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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务员法律知识

公务员法律基础知识教材

国家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国体

1.国体的概述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它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二是各阶级、阶层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

我国的国体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2)“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3)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

(4)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例题1】(200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我国实行的政党制度是()。

A.多党制

B.人民民主专政

C.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

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答案】D

【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故正确选项为D

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

经济制度是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决定着一个国家所属的历史类型;二是决定着一个国家与其他同类型国家间相互区别的具体国家性质。

我国经济制度主要表现为以下两大类:

(一)公有制经济

公有制经济包括:

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1.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专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例题2】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

2001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

张家村人认为:

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

请问: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

B.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属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的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的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答案】C

【解析】《宪法》第9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因此,水流虽然流经张家村,但属于国家所有,政府有权根据需要合理调配河水的供给。

因此,应选C项。

2.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非公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

我国的分配原则是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制度,国家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政体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政体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要外在表现形态。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机关都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占最高地位,其他机关由代表机关产生,对代表机关负责。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民主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权力的一种政治制度。

重要提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例题3】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社会主义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D.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答案】A

【解析】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要区别于其他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

1.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都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的。

2.从人民代表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3.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四、选举制度

(一)选举机构

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乡、县级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指导。

实行间接选举的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二)选区的划分和选民登记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进行活动的基本单位。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在划分选区时,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

选民登记是指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利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民资格的行为。

选举委员会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民列入选民名单,承认其选民资格。

【例题4】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划分选区的原则是()。

A.可以按居住状况分

B.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分

C.可以按居住状况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分

D.可以按居住和工作单位分

【答案】C

【解析】根据《选举法》第24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因此,C是正确选项

(三)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推荐代表候选人。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我国确定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制度。

差额选举又叫不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而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

差额比例的确定有利于选民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满意的候选人。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汇总代表候选人名单,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再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认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公布。

【例题5】现行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

A.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B.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至一倍D.二分之一至一倍

【答案】C

【解析】本题是考查直接选举名额,依据《选举法》,可以直接选出C选项,但是,我们在复习的时候不能仅仅记住直接选举名额,还要记住与之相关的:

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

直接选举的有效需要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四)投票选举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直接选举的地方需要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即可当选。

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五)对代表的罢免

罢免人民代表,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也就是谁选的,谁监督,谁罢免。

罢免会议的表决,直接选举,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赞成罢免,才能罢免。

人民代表是可以辞职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辞职要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

1.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2.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向该级人大提出——经该级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人大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五、国家结构

(一)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具备单一制国家的一般特征:

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统一的中央机关体系;公民只有一个国籍;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对外交往的唯一国际法主体;地方所行使的权力源于中央通过立法的授予。

同时我国的单一制又有自己的特点:

1.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与资格。

2.为处理多民族的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

3.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二)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划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特定的机关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国家领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制度。

1.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例题6】下列不属于我国行政区域类型的是()。

A.一般行政区域B.民族自治地方C.特别行政区D.经济特区

【答案】D

【解析】《宪法》第3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因此,不属于我国行政区域类型的是经济特区。

2.行政区划的审批机关:

(1)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2)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例题7】有权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的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C.全国人大常委会D.省级国家权力机关

【答案】A

【解析】在行政区划的审批中,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设立、撤销和更名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线的变更。

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下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国家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地方自治的结合

(一)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重要提示:

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属于自治机关,也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但民族乡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结合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

【例题8】根据宪法,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区域不包括()。

A.自治区B.自治州C.自治县D.民族乡

【答案】D

【解析】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区域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3种,不包括民族乡。

因此,本题的答案应为D。

在我国,民族乡虽然名字中有“民族”二字,但它不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

因此不可想当然地选择,一定要注意宪法中的准确表述。

(二)民族自治机关

所谓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重要提示:

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是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例题9】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B.自治州的人民法院C.自治县的人民政府D.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B

【解析】宪法第112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因此选B项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在组成方面又有与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的民族特点和要求: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外,其他少数民族代表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和比例。

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③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为5年。

【例题10】某县为壮族自治县,依照《宪法》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人选应当符合下列哪一项()。

A.由壮族的公民担任主任

B.由壮族的公民担任副主任

C.主任必须由壮族的公民担任,其他民族的公民可以担任副主任

D.主任和副主任中有壮族公民即可

【答案】D

【解析】《宪法》第113条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所以主任和副主任中有壮族公民即可。

(三)民族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各级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只是具体要求不同,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例题11】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报()批准后生效。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D.全国民委

【答案】B

【解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因此,本题选B。

2.财政经济自治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

(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5)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3.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4.人口政策自治权

5.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语言文字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适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7.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

七、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概述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1.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2.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

(1)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等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与内地不同,它可以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例题12】(07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96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自治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答案】D

【解析】特别行政区没有独立的外交权。

本题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综合考查,题目的难度不大,但只要有一个知识点掌握不好,就很有可能导致做题的错误,因此,不要孤立复习各个知识点,要综合掌握,本题给我们的复习很大的启发意义。

(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1.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由中央行使权力、负责管理。

这些事务有下列: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基本法;

(7)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例题13】现行宪法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B.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规定

C.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D.全国人大和港澳立法机关协商决定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根据《宪法》第31条规定: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2.特别行政权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特别行政权的高度自治权是特别行政区独特法律地位的体现。

具体如下:

(1)行政管理权。

凡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或处理。

(2)立法权。

除了有关外交、国防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特别行政区不能自行制定外,其余所有民事的、刑事的、商事的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都可以制定。

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报备案的法律被发回,则自然失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重要提示:

特别行政权区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例题14】依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哪项内容不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内的事项?

()

A.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B.实行出入境管制

C.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

D.与卢旺达建交,并设立香港驻卢旺达大使馆

【答案】D

【解析】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包括:

(1)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其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

(2)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3)以适当的形式和名义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4)对于国际协议的适用有发表意见权;

(5)签发特别行政区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的权力,并有实行出入境管制的权力;

(6)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和各地区缔结互相免签证协议的权力;

(7)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的权力,但行使此项权力需报人民政府备案;

(8)经中央批准,外国可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

与独立国家建交,并设立驻外大使馆属于独立主权国家的外交权,香港没有独立的外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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