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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养牛

大棚养牛

一要饲养瘦肉型品种。

目前生牛商品市场总体要求是以优质优价效益高的瘦肉型牛为主,用纯种瘦肉型公牛与当地母牛杂交,形成二元、三元杂交商品牛。

一般二元杂交瘦肉率51%,三元杂交瘦肉率58%,比当地牛高13%~20%,而且肥育期可缩短70~80天。

  二要适宜的饲养规模养牛。

一是自繁自养型规模,基础母牛饲养量为100头左右,年出栏商品牛1600头左右。

二是仔牛育肥型规模,年出栏商品牛1600头左右。

三是繁育仔牛型规模,基础母牛饲养量100头左右。

  三要适宜的饲养密度。

小型养牛场空间较小,场主为获得较高利润,牛群饲养密度较大。

正常的饲养密度为每头断奶仔牛占栏面积0.7平方米,育肥牛每头1.2平方米,每群以10~15头为宜。

若低于这个标准,易造成牛舍空气质量差,呼吸道疾病频发。

  四要优化饲养管理养牛。

为了达到瘦肉型生产定向目的,优化饲养管理是关键,重点要做到“一促、二控、三加”。

“一促”是:

生长早期,足量投饲能量饲料,促肉、骨生长,主要是以红薯、玉米等淀粉主含量饲料,混以高蛋白饲料,特别要注意充足蛋白质饲料的供应。

因为牛瘦肉中蛋白质高达21%,其主体是饲料中粗蛋白转化的结果,所以一般在牛的生长过程中,要分阶段投饲适量的蛋白质饲料。

前期牛体重在20~45千克,投料蛋白质含量为20%左右较好。

中期牛体重在45~70千克,投饲蛋白质含量16%为好。

后期不少于14%,整体要比脂肪型牛饲料蛋白质高4%~10%。

“二控”是:

生长后期抑制能量饲料投放量,一般不超过总食量的85%,控制脂肪沉积,可提升瘦肉率含量。

“三加”是:

适度合理投用添加剂。

有些用户过量使用添加剂,导致效果低下和浪费。

杜仲粉可促进肌肉纤维发育,令肉质鲜美,一般用量在0.2%~0.3%为宜;腐植酸有抑制牛后期脂肪沉积作用,一般最大用量不应超过0.6%。

  五要提供适宜环境养牛。

瘦肉型牛生长,要求外部最适宜温度应在18~21℃,温度过高,采食下降,日增重缓慢。

所以,夏季应采取遮荫、喷水、通风透气等措施,冬天应采取温棚饲养、挡风、增温等措施,形成促进脂肪生成,阻碍蛋白质沉积的适宜温度。

  六要加强疫病防治养牛。

对小型养牛场来说,免疫规范化、科学化非常重要。

主要应做到四个规范:

一是规范设施设备,坚持科学设计、科学预防为主;二是规范防疫程序,坚持正规防疫;三是规范牛源防病,坚持自繁自诊;四是规范出栏防病,坚持整进整出、场外交易和售后消毒。

同时,要采取科学的消毒方法,不但要定期消毒,用足用药量,而且要多种消毒药、杀病毒与杀细菌的消毒剂交替使用,才能达到消灭多种病原微生物的目的。

有条件的要用紫外线消毒,还要严禁闲人及猫、狗和鼠类等动物入内。

  七要选择最佳出栏期养牛。

最佳出栏期,可为养牛创造最高效益。

按时出栏,一般为3月龄左右,且多以实际体重为准。

常取二元牛为80~85千克,三元牛为85~90千克为佳,过早或过晚都有损饲养效益。

一:

幼牛期,每天每头牛需要青储玉米杆5--8斤,可以少量用一些酒糟或其他一些杂草。

需精细料3--5斤,

包括玉米面60%,麦麸30%(豆饼或棉籽饼、菜籽饼)任选一样10%。

30头牛每天需一市斤食盐,两星期牛

舍消毒一次,定期预防。

牛进圈后间隔一周开始驱虫,初次与第二次要间隔四天,两次可以用驱虫净去清。

育肥期:

每天每头牛需草8--12市斤,精细料5--8斤,后期追肥每天需草12--15斤,精细料8--10斤,青

草加量30%。

二:

一头体重300斤左右的改良肉牛公牛牛犊,需投资900--1200元左右,每月平均用草300斤左右,折现金

30元上下。

精细料每月240斤左右,折现金150元上下。

如牛有各种疾病的预防与食盐,每月按30元计算。

饲养200头牛需饲养员2人,筹备草料与管理2人。

人均工资每月按600元计算,饲养半年总计工资一万四

千四百元。

每头牛合工资费用不过80元。

如每月平均生长120斤那么半年就可以生长720市斤,加上原来买

的300斤总计就可以达到1000斤以上。

就可以算出每头牛的饲养成本如下

(一):

每头有牛需投资1200元左右。

1)我场保证所提供牛羊良种的品种质量(签订质量合同)。

若在引种过程中出现以假乱真,以劣充优的情况,客户的一切损失由我场承担

(2)选种过程中,客户在场内自由选购,以客户满意为宗旨。

(3)所选牛羊,全部办理畜牧局颁发的种畜合格证,做到一畜一证六手续。

(4)我场派专业技术人员押车送货到家,路途伤亡,损失由我场全部承担。

(5)我场提供专用运输车辆,量大可免费送货到家,并赠送铡草机一台。

(6)由政府部门牵头的牛羊业务量大,可货到付款并免费送货到家!

(7)对下岗职工、教师、退休干部、乡政府帮扶对象,持有关证件可优惠。

(8)免费传授科学养殖技术,培训技术人员(限1-3人),赠送养殖光盘。

(9)定期为客户所购牛羊进行防疫、技术指导等,保证牛羊健康。

(10)凡拨打电话者,均可得到牛羊养殖技术一本,光盘一套,考察欢迎

注:

我公司在任何车站没设接待站,请客户不要让人冒领以免上当,现在兖州、济宁、郓城、嘉祥有挂着牌子的牛羊托、牛羊经济,请勿相信以免经济受到损失,请电话咨询来本场路线。

我场将一贯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各项技术和服务,继续为全国畜牧养殖业做出贡献。

我养殖场将以热忱的服务、优质的良种、崇高的信誉,欢迎有识之士诚信养殖场引调良种、洽谈合作。

专家提示:

为了您的事业引种还是到国家正规单位!

所选牛羊品种不同,大小不同,质量不同,价格亦不能一概而论。

但我单位承诺山东境内,任一品种,同样的质量,绝对以最低价供应。

可通过实际考察验证。

我们坚信:

只有您的满意和成功才有我们今后的市场.、

畜牧办:

曹主任

土地法律知识讲座

耕地保护:

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环境的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预防和治理耕地的环境污染,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

  耕地保护具体措施有:

  1、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切实做好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2、实行最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3、坚持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4、坚持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5、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积极补充耕地,确保实现耕地保护目标。

  占补平衡面临的形势有:

1、补充耕地严重滞后,耕地占补平衡已成为申报建设用地的瓶颈,《土地管理法》规定,补充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先补后占”的原则。

2、耕地后备资源十分匮乏,耕地开发的难度越来越大。

3、现行土地开发整理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体制、机制及补充耕地方式己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新农村建设与保护耕地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包括两个方面:

集体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集体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指农村村民将本人承包的土地,即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经发土地所有权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允许农民以出租、互换、转包、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本村村民或本村以外个人或组织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三、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保护好耕地﹖

  首先政策合理、监控有力:

切实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将做好六件事:

一是加强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速度、结构的控制和引导,严格对各地土地利用计划考核;二是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倒逼机制”,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三是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在指标分配和实施上,要适当调整工业用地结构,增加民生用地,保证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用地;四是以实际用地面积考核各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五是编制和修订新的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按标准核定用地规模,完善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六是继续加强违法用地执法监察,及时掌握重点地区和重点城市土地违法情况,将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制止率列为重要考核指标。

然后责任明确、严格执行:

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

调整用地审批方式后,省级政府由原来的“二传手”角色,变为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

所谓负总责,总体上说就是对申报城市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总责,包括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规划计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用地申报有关要求、用地是否结构合理、确实需要、节约集约等。

  具体工作上,省级责任主要担负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把关、检查指导。

一是对城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严格审查。

二是在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对城市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

三是对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与实施方案的申报、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再是加大复垦力度、恢复耕地:

土地复垦是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土地复垦既可以恢复耕地、增加耕地,缓解人地矛盾,又可以不占或少占耕地,达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同时还可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强化执法监察,对违法事件严惩不贷: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返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对违法占地的查处决不手软,利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坚决制止一切违法行为,确保法律的严肃和尊严。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2、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4、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7、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10、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11、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违法行为;1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13、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违法行为;14、不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非法转让房地产的违法行为;15、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房地产的违法行为;1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17、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矿产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勘查类违法行为主要有6种;2、采矿类违法行为主要有9种;对土地供应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根据案发特点分析有13种表现形式:

1、超出法定范围,对经营性项目实行划拨供地;2、原划拨土地已转为经营性用地,不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土地价款);3、改变用地条件需补交土地价款而未补交,以及非法批准减免补交土地价款;4、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得到相关行政部门批准;5、贪污、挪用土地价款、租金等土地收益;6、不按规定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7、确定出让底价时不经集体决策;8、泄露出让底价。

9、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土地价款;10、擅自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11、擅自简化土地转让流程,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12、审批权的不当行使;13、通过转让地上房屋所有权,变相低价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通则讲座

第五部分民事权利

  一、主要考点提示

  

(一)按份共有

  出题角度:

按份共有人对份额的处分权,以及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二)共同共有

  出题角度:

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后果。

  (三)所有权的取得

  出题角度:

所有权不明、所有权人丧失占有的区别及适用,先占、增添附属物、善意取得所有权的要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出题角度:

以不同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通性的差异,以及登记的对抗效力。

  (五)自然人的人身权

  出题角度:

自然人人格权、身份权与精神损害赔偿。

  二、基本规定和基本理论

  

(一)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民法用的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概念,来表达这一内涵,这是因为最基础的物权是所有权,其他物权多基于所有权而产生。

  1.所有权

  

(1)国家(全民)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民法通则》根据不同所有制,将所有权划分为国家(全民)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须注意的是:

这一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且仅在于表示了权利主体不同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国家所有权优于其它所有权。

因为从基本法理的角度而言,所有权的内涵都是一致的,即对自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和其他任何私权一样,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应予同等保护的,不存在谁享有的所有权可凌驾于其他人的权利的问题。

  

(2)共有

  《民法通则》第78条第1、2款规定: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是数人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①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下:

  A.对共有物的共同权利、义务关系:

  (a)各人按照份额享有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b)各人按照份额负担共有物的管理义务及费用承担;

  (c)对共有物的处分须由共有人共同决定。

  B.各人对己有份额的权利:

  对按份共有,须注意物是共有的,但是份额却是个人的。

《民法通则》第78条第4款规定: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1款规定: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因此,对己有的份额:

  (a)按份共有人享有对己有份额的处分权

  包括转让份额、在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如抵押)等,不需取得其他人的同意。

  (b)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②共同共有

  A.概念

  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平等享有同一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人,可以份额对外表示和主张权利,而共同共有人,不能以份额对外表示和主张权利。

  B.产生

  典型的共同共有,有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家庭财产共同共有、合伙财产共同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等。

另外,“民通意见”第88条规定: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这是对共同共有财产关系的推定。

  C.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a)对于共有物,每一共有人享有平等、不分份额的权利,其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而非按比例享有。

共同共有人因共有财产对外发生财产责任的,共有人负连带责任。

  (b)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须由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方可,“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D.共同共有的终止与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人可分割共有财产。

  “民通意见”第90条规定: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共有物的分割,应注意保持原物的效用。

因此在实物无法分割时,可采取折价的方式处理。

“民通意见”第91条规定:

“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另外,法律赋予共有人以“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以避免原物的整体效用因分割而毁损,“民通意见”第92条规定: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3)所有权的取得

  ①根据法律行为而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而取得,即前手所有权人将所有权转让给后手。

此时,根据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动产所有权一般在交付时转移,不动产所有权在完成转让登记时转移。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有权转移采“从随主”原则,“民通意见”第87条规定:

“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②根据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而取得。

  除法律行为外,当一定的事实发生时,根据法律规定,也可直接取得所有权。

如:

母牛生产小牛,小牛的所有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直接归属母牛的所有权人;再如:

依法投资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后,由投资人直接取得所有权。

在我国,须注意以下几类取得方式:

  A.所有权不明

  所有权不明时,需要先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民通意见”第93条规定:

“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规定: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也就是说,如有人能证明是所有权人的,此时,该物由所有权不明转为明确。

只有当无人证明或无法证明时,不明财产才属于国家所有。

  B.所有权人丧失占有

  与所有权不明相区别的是所有权人丧失占有。

在后者,所有权明确,只是应依一定的方法恢复占有。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民通意见”第94条规定:

“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C.先占

  先占是指当事人最先占有无主财产的法律事实,当先占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先占人虽然有所有的意思,但无须向他人表示,因此不是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先占取得所有权的要件是:

  (a)标的物为动产。

  (b)标的物为无主物。

当无主物和失物不能区分时,推定为无主物。

  (c)禁止流通物不得为先占标的物。

  (d)须先于他人占有标的物。

  (e)须以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占有标的物。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依先占取得所有权。

  D.增添附属物

  “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占有人(出让人)为无权处分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在买受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无处分权人要求返还所得价金。

买受人善意取得的条件和特点有:

  (a)出卖人为无权处分人。

  (b)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因此是合法占有。

这种合法占有的主要原因如下:

基于保管、借用、租赁、承揽、运输、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以及共有关系等。

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盗窃物一般不能善意取得。

因为对上述物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

  (c)买受人为善意。

判断善意的时间标准是交付占有时。

  (d)作为动产的标的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经占有标的物)。

只是签订了合同,不能对标的物善意取得。

  (e)善意取得人是有偿取得。

通过赠与,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f)标的物为动产。

所以,善意取得,称为动产善意取得。

  (g)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善意取得。

  2.对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

  

(1)对土地的权利

  ①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度,即土地为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不能流通。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

  要使用国有土地,用地人须取得使用权。

使用权有期限的限制。

使用权的取得有划拨和出让的方式。

划拨取得是一种无偿取得,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只在法定的几种情形才适用。

除此之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均须以出让方式取得。

出让取得是有偿取得,取得人须交纳出让金。

  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A.承包方式

  集体所有土地可作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农业用地采取土地承包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因此土地承包,以家庭承包方式为原则,其他承包方式为例外。

  B.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一项用益物权,有期限的限制。

需注意的是,与一般不动产物权不同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8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是对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C.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流通性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流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37条规定: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注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受到发包方一定的限制。

  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取得后,可自由流通,不再受发包方的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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