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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区培训教案第五期2

通风区从业人员培训讲课

(2013年第5期)

 

 

授课教师:

单位:

通风区

时间:

2013年5月18日和5月22日

课时安排

班级

从业人员培训班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第五章主要内容

任课教师

时间

2013年4月17日

2013年4月21日

课时

4

课题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教学目的

使通风区全体职工进一步巩固防突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提高岗位技能和综合业务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

教学重点

局部“四位一体”

教学难点

局部“四位一体”中的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课程类型

巩固

教学方法

授课法

教学用具

教学过程

附后

小结

引言

瓦斯事故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组织广大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是预防瓦斯事故的重要基础工作。

下面我就这一个月来的学习情况及实际工作经验向各位领导、专家、老师、同学们作如下介绍,由于时间仓促,错漏之处难免,请提出宝贵意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五十六条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包括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

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五十七条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必须保留的预测超前距最小为2米。

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

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必须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第五十八条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压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揭煤作业必须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二)在与煤层保持最小法线距离5米(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并进行区域验证,施工队必须执行“先探后掘、探三掘一”的措施,并于打眼装药前,向采区、矿调度汇报探眼情况。

若探到煤层必须停止掘进;

(三)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四)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五)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石门距煤层法线距离2米时,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矿防突小组应认真对所采取的防突措施的消突效果进行分析,论证,并采用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确认消突后方可揭煤。

同时,将矿防突小组成员签字的消突评价报告送公司通风部备案。

(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

(七)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必须加强支护。

第六十条经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

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否则,必须采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

当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六十一条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必须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

第六十二条石门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第六十三条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和防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及时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第六十四条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若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六十五条各矿应针对各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并作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

在试验前和应用前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并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六十七条在主要采用敏感指标进行工作面预测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条件测定一些辅助指标(如瓦斯含量、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动态变化、声发射、电磁辐射、钻屑温度、煤体温度等),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前方地质构造,观察分析工作面揭露的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实现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多元信息综合预测和判断。

工作面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

(三)煤柱应力集中地段和采掘应力叠加的区域以及矿压显现和瓦斯涌出异常地带;

(四)工作面出现喷孔、响煤炮、顶钻等动力现象;

(五)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

(六)凡巷道开口或转向,没有安全屏障;

(七)II类煤厚度达0.5m及以上或III类煤(软分层)厚度达0.3m及以上时;

(八)煤层瓦斯涌出异常地段。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实施相关措施。

第六十八条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

(二)揭开煤层前的预测

1、采用综合指标法石门预测揭煤工作面预测突出危险性。

其操作程序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要求。

2、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1)石门揭煤工作面掘至突出煤层的法向距离:

倾斜、缓倾斜煤层不少于5m和2m分别进行一次预测;预测钻孔数量不少于5个,分别位于巷道的上部、中部、前方和两侧。

钻孔控制范围:

石门揭穿煤层部位的巷道断面前方不得小于2米,断面轮廓线不得小于5.0m;

岩石段可采用钻机或锚杆机打眼,见煤后立即停止钻进,改用电煤钻继续打穿煤层全厚,煤层段孔径为42mm,打钻速度应控制在1.0m/min左右。

(2)煤孔段每钻进1.0m测定一次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钻屑量(s)或每钻2m测定一次K1。

(3)临界值指标应根据本矿实测数据确定,尚未确定的矿井,暂按K1值不超过0.4,其它指标不超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表3的规定执行。

3、石门揭煤工作面掘至适当位置(距煤层法线距离最小5m以外),至少打3个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

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当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三)揭开煤层,直至进入煤层顶(底)板法线距离2米的突出危险性预测

1、揭开煤层,必须先施工顺层钻孔预测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1)钻孔数量不少于4个,孔径为42mm。

分别位于巷道的顶(底)板、前方和两侧。

钻孔控制范围:

巷道断面前方及两侧轮廓线外不少于3-5m。

(2)测试参数及判别指标与本《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相同。

2、揭穿煤层,必须经预测属于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才准继续掘进。

第六十九条煤巷掘进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

煤巷掘进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可采用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值指标法、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一)采用复合指标法、R值指标或钻屑指标法时,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

(二)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预报煤层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1、在煤层掘进工作面至少施工3(煤层厚度大于3米时,至少布置5个)个孔径为42mm,深度为8~10m的钻孔,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和钻屑量。

钻孔控制范围为巷道断面及巷道轮廓线外2-4米处。

2、钻屑瓦斯解析指标临界值各矿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尚未确定的矿井,钻屑瓦斯解析指标K1临界值按0.4mL/g•min1/2管理,其它临界值可参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3、其它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十条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对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所列的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

但应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5~10m,除此之外的各项操作等均与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相同。

判定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各指标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参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临界值。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七十一条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揭穿突出煤层的防突措施

(一)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并报通风部备案。

专项设计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3、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

4、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

5、工作面防突措施;

6、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

7、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

(二)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或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立井揭煤工作面可以选用前款规定中除水力冲孔以外的各项措施。

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须在采用了其他防突措施并检验有效后方可在揭开煤层前实施。

斜井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可参考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进行。

对所实施的防突措施都必须进行实际考察,得出符合本矿井实际条件的有关参数。

根据工作面岩层情况,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时要求揭煤工作面与突出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为:

预抽瓦斯、排放钻孔及水力冲孔均为5m,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为2m。

当井巷断面较大、岩石破碎程度较高时,还应适当加大距离。

(三)有条件时,石门应优先布置在已卸压的地带,避免布置在地质构造复杂和破坏地带,也可以利用已有的煤层巷道先掘出石门揭煤地点的煤巷,然后掘石门与之贯通。

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出的巷道贯通时,该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并保持正常通风。

(四)石门揭煤工作面掘至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不少于10m,至少施工2个穿透煤层全厚进入顶(底)板不少于0.5m的地质钻孔,如遇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垂距20m之前,必须在石门断面轮廓线外5m范围的煤层内布置一定数量的钻孔并以探明煤层赋存、瓦斯状况等。

地质钻孔的钻孔资料必须能确切反映出煤层厚度、煤层层间距离、顶底板岩性及地质构造特征等,施工完地质孔,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地测部门负责收集钻孔参数并详细收集煤层资料等,整理分析后形成正式资料报矿总工程师,送通风、技术、调度、施工区(队)等有关部门。

2、在施工现场及矿调度室各挂一份钻孔剖面图,由施工队技术人员和矿调度室每天填绘形象进度及探眼情况。

(五)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后,若预测仍有突出危险,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等局部防突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

2、钻孔的控制范围是:

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

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

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轮廓线外至少3m。

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但不能大于2米。

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钻孔应当尽可能穿透煤层全厚。

当不能一次打穿煤层全厚时,可分段施工,但第一次实施的钻孔穿煤长度不得小于15m,且进入煤层掘进时,必须至少留有5m的超前距离(掘进到煤层顶或底板时不在此限)。

3、抽(排)放钻孔设计必须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抽(排)放瓦斯资料。

(六)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后,若预测仍有突出危险,采用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等局部防突措施时,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要求。

第七十二条煤巷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

(一)每个煤巷掘进施工前必须由总工程师编制独立的专项防突设计,并报通风部备案,专项设计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煤层、瓦斯、地质构造、煤层埋深及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3、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以及预测、效果检验钻孔布置等;

4、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

5、安全防护措施;

6、组织管理措施。

矿井各煤层采用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各种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和参数等都要经实际考察确定。

(二)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优先选用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超前排放钻孔)防突措施。

如果采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或其他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必须经试验考察确认防突效果有效后方可使用。

前探支架措施须配合其他措施一起使用。

下山掘进时,不得选用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措施。

倾角8°以上的上山掘进工作面不得选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措施。

(三)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设计要求实施时,必须打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用直径为42~75mm的钻孔抽(排)放瓦斯。

若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按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

(四)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1)瓦斯地质图上标明的严重突出危险地段(带);

(2)煤层松软、增厚或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地段(如响煤炮、打钻时喷孔等);

(3)在未受卸压保护的煤层内掘进巷道时出现预测指标超限地带。

2、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

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

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

3、钻孔在工作面前必须保证5米以上的超前距离。

4、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

预抽钻孔或超前排放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但不得超过1米。

5、钻孔直径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确定,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75mm的钻孔。

若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

6、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

7、钻孔施工前,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煤壁。

8、超前钻孔由通风防突部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其具体要求是:

(1)施工前,由技术人员现场标定钻孔参数,施工人员严格按要求施工;

(2)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将孔深、施工中出现的喷孔、卡钻等异常情况认真详细作好记录;

(3)施工完毕,防突技术人员要及时测定钻孔的实际参数,并填绘于防突动态跟踪管理图上;

(4)针对实际布孔情况,对“空档”部位采取补充措施,保证工作面前方煤体不留“孤岛”,做到均匀卸压。

(5)在地质构造及其影响带,需探明煤层赋存状况时,探眼布置和资料收集、整理由地质人员负责。

(五)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防突措施时,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相关要求。

第七十三条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

(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由总工程师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并报通风部备案。

专项设计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煤层、瓦斯、地质构造、煤层埋深及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3、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以及预测、效果检验钻孔布置等;

4、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

5、安全防护措施;

6、组织管理措施。

矿井各煤层采用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各种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和参数等都要经实际考察确定。

(二)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可采用超前预抽、顺层抽放、顺层排放、注水湿润煤体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三)采煤工作面采顺层排放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措施孔的孔径为75-120mm,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但不能大于2米。

2、适用于煤层透气性较好、有自喷能力、煤层松软的回采工作面,它是沿工作面布置排放瓦斯钻孔。

如遇地质构造带,钻孔直径可先用42mm的钻孔。

(四)采用松动爆破防突措施时,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要求。

(五)采用煤体注水防突措施,沿工作面每隔2~3m打一个深度不小于3m的注水孔;向煤体注水的注水压力不得低于8MPa,一般为13~15MPa。

注水时,发现水由煤壁或相邻注水钻孔中流出时,即可停止注水。

有条件时,也可利用其它钻孔对煤体注水。

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七十四条在实施钻孔法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检验钻孔应当布置于所在部位防突措施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置,并远离周围的各类防突措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各防突措施钻孔保持等距离。

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带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验钻孔。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首先分析、检查钻孔的实际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二)检查所实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和满足有关的规章、标准等,并了解、收集工作面及实施措施的相关情况、突出预兆等(包括喷孔、卡钻等),作为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的内容之一,用于综合分析、判断;

(三)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

第七十五条对石门和其他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选择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但所有用钻孔方式检验的方法中检验孔数均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

钻孔控制范围同本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如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反之,判定为措施无效。

第七十六条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应当选择本规定第七十四条所列的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孔应当不少于3个(煤层厚度大于3米时,不少于5个),深度必须小于防突措施钻孔,钻孔控制范围同本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如果煤巷掘进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

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向巷道掘进方向的投影长度(简称投影孔深)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见本规定第六十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掘进。

当检验孔的投影孔深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至少2m检验孔投影孔深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掘进作业。

第七十七条对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应当参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和指标实施。

但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必须小于防突措施钻孔。

如果采煤工作面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

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深度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见本规定第六十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回采。

当检验孔的深度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2m检验孔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回采作业。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设施的施工及安全装备的配置

第七十八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七十九条每个采区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采区避难所,避难所的设置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要求。

第八十条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反向风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二)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必须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

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风门施工在支护完好、围岩坚固、无积水、无拐弯的平巷内,风门的施工质量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的要求。

(三)反向风门必须上铁板,铁板要掩盖门板,距门边不大于10mm。

铁板厚度不小于2mm,每块铁板用不少于四颗螺栓与门板联接,再用铁钉钉牢。

(四)每道反向门都必须有牢固的底坎。

不过车的风门,其底坎要求在反向风门关闭后能将其抵牢;过车风门的底坎高度以不影响通车为限,若其反向风门关闭后不能与底坎接触时,由施工队的班长在每次放炮前负责关闭反向风门并用料石或木料等物在底坎与反向风门之间垫好,使反向风门受突出压力时底边有较强的承压能力,反向风门靠迎头面应加挡风帘。

(五)风筒、溜子孔、调节风窗、水沟必须设置防逆止装置或逆止门。

第八十一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

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设及避难所的设置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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