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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执法管理手册

监督登记号: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手册

 

工程名称:

源头河北岸住宅楼1#-17#楼工程

建设单位:

青岛鑫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山东远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

监督工程师:

电话:

 

青岛市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使用说明

1、本手册按建筑工程项目标段填写,每项目标段配备一本手册,在施工过程中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负责保管,存放于施工现场办公室,申报竣工验收时,交土建监督员收存入竣工验收档案。

本手册主要为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程师对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过程中,对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资料管理等情况的记录。

2、监督工程师对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即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存入本手册相应位置,同时将检查信息登录《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汇总表》。

3、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工程巡查、拉网检查及专项检查等记录均应记入或存入本手册相应位置。

4、相关责任单位收到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罚款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后,应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交款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时存入本手册相应位置。

5、统一格式监督交底记录外的其他监督工作要求可采用手写的方式填写到空白处。

6、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汇总表“处理意见”栏应填写发出整改通知及处罚情况。

7、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纪要、设计方案、专项验收记录等。

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汇总表

序号

检查日期

检查人

处理意见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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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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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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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汇总表

序号

检查日期

检查人

处理意见

备注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1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源头河北岸住宅楼工程1#地块

质量监督登记日期

施工许可证签发日期

各栋号明细表

单位工程名称

面积/层数

开工日期

备注

1#楼

2#楼

3#楼

4#楼

5#楼

6#楼

7#楼

8#楼

9#楼

10#楼

11#楼

12#楼

13#楼

14#楼

15#楼

16#楼

17#楼

重大设计变更记录表

序号

部位

主要内容

审图机构批准日期

专业工程承发包情况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总承包单位

项目经理

发包单位

分包单位

施工资质

招投标手续

分包工程内容

发包

时间

分包单位负责人

甲方项目负责人

项目

总监

项目

经理

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项目总监:

监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项目经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盖章:

年月日

质监工程师意见:

 

年月日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一)

(结构部分)

工程名称

主持人

地点

时间

 

 

 

 

 

 

 

青岛出口加工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针对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监督。

一、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监督

对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按法定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内容包括:

建设程序、承发包行为、从业资质资格、工作质量等。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手续是否齐全;

2、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肢解工程、违规发包等行为;

3、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审查并取得审核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是否及时按有关规定重新送审;

4、是否有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5、是否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迫使承包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

6、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二)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是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质量检查的各类制度和原材料半成品等进场检验制度;

2、施工现场是否配置相关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3、是否编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程序审批,重要的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施工方案;

4、是否存在违规转包或分包的行为;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5、是否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并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6、是否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并进行交底,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查制度;

7、是否执行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联合验收制度;

8、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砂浆)等是否按规定在使用前执行检验制度,实施见证取样并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9、是否做好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检查验收纪录,记录是否及时、真实;

10、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否整理及时、真实、完整;

11、公司及项目部是否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12、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并认真处理。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是否建立专业人员配备齐全的项目监理班子;总监代表是否符合资格条件以及是否有总监签字的委托书;

2、是否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是否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并督促其实施;

3、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行监理,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书面记录是否齐全;

4、是否执行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砂浆)等进场联合验收制度;

5、是否执行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见证检验制度;

6、是否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7、是否及时整理监理相关资料,核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8、是否核查装饰及安装阶段各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

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对工程实体中涉及结构工程、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抽查,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一)监督检查办法:

对工程实体实施不同层次、不同模式的监督检查方法。

1、实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两级监督检查制度,即日常监督检查、站巡查小组巡查;

2、实行主体验收前抽查、竣工前检查制度;

3、实行年度工程质量拉网大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制度。

(二)施工技术资料监督:

抽查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地基处理检测报告与隐蔽验收纪录、主体结构检测报告与隐蔽验收纪录、工程基桩等重要专业工程的有关施工资料。

(三)工程实体监督重点:

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点(重点部位)与面(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重点监督抽查工程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工序。

地基与基础工程:

1、严格执行我市深基坑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控制原材料检验与验收、支护方案评审及支护结构施工、深基坑工程检测与监测等。

2、地基开挖至设计标高或持力层,有关单位进行地基验收;

3、在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不定期抽查;

4、检查现场混凝土、砂浆试块取样方式、留置数量、养护方法,见证取样送检情况;

5、检查地下防水混凝土工程的抗渗等级,防水材料的搭接长度,涂层厚度、粘结及边角处理情况;

6、监督地基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验收结果经质监站认可后,方可转入上部主体结构施工。

主体工程:

1、主体工程执行首层、顶层必检制度;

2、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不定期抽查。

重点抽查梁柱节点核心区、悬臂构件、抗震设防措施(拉结筋、抗震构造柱等),受力钢筋的数量、连接方式,构件安装的搁置长度、连接质量;砌体(填充墙)组砌、接槎,二次结构的混凝土构件质量;混凝土浇筑、养护、施工缝设置等;钢结构制作、安装、焊接质量,有关焊缝探伤等检测质量;

3、检查现场混凝土、砂浆试块取样方式、留置数量、养护方法,见证取样送检情况;

4、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委托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结构质量抽样检测;

5、工程实行主体验收前抽查;

6、监督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验收结果经质监站认可后,方可转入装饰及安装施工。

三、其它监督交底内容:

 

参加单位

会签

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其他参加会议代表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二)

(装饰部分)

工程名称

主持人

地点

时间

 

 

 

 

 

 

 

青岛出口加工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针对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装饰装修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监督。

一、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监督

(同主体部分)

二、装饰、屋面、防水、保温等工程质量监督

(一)装饰装修工程监督重点:

1、基本要求

(1)监督检查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格、招投标情况;

(2)监督执行样板必检制度:

装饰装修安装样板间(套、墙、层、区)应确定具体位置并设置标识(同一标段不少于一处),体现各工序、工种施工标准做法及成品效果;

(3)装饰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抽检,凡未经抽检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

(4)抽查外墙抹灰及保温、幕墙、门窗、护栏、内墙抹灰及腻子、楼地面、防水等的施工质量;

(5)抽查屋面(卫生间)蓄水试验、外墙(窗)淋水试验及相关记录;

(6)抽查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情况;

(7)大型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建设单位是否组织工程设计单位、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并将设计文件送审图机构审查。

2、实体监督要点内容:

(1)装饰装修工程

抹灰工程

①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润湿。

②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③外墙抹灰前,必须安排专人进行架眼、支模孔的封堵。

混凝土结构在抹灰施工前应凿毛或喷浆,填充墙与梁、柱交接处应按要求挂防裂网,防裂网与各类基层沿缝两侧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门窗工程

①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②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方式及固定点位置间距应符合有关规定。

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③门窗扇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推拉门窗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④框墙间及固定点处应使用发泡材料等填充剂填充密实,窗周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均匀、饱满。

⑤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符合各种材料的技术要求。

吊顶工程

①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②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木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③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大于300mm时,应增加吊杆。

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④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幕墙工程

①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

②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③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④幕墙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护栏设置

①距可踏面高度不足900mm的窗户必须设置护栏进行防护。

②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③护栏玻璃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

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安全玻璃使用

①门玻璃和固定门玻璃;②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③单块面积大于1.5m2窗玻璃;④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塑料窗;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其他落地窗;⑤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内天井中庭的栏板;⑥玻璃幕墙;⑦其他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参照《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玻璃设计与施工管理的通知》)。

(2)屋面及卫生间防水工程

屋面防水

①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②屋面工程完工后,应对细部构造、接缝、保护层等进行外观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淋水或蓄水检验。

③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

卫生间防水工程

①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②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③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④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外墙外保温工程

①外墙外保温工程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标准设计图集要求施工,不得随意变更保温设计做法。

②外墙外保温施工及其质量验收应在外墙脚手架支撑系统拆除之前完成,不得使用吊篮施工。

③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墙体表面必须进行整体找平处理。

保温板应采用满粘或条粘法粘贴,粘结面积不得小于80%,胶粘剂压实厚度应控制在3~5mm。

④洞口四角处的保温板应采用整块板切割成型,不得拼接。

洞口滴水应采用专用成品塑料滴水线条。

⑤外墙外保温系统锚固件的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首层墙面必须加铺一层加强耐碱玻纤网布。

⑥外墙窗洞周边、腰线、空调室外机搁板等热桥部位必须做保温处理。

3、施工技术资料监督

抽查涉及工程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装饰及安装工程使用功能检测与试运行记录、幕墙等重要专业工程的有关施工资料。

(二)竣工验收监督重点:

1、工程验收前,核实规划、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是否对工程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2、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组织形式、程序、人员资格、内容、执行标准及规范情况等进行监督;

3、对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进行评价并记录。

三、其它监督交底内容:

 

参加单位

会签

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其他参加会议代表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三)

(电气部分)

工程名称

主持人

地点

时间

 

 

 

 

 

 

 

青岛出口加工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针对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电气安装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监督。

一、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监督

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监督其在按法定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内容包括:

建设程序、资质等级、承发包行为、从业资格、工作质量等;

1、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及违法违规发包项目。

分包的专业安装内容,在保证其施工资质、承发包行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

2、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应到位;

3、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查制度,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4、安装工程必须坚持样板间(套、段、层、区)领路制度,样板完成后报监督员现场抽查;

5、严格工序管理。

在安装工程不同阶段(暗配管、防雷接地阶段;线盒、配电箱、桥架安装阶段;吊顶封闭前;设备、灯具安装阶段;调试阶段)进行监督抽查;

6、重大设计变更需经审图机构审核认可。

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一)材料、设备要求:

电气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进场检验需要重点控制下列内容:

1、电气管材、电缆桥架:

外观、标识、壁厚、防腐质量;

2、电线电缆:

外观、标识、绝缘层厚度、线芯直径;

3、配电箱:

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内配线、二次底版厚度、零排地排的设置;

4、开关插座:

电器间隙爬电距离、绝缘电阻、螺钉与软塑固定件旋合长度、塑料制品的阻燃性能;

5、灯具:

电子镇流器、成套灯具内部接线绝缘厚度、绝缘电阻;

6、抽样检测材料需经试验室检测合格,严禁未检测材料提前使用。

(二)安装监督过程控制重点:

1、基础、主体施工阶段重点抽查内容:

(1)电气配管的预留预埋质量;

(2)防雷接地网、引下线、等电位联结等施工质量;

(3)在施工主体工程二层前,通知监督员到现场抽查。

2、过程施工阶段重点抽查内容:

(1)穿线、接线、电气装置安装质量;

(2)配电箱柜、灯具、电动机等低压电气设备安装质量;

(3)电气竖井、配电室、控制室、设备机房等重要场所安装质量;

(4)天花综合管线布置安装质量;

(5)在安装工程样板间(套、段、层、区)完成后,通知监督员到现场抽查。

(6)吊顶封闭前通知监督员到现场抽查,未经检查的,严禁封闭吊顶。

4、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督抽查内容:

(1)强、弱电各专业系统的主要操作功能监督抽查;

(2)监督抽查各项整改意见的落实。

要求在竣前检查10日前完成。

(3)监督抽查各种施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要求在竣前检查10日前将资料报监督员检查。

三、技术资料核查

资料整理应完善和规范,内容真实,不得擅自涂改或变更其内容。

资料内容包括材料进场报验、隐蔽验收、试验记录、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安全)交底、电气试验等。

智能化部分参考新规范划分子分项(通讯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消防、安防、综合布线、智能化集成、环境)。

四、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一)行为监督:

1、建设单位须提供智能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及系统集成商的相应专业资质证明;

2、设计文件和施工图需完备,要求满足使用和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过程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和施工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二)过程控制:

1、严格控制产品、设备、材料、软件等进场验收制度。

2、落实隐蔽工程报验和验收制度。

3、重点抽查线路敷设、设备及弱电机房等安装质量。

4、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需监理旁站。

(三)系统测试

1、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图纸等文件及相关规范的规定,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质检机构批准后实施;

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的检测除满足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外,还应遵守相关执法部门检测规定;

3、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

4、综合布线工程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必须报我站进行安装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前检查。

五、其它监督交底内容:

 

参加单位

会签

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分包单位

其他参加会议代表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四)

(水暖部分)

工程名称

主持人

地点

时间

 

 

 

 

 

 

 

青岛出口加工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针对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水暖安装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监督。

现将质量监督内容和监督方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进行交底。

一、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监督

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监督其在按法定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内容包括:

建设程序、资质等级、承发包行为、从业资格、工作质量等。

1、各参建单位要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建设、监理、施工水暖专业人员应到位。

2、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及违法违规发包项目。

对于分包的专业安装内容,在保证其施工资质、承发包行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安装规范的要求。

建筑工程内的给排水、采暖、电气工程必须列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范围,并加强对供水、供热、供电等安装工程的工程质量管理。

3、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并进行交底,执行严格自检、互检、交接检查制度,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4、施工现场应坚持样板领路。

安装工程施工全面展开前,需先做出“样板”,经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共同验收,达到样板标准后,报监督员检查通过后,方可展开施工。

5、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通知监督人员进行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监督检查。

需检查的部位或工序包括:

样板间(套、区)安装工程隐蔽前、竣工收尾阶段等。

6、属重大变更的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批准后方可实施。

7、工程在申报竣前检查前,正式水、暖、电应到位。

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对建设工程实体的重要部位和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抽查,对使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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