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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号标语之民政工作宣传标语

民政工作宣传标语

【篇一:

宣传标语】

大方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革除殡葬陋习,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及殡葬管

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并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县直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年度目标考核。

对殡葬改革推进不力,严重违反本办法导致殡葬改革失败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直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

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和各(村、居)委会、社区要设立殡葬信息管理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县民政局是全县殡葬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县殡葬管

理局,在县民政局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事务和本办法的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卫生、城管、物价、建设、环保、

规划、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

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社区

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科学、

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章丧事活动管理

第七条全县范围内均属火化区域。

县内国家机关、企事业

单位人员(除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

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死亡后必须

火化。

各乡镇、村、社区通公路(村级以上公路)的村(居)民

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不通公路的村(居)民死亡后暂时实行集

中安葬或深埋处理。

火化区内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在本县火化,骨灰必须寄存于县

殡仪馆的骨灰堂或葬于县公墓地;其他乡镇、村死亡者骨灰葬于

县公墓地或乡镇规划的公墓地。

同时提倡抛撒等文明节俭的多样

化方式处理骨灰。

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

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

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凡火化区内的人员(含外来人员)死亡后,其亲属

或所在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县殡仪馆接运遗体;在医院死亡

人员,医院必须及时通知殡葬管理部门,以便殡葬管理部门监督遗体处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将遗体外

运。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县的,必须经县民政部门批准;需跨区、跨省运送遗体的,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外运遗体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由县殡仪馆

承办。

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

第十一条运送、火化正常死亡者,需提交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和无名尸体,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以及自愿捐献遗体供教学、科研的,使用遗体的单位和死者亲属应先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正常死亡的遗体在殡仪馆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日,特殊情况需延长保存期限的,应经民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批准。

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按照贵州省《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大方镇及周边乡镇(以县城为中心区,东至东门雷打坡公路沿线、南至老清毕路穿岩村沿线、西至对江大桥(以河为界)、北至大纳公路东关食品药品工业园区两侧)的治丧悼

念活动必须在县殡仪馆进行,禁止在其他场所停尸治丧。

第十五条城乡基层组织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守则,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铺张浪费。

禁止在丧事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悼念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和危害公共安

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信教群众在丧事活动中举行的宗教仪式,应在县人民政府批

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不属于强制火化对象(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

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但殡葬活动需经过火化区的,应经县民政局和县城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通过火化区时不得抬棺游街,不得燃放鞭炮、撒冥纸、吹奏音乐等。

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在本县建设殡仪服务站、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要求办理手续。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建设公墓,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县民政局审批;设臵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

批,并依法办理有关建设、用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禁止在下列区域范围建筑坟墓:

(一)林地、耕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饮用水源

保护区、水库周围以及河流两岸、堤坝300米以内;

(三)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以上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

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当限期迁移、植树绿化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向核定服务范围以

外的村民提供墓穴用地,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

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

禁止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十八条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穴使用期限,规划区内不得超过五十年,逾期墓主应

重新办理手续,其他区域为长期使用。

第十九条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保持服务场所设施的整洁完好,防止环境污染。

【篇二:

2014年度民政工作总结范文】

一、以保障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体系

(一)十大救助工作深入实施。

今年来,我局进一步规范十大救助工作流程,拓宽救助渠道,严把审核关,深入贯彻落实《十大救助制度》,实现了救助工作全覆盖。

一年来,十大救助累计发放各项社会救助资金1390.638万元,43726余名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含参合参保人员),其中:

临时医疗救助39885人,救助资金1175.9万元;困难临时救助323人,救助资金38.293万元;贫困党员干部救助2159人,救助资金16.945万元;司法救助52人,救助资金16.75万元;贫困学生救助1307人,救助资金142.75万元,县、乡、村三级网络救助平台全面建立。

(二)城乡低保工作扎实有序。

一是及时发放城乡低保资金。

全年共发放城市低保资金3040.2万元,农村低保资金1840.2万元,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

二是积极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大排查工作。

通过全面核实,城乡低保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

全年城市低保保障对象9189户14891人,清退51户,新增23户;农村低保保障对象11064户15644人,清退1009户,新增837户。

三是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档案。

(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展顺利。

一是及时足额发放五保供养金。

全年为在册五保户1998人发放五保供养金623.38万元,其中:

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月400元,散居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月260元。

二是狠抓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

今年来,我局分别对36个乡(镇)未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进行宣传动员,根据五保对象的个人具体情况和入住敬老院意愿,及时办理入院供养手续。

截至年底,累计入住敬老院五保对象998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49%。

三是认真做好散居五保户供养和医疗救助工作。

今年因病住院的五保对象有35人,解决医疗救助金16.5万元。

(四)惠民殡葬救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卓有成效。

一是结合“清明节”、“5.12”等群众祭祀活动,加强《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县惠民殡葬救助办法》的宣传,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大力实施惠民殡葬服务。

一年来,共实施惠民殡葬救助13例,发放救助金2万余元。

二是以创建国家三级救助站为契机,狠抓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通过完善工作制度、健全救助流程,采取县城全天候巡查、乡(镇)定时定点巡查等方式,切实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一年来,全县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654人次,发放救助资金40.4万元,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全县社会稳定。

三是扎实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

(五)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深入开展冬春期间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及时下拨冬令春荒救济款257万元、棉衣1200件,棉被1000床,救济受灾困难群众近千余人,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了受灾困难群众的手中,有力的维护了我县的社会稳定。

二是进一步完善全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

代政府办制定并下发了《**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对工作职责、组织体系、灾害应急措施和灾后应急行动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并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我县的灾害救助以及救灾资金管理工作提供详尽的政策依据。

三是狠抓防震减灾宣传活动。

协调县级相关部门,组织民政系统以5.12全国第七个“防震减灾日”防灾减灾宣传为契机,开展了防震减灾的知识和技巧、自然灾害避险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设置宣传展板35幅,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万余份,受教育群众达1万人余人。

(六)走“基层”慰问活动温暖扎实。

一是由县委、县政府组织、我局牵头,开展县级领导慰问困难群众活动。

元旦、春节、中秋期间,由我县四大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全县14个基层一线单位职工进行了走访慰问,共送去慰问金14万元;二是开展向城乡困难群众送温暖活动。

春节前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向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乡低收入群众及困难残疾人送温暖活动。

共为204名城乡困难群众每户发放慰问金200

元,发放棉被1床。

三是积极开展慰问社会福利机构活动。

(七)加大民政资金的投入,推动各项民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以加强村务公开及民主管理工作为着力点,扎实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稳步推进村民自治工作。

一是做好第九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成立了**县第九届村(居)换届选举指导小组,筹措选举经费45万余元,编制宣传资料30000余份,书写标语1540幅,换届选举培训300余人次,全县196个村、36个城市社区于2013年12月28日参加换届选举,一次性成功率村委会达98%、社区达100%,选举产生的“两委”班子成员能力强、素质高,党员比例由上届62%提高到78%,女性委员提高了1%,真正把群众拥护、为民办实事的人员选进了班子,切实推进了村民自治工作进程。

二是积极开展村务公开工作。

年初,我局下发了《2014年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点》,对2014年村务公开工作进行安排,全县各村积极行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并按照村务公开要求及时公开。

一年来,全县各村委会村务公开率达100%,规范率达98%以上,公开内容全面、具体、真实,老百姓对村务的知晓面进一步扩大。

三是积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三)扎实推进依法治村(社区)示范创建工作。

以“六五”普法和推进依法治县工作为载体,把依法治村(社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成立推进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8个小组深入全县各乡(镇)、村指导依法治村(社区)示范创建工作。

8月11日,组织召开了全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设工作会,制定了村规民约建设实施方案。

10月24日,组织召开了全县依法治村(社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活动工作推进会,组织各乡镇相关负责人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示范点乔庄镇胜利社区、大沟村委会进行现场参观学习。

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村(居)工作,全县申报县级法治示范村(社区)90个,市级法治示范村(社区)9个,其中含申报省级1个。

三、以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待遇为着力点,切实提高了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水平

(一)双拥工作稳步推进。

今年来,以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县(城)为契机,大力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县四大班子领导节日部队走访慰问活动,对驻县3个部队进行了走访慰问,送去了慰问金10万元。

为切实开展双拥宣传,营造创建浓厚氛围,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大型双拥宣传标牌82副,在公路沿线电杆悬挂双拥标语120余副,累计投入双拥宣传经费达30余万元,为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县城提供了基础保障,把我县“军爱民、民拥军,军民团结一家亲”的军民鱼水情推向了高潮。

(二)各项优抚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一是认真做好优待金的发放工作。

一年来,共为120余名优抚对象解决医疗费150余万元,为1244名重点优抚对象发放各类抚恤补助450余万元,为258名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159.2万元。

二是积极开展优抚对象集中疗养工作。

一年来,组织12名优抚对象在白龙湖参加了集体户外活动,对1372名优抚对象开展了义诊活动,对他们进行了身体常规检查,为他们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受到社会群众好评。

三是有效开展涉军维稳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开展优抚对象基本情况摸底排查,并在节日期间开展大走访、大接访、大谈心活动8次,第一时间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第一时间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第一时间建立优抚对象不稳定因素排查台账,通过谈心交流,及时解决生活、医疗、住房等实际困难,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当地,确保涉军群体稳定。

(三)做好退伍安置接收工作,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就业。

全年完成124名退役士兵的接收报到工作,为116名退役士兵办理了自谋职业手续,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306.65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3名转业士官实现岗位安置。

四、以构建“民生民政”服务体系为着力点,充分发挥了民政部门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平台的作用

(一)进一步规范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管。

一是贯彻落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重点,对62家社团及15家民办非企业进行了年检。

二是进一步强化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严格行政审批流程,规范社团、民办非企业登记工作。

全年新增社团登记3个,民办非登记3个,未出现违法登记现象。

三是进一步规范社团行为,开展全县社团清理活动。

对全县68个社团进行拉网式排查,对从事违法活动、长期不开展活动、不参加年度年检和无活动阵地的社团进行全面清理,并限时整改,不予整改的一律取缔社团资格。

全年共清理取缔社团3个,限时整改5个。

(二)扎实推进区划地名公共服务。

一是地名数据录入工作做到了常态化、经常化、规范化,地名数据录入不分时间,形成一个录入一个。

全年新录入地名数据450余条,全县累计录入地名数据4950余条。

二是深入开展边界联检和平安边界创建工作。

完成了川甘行政区域第三轮青(川)文(县)段、青(川)武(都)段的边界联检工作,开展了**县与平武县的平安边界创建,创建工作得到省民政部门的充分肯定。

三是积极做好行政区划调整申报工作,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三)婚姻登记及收养登记规范化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年来,婚姻登记处继续巩固全国三a级婚姻登记机关创建成果,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团队精神,切实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婚姻登记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

全年共办理结婚登记1292对,离婚登记298例,补领结婚登记493对,补领离婚登记18例。

无一例违法登记事件发生,无有效投诉,登记合格率100%。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361份,查档证明19份,装订婚姻档案154卷,向群众出示不予办理通知单32份。

(四)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步伐。

一是及时发放高龄津贴。

按照我省老龄津贴发放政策,集中对我县90岁以上老人信息进行了审批,并对符合条件的255名老人月发放高龄津贴

3.84万元,其中90岁至99岁老人252名,每人每月150元,百岁以上老人3名,每人每月200元。

二是大力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全县“医养”结合养老服务。

一年来,狠抓沙州托老中心、青溪幸福院、县康复院等重点养老民生工程建设,投入资金1200万元新增改造养老床位250张;依托城乡社区投入资金764万元建成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3个;投入资金66万余元为全县困难家庭失能老人和80周岁以上老人2200余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通过改造床位、建立日间照料中心,为全县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留守老人提供了贴心养老服务。

三是积极推进省级敬老模范县创建工作。

以敬老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敬老爱老助老典型事迹,利用**“法治在线”电视栏目大力宣传新《老年法》,在大型“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敬老标语20幅,公路沿线悬挂敬老标语牌105幅,在全县上下形成全民参与的敬老爱老助老活动氛围。

(五)拓宽福彩销售渠道,逐步提高发行量。

一年来,我局积极探索拓宽福彩销售渠道,整合充实全县福彩销售网点,不断改善福彩销售环境,我县福彩销售量得到了不断提高。

(六)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向云南鲁甸地震灾区慈善捐赠100万元,开展慈善助困活动1次,接收定向捐赠资金6万元,接受捐赠食用油1000桶,价值达19万元。

向困难群众发放救助卡134张,慈善救助4.158万元。

积极开展慈善助学活动,全年共资助困难学生77名,资助资金18.2万元,帮助困难学子圆了读书梦、大学梦。

五、以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着力点,大力提升民政队伍整体素质

(一)民政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有效。

按照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开展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部署,我局严格按照活动要求,认真完成规定动作,结合实际突出行业点特,不折不扣的推进民政系统党的群众的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整个活动以民政工作为载体,以转变民政工作作风为落脚点,按照活动三个环节抓实推进。

(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局党组成员带头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一岗双责”责任制,实行定岗定责,全面排查建立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重点对a级风险点进行了“五位一体”的合理监督。

局领导与业务股室、局属事业单位层层分解责任,要求在工作中做到政策法规透明、行政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示、行政行为合法,确保民政各项政策、法规在全县得到依法严格的执行。

(三)强化民政队伍学习培训,提升干部职工业务能力。

一是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学法、知法、守法。

在具体工作中,制定了学习计划和学习制度,并按时组织学习培训。

全年政治学习32次,业务学习培训6次,参加上级民政部们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12次,组织社工人才培训1次,参加党员e家网络学习近500余小时,全年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人员达600余人。

(四)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一年来,我们认真执行人大决议、决定,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虚心听取各级领导对民政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改进民政工作的大事来抓,从局领导、局机关股室到局属事业单位均建立了办理责任制。

同时,一把手亲自参加重点建议的督办工作。

2014年,我局共办理人大议案或建议4件、政协委员提案4件,并及时给予回复,代表、委员对回复意见均为满。

六、2015年工作打算

2015年,我们将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的各项部署,根据我县民政工作实际,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不断巩固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

1、改进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大力实施“十大救助制度”。

2、巩固完善城乡低保制度。

一是进一步细化城乡低保操作程序,完善收入核定办法。

就申报程序、申报时限和受理人员职责做进一步明确,做到群众有困难及时受理,件件有落实、有答复。

二是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为基层对低保家庭收入的核定提供参考依据,力争做到公平、公正。

三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纪检部门工作人员为低保工作监督员,促进低保工作进一步透明公开。

3、进一步加强汛期各项救灾应急准备工作。

(二)继续探索建立新型的社会福利体系

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的规范化建设,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弃婴、孤儿的收养工作,依法开展家庭收养;抓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居家养老,探索和培育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模式,加快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的服务水平。

(三)有效增强基层民主自治能力

一是不断加强社区基层政权建设。

突出便民利民的理念,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二是抓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抓好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

(四)大力开展新形势下的双拥优抚安置工作

加强军民共建,不断丰富双拥活动新内涵;加强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共同营造“军爱民、民拥军,军民团结一家亲”的良好社会氛围;与教育、人社等部门协调,采取政府岗位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篇三:

民政局民政法制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

民政法制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

每年4月最后一周为全省民政法制集中宣传周时间。

按照市文件要求,为组织开展好2014年我县民政法制宣传周活动,提高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法律素养,广泛宣传民政法律知识,加快推进法制民政建设,促进各项民政工作健康发展,经局党组研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

2014年我县民政法制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

深入推进服务型民政执法建设。

二、活动时间

我县开展民政法制宣传周活动的时间是:

2014年4月21日—4月25日。

三、活动措施

(一)重点学习宣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针政策纳入到法制安排中,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为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

做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贯彻施行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局工作的头等大

事。

(二)重点学习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14年是第八届河南省村委会换届年,重点学习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的参选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换届选举顺利进行提供法律支撑。

(三)重点学习宣传《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2013年底“两办”下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高度重视,在我国开展和深化殡葬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我局将重点宣传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宣传基层殡葬职工中的感人事例,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殡葬行业正能量,唱响推动殡葬改革的主旋律。

(四)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为民意识,引导民政对象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济困助残的良好氛围。

(五)深入学习宣传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

重点学习宣传《婚姻法》、《收养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努力发挥民政的基础和支撑作用,推动社会建设。

(六)深入学习宣传服务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法律法规

重点学习宣传《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增进军民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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