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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乐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乐昌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1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和《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合作投资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联席会议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标准的确定,以及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申请审批中存在具体问题的研究。

市住建部门负责贯切实施国家、省、韶关市住房保障政策,牵头制定本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组织发展规划、建设、房源筹集、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和监督管理;负责统筹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最终资格审定、在保对象和轮候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和更新、租赁补贴发放或实物配租以及退出管理工作;组织落实住房保障相关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本辖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统计、申请受理、入户调查、预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落实市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工作目标,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汇总分析、资金测算、房源筹集、资格审核、申请资料终审、实物配租、租赁补贴资金申请和核发、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资格复查、轮候管理、最后公示、分配安置、相关信息录入和更新、租金收缴、维修养护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资产情况和婚姻状况进行审查和核定工作。

市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情况(包括住宅、非住宅、宅基地或住宅性质建设用地)进行调查和审核。

第五条资格初审中涉及其他部门审核的内容,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各相关部门发函核查,并汇总相关结果报市住建局审核,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查询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

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金安排和拨付工作。

社保局负责对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的核查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劳动关系进行审核。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车辆登记、暂住证情况、有无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有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治安违法记录的核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情况的核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乐昌支行依法向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业务。

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依照职权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多方建设;政策支持,严格监管”的原则。

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项目法人,采用社会化、专业化的模式实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十条市国土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规划建设情况,编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制度。

列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用地指标单列,并优先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为专家人才建设的人才公寓性质公租房可超出此标准)。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综合考虑安全、环保、适用和经济等因素进行普通装修。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一并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等投融资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五)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廉租住房保障剩余资金;

(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租金滞纳金等;

(七)上级补助及社会捐赠等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政府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和统一租赁的住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普通商品住房开发、“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等各类住房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政府依法没收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五)政府管理的直管公房中符合条件可转作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

政府拍卖商住用地,可附加条件,明确竞得者在该地块上开发的房产中的住宅,部分须在约定年限内用作公租房。

约定期满并按规定缴齐税费后,上述住宅房产可按商品房处置。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方案和人员准入与退出、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接受市住房保障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以申请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

第十八条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该类公租房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可由当地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也可由单位按照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租金水平、退出机制等要求自行管理并接受当地政府监督。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在各类园区产业项目中集中或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如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报,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当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结果明确其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及建设面积,并将相关批准文件抄送财税部门和市住房保障中心,财税等部门应当予以减免第二十条所规定的税费。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的税费减免按财税部门规定执行。

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建设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统计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水电费按民用住宅收取。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审核

第二十一条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该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签署《隐私授权协议》与《家庭财产及收入授权查询委托书》,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申请家庭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当申请人因发生重大疾病、死亡、离异、或服刑等情况时,在家庭成员中确定一名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共同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可继续申请或承租。

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退出。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单独申请。

孤儿年满16周岁的,可单独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城镇工作或居住2年以上(含2年,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申请时仍工作或居住在本市区。

申请人配偶及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申请廉租房价格的家庭必须是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150%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以受理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的总收入为计算时限;

(三)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产权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四)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五)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未参加政府组织的棚户区改造;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稀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对本条第

(二)款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

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市统计局公布数为准。

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能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等证明材料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一)至(六)款规定且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父母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父母在本市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可单独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一)至(五)项的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患者与申请人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设局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对政府直接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或危旧房改造中的未房改拆迁户,如其家庭成员(以户口本为准)均无自有产权房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补贴优惠的,可以在拆迁安置时直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异地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城镇工作、生活2年以上(含2年),申请时仍工作或居住在本市区,持有《居住证》2年以上(含2年),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3、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且现在还在继续缴费的;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二)至(六)项规定;

第二十八条政府招商引入的企业新就业职工和引进的专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已与政府招商引入的企业签订2年以上(含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3、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含补缴)满1年且现在还在继续缴费;

4、申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二)至(六)项规定;

5、由所在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办理申请与退出;

6、政府招商引入的企业新就业职工和引进的专业人才的父母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居委会申请承租,符合条件的,到房管局领取确定编号顺序的《乐昌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称为《申请表》)。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为承租受理及初审单位,在受理申请后,应安排专人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构成、共同居住现状和生活状况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人应进行调查情况记录并签名,调查情况记录应与申报材料一并送审。

居民委员会在《申请表》签署调查评议结果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

如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申请地不属于同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入户调查(本条第一款参照此执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过调查后,认为申请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不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市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情况进行复核,出具低收入证明,并在《申请表》签署复核意见。

(四)市国土部门(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复核,出具不动产查询证明,并在《申请表》签署调查复核结果意见。

(五)市住建局组织各部门专职人员对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再次入户调查。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发《不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提起申诉。

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住建局在《申请表》签定最终调查复核结果意见。

(六)市房管局自接到各单位已签署意见的申请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挂网公示,对公示有异议并核查属实的,核发《不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七)市房管局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对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市房管局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安排承租。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口为2人(含2人)以下的,原则上安排一房户型,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原则上安排二房户型。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母子或父女关系的,原则上可安排二房户型。

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人才公寓,相关规定参照《乐昌市人才公寓分配办法(试行)》和《乐昌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 已通过廉租住房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处于申请或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的变更材料,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由市房管局调整轮候顺序。

第三十二条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在轮候期间购买、受赠、继承等其它合法方式取得私有产权住房的,应主动告知街道办事处,取消该家庭的轮候资格。

第三十三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如下规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除外):

公租房位置安排需经市政府批准,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企业必须在市住建部门登记备案。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及环保要求,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住房建设标准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节能和环保等标准。

建设单位对其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质量安全负责任。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审核、轮候、承租等参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要求执行,具体的准入条件、退出机制、资金收缴、社区日常维护等管理制度由投资建设企业制定,并报市住建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由市住建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其监督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如实向用工单位申报收入、资产净值和居住情况。

用工单位应对其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证明。

经审核符合收入标准的,将申请人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资产净值等情况在单位内部(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用工单位提出,用工单位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申请人或用工单位应将申请材料、审核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证明材料送投资产权人(出租人)备查。

经核实异议属实的,用工单位应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投资产权人(出租人)认可确定为承租候选人的,投资产权人(出租人)应在认可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候选人员名单、有关申请、审核资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公示;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状况、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受理单位和方式等在乐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网上公示15天。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员、用工单位与投资产权人(出租人)必须签订三方租赁合同。

产权人(出租人)应将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存档,纳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乐昌市住建局或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建立与全省联网的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及申请人的资料及电子档案,加强相关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实现网上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申请资料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租(借)住房合同、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查档证明、学业毕业证、公安部门、社保部门等证明资料。

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均应提交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

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需提供申请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达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应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

无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无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

第三十九条 家庭收入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等。

按照国家规定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给予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金等,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以单位名义纳税或者缴交社保的,其工资额作为认定收入的依据;以个人名义纳税或者缴交社保的,高于社保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的,以实际缴交标准作为收入认定依据,以社保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缴交的,结合入户调查及申请人实际申报额及家庭资产情况确定。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工作单位、有劳动能力的按照最低工资收入核定收入。

第四十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或经调查的单位收入证明、纳税申报额清单、社保清单数额不一致的,以数额最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申请人认为记录有误的,以相关部门纠正后的记录作为计算依据。

第四十一条 非本市户籍的共同申请人,须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经济状况证明。

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参照本市户籍人口提供相关的经济状况证明。

共同申请人在外地工作的,须提交外地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工作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的纳税申报额清单及社会保险扣除记录清单。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裁定)书复印件;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交监护人监护保证书。

第四十四条 纳入子女家庭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父母,应提供相关的经济状况证明、重大疾病以及残疾证明。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于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及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交无犯罪证明及申请之日前5年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治安违法记录。

第四十七条 新就业职工学历及就业时间以最后一个全日制学历和毕业时间确定。

第四十八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是承租社会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计住房的在保对象,其子女按照相关政策就近入学。

第四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的资料应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清单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张贴在本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

第五章租金、租赁管理

第五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建筑面积计收,且所提供的房源标准按照相应的租金基准价标准计收。

具体标准为:

(一)含装修的电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是:

5.00元/平方米/月。

(二)不含装修的电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是:

4.50元/平方米/月。

(三)含装修的步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是:

4.00元/平方米/月。

(四)不含装修的步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是:

3.50元/平方米/月。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基准价标准计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十一条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以下情况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有租金可享受政府给以一定比例的补助: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由政府补助30%,承租户实缴70%。

(二)对持有《乐昌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以及获得有关证书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金由政府补助50%,承租户实缴50%。

(三)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领取了市残联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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