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的公益服务故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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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公益服务故事
我和我的公益服务故事
黄艳1
“误打误撞”成为一名公益律师
2008年6月,我毕业离开了美丽的校园,回到家乡宁夏辗转寻找自己满意的工作,在经历了两次失败的公务员考试之后,学法律出身的我只好找律师事务所先安顿自己,这么说是因为我打心里排斥律师这个职业,一直以来,我都认为律师一定得是口齿伶俐、口若悬河,还得有很强的人际交往能力,而且认为律师是一个只重赚钱的职业。
而我一直是个内向不爱说话的人,我认定自己不适合做律师,但为了尽快开始工作,我还是决定先找家律师事务所。
在走访了银川市大部分律所之后,我最终到了银川市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当时所里的雷主任在和我简单谈话后,就说“先安排你到我们所的农民工维权工作站锻炼一段时间吧”。
到工作站大概三个月后,我又到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参观学习十余天,到那时我才真正弄清楚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我所从事的是什么工作。
原来这是经中华全国律协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发起,依托于银川市新中元律师事务所成立的专门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公益机构,我这时才知道,自己似乎“误打误撞”成为了一名公益律师。
至2009年8月,经所在机构推荐,我加入CCCLE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成为了一名志愿者。
到如今,自己作为志愿者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已满一年,当我提笔写这篇文章时,我真不知道该从何说起,工作以来,看多了弱势群体的辛酸困苦,我觉得自己的心已经麻木,我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人,并没有多么高的认识和觉悟,在工作的最初一年里,我时时刻刻在想打退堂鼓。
工作站的办公室是一间只有35平米大的房间,四个人共用一间,平时办公、接待当事人都是在这一间小屋里,办公环境是比较简陋的。
每到十一月、十二月农民工干完活拿不上工资的时候,这间小小的办公室里就挤满了前来寻求帮助的农民工,有时连楼道都挤满了人。
干了几个月的活拿不上工资,来到工作站求助的农民工有些食宿都没着落,很多都衣衫不洁、头发蓬乱,甚至几个月没洗澡,等解答处理完人走后,办公室就弥漫着很难闻的气味,夏天可以开窗户通风还好一点,冬天房间内暖气不热,外面寒风凛冽,我们也只好开大窗户通风。
事务所里其他人经过我们这间办公室时都说这么污浊的空气,不知道你们在里面怎么呆得住?
我是有点洁癖的人,要是换个场景和身份我可能会嫌恶,但是坐在这里身为一名公益律师,当倾听他们的遭遇后,你没法对他们露出一丝嫌恶,因为我到过建筑工地,亲眼目睹了他们工作生活的环境是多么的恶劣。
在他们来到工作站求助前,已经受到了无数的白眼、冷漠甚至呵斥,我们的耐心倾听都已让他们感激万分,面对他们我只有同情和为他们解决问题的热切心情。
在刚开始工作的几个月里,我坐在办公桌前,每每有当事人来咨询时,往办公室里扫视一遍,他们会直接奔年纪大的律师那里咨询,甚至有一回我坐在办公室,有当事人在门口探了一下头说“怎么就一个小丫头”就走了,可能是我面相显小的缘故。
这种情况让我很有挫败感,后来通过观察,我发现年龄并不是问题,最重要是要用自己的专业和经验去说服当事人,才能取得他们的信任。
2008年11月,我接待了一起农民工群体性欠薪案件,付某等20余名农民工在宁夏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中干活,完工后被拖欠工资20余万元,因为该建筑公司不给包工头支付工程款,导致包工头也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为要回工资,20余名工人集体到银川市信访局上访,工人们直接打电话请求我们作为律师到信访局参与解决,工人们情绪激动,现场七嘴八舌很混乱。
那时我刚工作几个月,说实话这样的场面我根本不曾遭遇过,这种群体性事件还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我告诉他们上访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并给他们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说明我们工作站的性质并表示我们会帮助他们依法要回应得的工资,工人们的情绪渐渐平稳下来,当时几位工人对我说:
“黄律师,我们听你的,请你帮助我们。
”他们的年纪比我大很多,看到他们用那么信任的目光和话语拜托我一个小黄毛丫头时,我的胆怯和退缩没有了,为了这份信任,我必须努力。
随后,在证据缺乏的情况下,我找到信访、劳动监察等部门,调取到了包工头和建筑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及结算单,为案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找到了重要证据。
就在我们为工人们准备好材料准备立案时,包工头和建筑公司得知工人要起诉他们的消息后,主动支付了大部分工资并承诺后续将全部付清,工人们高高兴兴拿着钱各自回老家了,我也为参与化解一起群体性纠纷感到高兴。
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记得上大学时,有一回与同学在街上边走边吃栗子,我们是将栗子壳随手装进塑料袋里的,但还是有小片的栗子壳掉在了地上,这时不知从哪里忽然冒出一个戴红袖章的人,说我们破坏卫生要罚款20元,同学质问那人罚款的依据是什么、有没有权利罚款?
争执中,我说了一句:
“算了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给他钱我们走。
”同学听了,严肃地看着我说:
“我们是学法律的,如果连自己的权益都不能维护的话,将来如何维护他人的权益。
”这话让我一怔,此后几年的时间里,我一直记得这句话。
到现在我自己真的做律师了,虽然自己吃亏时我也许并不计较过多,但对待受援人的权益不能有任何退让妥协。
2009年11月9日,我接到了一个咨询电话,一个名叫党某的盲人打电话求助说自己被一盲人按摩店拖欠工资5000余元,经询问后发现党某手中没有任何证据,我建议他自己先收集一点证据。
在知道他是盲人后,我就很惦记这个事情,我都难以想象一个盲人是如何获知我们的咨询电话、又是如何拨通这个电话的。
11月11日,我打电话询问党某收集证据的情况,他说按摩店老板答应结算后给他付工资。
2009年11月19日,在等待了一周之后,我打电话一问,按摩店老板仍然没给他结算工资,于是我们工作站正式受理了这一案件。
考虑到党某是盲人,做什么事情都很不方便,最好能通过协商解决这件事情。
当天下午,我到盲人按摩店调查了解,通过询问党某本人和按摩店的营业员,得知按摩店和党某是按照营业额提成计算工资,营业额的60%归按摩店、40%为按摩师工资。
党某自2009年5月至11月的工资按摩店都拖欠未予发放,每月的收入情况都由按摩店的营业员帮他记录在一个小本子上,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
在我和按摩店老板谈话的过程中,店老板百般狡辩,说账本不在无法核算工资,也不认可党某记录的工资数额,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协商,店老板答应一周后结算工资。
2009年11月23日,银川下了大雪,天气正冷,我再次来到盲人按摩店,按摩店老板拿来了自己的账本,但拒绝给我们看,按照各自的记账本核对,数额基本都对的上,按摩店共欠党某工资5333元。
但核对出了准确数额后,店老板又说自己店里年底资金紧张,还借口党某工作期间有失误要扣钱。
这时我愤怒了,我对店老板说,你自己也是身有残疾的人,应该最能理解残疾人的不易,党某凭劳动应得的报酬我们一分钱都不会放弃,这是对劳动付出的基本尊重。
经过三个小时的艰难协商,最终店老板答应把5333元分两批给党某。
2009年12月29日,党某收到了全部的被拖欠工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在工作期间,我参与过几起案件的调解或协商,每一次调解或协商,都会遇到难缠的当事人,谈判的过程有时艰难曲折,但只要有协商解决的希望我都会耐心为农民工争取最大的利益,有时我甚至认为,恐怕为了自己的事情我都不会这么认真、锲而不舍。
我想这是因为这份职业赋予我一种责任感,这种责任感不由得我懈怠,我们的努力每多一分,就可能为受援人争取多一分的权益。
通过党某这个案件,我也对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有了一点点了解,尽管不幸,但他们顽强生活着,自强自立并且更懂得感恩。
到现在,我还常常会收到党某的祝福短信,帮助他人所获得的快乐有时是金钱无法比拟的。
为了贫弱者不再哭泣
2009年11月,我接待了一位年轻的妇女李某,她的哥哥受雇给人安装门头铜字时,从约两米高的梯子上摔下受伤,导致不完全截瘫,雇主逃避责任不给赔偿,而伤者还需大量医疗费用,一家人没有收入来源,几乎陷入绝境。
她在来我这之前已经找过律师咨询,律师告诉她要打官司必须先做伤残等级鉴定,而伤残等级鉴定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鉴定委托书,她告诉我该律师仅出具鉴定委托书就要向她收取2000元的费用。
她哭着对我说他们根本出不起这笔钱。
鉴定委托书不过是一张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纸,居然如此高的收费,让本就贫困的人无力负担,这让他们连接近司法程序的机会都没有。
当时我立刻为她出具了委托鉴定的介绍信。
在鉴定结论作出后,我正式给他们办理了援助手续。
在立案时,三千多元的诉讼费又成了摆在面前的问题,我让当事人从甘肃老家开具到了经济困难证明,向法院申请了减免诉讼费,法院很快就决定准予当事人缓交全部诉讼费,解决了一大难题。
然而立案后案子进展并不顺利,经过了三次以上的调查取证、三次开庭审理。
临近春节时,李某他们要回甘肃老家,正好银川市律师协会举办一个困难受援人的捐助活动,困难的受援人可以收到400元的捐助。
我就给李某报了名。
400元真是微不足道,但他们仍是谢了又谢,不管怎么样,这笔捐助以及我们的法律援助至少会让他们感到这社会并不是那么冷漠,未来还有希望!
不问成败、只问心无愧
2009年7月,一个年轻的女孩来所里咨询,她当时直接先找的是所里比较出名的一位老律师,但是那位律师很忙,而且认为这个案子基本没把握胜诉,于是就让我办理,经交谈,我了解了案件的情况。
女孩的父亲李某是一个非常老实本分的人,自从自家的耕地被征用后,他没地可种,没了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2007年2月,在他人介绍下,李某进入了宁夏某公司开发建设的陵园工作,主要是负责陵园园区的清洁和拉土下葬工作,这里工作辛苦、工资不高,公司也不给办理社保、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很多人都嫌工资低不干了,但李某一直任劳任怨地坚持着。
2008年7月16日,陵园规模逐步扩大,而人手却越来越少,于是陵园方面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将陵园的清洁和拉土下葬工作承包给了他,名为承包,可李某干的活还是和以前一样,只不过以前是按月领工资,现在是按年领取“承包费”。
2009年3月20日下午,一场车祸彻底改变了李某的生活。
那天下班时,关心他的妻子特地骑摩托车来陵园接他,他们骑车刚出陵园路口上了公路,怎知噩运就在此刻降临,一辆高速驶过的大货车将他们撞倒,妻子当场死亡,李某也身受重伤落下了残疾,原本健康能干的一个人,一下子生活无法自理,精神状况也大不如前,李某没法继续工作挣钱养家了,自己治疗还需要一大笔费用,可膝下三个儿女中两个都还在上学,大女儿为了照顾父亲也辞去了工作,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陷入了困境。
李某也曾想过找公司方面解决问题,但公司态度冷漠根本不愿管他,他只好诉诸法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之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李某据此向银川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局不予受理,要求李某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这又难住了李某,这可怎么办呢?
了解清楚案件情况后,我也觉得这个案子办理难度很大,胜诉的希望比较小。
但是因种种原因,李某无法从交通肇事方获得赔偿,如果不申请劳动仲裁他就完全没有希望,申请劳动仲裁至少还有一线希望。
因此我想哪怕只有一线希望,我们也要竭力争取。
受理案件后,我查阅了很多类似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最终找到了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和1992年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给四川省劳动厅的复函》。
找到了法律依据,再需要的就是证据了。
我发现李炳文手里的证据只有公司当初给他办的宁夏银行工资存折一份、承包协议书一份。
因为李炳文提供的工资存折上反映不出发款单位,为防止对方在开庭时拒不承认,2009年8月12日,我到该公司的开户行宁夏银行新市区支行调查取证,希望银行能出具证明,证明该存折上的工资确实是由该公司打入的,但银行以保密为由拒绝出具,后来我又向贺兰县仲裁委提出请求,但仲裁委答复说他们也无权调取。
无法调取到银行证明,我又着手寻找证人。
2009年8月14日,我到贺兰县洪广镇调查取证。
这个小镇比较偏僻,我和李某的女儿一起步行了几公里,先到陵园,查看了陵园的实地情况,找到了该陵园的一名保安,给他做了调查笔录,该保安证明李某在2008年7月之前就在陵园工作。
随后又对曾经与李某一起在陵园工作一名工作人员调查了解,他证明李某自2007年2月就进入陵园工作。
最后我到李某家中调查,发现这个家庭真的可以用家徒四壁来形容了,我更加觉得一定要为他们讨回公道。
2009年8月26日,该案在贺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
公司方面只派了代理律师到庭,庭审调查中,对于仲裁员提出的关键问题比如“李某与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前有没有在陵园工作;在签订协议前,公司有没有给李某发过工资”这些问题,该律师都回答说不清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待遇,在本案中,认定李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就成了关键。
只有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接下来才能继续进行工伤认定。
李某提供了工资存折、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李某在2007年2月就进入陵园工作,其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7月16日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并不能改变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本质。
公司实行内部承包经营,只是转换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李某履行内部承包协议的过程仍然是他作为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李某履行承包协议所取得的承包费,也不过是按照他的劳动量应得的劳动报酬。
李某所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李某还是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以上种种,完全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
李某已经提供相关证据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至于工资存折上的钱是否来源于该公司这一证明,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应当由该公司来提供。
仲裁委在庭审后要求该公司提供李某的工资发放记录,该公司并未提供,仲裁庭本应按照法律规定裁决由该公司承担不利后果,但仲裁委却没有这样做,而是裁决驳回李某要求确认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
对于仲裁委的错误裁决,我们决定继续起诉,我给李某准备好了起诉所需的各种材料,案件立案后,我也继续投入地做着开庭的准备工作,然而就在开庭前一天,李某的女儿告诉我说,他们有一个在政府工作的亲戚为他重新委托了律师,因为他们认为这个律师更有“关系、门路”。
听到这样的理由,我感到很难过,也很遗憾这个案件不能办到底,我一直是坚信如果坚持到底我们还是会赢得胜利的。
当然,我很能理解当事人的那种想法,我也不会抱怨沮丧,过后总会思考:
在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我到底欠缺在哪里?
不管怎么样,为这个案子我确实尽心尽力了,至少问心无愧。
执业一年多来,我办理的案件有近60余件,常有人问我说,你办理的案件胜诉率是多少?
我开玩笑说是90%,因为职业经验毕竟有限,我办理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案件,胜诉理所当然,胜诉的喜悦会转瞬即逝,唯有失败的案子会给我磨练,让我有深刻的记忆。
在工作的过程中,不仅仅有当事人在获得帮助后的感谢,也会有一些误解,不论是感谢还是误解,我都已经学会用一种平常心对待,不去计较个人成败得失,因为我觉得,办理案件是我们的本职工作,不应当抱着一种施恩者的心态来对待受援人,这样,心里就会平衡很多,当看到那些面临困难的受援人时,我们仍然会义无反顾。
这一年来,我受到了指导律师细致耐心的指导,更有接收机构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及CCCLE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组的完善的培训,我相信这是在其他商业律师事务所无法获取的宝贵资源。
一年的公益律师工作不仅使我个人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也带给我心灵的洗礼。
在我所接触到的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及CCCLE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的领导者和工作人员中,他们有的放弃了待遇优厚的工作,为公益事业无私地贡献着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他们有着悲天悯人的情怀、对社会问题和弱势群体有热切的关注和深刻的思考,更是将这种关注和思考付诸于实践,我由衷地敬佩他们,并为自己成为CCCLE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中的一员感到自豪。
2010年2月6日,经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申报和推荐,我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授予“2009年度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
对于这样的荣誉,我诚惶诚恐,自知是担当不起的,这个奖项实质最多只能称作“优秀青年律师”。
我所做的微不足道,但它是对我的一种鼓励、鞭策,我将向着这个目标继续努力奋斗!
案例
李某诉王某、丑某某及宁夏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
2009年4月,宁夏某公司找到王某为该公司的门面房安装铜字。
王某揽到业务后,又雇佣了李某一起为该公司安装铜字。
2009年4月27日下午四时许,李某在梯子上安装铜字,王某在下面扶梯子,因王某没有扶好梯子,导致李某从高处坠落摔伤。
事发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并对王某及宁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做了询问笔录,二人在笔录中均承认雇佣李某干活及李某在干活过程中受伤的事实。
李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被诊断为:
腰椎爆裂骨折并脊髓损伤;不完全截瘫。
李某系贫困山区农民,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年幼的儿女,本来靠他打工维持生活,现在反而需要家人护理他。
虽然前期医疗费已由王某支付,但是对李某的伤残赔偿金(李某被鉴定为四级伤残)、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的赔偿却没有着落,因为雇主王某在事发后干脆“人间蒸发”了。
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李某将宁夏某公司和雇主王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十五万余元。
进入诉讼程序后,宁夏某公司提出该公司先把活包给了一个叫丑某某的人,后丑某某又将活交给了王某。
依据法律规定,我方又追加丑某某为被告。
【争议焦点】
本案中,李某的雇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王某根本找不到,那么宁夏某公司及丑某某作为铜字业务的发包人和分包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宁夏某公司、丑某某及王某之间是承包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办理】
本案于2010年1月10日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代理律师先后进行了四次调查取证,分别是:
2009年12月24日,到宁夏某公司实地查看李某受伤现场,并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谈话了解事发时的情况;
2009年12月31日,到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就李某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咨询鉴定医师;
2010年1月7日,到银川市公安局新华街派出所调取事发时该派出所对王某及宁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做的询问笔录,以证明李某的受伤事实;
2010年2月1日,到银川市工商局调查取证,因丑某某是以银川市某铜字霓虹灯厂名义承揽的铜字安装活,到工商局查询后发现这个所谓的某铜字霓虹灯厂根本没有经过工商注册。
代理律师认为,宁夏某公司在将安装铜字任务交给丑某某、以及丑某某将任务转交王某时,均未对对方资质进行审查,在选任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并且施工现场也未提供任何安全防范措施,造成李某在安装铜字时被摔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遭受损害的,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宁夏某公司、丑某存在过错,应当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分别于2010年2月23日、3月17日两次开庭审理,因案情比较复杂,兴庆区法院于2010年4月9日决定转换为普通程序,并于2010年4月15日再次开庭审理。
2010年7月5日,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由王某、丑某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19355.88元。
也就是说,法院没有判决宁夏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的理由是:
“宁夏某公司在丑某某处定作铜字时,丑某某有经营场所,铜字行业也无安全资质要求,且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宁夏某公司存在对定作、指示或选任错误,故宁夏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的判决结果对于李某来说等于没有意义,因为王某找不到、丑某某没有多大的赔偿能力,而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知丑某某在承揽业务时根本没有取得营业执照,还认定宁夏某公司没有选任过错,我认为这明显是错误的。
所以我建议李某上诉,但李某考虑到时间等方面的问题,还是放弃了上诉。
目前,本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感受与体会】
本案受援人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他们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权时,本来是抱着非常大的希望,但是案件经过了六个月漫长复杂的审理后,结果不尽如人意,上诉活申请执行都将会是更漫长的等待,难解燃眉之急,为了争取尽快解决问题,当事人只能选择放弃上诉,他们表现出了对司法公正的失望,迟来的正义对他们来说意义已不大。
我希望未来我们国家的法院工作效率能再高点,不要让时间成本大成为阻碍人们寻求正义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