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管理制度(2021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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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有效控制粉尘爆炸风险,辨识粉尘爆炸危险因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落实管控措施,预防和防范粉尘爆炸事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涉及粉尘爆炸区域的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3 职责
3.1.1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粉尘爆炸危险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管控工作;
3.1.2 安全部负责粉尘爆炸危险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的策划、实施、审查等工作;
3.1.3 涉爆粉尘相关部门、车间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及岗位人员负责组织工作范围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管控工作。
4 内容和要求
4.1 粉尘爆炸危险因素辨识
粉尘爆炸危险因素辨识应依据粉尘爆炸特性、生产工艺特征等客观资料和数据,应覆盖试运行、正常生产(开、停机,维、检修阶段)、故障、退役等生产全过程。
具体如下:
4.1.1 爆炸性粉尘辨识
4.1.1.1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或通过专业机构进行测试,对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粉尘进行筛分,确实是否为爆炸性粉尘;
4.1.1.2 如果筛分结果为爆炸性粉尘,进一步确定粉尘的爆炸参数,包括着火敏感度参数和爆炸烈度参数两部分,其中着火敏感度参数包括粉尘层最低引燃温度、粉尘云最低引燃温度、最小点火能;烈度参数包括最大爆炸压力及爆炸指数。
4.1.2 建筑、工艺及设备辨识
4.1.2.1 建筑、工艺及设备在生产或故障条件下,可产生爆炸性粉尘环境或产生点火源或加剧爆炸后果严重度;
4.1.2.2 可产生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工艺包括但不限于:
除尘、气力输送、机械输送、破碎、粉碎、研磨、球磨、筛分、风选、熔融雾化、熔融造粒、混合、压片、气流干燥、流化床干燥、喷雾干燥、旋转干燥、铣屑、锯切、钻孔、打磨、抛光、抛丸、喷砂、涂装等;
4.1.2.3 可产生爆炸性粉尘环境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磨机、混合机、干燥机、斗式提升机、皮带机、刮板机、螺旋输送机、料仓、缓冲斗、收料容器、除尘器、管道、地坑、电子称等;
4.1.2.4 导致工艺或设备产生点火源的条件或状态包括但不限于:
摩擦、撞击、过载、电气短路老化、静电、粉尘自热、跑偏、打滑、断带等;
4.1.2.5 导致爆炸后果严重的工艺或设备的条件或状态包括但不限于:
粉尘堆积、长径比大于10、设备联通、建筑多层、人员密集等;
4.1.3 管理缺陷辨识
管理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未制定粉尘防爆操作规程、人员未进行专业培训、未制定粉尘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等。
4.2 粉尘爆炸风险分析
4.2.1 风险分析方法选择
科学合理地选择风险分析的方法有助于快速高效地分析系统中存在的粉尘爆炸风险。
风险矩阵分析法是常见的风险分析方法之一,因此,公司选用风险矩阵分析法用于分析生产系统中存在的粉尘爆炸风险。
4.2.2 粉尘爆炸发生可能性分析
4.2.2.1 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频率
爆炸性粉尘环境是发生粉尘爆炸的前提。
粉尘爆炸下限越低越易形成爆炸性粉尘环境。
按照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可划分为以下几个区:
4.2.2.1.1 20区:
爆炸性粉尘环境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短时存在的区域。
如果某一区域的粉尘层厚度不可控,也应被划分为20区。
4.2.2.1.2 21区:
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可能偶然出现的区域。
4.2.2.1.3 22区:
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不太可能出现,如果存在仅是短暂的区域。
4.2.2.1.4 非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
未被化为20、21、22区的其他区域。
上述各区域的危险分值按表1确定。
表1不同区域危险分值
区域
20区
21区
22区
非危险区
危险分数P1
5
3
1
0
注:
(1)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区域范围定义为粉尘释放源的边缘到被认为与该区域有关的危险不再存在的任何方向上的距离。
应考虑粉尘因建筑物内空气流动而从释放源出来向上扩散的实际情况。
当对已分类场所之间的小范围未分类场所进行分类时,该类别应该延至整个场所。
(2)20区范围主要包括粉尘云连续生成的管道、生产和处理设备的内部区域。
21区的范围应按照释放源周围1m的距离确定。
22区的范围应按超出21区3m及二级释放源周围3m的距离确定。
4.2.2.2 点火源引燃有效性分析
4.2.2.2.1 潜在点火源
引起粉尘爆炸的可能点火源如下:
4.2.2.2.1.1 明火
4.2.2.2.1.2 热表面
4.2.2.2.1.3 机械火花
4.2.2.2.1.4 电气设备
4.2.2.2.1.5 杂散电流
4.2.2.2.1.6 静电放电
4.2.2.2.1.7 雷电
4.2.2.2.1.8 射频电磁波
4.2.2.2.1.9 电离辐射
4.2.2.2.1.10 超声波
4.2.2.2.1.11 绝热压缩和冲击波
4.2.2.2.1.12 放热反应(包括自燃)
4.2.2.2.2 点火有效性
点火有效性受粉尘着火敏感度影响。
敏感度越高越容易着火,点火源有效性越高。
粉尘着火敏感度可参考表2,有效点火源出现的频率分数参见表3。
表2粉尘着火敏感度级别
危险级别及分数
爆炸敏感度参数
危险级别
危险分数,I1
最低着火温度/℃
最小点火能/mJ
高
5
T≤135
E≤10
较高
3
135<T≤300
10<E≤100
一般
2
300<T≤450
100<E≤500
低
1
450<T
500<E
注:
粉尘着火敏感度级别按最低着火温度和最小点火能较高者为准。
表3有效点火源出现频率分数
点火源出现
频率
不会发生
正常操作中出现的概率极低
正常操作过程中偶尔会出现
正常操作中会发生
危险分数,I2
0
1
3
5
点火源引燃有效性的危险分数P2按公式1计算:
P2= I1•I2 (公式1)
4.2.2.3 粉尘爆炸发生可能性计算及分级
根据公式2计算粉尘爆炸可能性P。
(公式2)
式中:
P1为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频率分数;P2为有效点火源出现频率分数。
根据P计算结果,参照表4获得粉尘爆炸发生可能性的级别值PV。
表4粉尘爆炸发生可能性分级
可能性分值
100<S≤125
75<S≤100
50<S≤75
25<S≤50
I<25
级别
Ⅴ
Ⅳ
Ⅲ
Ⅱ
Ⅰ
级别值,PV
5
4
3
2
1
4.2.3 粉尘爆炸后果严重度分析
物质特性、粉尘数量、设备设施、人员分布及建筑布局均可能对粉尘爆炸后果严重度产生影响。
4.2.3.1 物质特性(C1)
可用粉尘爆炸最大爆炸压力(Pmax)和爆炸指数(Kst)表示物质特性对粉尘爆炸后果严重度的影响。
危险级别及对应的危险分数见表5。
表5 物质特性危险分数
物质危险性级别及分数
爆炸猛度参数
危险级别
危险分数
最大爆炸压力Pmax(MPa)
爆炸指数
Kst(MPa.m.s⁻¹)
高
4
P≥1.0
Kst≥30
较高
3
0.6≤P<1.0
20≤Kst<30
一般
2
0.3≤P<0.6
10≤Kst<20
低
1
P<0.3
Kst<10
注:
物质特性危险分数按按最大爆炸压力和爆炸指数较高者为准。
4.2.3.2 粉尘数量(C2)
采用TNT当量法表征粉尘数量对爆炸后果严重度的影响。
危险分数见表6。
表6TNT当量危险分数
TNT当量质量/kg
<1
1-10
10-50
>50
分值
1
2
3
4
4.2.3.3 设备设施(C3)
根据场所封闭程度、设备复杂度可参见表7确定设备设施危险分数。
表7设备设施风险分数
场所封闭度设备复杂度
封闭
半封闭
敞开
不复杂
4
2
1
复杂
5
3
2
4.2.3.4 人员分布(C4)
按表8确定人员分布的危险分数。
表8人员分布危险分数表
人员分布
10人以下
11~30人
31~100人
100人以上
危险分值
1
2
3
4
4.2.3.5 建筑布局(C5)
建筑结构布局以及发生爆炸的设备设施场所在建筑中的位置对于爆炸传播及爆炸后果严重度会产生影响,可按表9确定建筑结构危险分数。
表9 建筑结构危险分值
建筑结构
单层
多层
设备在底层
设备在中层
设备在顶层
分值
1
2
3
4
4.2.3.6 粉尘爆炸后果严重度分析
根据公式3计算粉尘爆炸后果严重度分数。
(公式3)
其中:
C1为物质特性分数;C2为粉尘数量分数;C3为设备设施分数;C4为人员分布分数;C5为建筑布局分数;
根据S计算结果,参照表10确定粉尘爆炸严重度的级别值SV。
表10粉尘爆炸严重度级别
严重度分值
270<S
120<S≤270
32<S≤120
15<S≤32
S≤15
级别
Ⅴ
Ⅳ
Ⅲ
Ⅱ
Ⅰ
级别值, SV
5
4
3
2
1
4.3 粉尘爆炸风险评价
4.3.1 确定可接受风险
粉尘爆炸风险可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四级。
采用尽可能合理低的原则(ALARP)确定可接受风险。
4.3.2 风险计算
4.3.2.1 原始风险值
根据表4中粉尘爆炸发生可能性的级别值PV、表10粉尘爆炸严重度SV的级别值,分级按公式4计算粉尘爆炸风险值R’。
(公式4)
4.3.2.2 安全措施补偿系数
技术和管理等措施可以降低粉尘爆炸发生概率和后果严重度。
利用安全措施补偿系数L反映这些措施的有效水平。
补偿系数值L可参考表11确定。
表11安全措施补偿系数
安全措施有效水平
高
中
低
无效
补偿系数,L
5
3
2
1
4.3.2.3 实际风险值
按公式5计算实际风险值R。
(公式5)
4.3.2.4 风险等级
可参照表12确定粉尘爆炸风险等级。
表12风险等级表
风险分值
15<R
10<R≤15
5<R≤10
1<R≤5
R≤1
危险程度
极其危险
(不可容许风险)
高度危险
显著危险
轻度危险
稍有危险
(可忽略风险)
风险等级
重大风险
较大风险
一般风险
低风险
低风险
4.3.3 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判定
4.3.3.1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判定为重大风险:
4.3.3.1.1 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者3次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4.3.3.1.2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4.3.3.1.3 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4.3.3.1.4 经评价确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4.3.3.2 风险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较大风险:
4.3.3.2.1 发生过1次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4.3.3.2.2 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
4.3.3.2.3 经评价确定的其他较大风险。
4.4 风险管控
4.4.1 管控原则
4.4.1.1 风险分析评价和风险等级判定时,应对每项控制措施进行评审,确定可行性、有效性。
4.4.1.2 存在缺失、失效的状况,应制定落实改进措施,降低风险。
4.4.1.3 上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应同时负责管控,逐级落实具体措施。
4.4.1.4 应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合理确定风险的管控层级。
4.4.2 风险分级及管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