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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沁煤发23号

 

长沁煤发〔2014〕23号

山西长沁煤焦有限公司

关于下达《〈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

通知

各企业、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超前落实和分解安全管理重要事项的日常管控责任,实行安全责任的事前追究,以切实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根据集团《关于重新修订(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晋沁能发〔2013〕405号)精神,并结合公司当前安全管理实际,经公司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了《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现随文下达。

各单位接知后,要求各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门的会议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并从2014年3月16日起严格遵照执行。

同时,废止原长沁煤发〔2013〕130号《关于明确煤矿安全重要事项超前管控责任的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山西长沁煤焦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0日

 

抄送: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会及各级领导

长沁公司综合办公室2014年3月10日印发

山西长沁煤焦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工作,超前将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加以管控。

根据集团《关于重新修订(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晋沁能发〔2013〕405号)精神,并经公司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各级、各部门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职责,依照本规定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按规定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公司安全处负责定期或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各企业生产、生活等安全管理的有关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部分工伤事故等级鉴定

第五条为便于对各企业安全指标的有效控制,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考核,对各企业发生的各类工伤事故分为以下三种类型进行责任追究及考核;

1.死亡事故:

指实际发生的各类死亡事故,按国家相关规定、集团及公司相关考核规定执行。

2.三人以上未遂事故:

按集团及公司内部关于三人以上未遂事故的相关规定执行。

(1)指实际发生的三人以上(含三人)、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2)指可能造成三人以上(含三人)人身伤害的各类事故。

3.公司内部考核用的工伤等级划分:

共分为七级(只用于

对公司各企业经济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考核,不作为对受伤员工的实际工伤等级认定)。

(1)根据事故性质及可能的危害程度,实际上未发生死亡事故,但事故性质是可能造成死亡的,按视同死亡考核,则可认定为“一级”;

(2)经医疗机构诊断认定为重伤的,根据其性质严重及危害程度,被确实认定为重伤的可认定为“二级”;

(3)经医疗机构诊断虽不是重伤,但根据其性质严重及危害程度,凡是有可能造成重伤的,可认定为“三级”;

(4)经医疗机构诊断认定为重伤的,但其性质较轻或非生产性伤害,可认定为“四级”;

(5)经医疗机构诊断认定为轻伤的,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及危害程度,被确实认定为轻伤的,可认定为“五级”;

(6)经医疗机构诊断认定为轻微伤的,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及危害程度,凡有可能造成轻伤的,可认定为“六级”;

(7)经医疗机构诊断认定为轻微伤的,根据其性质较轻或非生产性伤害的,可认定为“七级”。

第三部分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煤矿及机修中心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必须在20分钟内汇报本企业调度室,由调度室接知人员即时汇报本企业负责人。

第七条各煤矿及机修中心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以内必须报告公司生产调度室,同时报告集团总调度室、安全监察部。

并在8小时以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附件一)传报公司综合办公室、生产调度室、安全处、集团总调度室、集团安全监察部。

第八条公司生产调度室在接到事故单位上报的事故后,应立即汇报公司相关领导,同时报集团安全监察部、总调度室,并通知公司安全处及相关专业处室,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与防范措施。

第九条公司综合办公室、生产调度室、安全处在工伤事故发生3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周)内,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等重新确定事故等级认定,提出认定意见,填写《事故等级鉴定结果报告单》(附件二),报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将最终鉴定结果报送公司企业管理处、集团安全监察部,并作为对事故单位的考核依据。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发生四级以下的各类工伤事故、机修中心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下的各类工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调查落实,同时邀请公司安全处派人参与调查。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发生一级(含一级)以上事故及三人以上未遂事故、机修中心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事故的事故调查处理按集团规定执行。

煤矿企业发生二级(含二级)以下、四级(含四级)以上的各类工伤事故、机修中心发生三级以下六级以上事故时,事故调查由公司安全处负责组织公司相关专业处室负责人调查,并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邀请集团安全监察部派人参与调查,但调查结论最终以公司调查通报(报告)为准。

第十三条各煤矿、机修中心事故调查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公司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调查结论以事故单位事故调查通报(报告)为准。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通报(报告)必须包括: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4.事故原因分析;

5.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对应的防范措施;

6.相关责任追究等。

第四部分事故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处罚事故煤矿矿长150000元,另按照矿长处罚金额的20%对事故单位三总监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一个矿井全年发生2人次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2人的,处罚事故煤矿矿长30万元,予以撤职处分,并取消其当年一切奖金及当月除基本工资外的其它全部工资。

另按照矿长处罚金额的20%对事故单位三总监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发生一次3人及以上事故的,对事故煤矿矿长除按上述第十六条的处罚标准予以处罚外,另对事故单位三总监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责任大小予以撤职、降职、降级等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发生各类工伤事故后,根据事故等级,发生一级事故的,对事故煤矿矿长经济处罚30000元,同时对事故煤矿集体经济处罚50000元;发生二级事故的,对事故煤矿矿长经济处罚5000元,同时对事故煤矿集体经济处罚20000元;发生三级事故的,对事故煤矿矿长经济处罚3000元,同时对事故煤矿集体经济处罚10000元;发生四级事故的,对事故煤矿矿长经济处罚2000元,同时对事故煤矿集体经济处罚5000元;发生五级事故的,对事故煤矿矿长经济处罚500元,同时对事故煤矿集体经济处罚3000元。

第十九条机修中心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处罚机修中心主任50000元,并予以撤职处分,同时对机修中心集体经济处罚10000元。

第二十条机修中心发生各类工伤事故后,根据事故等级,发生一级事故的,对主任经济处罚10000元;发生二级事故的,对主任经济处罚5000元;发生三级事故的,对主任经济处罚3000元;发生四级事故的,对主任经济处罚2000元;发生五级事故的,对主任经济处罚1000元。

同时根据每起事故等级,对机修中心承担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实际负责人按照对机修中心主任处罚金额的20%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发生五级(含五级)以下、机修中心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下事故的,由事故单位负责调查处理,但必须在3日内将事故调查结果上报安全处备案,否则,每超一天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予以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凡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在责任追究时要根据事故发生性质、专业等,按照“责任举证倒置”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公司相关职能处室及其监管领导按事故调查通报予以相应的追究与惩处。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各类事故,企业隐瞒不报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上述事故责任追究指生产性事故,非生产性事故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事前责任追究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具体明确了事前责任追究考核项目的责任单位、煤矿(机修中心)相关责任人以及处罚标准(具体见附件三、附件四)。

要求公司各处室必须对照事前责任追究所负责项目,认真履职,严格查处,对于主动查获并及时上报所负责项目的隐患问题,将不予追究考核,如若被上级单位和部门或公司其他单位查获出现所负责项目的隐患问题,将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按照集团《安全监察规定》中对主管领导“处罚标准”的10%进行惩处(后附《处罚兑现表》附件五)。

第二十六条对上述进行责任追究或处罚的处室,如能提供其对处罚事项已履行过查、报职责的,而且书面记录有2次以上的,可在处罚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执行。

第二十七条每发生一次附件三、附件四中的事前责任追究事项,除对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按附件明确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外,同时还要对发生煤矿、机修中心集体按对本单位负责人(矿长或主任)处罚金额的1.5倍予以处罚(不包括公司已处罚的人员)。

涉及对本单位其他相关人员的处罚由各单位负责酌情处罚,并报公司安全处、企业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煤矿企业1个月内发生第3次、机修中心一个月内发生第2次事前责任追究事项时,则发生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除在执行事前责任追究考核外,还要主动接受公司总经理的诫勉谈话。

年度内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累计诫勉谈话两次,则予以其记大过一次。

第二十九条在发生各类事前责任追究事项时,如设有专职业务主管领导的(如通风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在对煤矿矿长、机修中心主任按附件三、附件四的规定进行处罚后,要先参照对三总监的处罚标准予以专职业务主管领导进行处罚,另对三总监根据责任大小酌情处罚。

第六部分三人以上未遂事故责任追究及考核

第三十条根据各处室职能和各煤矿、中心管理实际,具体明确了三人以上未遂事故责任追究考核办法(具体见附件六、附件七)。

第三十一条若发生三人以上未遂事故,将根据事故发生性质(如:

火工品类的由安全处负责,顶帮类和通风瓦斯类的由技术处负责、机电类由机电处负责、调度类由调度室负责等)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按照集团《安全监察规定》中主管领导“处罚标准”的10%进行惩处。

涉及对煤矿、中心责任人的处罚按附表中处罚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对积极查处极有可能发生三人以上事故的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或避免发生三人以上事故的人员,经安全处核实并报公司领导同意后,将予以10000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奖励。

第七部分隐患责任追究及考核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重大隐患认定具体条款后附(附件八);机修中心重大隐患认定具体条款后附(附件九);一般隐患认定具体条款后附(附件十)。

第三十四条重大隐患除第五十七条已执行事前责任追究的,上级部门、集团、公司每查处一项次(上级部门、集团查处重大隐患按照下达文书为准;公司查处重大隐患以公司隐患整改指令书下达,以公司安全总监签字为准)予以责任单位负责人300元的经济处罚,予以责任单位集体500元的经济处罚,每月月底由安全处汇总,并提出意见,经公司安全总监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转公司综合办公室、企业管理处兑现考核。

第三十五条一般隐患按照公司隐患整改指令书下达隐患条款(以安全处负责人签字为准),严格对照附件九中隐患惩处标准,每月月底由安全处汇总,并提出意见,经公司安全总监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转公司综合办公室、企业管理处兑现考核。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对各单位下达的隐患整改事项,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隐患管理程序的通知》(长沁煤发〔2013〕94号)文件执行,但隐患反馈标准按集团要求执行,具体为:

1.已整改。

(说明整改的措施及结果、、、)

2.未整改。

(说明未整改的理由、、、)

3.无法整改。

(说明无法整改的理由、、、)

第八部分“三违”责任追究及考核

第三十七条具体“三违”认定按照公司《关于制定“三违”界定标准的相关规定(试行)》(长沁煤发〔2013〕127号)文件执行,涉及具体的惩处标准按附件十一执行。

第三十八条上级部门、集团、公司每查处一次“三违”(主要指煤矿(中心)管理人员“三违”、队组干部“三违”(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班长)、车间管理干部“三违”(车间主任、副主任、技术员、班长)、特殊工种人员“三违”等),予以“三违”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每例∕50元的经济处罚。

对“三违”人员所在单位集体的处罚按附件十一载明的标准进行处罚。

每查处违反集团、公司制定的各类“严禁、必须”条款作业或操作的,予以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的经济处罚,每月月底由公司安全处提出意见,转公司综合办公室、企业管理处兑现考核。

第九部分申诉

第三十九条对上述处理、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处理、处罚的手续或通知到达本企业(本部门)之日起7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申诉,由总经理予以裁定。

第十部分附则

第四十条公司鼓励各级人员积极查处隐患问题,对于积极查处并主动上报(特别是非本职范围内的)事前责任追究事项和重大隐患问题的人员,经安全处核实后将予以100-1000元的经济奖励,特殊情况的,还将视情予以特别重大奖励。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级检查人员在查到事前责任追究事项和重大隐患问题时,必须在《公司隐患排查整改通知书》中所查条款后标注清楚,如:

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中事前责任追究第××条,需进行责任追究;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中重大隐患第××条,需按重大隐患处理。

否则,未明确标注的,将不予追究。

第四十二条公司以往发生过的同类人身伤害事故及集团、公司传达过的事故案例类型或进行过风险提示的,如再次发生时要从重、从严处罚。

第四十三条根据各类事故的性质及影响,必要时公司也可直接追究到基层一线,涉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的性质、责任大小予以责任追究及处罚,但应以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作为基数予以执行。

第四十四条上述各类责任追究,由安全处负责按照责任追究标准监督执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追究由责任单位调查、酌情处理,但必须报公司安全处备案,同时要遵守对同一人不执行二次处罚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要求各煤矿、机修中心要根据公司上述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运行实际,进一步分解落实相关责任追究和考核办法,公司安全处负责督办落实此项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未述事项,按原有关规定执行,若原有关规定同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若本规定及原有关规定均未述明有关事项,则根据事实实际,由公司安全总监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核后执行(或按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全处负责解释,从2014年3月16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另行文补充完善。

附件:

1.工伤事故报告单

2.事故等级鉴定结果报告单

3.煤矿企业事前责任追究办法

4.机修中心事前责任追究办法

5.月度责任追究及处罚兑现单

6.煤矿企业三人以上未遂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7.机修中心三人以上未遂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8.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

9.机修中心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10.一般隐患认定办法

11.“三违”认定及惩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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