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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机房行车技术规范书

编号:

 

工程

 

汽机房行车技术规范书

 

编制单位:

XXXX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编号:

工程

 

汽机房行车技术规范书

 

审核:

校核:

编制:

 

会签专业

热控专业

电气专业

会签人

日期

目录

一技术规范1

1总则1

2工程概况1

3设备运行条件1

4技术要求2

5技术数据表(由卖方填写)7

6性能保证值9

7清洁、油漆、包装、装卸、运输与储存9

二供货范围11

1一般要求11

2供货界限(含设计界限)11

3供货范围11

三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13

1一般要求13

2资料提交内容和进度13

四监造、工厂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15

1总则15

2设备监造15

3工厂检验与试验19

4性能验收试验21

五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23

1现场技术服务23

2培训和技术配合24

3设计联络24

4售后服务24

六大(部)件情况25

七分包与外购26

八技术性能违约金支付条件27

九交货进度28

一技术规范

1总则

1.1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工程(机组规模MW)的汽机房行车,它包括该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技术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卖方提供一套满足本技术规范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

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3如未对本技术规范书提出偏差,将认为卖方提供的设备符合技术规范书和标准的要求。

偏差(无论多少)都必须清楚地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买卖双方讨论、确认后,载于本技术规范书。

1.4卖方须执行本所列标准。

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卖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标准。

1.5合同签订1个月内,按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卖方提出汽机房行车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买方,由买方确认。

1.6设备采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卖方保证买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1.7卖方提供高质量的设备。

这些设备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产品,且制造厂已有相同容量机组汽机房行车的制造、运行成功经验。

1.8卖方对汽机房行车设备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

由卖方负责分包/外购的设备需要具有同容量机组的使用业绩并提供,且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制造商应事先征得买方的认可。

1.9在合同签订后,买方有权因规范、标准、规程发生变化而提出一些补充要求。

卖方应满足并遵守这些要求且不另外增加费用。

1.10本工程采用KKS标识系统。

卖方在中标后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和设备标识必须有KKS编码。

具体标识原则要求由买方提出,并在设计联络会上讨论确定,卖方需服从买方提出的KKS编码原则。

1.11本技术规范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2工程概况

项目厂址、气象、水源、电源等条件以具实项目提供的数据为准。

3设备运行条件

3.1系统概况和相关设备

安装地点:

汽机房内

汽机房跨度:

m

行车跨距:

m

行车轨顶标高:

m(相对主厂房零米)

行车操纵室在排柱侧,电源滑线在排柱侧

安装时大件重量(不含吊具):

发电机定子:

t

汽轮机(快装):

_t

油站(快装):

t

发电机转子:

t

检修时大件重量(不含吊具):

发电机转子:

_t

汽轮机转子:

_t

汽轮机上缸:

_t

3.2设备用途

用于汽机房汽轮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的安装及检修起吊(不包括发电机定子以及汽轮机、油站等大件设备的整体安装起吊)。

3.3设备参数、容量/能力

工作级别:

A3级

电源:

三相四线制(380±10%V/50±5%Hz)

主钩起重量:

t

副钩起重量:

____t

行车跨度:

__m

行车轨顶标高:

m

行车轨中心线分别距A排柱边___m,距B排柱边____m

汽机中心线距A排柱中心线___m,距B排柱中心线___m

汽机房总长度:

m

最大起升高度:

a.主钩:

_m

b.副钩:

__m

设备台数:

4技术要求

4.1设备性能要求

4.1.1起重机的设计和制造应满足有关协议、标准的要求。

起重机的配套设备不应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淘汰的设备。

除易损件外,起重机的寿命应在30年以上。

4.1.2起重机主钩和副钩能同时工作,副钩应能协同主钩倾翻或翻转起吊构件,主副钩在侧视图上位于同一直线上。

4.1.3起重机的大小车运行机构的设计应允许在空载全速运行时,在断掉电源的情况下与缓冲器碰撞。

4.1.4车轮组车轮的水平与垂直偏斜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不允许发生“啃轨”现象。

4.1.5大车、小车和起升机构应有可靠的制动系统及终点行程限位装置和缓冲装置。

4.1.6电气设备包括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起动性能应与机械部分相匹配。

4.1.7卖方提供的PLC要求采用成熟可靠的品牌,并且按照三个品牌选择。

4.2结构要求

4.2.1吊钩材料应采用优质碳钢锻制,并经热处理、无损探伤及金相分析,每个钩口应有防止钢绳脱落的安全装置。

分别具有过负荷限制装置,设定为110%的额定负荷。

4.2.2起吊绳是具有挠性的钢丝,长度应满足在最大起吊高度时(并考虑超卷扬,能够起吊凝结水泵)吊绳在卷筒上还留有不小于2圈的足够安全圈。

4.2.3卷筒、铸造卷筒的毛坯件在加工前应进行应力消除。

卷筒的直径和长度要满足当吊钩在最低极限位置时能使钢丝在卷筒上留有不少于2圈的安全圈和2圈固定圈。

压板及螺栓应牢固可靠。

4.2.4起升机机构上升极限设两道保护装置,起重机采用聚胺脂缓冲器。

4.2.5起重机在制动闸失灵时,吊件应在控制速度下降落,起升机构采用液压推杆制动器,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安全系数不低于1.75倍。

4.2.6桥架形式

主梁外侧设有走台,四周设有防护栏杆(高度为1.2米)及护板(按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执行)。

司机室设在排柱侧,外侧设有通往走台的双扶手斜梯。

4.2.7焊接要求

焊接形式及尺寸应符合GB324-88《焊缝代号》和GB986-88《手工电弧焊焊接头的基本形式与尺寸》的规定。

需要现场焊接的部件,由卖方现场实施焊接,并提供焊接检查方法。

4.2.8操作室

操作室采用钢骨架、铝合金窗、闭式保温型带冷暖空调一台(分体挂式)、可调式靠背操作椅一把。

操作室平台为端入式,具体尺寸要根据标准确定,照明为220V单相交流。

4.2.9材质的要求

应合理地选择桥架、小车、吊钩及附件的材料,桥架结构采用Q345-B或更好的材料,使其能满足各种情况下的运行。

4.3油漆、保温、防腐和防护

4.3.1油漆

4.3.1.1在焊口100mm之内的表面,应采用不影响焊接的底漆和可拆卸的保护面层或保护带。

4.3.1.2不锈钢、镀锌钢和其它非铁材料不需要涂漆。

4.3.1.3所有机加工的碳钢和低合金钢的表面必须采用容易清洗(用碱溶液、蒸汽或热水)的防腐蚀化合物,并满足MIC-C-16173-I级要求。

卖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将要使用的化合物名称、制造厂、型号、特性及使用方法。

4.3.1.4卖方应提供一套完整的防腐说明,它包括涂漆过程、涂漆材料和清理方法的说明。

4.3.1.5涂底漆必须在喷砂后8h之内、生锈之前进行,涂底漆要遵照SSPC-PA1和底漆制造商的要求进行。

4.3.1.6设备外部油漆要求

(1)设备的外部油漆需满足存放、运输及安装过程中不锈蚀的要求,涂漆前须按相关规定作除锈处理,保证涂漆面在涂漆前无腐蚀。

除锈方法和除锈等级应满足国家标准GB8923的规定。

当使用喷射和抛射除锈时,其除锈等级不低于Sa2级;当使用手刷或动力工具除锈时,其除锈等级不低于St2级。

(2)设备外表面(禁止涂漆的部位除外)采用两底两面涂刷方式,即在工厂内先涂两道防锈底漆,再按要求涂一道面漆,剩下一道面漆由卖方供货到现场,在现场由施工单位涂刷。

(3)底漆采用防锈漆,每道漆膜厚度不小于30μm;面漆采用耐风化的优质油漆,每道漆膜厚度不小于30μm。

底漆和面漆均由卖方提供,油漆颜色由买方确定。

(4)须保温的设备表面在工厂内涂两道防锈底漆,每道漆膜厚度不小于30μm。

4.3.1.7设备内部油漆要求:

设备内壁需涂刷油漆部位在工厂内涂两道防锈底漆,每道漆膜厚度不小于30μm。

4.3.2删除。

4.3.3隔音

卖方应保证设备噪声水平满足中国标准,距离设备1m远的噪声不超过85dB(A)。

如果预计设备的最大音级超过规定的容许极限,卖方应在发现问题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采取措施降低噪音,直到满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噪声计算和测量方法按中国现行标准进行。

4.4对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

4.4.1电气设备包括必要的电动机电气操作器、制动闸、控制器等,以及必要的电磁开关、电阻器、过电流继电器或必须具有电线导管的保险接线盒、导线和限位开关、通讯用对讲机、集电器、照明、冷暖空调。

还包括起重机轨道的整套线路设备以及便于检修的设施等。

小车导电采用挂缆导电式。

4.4.2电动机包括控制设备等的电压波动范围为80%-110%,保证在80-110%的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起动。

电动机额定力矩应符合国家有关起重机电气设备标准,绝缘等级为F级(温升按B级考核),防护等级IP54。

电动机具有足够的容量承受吊件的负荷,它在额定环境温度为-10~+50℃时可正常工作。

4.4.3每个起吊装置有一个自动复位式限位开关,它以常闭状态控制起吊电机电路起升限位。

当吊钩到达移运上下限时,起吊电机电路就被断开。

4.4.4装置超载限制器(主、副钩),有自动报警装置。

4.4.5所有电线电缆截面不得小于1.5_mm2铜芯并符合动热稳定要求、额定载流量及压降要求,电流回路的电缆截面不得小于4mm2,所有电缆电线为船用型。

4.4.6行车限轨器装置、限位开关(大车)装置的位置和配套厂家需由买方认可。

4.4.7行车桥下配置防震照明灯8只,控制室内及小车上各装有15A/220V或25A/380V的安全插座各两只。

4.4.8大车导电型式采用“H”型节能铜滑线。

滑线由卖方负责供货。

4.4.9所用交流电动机冷态起动和热态允许的起动次数,应符合起重机械的要求。

4.4.10在厂用电停电时,起重机必须保持停电前的工作状态,即起重机的电机在停电的瞬间必须使起重设备处于抱箍状态。

4.4.11所有的设备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可靠接地。

4.4.12电气控制回路均采用生产的小型断路器,不采用熔丝。

4.4.13起重机上电气设备所使用的按钮、指示灯采用产品。

4.4.14起重机上电气设备所使用的二次接线端子采用产品。

4.5对油系统的基本要求

供油泵采用润滑方式,使用的润滑油(脂)的牌号,第一次加注润滑油(脂)的量L,每次更换量L及更换周期小时。

4.6仪表和控制要求

4.6.1起重机应随机配备指示、监测和保护设备。

4.6.2电动机每个运行部分都有速度控制器,并有防逆转保护装置。

4.6.3电控设备应包括以下部分(不限于此):

起重机保护箱、电阻器、控制屏,控制柜防护等级为IP44。

4.7起重机应有以下保护:

短路保护、接地保护、过电流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上升限位保护、行程保护、紧急断电保护、超载保护。

4.8安全调试要求

4.8.1卖方负责设备安装调试;现场服务人员应服从试运指挥部或驻工地总代表的统一调度。

4.8.2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制造质量造成的不符合规定的偏差,必须有文字记录,由卖方处理,费用也由卖方自担。

4.8.3设备安装后,卖方应派人参加现场进行的分部试运及严密性试验、验收,并帮助解决试验中暴露的问题。

4.9其他要求

4.9.1所有转动部件应有可靠的润滑系统。

4.9.2全部减速器采用硬齿面减速器。

4.9.3通讯设备为双工制无线对讲机,操纵室为固定式,地面为手持式(一主一备),由卖方配套供货。

4.9.4操纵室带保温,并布置冷暖空调。

4.9.5行车的接地系统应自成体系,引出至行车滑线部位。

4.9.6通讯与控制、保护等设备的屏蔽措施应由卖方方配套供货。

4.10设备所执行的标准和规范

4.10.1桥式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下列标准、协议和有关的中国国家标准(GB)的要求(最新版本)。

4.10.2设计规程:

(1)GB/T3811-83《起重机设计协议》

(2)GB/T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GB/T14405-93《通用桥式起重机》

(4)GB/T5905-86《起重机试验协议和程序》

(5)JB/T4315-97《起重机电控设备》

(6)GB/T11345-89《钢焊缝和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4.10.3材料标准

(1)GB/T699-99《优质碳素结构钢》

(2)GB/T700-88《碳素结构钢》

(3)GB/T11352-89《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4)GB/T9439-88《灰口铸铁件》

4.10.4质量检验标准

(1)GB/T3323-2005《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

(2)GB/T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GB/T14405-93《通用桥式起重机》

(4)GB/T5905-86《起重机试验协议和程序》

(5)JB/T4315-97《起重机电控设备》

(6)GBZ1-2010《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7)GB725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8)JB/T9661低压抽出式成套开关设备

(9)IEC439-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10)SDGJ14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

(11)SDJ9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定

(12)DL/T866-2004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选择及计算导则

(13)IEC60947GB/T1404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14)DL/T586-2008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4.10.5卖方应在开始投料制造之前,向买方提供一份ISO9000系列标准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书及准备正式使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目录清单。

4.10.6卖方应执行本技术规范书所列标准。

有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如果本技术规范有与上述规程、规范和标准明显抵触的条文,卖方应及时通告买方进行书面解决。

4.10.7从合同签订之日至卖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卖方有权提出因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补充要求,卖方应遵守这些要求。

且不论买方知道与否,卖方有责任及时书面通知买方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的变化。

4.10.8合同签订后3个月,按本规范要求,卖方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买方,买方确认。

5技术数据表(由卖方填写)

5.1性能参数汇总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值

备注

1

起重机跨度

m

2

工作级别

3

主钩和副钩:

主钩起重量

t

副钩起重量

t

主钩起升高度

m

副钩起升高度

m

主钩起升速度

m/min

主钩起升调速方式

副钩起升速度

m/min

副钩起升调速方式

主钩至大车轨顶最小距离

mm

副钩至大车轨顶最小距离

mm

主钩横向移动至大车轨道中心最小距离:

a)司机室

b)另一端

副钩横向移动至大车轨道中心最小距离:

a)司机室

b)另一端

 

mm

mm

 

mm

mm

 

4

走行速度:

a)大车速度

调速方式

调速范围

b)小车速度:

调速方式

调速范围

m/min

 

m/min

 

5

大车轨道型号

/

6

与汽机房界限:

大车轨顶至小车顶部的高度

mm

大车端部至大车轨顶中心线距离

mm

7

操作室:

形式

/

入口方向

/

操作室空调

/

布置位置

/

司机室底部至大车轨顶高度

mm

司机室侧面至轨道中心距离

mm

8

轮轴及其他:

a)每侧车轮总数

b)各车轮中心距

c)缓冲器至大车轨顶距离

d)吊钩中心至缓冲器距离

e)轨顶至桥吊最高点距离

f)桥吊顶部所需检修空间高度

mm

mm

mm

mm

mm

9

轮压(最大/最小)

KN

10

电动机型号和功率:

a)主起升

b)副起升

c)大车运行

d)小车运行

kW

kW

kW

kW

11

电源滑线位置(距轨道中心线)

mm

12

总重

kg

5.2起重机各部件材料

序号

项目

材质

备注

1

起重机主梁

2

起重机端梁

3

小车架

4

连接螺栓

5

减速器齿轮

6

主吊钩

7

副吊钩

8

起吊绳

9

联轴器

10

传动轴

6性能保证值

6.1起重机能够在极限以内的任意位置提升、放下和保持。

起重机能作静载1.5倍和动载1.25倍额定负荷的超载试验,保证起重机无损坏,无永久变形。

挠度满足国标GB3811-83要求,额定负载试验时,与空载带小车时比较,桥架的变形不超过跨度的1/1000。

6.2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运行速度要求。

6.3保证减速机不漏油。

6.3噪声水平(距设备边缘外1米处):

dB(A)。

6.4整机设计使用寿命不少于30年,设备年可利用小时数不小于小时。

设备大修期不少于4年。

6.5轴承寿命大于8000小时。

6.6在投入运行6年内因设备设计、制造质量问题达不到性能要求,由卖方无偿负责解决。

7清洁、油漆、包装、装卸、运输与储存

7.1清洁

7.1.1设备在出厂之前,对设备进行清理。

7.1.2所有杂物,如金属碎片、铁屑、焊渣、碎布和一切其它异物都从各部件内清除。

7.1.3设备内外表面不应有痕迹,所有开孔及法兰接口等应加以保护,防止设备在运输、贮存期间被损害、腐蚀或进入杂质。

7.2油漆

7.2.1卖方应选择最好的涂层涂敷方式,以防止设备在运输、储存期间不被腐蚀。

7.2.2设备油漆请按第4.3条技术规定执行。

7.2.3卖方应提供防腐的完整说明,包括清洗和涂层工艺及所用涂料的特性说明。

7.2.4卖方所供设备部件,均遵照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条件进行包装。

采取防雨,防潮,防锈,防震等措施,以免在运输和储存过程遭受腐蚀和损伤。

7.3标志

7.3.1设备标志

设备应装设用耐腐蚀材料制作的金属铭牌,金属铭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设备名称、设备制造厂名称、制造年月、制造厂产品编号、制造许可证编号、设备型号等。

标志应醒目、整齐、美观。

7.3.2包装标志

1)卖方所供设备的包装,都标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的标签。

2)对装箱供给的设备,应在箱子的两面注明如下内容:

合同号;装运标志;目的港;收货人代码;设备名称和项目号;箱号;毛/净重;外形尺寸;长×宽×高。

3)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单独包装和发运,并特别注明。

备包装标志见有关合同条款。

果达不到性能要求则由投标方负责修复。

7.4装卸、运输与储存

卖方所供设备均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装卸、运输与储存。

卖方提供包装标准及示意图。

卖方应保证提供设备的包装至少满足现场露天存放6个月的要求。

设备运输见有关合同条款。

7.5大件部件情况

卖方应把超级超限的情况详细予以说明。

7.6编码要求

要求采用统一的KKS编码标识系统,编码范围包括卖方所供系统、设备、主要部件和构筑物。

卖方在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试运及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使用KKS编码。

设计院负责协调编码使用的协议、完整、统一。

7.7因卖方原因引起包装、标志、运输、及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二供货范围

1一般要求

1.1本附件规定了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

卖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1.2卖方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

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如果本合同附件未列出和/或数量不足,卖方仍需在执行合同时补足。

1.3除有特别注明外,所列数量均为本工程所需总量。

1.4卖方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所需专用工具和消耗材料等,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

1.5提供随机备品备件及推荐性备品备件。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随合同设备提供的,在安装、调试、初步验收后1年内所必需的备品备件(包括易损易磨件)。

推荐性备品备件是指卖方推荐的满足本合同设备从初步验收后1年到第一次大修(包括第一次大修)所需的备品备件(包括易损易磨件)。

随机备品与推荐性备品备件分别报价,列出清单,并保证在第一次大修内按此价格提供备件。

随机备品备件价格计入总价,推荐性备品备件不计入总价。

1.6提供所供设备中的进口件清单。

1.7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清单见第三章。

1.8卖方提供所供设备(包括外购设备及部件)的第一次填充油(脂)。

2供货界限(含设计界限)

2.1卖方确保供货范围完整,满足买方对安装、调试、运行和设备性能的要求,并提供保证设备安装、调试、投运相关的技术服务和配合。

在技术规范中涉及的供货要求也作为本供货范围的补充,若在安装、调试、运行中发现缺项,卖方无偿补充供货。

卖方提供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此):

(1)桥架;

(2)起重机执行机构、主、副钩超载限制器、超载限制器自动报警装置;

(3)小车、大车缓冲器、电动机、大、小车运行变频器;

(4)操纵室(带冷暖空调)及平台;

(5)安全插座、对讲机;

(6)H型安全滑触线、电气设备及管线布置等。

2.2工厂油漆。

2.3技术资料与技术服务。

3供货范围

3.1设备范围(按本工程所需提供细化清单,卖方填写)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3.2仪表清单(卖方填写)

序号

名称

功能

单位

数量

安装位置

备注

3.3随机备品备件(卖方填写)

卖方应提供安装、调整、试运行,及质保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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