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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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技术措施

电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国建筑标

准设计研究院

2009

关于发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的通知

建质[2009]1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证和提高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我部组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对《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年版)作了第一次修编。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包括《规划·建筑·景观》、《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电气》、《建筑产品选用技术》和《防空地下室》分册,经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技术法规,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建筑设计市场的需求.规范建筑电气设计工作,提高设计效率和工程设计质量,于2003年编写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分册。

随着技术的发展,相关规程、规范的制定与修定,特别是为认真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大决策,根据建设部建质技函[2007]63号文的要求,修编《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分册2003版。

1.0.2本技术措施的内容为:

总结《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分册2003版的应用实践;汇总、提升《节能专篇》中的节能措施;深化、细化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遵守、执行的技术规程、规范,特别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l6—2008中的技术原则、实施要点、注意事项;介绍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用示例;推荐建筑电气设计的方法、步骤、常用数据和计面方法,供广大建筑电气设计、施工及有关人员参照、选用。

1.0.3本技术措施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办公楼、综合楼、公共建筑等民用建筑工程电气设计。

1.0.4建筑电气设计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建设方针和技术政策,并做到设计依据完备、可靠;设计程序严谨、合理;设计内容正确、详实;设计深度满足各阶段的需要;设计文件规范、工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1.0.5系统配置和设备选型,应与工程的性质、规模、功能要求、建筑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文习惯相适应,应适当考虑专业技术和建筑功能扩展的可能性,以延长工程寿命,节省投资,提高系统的性能价格比。

1.0.6应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安装方便、操作简单的标准化、节能型设备装置,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没有产品质量认证的设备装置。

设计选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必须首先进行技术论证,切实掌握产品及其系统配置的技术性能、试验数据、使用条件和应用示例。

1.0.7应综合考虑环境保护,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尽可能减少资源损耗和环境污染。

1.0.8电气工程设计是整个建筑工程的一部分,有着与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动力多个专业和电气专业内部的配合,在各个设计阶段,都要互提资料,互有要求,要密切配合,才能节省时间,保证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

1.0.9随着新技术、新产品的发展,建筑物功能要求的提高,建筑电气设训—包括的系统多、产品类别多、技术参数多,在设计工作中,应逐步应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系统,依靠局域网、广域网、Internet网,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科技和经济效益。

1.0.10对于中外合资或国外独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现行规范,当有关方面要求执行严于我国规范的国外规范条款时,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

2供配电系统

2.1一般规定

2,1.1本章主要适用于民用建筑的10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也可供一般工业建筑相应工程设计参考。

2.1.2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用户的重要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建设规划、当地电源条件和电网发展规划,考虑远、近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发展的需要。

并结合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的“市政电源条件”,确定用户的外部电源、自备(应急)电源,及其供电系统的设计方案。

2.1.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应保证供电质量,减少运行过程中的电能损失,满足节能要求。

2.1.4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使系统简单、配电级数和保护级数合理,分级明确;低压配电线路短,便于管理和维护,节约设备、材料和建设投资。

2.1.5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符合本措施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相关规定。

3配变电所

3.1一般规定

3.1.1适用范围

1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民用建筑工程的配变电所设计,一般工业建筑的相关项目也可参照应用。

2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3配变电所设计除符合本“措施”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1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规定。

与国家规范不符时以国家标准、规范为准。

3.1.2配变电所设计的一般原则

1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考虑扩容的可能性,适当留有余量。

2重要的配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制定设计方案,并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力求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修方便,确保设计质量。

3配变电所的设计应与当地供电部门签署相关协议作为设计依据。

4配变电所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接地装置有可靠连接,成列安装的定型开关柜两端应与接地装置连接:

并做好配变电所的等电位联接;利用自然接地体和外引式接地装置时,其接地引入线不少于2根,并在不同位置与接地装置连接。

5配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侧,进出线端宜装设避雷器。

3.1.3配变电所位置选择

1配变电所位置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1)方便高压进线和低压出线,并接近电源侧;

2)方便设备的运输、装卸及搬运;

3)接近负荷中心或大容量设备处,如冷冻机房、水泵房等;

4)不应设在有剧烈震动或高温的场所;

5)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

6)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等场所;

7)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

8)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9)应避开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等位置;

10)不宜与有防电磁干扰要求的设备及机房贴邻或位于其正上方或正下方;

11)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地下室的配变电所,宜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场所。

2低压线路的供电牛径应根据具体供电条件,干线一般不超过250m,当供电容量超过500kW(计算容量),供电距离超过250m时,宜考虑增设变电所。

3大型高层建筑,可以分层设置变电所。

但应考虑配变电设备的垂直运输条件。

设在地下室的配变电所宜预留运输通道和吊装构件,并宜考虑机械通风装置。

4设置在地下最底层的配变电所,应考虑抬高地面及设置机械排水装置,并在变配电装置下设电缆夹层,以防洪水及消防水对配变电所的浸渍。

5高层、多层主体建筑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

3.1.4配变电所的型式选择

1配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分布状况和周围环境、工程性质等情况综合确定。

2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宜考虑设置室内型配变电所。

3城市住宅小区视负荷情况可以采用独立式配变电所,各栋住宅楼采用低压220/380V供电。

4边远山区的旅游点等建筑群,当采用10kV线路有困难或经济上不合理时,可以采用35kV线路供电,设置35/0.4kV直降变电所。

5对于负荷小而分散的建筑群,可以选用户外箱式变电所。

4应急电源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民用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中额定电压230/400V应急电源系统。

包括机组容量2000kW及以下的自备应急低压柴油发电机组、EPS应急电源装置、UPS不间断电源装置、蓄电池组、太阳能光伏蓄电池电源系统的设计。

4.1.2应急电源的设置原则

1应符合规程规范的要求。

2根据不同建筑物的性质、用电负荷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及负荷等级,确定应急电源系统。

3应落实由市政电网引入电源的技术条件、稳定性和可靠性,并宜由业主与供电部门签订相关供电协议作为设计依据。

4应进行技术经济方案比较。

4.1.3下列电源装置可以作为应急电源:

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

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回路。

3EPS应急电源装置。

4UPS不间断电源装置。

5蓄电池组:

可以直接用于直流系统,或是由充电机及切换装置组成的直流电源供电系统。

6太阳能光伏蓄电池电源系统。

4.1.4应急电源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别重要负荷,应考虑一路电源故障或在检修期间,另一路电源发生故障的可能性,在只有两路电源的情况下,宜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

2一级负荷的用户,当只有一路高压电源时,应设柴油发电机组电源装置,以保证一级负荷的供电可靠性;

3EPS应急电源装置主要用于应急照明系统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0.25s以上的负荷;

4UPS不间断电源装置主要用于中断供电时间不允许超过毫秒级的用电负荷,如电子计算机实时通信及控制装置的通信中心、金融中心、安防中心、消防中心、监控中心等;

5在一项工程中,根据负荷性质和市电电源的具体情况,可以同时设置不同的应急电源装置;

6不同的市政电源条件下应急电源的配置要求,参见表4.1.4。

4.1.5应急供电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火灾或因其它故障导致正常电源停电时的连续供电要求,其线路应选用铜芯导线或电缆,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

2凡建筑物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消防供电负荷等级为一级的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支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和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型电缆;

3凡建筑物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消防供电负荷等级为一级的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支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型电缆;

4凡建筑物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消防供电负荷等级为二级的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支线,应采用有机绝缘耐火型电线、电缆:

5消防设备的供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的正常供电,其导线截面的选择可适当放宽。

4.1.6应急配电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灾时使用的配电箱、互投箱应为防火型,箱面应加注“消防”标志;

2断路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15%,并应设置短路保护,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必要时只动作于信号;

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并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4置于地下室的发电机组,其控制及配电设备宜选用防潮型产品;

5设置在储油间的电气设备,应按H—1级火灾危险场所选型。

5低压配电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及一般工业建筑工程交流1kV以下的低压配电系统设计。

5.1.2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原则

1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负荷容量及业主要求等综合考虑确定。

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应满足规范要求,采用经济合理、节能环保、技术成熟的先进设备。

2系统接线应简单、操作安全、方便维修,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一般不宜超过三级。

3应根据发展的可能性,各级低压配电屏(柜、箱)宜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在没有明确的预留要求时,备用回路数宜按总回路数的25%考虑。

4引自公用电网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进线处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保护电器。

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可以装设不带保护的隔离电器。

5由树干式配电系统供电的配电箱,其进线开关应选用带保护的开关电器,由放射式配电系统供电的配电箱,进线开关可选用隔离开关。

6单相用电设备,宜均匀的分配到三相线路。

5.1.3低压配电系统设计的节能措施

1应选择国家认证机构确认的标准产品,并优先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电气产品和设备。

严禁采用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淘汰和高耗能产品和设备。

2变电所、配电小间(竖井)、配电箱、照明箱等,宜深入负荷中心。

3无功补偿装置宜优先采用就地补偿方案,并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异步电动机应采用高压补偿装置;

2)低压动力负荷集中处(如:

冷冻机房、水泵房等),视负荷情况可采用低压就地集中补偿装置;

3)发光元件功率因数较低的照明灯,均应选用自带无功补偿装置的灯具;

4)均匀分布的小动力、插座等负荷,宜在变电所集中设置补偿装置。

4配电系统的主干线路,应优先选用电缆或密集性封闭母线等阻抗较小的配电线路。

5配电线路应采用三相电缆,当必须采用单芯电缆时,应采用呈品字形捆绑敷设的方式,以降低线路感抗。

6线缆截面的选择,应根据线路性质、负荷大小、敷设方式、通电持续率等特点,按允许电流和经济电流密度值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配电干线截面一般可适当加大。

7当配电系统的负荷中含有非线性负载(如:

变流器、电子设备等),且产生的谐波含量超过规定限值时,在靠近谐波骚扰源处,宜就地设置抑制谐波的滤波装置,或订货时向供货商提出相关技术设备配套要求。

8降低线路损耗,提高供电可靠性,不宜采用多拼电缆线路。

当必要时,亦不宜超过三根电缆拼接。

9尽量采用自然能源,光导照明,光伏电源、自然采光等。

5.1.4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要求

1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质址应满足规范要求。

2节省有色金属消耗,减少电能损耗。

3经济合理,推广先进技术。

4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在下列情况宜设联络线:

1)为节日、假日节电和检修的需要;

2)有较大容量的季节性负荷;

3)周期性用电的科研单位和实验室等;

4)供电可靠性要求。

6线路敷设

6.1一般规定

6.1.1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绝缘线缆。

在同管或同一线槽内有几个回路时,所有导线应具有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等级。

6.1.2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6.1.3布线用塑料管、塑料线槽及附件,应采用氧指数为27以上的阻燃型制品。

6.1.4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宜分别供电。

低压配电线路支线宜以防火分区或结构缝为界。

6.1.5线缆穿越防火分区、楼板、墙体的洞口等处应做防火封堵。

通常可采用消防部门检测合格的防火堵料。

6。

1.6电缆持续允许载流迢的环境温度确定可按《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表3.7.5查取。

6.1.7有条件时,强电和弱电线路宜分别设置在配电间和弱电间内。

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电气间,强电与弱电线路应分别在电气间的两侧敷设或采取隔离措施。

强弱电线路间距应满足规程要求。

当工程设有电信布线系统时,不应将电信管线与强电管道同路径敷设。

6.l.8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电线管最大外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3。

6.1.9穿管的绝缘导线(两根除外)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暗配的导管,埋设深度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

7常用电气设备配电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00V及以下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

7.1.2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系统设计应合理、可靠,并与负荷等级相对应。

8电气照明

8.1一般规定

8.1.1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工作性质和环境条件,使工作区或空间获得良好的视觉效果、合理的照度和显色性,以及适宜的亮度分布。

8.1.2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使用功能对照明的不同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建设投资及能源消耗与照明效果的关系。

8.1.3照明设计应重视清晰度,消除阴影,减少热辐射,限制眩光。

8.1.4照明设计时,应合理选择光源、灯具及附件、照明方式、控制方式,以降低照明电能消耗指标。

8.1.5照明设计应在保证整个照明系统的效率、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全面实施绿色照明工程,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8.1.6照明设计应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所对应的照度标准、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光色、照明功率密度值、能效指标等相关标准值的综合要求。

9建筑物防雷

9.1一般规定

9.1.1建筑物防雷设计应按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发生雷击的可能性及后果,确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要求,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9.1.2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认真根据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采取防雷措施,对所采用的防雷装置应作技术经济比较,使其符合建筑形式和其内部存放设备和物质的性质,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以及施工维护方便。

9.1.3在大量使用信息设备的建筑物内,防雷设计应充分考虑接闪功能、分流影响、等电位联结,屏蔽作用、合理布线、接地措施等重要因素。

9.1.4建筑物防雷设计时宜明确建筑物防雷分类和保护措施及相应的防雷做法,使建筑物防雷与建筑的形式和艺术造型相协调,避免对建筑物外观形象的破坏,影。

向建筑物美观。

9.1.5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9,1.6在防雷设计时,建筑物应根据其建筑及结构形式与有关专业配合,充分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

10接地安全

10.1一般规定

10.1.1本章适用于交流10kV及以下用电设备的接地配置及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设计。

10.1.2用电设备接地及安全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发展规划和地质特点以及操作维护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1.3用电设备的接地,一般可区分为功能性接地、保护性接地。

10.1.4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对其他非电力设备(电信及其他电子设备),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也可共用接地装置。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10.1.5设计接地装置时,应考虑土壤干、湿、冻结等季节变化对土壤电阻率的影响。

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章要求。

10.1.6等电位联结是安全保障的有效措施,每个建筑均应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等电位联结安全保障措施。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1一般规定

11.1.1本措施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含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的建筑物和场所)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当用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所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时,应按该规范采取相应措施。

11.1.2本措施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有矛盾处,应以相应标准、规范为准。

11.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选用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12安全防范系统

12.1一般规定

12.1.1本措施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通用型公共建(构)筑物(及其群体)和住宅建筑小区的安全防范工程建设。

其他安防系统的建设可参照本技术措施。

12.1.2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12.1.3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系统的防护级别与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2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

3满足防护的纵深性、均衡性、抗易损性要求;

4满足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要求;

5满足系统的可靠性、维修性与维护保障性要求;

6满足系统的先进性、兼容性、可扩展性要求;

7满足系统的经济性、适用性要求。

13建筑设备监控系延

13.1一般规定

13.1.1本章适用于大、中型民用、商业和公共建筑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

13.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运用自动化仪表、计算机过程控制和网络通信技术,对建筑物的环境参数和建筑物机电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自动化检测、监视、优化控制及管理。

13.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主要应用目的,是优化建筑物内建筑设备的运行状态,节省建筑设备能耗,提高设备自动化监控和管理水平,为建筑物内提供良好环境,以及提高运行和管理人员效率、减少运行费用。

13.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l6—200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86等。

13.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不屈于国家强制执行标准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物业运行管理需要,各相关系统的监控要求,以及项目投资状况等实际需求,确定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内容、范围和标准,避免盲目追求技术先进而使系统过于复杂难于管理,且产生不必要的投资浪费。

13.1.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原则是:

技术成熟、节能高效、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和产品,应满足建筑物内设备监控管理的功能要求。

13.1.7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中应合理配置系统,使系统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便于今后运行管理、维护检修以及系统调整和扩展。

13.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控制系统的一个应用领域,其设计方法、图纸表达方法、安装调试方法和程序等,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14综合布线系统

14.1一般规定

14.1.1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或建筑群内信息网络与通信网络的布线要求,应能支持语音、数据、图象、多媒体业务对信息传输的要求。

14.1.2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环境安全条件,信息通信网络的构成以及按用户近期的实际使用和中远期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的系统配置和管线设计。

14.1.3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应具有开放性、灵活性、可扩展性、实用性、安全可靠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14.1.4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系统应采用星型拓扑结构,力求使每个分支子系统都是相对独立的单元,对每个分支单元系统改动都不影响其他子系统;

2系统应是开放式结构,应能支持电话交换网络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应充分考虑多媒体业务、楼宇智能化相关业务等对高速数据通信的需求;

3系统应与公用配线网、通信业务网配线设备之间实现互通,接口的配线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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