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名词解释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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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名词解释1
建筑法规名词解释
1、建设法律: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相互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建设法规:
也称,建设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3、合同:
法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建设活动:
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活动,同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
5、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有关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6、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调关系:
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横向协作关系。
一般应当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7、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这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中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8、责权利相一致:
是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责任在建设立法上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
9、法律关系:
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建设法律关系:
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定的法律关系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是一定的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结果。
1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就是建设活动的参与者。
1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3、法律事实:
是指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实和事实。
14、行政行为:
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政府及其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对建设业的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5、立法行为:
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建设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6、司法行为: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活动。
17、法律体系:
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8、建设法律体系:
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等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19、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设活动有关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并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的一种制度。
20、建筑业企业:
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21、《劳动法》:
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劳动关系:
是基于劳动合同,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既具有人身关系、经济关系,又具有平等性和从属性的社会关系。
23、劳动争议:
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24、公司:
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5、《安全生产法》:
是指安全生产方面法律规范,除包括狭义的安全生产法之外,还包括与其配套实施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6、《担保法》: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务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7、工程担保制度:
是一种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参与工程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
28、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9、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30、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1、留置: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2、定金:
是债务人提交给债务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33、投标担保:
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不谨慎投标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保证投标人中标后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否则,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34、《保险法》: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5、工程保险:
是承保建筑、安装工程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
36、《税法》:
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7、税务管理:
从狭义上讲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所进行的税款征收活动,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依据客观经济规律和税收分配特点,对税收分配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监督和协调,以保证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
38、企业法律地位:
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企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39、城市规划:
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乡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40、城市规划管理: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详细规划被批准后城市当局对规划实施的管理,主要包括城市用地的管理和城市各项建设的管理。
广义的城市规划管理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有关工作的管理。
41、《城市规划法》:
广义的城市规划法指国家为调整在城市规划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城市规划是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专义的城市规划法是特指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2、城乡规划实施的“一书两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3、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4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45、临时建设:
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其他设施。
46、临时用地:
是指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使用并限期收回的土地。
批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均不超过两年。
47、临时建筑:
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建筑建设前也须经规划和建设等部门批准,但在批准书上都应当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48、城市:
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的较大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一般而言,人口较稠密的地区称为城市(city),一般包括了住宅区、工业区和商业区并且具备行政管辖功能。
49、《土地管理法》:
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50、土地补偿费:
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按照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51、土地使用权:
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52、土地出让方式:
是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土地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土地使用者不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置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形式
53、拍卖:
又称竞拍,有些地方也叫“拍让”,它是指土地所有者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所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
54、招标:
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地段土地使用权,选择出让和收取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55、招标投标:
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56、协议: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实体为了开展某项活动,经过协商后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
57、挂牌交易:
指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出让过程中,为了避免价值流失经常采用的交易形式。
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的交标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58、划拨土地使用权:
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9、国家机关:
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60、军事用地:
一般应包括军队营区,国防工程设施、后勤基地、军事训练和试验基地用地、军用机场、港口等军事交通用地,但不应该包括军队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用地。
6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62、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
63、土地使用权出租: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64、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65、土地使用权抵押: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66、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是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致使受让人丧失土地使用权。
67、《土地管理法》:
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68、土地使用权划拨: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1]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69、建筑工程投标:
是指经过特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筑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70、建筑工程招标:
是指建筑单位(业主)就拟建的工程发布通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筑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筑任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71、招标人:
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2、招标公告:
是指招标人在进行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需求、合作经营或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交易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和要求等项目内容,以期从中选择承包单位或承包人的一种文书。
73、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74、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75、招标投标阶段:
76、议标:
亦称为非竞争性招标或称指定性招标。
这种方式是业主邀请一家,最多不超过两家承包商来直接协商谈判。
77、投标人:
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些特殊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也允许个人参加投标。
78、招标文件:
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因为评标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的。
79、投标:
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特定或不特定的邀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以中标为目的的行为。
80、现场考察: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考察。
81、标前会议:
投标人研究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某些质疑问题,招标人可以及时给予书面解答,也可以留待标前会议上解答。
82、开标:
招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在有投标人出席的情况下,当众公开拆开投标资料(包括投标函件),宣布投标人(或单位)的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价格的修改的过程。
83、评标:
是对各投标书优劣进行比较,以便最终确定中标人。
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84、评标报告:
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85、定标:
也即授予合同,是采购机构决定中标人的行为。
定标是采购机构的单独行为,但需由使用机构或其他人一起进行裁决。
在这一阶段,采购机构所要进行的工作有:
决定中标人,通知中标人其投标已经被接受,向中标人发现授标意向书,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并向他们退还投标保函等。
86、竞标:
是基于传统的竞标方式,即卖家将所售物品卖给最高出价者。
87、资格预审:
是指在招标投标中对潜在投标人比较多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组织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投标资格进行预先审查,确定有资格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名单,并向合格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向不合格的申请人发出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通知的过程。
88、中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89、询标:
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内容含义不明确的部分向投标人所作的询问。
90、标底:
是由业主组织专门人员为准备招标的那一部分工程或设备,或工程和设备都有而计算出的一个合理的基本价格。
它不等于工程(或设备)的概(预)算,也不等于合同价格。
标底是招标单位的绝密资料,不能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
91、分包:
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92、发包:
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93、
94、招标代理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代为组织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95、建设工程:
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
96、《建筑法》: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97、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委托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为其完成某一建筑工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为。
98、建筑工程监理:
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公司),接受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的委托,承担其部分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控制的专业化管理服务活动。
99、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00、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种管理制度。
101、勘察:
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102、工程勘察:
研究和查明工程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及其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综合性应用科学。
103、工程设计:
是人们运用科技知识和方法,有目标地创造工程产品构思和计划的过程,几乎涉及到人类活动的全部领域。
104、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是指调整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5、注册结构工程师:
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106、注册建筑师:
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107、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是指在严格遵守技术标准法规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和协调资金、资源、技术、环境条件的制约,使设计项目能更好地满足业主所需功能和使用价值,充分发挥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
108、工程建设标准:
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109、项目建议书:
是由项目投资方向其主管部门上报的文件,目前广泛应用于项目的国家立项审批工作中。
它要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把项目投资的设想变为概略的投资建议。
项目建议书的呈报可以供项目审批机关作出初步决策。
它可以减少项目选择的盲目性,为下一步可行性研究打下基础。
110、工程建设监理: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投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进行控制的监督管理。
111、监理:
为实施承包合同,由业主组建或选择监理工程师单位依据合同对承包商的生产(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112、合同管理:
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
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
1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此前,全国各地方政府也有类似管理制度,但名称及管理方式缺乏统一指导,如开工报告、开工证等。
114、恢复施工:
是指把已中止施工的工程恢复正常运作。
115、中止施工:
是指在工程进行或者工作过程中出现非常规的问题或者状况,为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避免事故加重,出现人员伤亡等,工程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停止施工的决定,向上级领导汇报相关情况,等待事故解决的行为。
116、项目经理:
是指企业建立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核心,对项目实行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管理的责任保证体系和全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设立的重要管理岗位。
117、关键岗位(建筑持证上岗制):
建筑行业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改借。
特种工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允许擅自离岗或让别人代替上岗。
118、项目经理责任制:
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根据我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要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119、建设工程质量:
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120、建筑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121、宏观管理:
是指组织或机构在本组织或机构范围内进行的,对本组织或者机构内的资源进行调整和改善,以促进组织或机构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为目的的管理过程。
122、微观管理:
亦作微观管理学、微管理学、微管理或显微管理学,是商业管理的一种管理手法,与宏观管理的理念相反。
1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124、保修期限:
是指厂商向消费者卖出商品时承诺的对该商品因质量问题而出现的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
125、损害赔偿: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及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
126、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27、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的认真检查,确定起因,明确责任,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这一过程即为“事故调查”(AccidentInvestigation)。
128、竣工验收:
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
129、审核:
是指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130、市政设施:
是指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
131、市政工程设施:
是市政府为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特制定的条例,共有27条,自1982年8月21日起施行。
132、城市道路:
通达城市的各地区,供城市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市外道路连接负担着对外交通的道路。
133、城市道路设施:
是城市的骨架,是城市组织生产和安排生活所必需的交通设施。
134、城市防洪:
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河流或防护规划的一部分。
135、城市防洪设施:
是确保城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
136、城市排水:
是指城市生活用水、工业废水、大气降水径流和其他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
137、城市公用事业:
主要是指城市在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公共交通等方面为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基础性服务的公共设施及其管理。
138、节约用水:
是指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管理手段加强用水管理,调整用水结构,改进用水方式,科学、合理、有计划、有重点的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139、电力:
是以电能作为动力的能源。
发明于19世纪70年代,电力的发明和应用掀起了第二次工业化高潮。
140、电气化:
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人民生活广泛使用电力。
141、城市公共交通:
在城市及其郊区范围内,为方便公众出行,用客运工具进行的旅客运输。
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公共交通对城市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影响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