较为严重的林分类型,通过森林抚育清除林内枯死木、病害木、风折木,风倒木和雪折木,达到改善林分卫生状况,降低病虫危害蔓延,增强林分抗性。

第十六条建立合理林分结构,发挥林分多种生态服务功能:

对于林分结构较差、生态服务功能低下的林分类型,通过森林抚育达到优化林分结构,增强森林的生态服务功能。

第四章森林分类

第十七条按照林分在秦岭林区所处的立地条件,将森林分为山脊、陡坡林和平坦、缓坡林两类。

山脊、陡坡林位于秦岭主梁两侧各1000m、一级支梁两侧各500m和二级支梁两侧各200m的地段,或者位于坡度超过35度,土层厚度在30cm以下,岩石裸露较多的坡面地段的各种林分类型的总称。

平坦、缓坡林位于坡度小于35度,土层厚度在30cm以上,无岩石裸露的中、下坡地段的各种林分类型的总称。

第十八条按照林分树种组成分,林分可分为针叶林、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

根据秦岭林区森林建群种的差异,针叶林包括:

油松林、华山松林、云杉林、冷杉林、铁山林和落叶松林等;阔叶林包括:

锐齿栎林、栓皮栎林、红桦林、牛皮桦林和山杨林等;针阔混交林包括:

松栎混交林和松桦混交林等。

第十九条按照林分起源分,森林可分为天然林和人工林。

第五章林木分类

第二十条在阔叶混交或针阔混交林中进行,具体分类方法和标准如下:

优良木(或目标树)树冠发育正常,杆形良好,生长旺盛,经济价值较高,为森林经营的培育对象。

有益木(或生态目标树)能促进优良木自然整枝、保护林地,生长中等的主要树种林木个体、伴生树种林木个体、具有保护价值的珍稀树种林木个体、或对林地土壤具有改良作用,促进森林生态系统良性发展的林木和灌木个体。

有害木(干扰木)及劣质木妨碍优良林木生长和干形极差的林木个体;对林下幼树幼苗生长具有严重影响的霸王木;林内的被压木、濒死木、枯死木、病虫木、风倒木、风折木、雪压木等。

第六章抚育方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根据秦岭林区森林实际状况和主要生态功能,森林抚育方式分为:

透光抚育、生长抚育、卫生抚育和生态抚育。

透光抚育在幼龄林中进行,主要为解决林分密度过大、林内光照不足问题,以及缓解林木个体竞争程度而采用的一种抚育方式。

生长抚育在平坦、缓坡中龄林中进行,主要为扩大林木个体生长空间,促进林木生长,缩短成材期,优化林分结构而采用的一种抚育方式。

生态抚育在山脊、陡坡林,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中龄林中进行,主要为提高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保持森林近自然状态,增强森林稳定性而采用的一种抚育方式。

卫生抚育在遭受自然灾害和病虫危害的中龄林中进行,主要为改善林内卫生状况,增强林分抗性,防止病虫危害蔓延而采用的一种抚育方式。

第二十二条在秦岭林区,森林抚育方法分为:

全面抚育、下层抚育、综合和全面生态抚育。

全面抚育指在进行透光抚育的幼龄林分中,作业区全部林地都进行抚育的一种方法。

下层抚育指在进行生长抚育的针叶中龄林中,间伐木只在林冠下层进行选择和伐除,即间伐木均为林冠下层的被压木、濒死木和枯立木的一种抚育方法。

综合抚育指在进行生长抚育的阔叶中龄林中,间伐木既在树冠上层选择也在树冠下层选择,即间伐木既包括林冠上层已经成熟的林木个体,或者树冠较大、杆形较差的林木个体,也包括林冠下层的被压木、濒死木和枯立木的一种抚育方法。

全面生态抚育对进行生态抚育的山脊陡坡林、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缓冲区的林分,通过割藤、修枝、抚育灌木等措施,解救目的树种幼苗幼树,促进林木生长和林地更新,该抚育方法适宜作业区所有林地。

第七章抚育条件

第二十三条对于进行透光抚育的幼龄林、进行生长抚育的中龄林和进行卫生抚育的林分,其抚育条件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和陕西省《森林抚育规程》2010中相关条款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和陕西省《森林抚育规程》2010中相关条款规定的森林抚育条件下,根据秦岭林区森林立地条件、林分状况和森林的主要生态功能的实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只能进行生态抚育,不能进行抚育间伐。

A、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B、秦岭主梁两侧各1000m、一级支梁两侧各500m和二级支梁两侧各200m的地段;

C、坡度超过35度的地段;

D、土层厚度在30cm以下地段;

E、岩石裸露面积超过10%的地段;

F、海拔在2200m以上的地段;

G、有大量珍稀濒危植物分布生长的地段。

第八章抚育对象

第二十五条对于幼龄林进行透光抚育,抚育对象为:

在天然林中清除抑制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的高大草本植物、灌木和藤蔓;清除影响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的非目的树种的萌芽条、上层残留木、霸王树以及目的树种中劣质木、病虫木。

在人工纯林中清除过密的和质量低劣、杆形较差,无培育前途的林木个体。

在人工混交林中,清除有碍目标树生长的灌木、藤蔓和高大草本植物,清除生长势较差、杆形不良或者染病的林木个体。

第二十六条对于中龄林进行生长抚育,抚育对象为:

在针叶林中,清除缠绕目的树种的藤蔓以及影响目标树种生长的灌木和其他林木;清除林内的濒死木和被压木。

在阔叶林,清除缠绕目的树种的藤蔓以及影响目标树种生长的灌木和其他林木;清除有害木、干扰木和密度较大的辅佐木;清除生长不良的萌条和影响目标树生长的干扰木和散生的上一世代残留木和霸王树。

在针阔混交林,清除缠绕目的树种的藤蔓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灌木和其他有害木。

第二十七条对于进行卫生抚育的林分,抚育对象为:

清除缠绕目的树种的藤蔓以及影响目标树种生长的灌木和干扰木;清除病虫木、风倒木、风折木、雪压木和无培育前途的林木个体。

第二十八条对于进行生态抚育的山脊陡坡林、自然保护的缓冲区和实验区的林分,抚育对象为:

清除缠绕目的树种的藤蔓,以及影响目的树种幼树幼苗生长的灌木,清除濒死木、病虫木和枯死木等有害木。

第九章抚育强度

第二十九条根据秦岭林区的自然条件、地形特点、森林状况以及森林的主要生态功能,森林抚育强度应根据立地条件、林分类型、林分密度和建群树种的生态学及生物学特性合理进行确定。

第三十条对于以喜光树种构成的针叶中龄林,如油松林和落叶松林,抚育株树强度应控制在15%~25%,蓄积强度控制在10%~15%。

对于以中性或耐荫树种构成的针叶中龄林,如华山松林、铁山林、云杉林和冷杉林,抚育株数强度应控制在10%~15%,蓄积强度控制在5%~10%。

第三十一条对于以喜光树种构成的阔叶中龄林,如山杨林、红桦林和牛皮桦林,抚育株数强度控制在15%~20%,蓄积强度控制在10%~12%。

对于以中性树种构成的阔叶中龄林,如锐齿栎林、栓皮栎林、槲栎林和漆树林,株数强度控制在10%~15%,蓄积强度控制在8%~10%。

第三十二条对进行卫生抚育的林分类型,抚育强度应根据林分遭受自然灾害和病虫危害的实际情况而定,原则是将受害木和病虫木全部一次清除,但最大抚育蓄积强度不能超过20%。

第三十三条对于山脊、陡坡林和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及实验区的林分,只进行生态抚育,不进行抚育间伐,故不涉及抚育强度。

第十章抚育开始期

第三十四条对于幼龄林,林分郁闭度达到0.85以上,林木个体树冠已经交接或重叠,林木受光不足,个体出现营养空间竞争,林木开始出现分化时,或者目的树种受到灌木和非目的树种挤压及不良影响时,应进行透光抚育。

第三十五条对于进行生长抚育的中龄林,郁闭度达到0.85以上,林木胸径和胸高断面积连年生长量出现下降时,或林木在分化,濒死木和被压木数量占到林分总株数的30%,或林分直径离散度(林分平均直径与最大和最小直径的倍数之间的距离)超过0.9时,应进行生长抚育。

第三十六条对于进行卫生抚育的林分,林分郁闭度达到0.85以上,林分中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病虫危害的林木,株树占到林分总株数的3%以上时,应进行卫生抚育。

第三十七条对于进行生态抚育的中龄林,林分郁闭度达到0.85以上,林内目的树种林木个体受到藤蔓缠绕,或林下目的树种幼树幼苗生长受到灌木、杂草抑制,并且受抑制的幼苗幼树占林木总株数的30%以上时,应进行生态抚育。

第十一章抚育间隔期

第三十八条在秦岭林区,森林抚育间隔期应根据林分类型、建群树种的生态学特性和生物学特性进行科学合理确定。

当森林经过第一次抚育后,林冠重新重叠,郁闭度再次达到0.85以上,林木胸径和胸高断面连年生长量出现再次下降,或再遭受自然灾害和病虫危害时,应进行再次抚育。

第三十九条对于以喜光树种构成的针叶幼龄林,如油松和落叶松林,以3年为一抚育间隔期。

对于以中性、耐荫树种构成的针叶幼龄林,如华山松、铁杉、云杉、冷杉林、以5年为一抚育间隔期。

第四十条对于以喜光树种构成的阔叶幼龄林,如红桦、牛皮花、光皮桦、山杨林和太白杨林,以3年为一抚育间隔期。

对于以偏中性、耐荫树种构成的阔叶幼龄林,如栎类、漆树、枫杨和杂木林,以4年为一抚育间隔期。

第四十一条对于以喜光树种构成的针叶中龄林,如油松龄和落叶松林,以5年为一抚育间隔期。

对于以中性、耐荫树种构成的针叶中龄林,如华山松、铁杉、云杉、冷杉林,以7年为一抚育间隔期。

第四十二条对于以喜光树种构成的阔叶中龄林,如红桦、牛皮花、光皮桦、山杨林和太白杨林,以5年为一抚育间隔期。

对于偏中性、耐荫树种构成的阔叶中龄林,如栎类、漆树、枫杨和杂木林,以7年为一抚育间隔期。

第四十三条对于山脊陡坡林、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林分,以10年为一抚育间隔期。

第十二章抚育作业时间

第四十四条森林抚育作业时间应根据构成林分主要树种的生物学特性而定,对于萌蘖能力较强的阔叶林,如栎林、山杨林以及各种幼龄林,抚育作业应在5~6月进行;对于萌蘖能力较差或者没有萌蘖能力的阔叶和针叶中龄林,抚育时间应在3~9月进行。

第十三章技术要求

第四十五条对于进行透光抚育的幼龄林,要坚持间密留均、留优取劣的原则,既要清除抑制目的树种生长的藤蔓和杂灌,也要清除干扰木和无培育前途的有害木和密度过大的辅佐木,同时也要清除生长势较差、杆形不良的目的树种林木个体。

第四十六条对于进行透光抚育的天然幼龄林,抚育后每公顷应均匀保留目的树种幼苗幼树1800株~2400株,林木个体空间分布频度不低于70%,郁闭度不低于0.6;对于人工林,抚育后郁闭度不低于0.7。

第四十七条对于进行透光抚育的幼龄林,透光抚育一次郁闭度不得降低0.1;在风雪危害严重的地段透光抚育一次郁闭度不得降低0.2;抚育后林木平均胸径不得小于抚育前林木平均胸径。

第四十八条对于进行生长抚育的中龄林,株数抚育强度应控制在10%~25%,抚育后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7;抚育后林木平均胸径不小于抚育前林木平均胸径,每抚育一次林分郁闭度不得降低0.2。

第四十九条在中龄林生长抚育中,如果需要伐除霸王树,要求霸王树的胸径必须是林分平均胸径的2.5倍以上,并且树势已出现明显的衰退症状。

同时,霸王树周围2m以外至少有不少于5株生长良好,杆形通直,胸径在4cm以上的目的树种林木个体。

第五十条在中龄林抚育中,针叶林中的阔叶树应尽量予以保留;针阔混交林中除稀疏丛生阔叶林木,清除针叶树中的有害木外,其他生长良好的针叶树应予以保留。

第五十一条在栎类、桦木类、杨树类及落叶阔叶林中龄林抚育中,根据抚育强度,应注意保留散生的实生幼苗幼树;对于萌生、丛生分布的林木个体,抚育后每丛保留的林木个体为1~2株,保留木应为生长良好,杆形通直的林木个体,被伐除木残留伐桩直径不能大于保留木同高度的直径。

第五十二条对于进行生态抚育的林分,抚育后被解放的目的树种幼苗幼树数量比例要达到80%以上;林内不许出现未清除的缠绕目的树种的藤蔓和病虫木、劣质木。

第五十三条对于进行生长抚育的针叶林,抚育后,林内不许出现应清除的濒死木、病虫木等有害木;伐桩直径不得大于保留木的平均直径,在林间伐抚育后的林地内,林窗直径不能大于林窗周边的树高,一个林窗内不许连续出现2个及其以上伐桩。

第五十四条在清除有害木时,其伐桩高度距地面不能大于5cm;对于伐除的萌生丛生林木个体,其伐桩高度和伐口尽量与保留木主干基部保持平滑,防止病虫感染。

第五十五条对于进行卫生抚育的林分,如华山松林和落叶松林,抚育后,要及时清除的病虫木,风倒木和雪压木。

如果林分遭受病虫(华山松大小蠹危害)和自然灾害(落叶松风倒和雪压)较为严重,林内病虫木和危害木数量较多时,应进行逐次清除,第一次清除后,林分郁闭度不能低于0.6。

对于伐除的病虫木,如果运输比较方便,应将病虫木全部运出林外,利用火烧或化学药剂进行集中处理;如果运输比较困难,应在伐除现场利用化学药剂进行处理,消灭虫源。

要注意用药安全,防止污染或不安全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六条在森林抚育中,为了保持森林的完整性和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服务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不砍除不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发育和更新的灌木及草本植物。

第五十七条在森林抚育中,严禁因人为因素造成新的林窗和林中空地,一个林窗内不能出现连续有2个以上的伐桩。

抚育后严禁在林内采种,以便林内有充足的种子源,便于林下天然更新。

第十四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五十八条秦岭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区域之一,在我国和世界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对森林进行抚育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林区生物多样性的保育,特别是国家红皮书中已经明确的珍贵稀有和濒危植物的保护。

通过培训,至少使技术人员、伐木人员要能认识作业区内的珍贵稀有和濒危植物,并在作业中注意保护。

第五十九条在进行秦岭林区森林抚育过程中,要对珍稀和珍贵树种进行保护,严禁伐除珍稀保护树种如红豆杉、太白红杉、秦岭冷杉、大果青扦、连香树、水青树、水曲柳等;对于珍贵树种如铁杉、巴山冷杉也应予以保护。

第六十条在秦岭林区森林抚育过程中,除要加强对珍稀、珍贵树种保护外,还要注重其他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灌木和草本植物的保护,在秦岭林区应保护的草本植物有:

独叶草、桃儿七、绞股蓝、穿龙薯蓣、盾叶薯蓣、黄芪、美丽芍药、草芍药、川赤芍、兰科所有种、太白贝母、秦岭华秋、秦岭乌头、星叶草、秦岭蔷薇、山白树、延龄草、串果藤、太白乌头、秦岭黄芪、秦岭沙参、秦岭党参和太百米。

第六十一条在秦岭森林抚育过程中,严禁伐除具有鸟巢及其周围的林木;严禁伐除对野生动物活动、栖息和隐蔽具有重要作用的林木;严禁伐除林地内的古树。

第十五章抚育剩余物处理

第六十二条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促进森林抚育剩余物的快速分解,促进林地养分循环,增强土壤肥力;同时,为了充分利用各种森林产品资源,增加经济收入,在森林抚育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地对森林抚育剩余物加以利用和处理。

第六十三条在交通运输方便的条件下,应根据市场需要和要求,尽量将森林抚育剩余物运出林外,并加以利用;在交通不便,搬运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应将森林抚育剩余物就地截短,散铺林地。

第十六章抚育作业施工

第六十四条在森林抚育施工前,要完成各项辅助工程设施及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准备工作,明确劳动组织和操作方法。

第六十五条在森林抚育作业前,要对森林抚育技术人员和打号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掌握林木分级和间伐木选择的方法和技术。

打号人员应严格按照林分特点,林木在林地上的空间分布和质量优劣,准确确定间伐木和打号。

被间伐木要在胸高处和根茎处要标上明显的标记。

抚育作业员人员在抚育过程中,必须按照打号人员的标记进行间伐抚育。

作业林场应该制定具体施工规程,明确责任。

如果出现违规情况,可以追溯责任。

第六十六条在森林抚育作业期间,技术人员要现场进行监督,间伐后应按现行的木材规格、木材标准合理造材,做到大材不小造,小材不浪费。

第十七章抚育成效监测

第六十七条森林抚育成效监测既是了解森林抚育效果和森林质量动态变化的基本途径,也是探索森林抚育方式的有效方法,对森林技术方法的改进和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各森林抚育实施单位要切实注重森林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把森林抚育成效监测当做森林抚育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

第六十八条在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中,其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指标和监测频度按陕西省《森林抚育规程》2010中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在森林抚育成效监测工作中,各森林抚育实施单位要根据森林抚育的实际,在典型抚育林分中,设置固定标准地,大小为20×30m。

每个典型林分要设置对照和试验样地,试验样地应不低于二个重复。

第七十条在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中,各森林抚育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陕西省《森林抚育规程》2010相关条款中规定的监测内容进行监测工作,对于本单位无技术、无设备、无仪器和无力量进行监测的项目内容,需委托省内具有监测能力、设备、技术和力量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监测,确保森林抚育成效监测按陕西省《森林抚育规程》相关要求顺利进行,按期完成森林抚育成效监测各阶段的监测任务。

监测数据应按时上报,同时,实施单位应分年度对抚育效果进行评价,为未来同类森林抚育间伐提供依据。

第七十一条在森林抚育检查验收时,要将森林抚育成效监测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对于监测设施不完善,监测样地数量不够或者不符合要求,监测内容没有按期、按要求完成的森林抚育实施单位,森林抚育项目不能进行验收。

第十八章秦岭典型林分类型特点及抚育技术

第七十二条华山松为优势的幼龄林

林分特点:

林分密度较大,单株林木生长空间较小,平均密度为2100~3200株hm-2,郁闭度在0.90以上,林木个体空间分布均匀;林内常混生有云杉、红桦、漆树等树种,形成以华山松为优势的混交林。

林木个体之间和林木与周围灌木之间竞争较为激烈,挤压严重,个体生长受到抑制,林下更新幼苗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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