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环境及事故管理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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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环境及事故管理有关规定
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严格考勤制度,对当月迟到或早退一次者,罚款30元,三次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年内因违纪二次受到行政处分者,予以处分或罚款元。
2、职工连续旷工2日以上并且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影响的,或者是连续旷工5天的以及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因化工生产的特殊性,凡在公司区域内吸烟者,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
4、机动车、摩托车、助力车不得进入禁火区,违者罚款1000元,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5、在禁火区域内,未经批准违反禁火规定者,对责任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6、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当班人员能够进行处理,而不及时处理或擅离职守者,予以予以处分或罚款元。
。
7、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不上报,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8、对在生产工作中,玩忽职守,蓄意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规程,造成安全、质量事故,使公司利益和财产遭受损失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9、因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应逐级反映问题,如出现借机无理取闹,给企业造成影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0、对在生产工作中脱岗、串岗、睡岗、干私活和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罚款2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大小予以赔偿,年度内再犯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1、对在公司工作区域内喝酒、打扑克、下棋、打麻将、赌博、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2、在生产过程中浪费原材料、能源、损坏机器设备,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其主要责任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3、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对公司的利益和声誉造成影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4、违反了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泄露商业机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5、财会人员违反财经制度,给公司的利益和信誉造成损害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6、休产假期满的女职工,应及时回公司劳动人事教育处报到,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5日或累计旷工10日的按本规定第2条执行。
17、职工工伤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由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可以复工而不复工的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5日或累计旷工10日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18、职工工作时间或休病事假、工伤假期间,不得从事其它有收入的活动,一经发现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9、职工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示威、游行以及出现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行政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0、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中止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1、职工如做出有损害企业形象的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计划管理规定
一、加强计划管理的目的
为适应日益变化的企业外部环境,减少日常工作的盲目性和无序性,降低因各种变化给工作带来的不便和干扰,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日常工作中各部门的团结和协作,使各部门的工作紧紧围绕到集团公司的总体目标上来,保证集团公司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的顺利实现,保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
二、计划的依据
制定计划的依据包括公司生产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销售计划、物资供应计划、劳动工资计划、成本计划、财务计划、产品质量计划、设备大修计划、基建技改计划、辅助生产计划、员工教育培训计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计划、部门职责等。
三、部门职责
1、公司各行政部门月末必须根据公司要求和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下月度的工作计划;
2、部门月度工作计划必须由部门负责人亲自组织制定和编写,计划制定要详细、具体、明确、具可操作性,计划内容不能泛泛而谈,要以部门职责、任务、实施的进度等为主;
3、计划中能够量化的必须数据化,采取的措施必须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4、部门工作计划每月末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各一份;
5、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实施计划,未完成的计划要写出原因分析,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或实施的计划,必须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四、监督考核
1、主管部门负责部门计划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充分利用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业务报表等资料,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实际完成数以统计报表数为依据;
2、检查结果纳入生产厂经济责任制等考核中,考核的计划数以公司批准或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对要求调整的计划在未经批准前一律按原计划考核;
3、对于连续三次以上不制定计划或计划完成率较低的部门,将给予加倍扣罚。
合理化建议管理规定
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为企业发展主动献计献策,同时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合理化建议管理的有关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1合理化建议范围
1.1创造性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配方、提高产品质量、改善产品性能及开发新产品、节约原材料的建议。
1.2对设备、工艺过程、操作技术、工具、量具、实验方法、计算技术、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运输及储藏等方面的改进及建议。
1.3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以及长期未解决的技术难题和质量难题的攻关。
1.4对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等方面的建议和改进。
1.5对企业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工作以及工会、团委工作的建议和改进。
2组织领导和职责范围
2.1公司成立合理化建议管理办公室,负责合理化建议的具体管理、评价工作。
2.2各部门指定一名专人作为本部门的兼职合理化建议联络员,负责合理化建议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3合理化建议的办理程序
3.1各部门联络员负责收集本部门的合理化建议,上报公司合理化建议管理办公室。
3.2公司合理化建议办公室,对各部门上报的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认定合理、可行后在《合理化建议实施申报表》上填写实施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3.3批准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在实施过程中要留有完整的原始记录,管理优秀成果要写出论文或总结等。
3.4批准实施的合理化建议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后,由合理化建议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效果评价。
3.5合理化建议实施部门要及时整理3.3款要求的有关资料,上报给合理化建议管理办公室。
3.6合理化建议管理办公室根据上报的材料和实地考察后,进行合理化建议实施效果评价。
4合理化建议奖励
公司合理化建议办公室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奖励建议,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生产现场管理要求
(一)环境管理
1、公司内环境整洁,道路畅通,绿化好,池水清净。
2、建筑物外表清洁,屋顶无杂物,厂房内粉刷干净,无乱堆乱放现象。
3、各类管道、线路走向合理,漆色清楚,保温整齐,无乱拉、调、持、捆绑现象。
4、危险禁区标志鲜明,摆放明显。
5、露天作业不得乱放各种余料、备件、废旧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防火、防晒、防水措施得力,界区明显。
6、工作间内窗明壁净,无缺损,地面无积水、积尘,油污垢渍及其它污迹。
7、操作台、记录台整洁,桌面上不放与工作无关的杂物。
室内温度、湿度、亮度符合安全要求。
8、DCS控制室应满足恒温(20±5°C)、防震、防电磁、防尘条件,湿度控制在50%~70%之间;控制室严禁开窗,人员出入应随手关门;控制室内不许设置任何与工作无关物品,进入控制室必须更换拖鞋。
严禁在操作台上喝水、吃东西,严禁大声喧哗吵闹。
9、工作间内尘毒及噪声符合国家标准。
10、更衣室内卫生干净,无杂物堆放,无蛛网、积水,无积尘。
11、工作间内各种图表简明适当,表面无积尘。
12、职工食堂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做到使用器具定期消毒,服装整洁,工作人员每年查体一次,持证上岗。
13、职工浴池设施齐备、完好,按时清扫,室内无杂物、无异味。
14、卫生间清洁卫生,无异味,清扫及时。
15、各种宣传橱窗、板报、标语醒目庄重,内容适时,并经常清扫,无积尘。
厂房内警示、标语适当。
(二)工作场所
1、生产厂、工段、班组有定置图,定置图清晰明确,图物相符。
2、现场流动物(待加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在界区内定点堆置、摆放整齐、标志明确、帐目清楚,物流须按规定的方向、路线、时间流动。
3、机泵房通道无杂物,走动方便,不碍手脚,方便操作。
4、工位器具,包括机械作业和化工企业动力、维修配备的专用架、台槽等定点摆放,方便使用,并做到无灰尘、油污。
5、消防器材和各类气防用具设置合理,标志清楚,设施取放方便。
消防器材和各类器防用具主管部门要建立管理台帐,明确器材器具的存放地点、种类、数量和有效期和责任人,并每天进行巡检并记录,确保功能有效。
6、工具箱内工具(资料)存放有序,能做到开箱知数,内外清洁。
7、各类仓库的物资码放整齐、规范,做到纵成行横成线,标志明显,帐、卡、物相符。
8、生产、施工、检修等工地符合管理规定,做到工完、机器关、料净、场地清。
(三)设备、机械管理
1、生产现场设备、机械管理实行包机责任制,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责任人负责设备日常的维护,包括清洁、紧固、润滑、安全防护、防腐蚀等工作,责任人要在现场标识或集中挂牌公布。
2、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四懂”(懂结构、懂性能、懂原理、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严禁超温、超压使用。
3、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活动。
泄漏点和设备完好状况定期检查挂牌公布,标志清楚。
4、设备,工艺管道表面涂漆及注字按规定进行标志,保温整齐,辅助设施符合规范。
5、露天设备做好防晒、防雨和防腐蚀维护,减少自然损害。
6、转动设备基座周围无油漆、润滑部分不漏油、冷却部分不漏水,轴见光。
7、备用设备专人定期保养,处于良好状态,试车记录齐全,设备无腐蚀、无积尘、无损缺。
8、封存设备档案齐全,帐物相符,定期维护保养,卫生状况良好。
9、坚持每天或定时的操作工自查与维修工巡回检查相结合的日常检查,保证运行记录填写及时,工整、准确,保持完好。
10、设备维护、检修和更换有记录。
(四)执行纪律管理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原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
2、员工上岗佩戴胸卡,生产岗位人员持安全作业证,杜绝无证上岗。
3、上岗时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严格执行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安全技术规程,对本部门重要的工艺控制数据要在现场醒目位置悬挂,重要工艺控制数据的界定由公司技术部门和控制部门确定。
5、各种原始记录、操作记录规范化,字迹工整,记录及时,无涂改、无漏项,且保存完好。
6、严格交接班制度,对班前、班后会的业务内容作详细记录。
7、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脱岗、不串岗、不睡岗、不干私活。
讲文明、讲礼貌,言谈举止得体,无妨碍公司形象的行为。
职工教育
1、新员工的培训
a)基础教育由劳动人事教育处组织进行公司发展史、公司质量体系、安全、环保意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b)工人岗位技能培训由所在部门组织生产作业指导书、实际操作技能、技术理论等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c)新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规定的实习期实行实习。
实习按公司制定的实习计划要求进行,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实习工作由劳动人事教育处组织实施。
2、在岗人员岗位培训
a)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岗位操作工,每年进行一次岗位操作技能强化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该岗位工作;
b)员工转换工作岗位,应根据转入岗位对人员的任职要求和员工的实际能力进行识别,不符合任职要求的,由转入部门组织进行适当的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从事转入岗位的工作;
c)根据工作需要,应适时地对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和专业提高培训,使之学识和能力满足质量工作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要求。
d)对从事质量工作且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员工,需进行职业资格培训。
由劳动人事教育处组织内部培训或外出培训,经考试取得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上岗证书的,方可继续上岗。
3、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由劳动人事教育处组织到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点培训,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上岗。
4、培训评价
每次岗位培训结束后,相应部门应根据理论成绩、实操成绩对本次培训的有效性做出评价。
经考核合格的,可评价为达到培训要求,否则需再行培训。
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由部门负责;公司组织的培训,理论考试由劳动人事教育处负责。
5、各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部门下年度的管理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需求计划报劳动人事教育处。
上级部门直接下达的、临时增加的或因故不能按期实施的培训,由劳动人事教育处提出调整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买施。
6、劳动人事教育处负责对外出培训或学习人员的审查。
7、公司委派外出培训或学习者,结业后,到劳动人事教育处备案。
8、个人需进行培训或外出深造者,提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推荐,经劳动人事教育处同意,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培训或学习。
9、公司组织的培训由劳动人事教育处建立并保存培训记录;部门的岗位培训,培训记录由本部门建立并保存,抄报劳动人事教育处备查并填写“员工培训履历表”。
劳动人事教育处保存适当的记录,包括学历教育、职业资格培训等。
建立“年度员工培训台帐”,并由专人负责填写。
事故管理
(一)事故分类
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为生产事故。
2.化工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配、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3.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和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料和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为质量事故。
4.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交通运输事故。
5.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6.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7.岗位职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至负伤人员立即工作中断,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者为伤亡事故。
(二)伤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
(1)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卜2人的事故。
(2)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入以上的事故。
(三)抢险与救护
1.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正确处理,先切断来源,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然后抢救人和财物。
2.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领导指挥,环安、电气、保卫等部门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
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所有参加抢救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3.发生一般事故,生产厂领导直接指挥,有关职能人员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注意保护现场。
4.发生小事故,工段(组)领导直接指挥,有关职能人员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注意保护现场。
5.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或火灾爆炸场所,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配戴相应的防护器具。
对烧伤、烫伤及中毒等伤害人员,医护人员应进行急救处理。
(四)管理分工与报告程序
1.公司各类事故管理,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设备事故由处负责,生产、爆炸及伤亡事故由安全处负责,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由保卫处负责,在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工程处(或项目办)负责。
3.两种以上的综合事故,凡涉及人员伤亡的,以安全处为主,由于设备事故引起的生产事故、压力容器及锅炉爆炸事故以设备处为主。
4.凡发生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有关领导和调度报告,而后逐级报告。
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机关报告。
5.发生事故的生产厂(处室)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公司主管部门,报告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七天。
(1)对重大事故,应写出调查报告,并于事故后二十日之内报送上级机关。
(2)伤亡事故的报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凡外单位或机关、学校在公司劳动、培训、实习发生伤亡事故时,由公司进行统计上报,但要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和来公司原因。
凡因工负伤人员,当时不能确诊为重伤,从受伤时起,一个月内,仍不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
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致死,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上报,也不再做专题调查报告。
7.各职能部门及时将有关事故报告报安全处,以便汇总和存档。
(五)调查与处理
1.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严格按发生事故的“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进行。
2.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完成。
3.对一般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微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由生产厂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对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必要时应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等参加,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公司建立事故档案,按分工整理记录和保管事故资料。
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资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作业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
6.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者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对破坏性事故,应报告公安机关,并尽快调查结案;对思想麻痹,玩忽职守的人员,应根据情节给予应得处分。
8.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并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应由所属生产厂(处室)提出,报公司批准。
10.重大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审查签署意见,报上级机关批准。
11.发生事故的单位,若不按时按规定报告或隐瞒事故,一律按规定加倍处罚。
12.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与个人,报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现依据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由供销公司供应处负责采购,环安处根据需要提出需求计划,供应处按计划(规格和数量)采购,经验收合格后,财务处方可付款。
特殊情况下(高温、急用、特异体型劳保用品及零星购置等),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环安处安排购置。
二、对特种防护用品,购置部门必须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劳保用品生产、经营厂家采购,经环安处签字后发后发放。
特殊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并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发现失去效能的要立即报废停止使用。
三、库房应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登记工作,严格领用手续,实行一人一卡。
各部门领用劳保用品必须经环安处签字后,由库房发放。
四、凡公司发放的劳保用品,工作时必须穿戴齐全,劳保品不得虚报、冒领、无故损坏和变卖。
发现一次,对当事人、部门一定处罚,再次发现,加倍处罚。
五、劳保用品如未达使用期限丢失或故意损坏者,按原价赔偿;特殊情况须有安全处批准另行发放。
六、职工长期病假或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当月护品;半年以上者,顺延防护用品的使用期。
七、离职职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将工作装交还,否则按规定从结算工资中扣除。
八、职工领用劳保用品实行以旧换新。
主要包括:
棉衣、工作服、工作鞋、乳胶手套及特殊工种用防护用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