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春季专项检查文件.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223682 上传时间:2023-01-30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0.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局春季专项检查文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市局春季专项检查文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市局春季专项检查文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市局春季专项检查文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市局春季专项检查文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市局春季专项检查文件.docx

《市局春季专项检查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局春季专项检查文件.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市局春季专项检查文件.docx

市局春季专项检查文件

 

枣煤字[2011]46号

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

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区(市)煤炭局,市属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第一次集中行动,确保全市煤矿在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按照2月25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安委会《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枣安发[2011]8号)要求,结合当前季节特点,市煤炭局决定在全市煤矿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织

为确保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顺利进行,市煤炭局成立了以郑仰昕局长为组长,胡仁俊、马士江、潘峰副局长和姜培旺副调研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安全监察科具体负责本次大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各区(市)煤炭局、各煤矿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全面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检查方案,在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自查整改的同时,配合好市局组织的互查工作。

二、检查时间

本次安全大检查活动共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煤矿企业自查整改阶段(3月上旬):

各煤矿要根据本次检查重点,抓好自查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区(市)煤炭局互查阶段(3月中旬-3月下旬):

区(市)煤炭局根据各煤矿自查整改情况,对照相关标准对市煤炭局所分配煤矿逐一进行全面检查。

三、检查方式

在互查阶段,市煤炭局组织成立五个检查小组:

滕州市、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煤炭局各成立一个小组,市中区煤炭局牵头、联合山亭区煤炭局成立一个小组,由市煤炭局局长、分管局长任组长,区(市)煤炭局局长或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任副组长。

各检查小组要配齐采掘技术、“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和安全管理五个专业的技术专家(其中地测防治水专家一名,其余专业各两名专家)。

为便于活动联络沟通,市煤炭局将在各小组分别安排2名联络员随组活动。

各检查小组检查煤矿由市煤炭局指定,起始时间原则上为3月中旬。

各被查煤矿的具体检查时间由各检查小组随机抽签决定,临时通知。

到矿后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听取煤矿主要负责人关于近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重点检查内容落实情况汇报,随机抽查检查地点,深入煤矿现场全面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论证分析,并制定具体的整改落实措施。

对现场查出的重大隐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具体的整改或处罚意见。

四、检查内容

(一)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落实、全国“两会”期间安全值班和应急值守工作落实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发23号文、鲁政发77号文、鲁煤安管162号文及省、市煤炭局2011年1号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分解任务,细化措施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新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及《山东省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等情况;

(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2011年上半年省局审查确定的6项A级隐患和64条B级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及监控措施“六落实”情况。

(五)落实优化开拓布局、劳动定员管理和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规定,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情况。

(六)建立完善事故预报预警预防处置机制和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及煤矿安全避险五大系统联网运行情况。

(七)落实矿领导现场跟班和井下交接班制度以及执行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情况。

(八)驻矿安监员管理及其驻矿履职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当前,全国两会正在召开,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要。

各区(市)煤炭局、各煤矿要站在讲政治、保安全、促稳定的高度,高度重视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各区(市)煤炭局要抽调技术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技术骨干组成检查队伍,集中时间,集中行动,全面细致地排查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严禁搞形式,走过场。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法。

各区(市)煤炭局检查组在检查中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对照大检查重点内容及《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全面细致地检查,不留漏洞,不留死角。

对检查中查出的隐患要当场下达监督检查指令单,并做到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验收单位。

对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中所列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实行停产整顿;对存在省煤炭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所列25个禁止生产、38个停止作业项的,要立即下达停产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并严格验收程序,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务求实效,加强总结。

这次安全大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市)煤炭局不仅要认真组织好检查工作,也要抓好所属煤矿的自查、自排、自整工作,组织好查出问题整改后的复查工作,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大检查结束后,各检查小组要及时总结检查情况,并上报市煤炭局。

市煤炭局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底区(市)煤炭局考核的参考依据。

同时,请各有关单位尽快落实检查人员,认真填写《检查小组人员统计表》,于3月10日前报市煤炭局。

市煤炭局联系人:

郑斌,电话:

3066655,传真:

3392849。

附件一:

《检查小组人员统计表》

附件二:

全市煤矿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检查标准(请于枣庄煤炭网下载)

附件三:

《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枣安发[2011]8号)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

煤矿安全大检查通知

抄报:

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市政府办公室,张鲁军副市长

抄送:

市安监局、市司法局、山东煤矿安监局鲁南分局

附件一:

检查小组人员统计表

填报单位:

项目

姓名

单位

职务

手机号码

检查小组

副组长

采掘技术

一通三防

地测防治水

机电运输

安全管理

附件二:

全市煤矿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检查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省、市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根据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所有煤矿。

第三条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市属煤炭企业依据本标准监督指导所属煤矿整改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及问题。

第二章 安全基础管理

第四条煤矿五证一照齐全,合法有效;煤矿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安全和生产技术人员配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规定要求。

第五条 矿井必须设置具有任职资格及安全资格的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煤矿必须配置通防、防治水专业专职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击地压专业副总工程师;采、掘、机、运、通、地测、安监等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各类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均不少于5%,专职安全监察员按从业人员的3%配备;煤矿矿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还必须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从事生产安全管理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总工程师还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副总工程师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煤矿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区(市)煤炭局要设立驻矿督查站,每矿至少配备4名驻矿督查员,受区(市)煤炭局委托跟班督查各项安全规定、指令和措施落实情况,并具有停产撤人、紧急避险等应急处置权。

第六条煤矿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严格执行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制度;(16)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制度;(17)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8)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制度;(19)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20)安全形势定期分析制度。

(21)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各项制度内容符合本矿实际,可操作性强,并严格落实。

煤矿井上下各重要岗位、要害场所、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等管理制度健全,并张挂上墙。

(主要通风机房、主要绞车房、上下井口房、变电所、主要泵房、炸药库等)

第七条煤矿必须保证充足的安全投入,实行煤炭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和科研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制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设立专用账户,根据实际产量按照标准足额提取,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

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其中带班不低于5次;安全生产系统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其中带班不少于5次,且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煤矿要实行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制度,在矿井、井口显著位置以及新闻媒体定期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治理做到“六落实”。

健全安全隐患分级管理、挂牌跟综治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在井口公示上级排查出的隐患和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条 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做到井口点名册、矿灯房登记册及区(队)点名册相符。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正常,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

第十一条 煤矿要成立应急管理指挥中心,行使应急管理职能。

煤矿必须每年修订各类应急预案,印发矿属各单位、部门,相关人员熟知内容,并按规定进行救灾演练。

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按规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职工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定期研究培训工作(至少半年一次),成立职工教育培训机构;按规定提取使用职教经费,专款专用;认真制定全年培训计划,全面加强“三项岗位人员”教育培训,积极开展职业行为训练,引导员工形成规范有序的行为习惯。

第十三条科区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主提升机司机、绞车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通风工、电机车司机、变(配)电工、水泵工、充电工、矿灯维修工、压风机司机、金属焊接(切割)工、输送机司机、主通风机司机、信号工、把钩工、爆破工、液压泵站工、便携仪维修工、自救器维修工等)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合格,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持有效证件上岗,并按规定进行年审。

第十四条煤矿应根据井上下特殊岗位设置的具体情况,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一人多岗、空岗、无证人员替岗。

第十五条煤矿必须依据有关规定招用工,严禁私自招用工。

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用工合同,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保险费。

煤矿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

煤矿要组织职工年度技术大比武活动。

第十六条煤矿严格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安排制定“三项建设”规划,并制定完成计划的保证措施。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要召开各种会议层层贯彻落实,并有记录、有措施、有检查。

第十八条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同时,每天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议,调度会议要形成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章 采掘技术

第十九条 煤矿必须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井筒梯子行人畅通,无沿梯子敷设的管线。

第二十条煤矿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如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鸡窝煤、急倾斜煤层等)确实不能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和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按规定报请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开采极薄煤层(0.6米以下)的生产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极薄煤层开采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煤炭局《关于加强煤矿极薄煤层开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安全管理措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后开采。

开采深度超过800米及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落实专家论证开采意见。

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煤矿严格按照《山东省煤矿放顶煤规定》报批和验收。

煤矿采煤工作面采用液压支护,新掘巷道采用喷浆、锚喷、锚网等主动支护形式,不得采用木支护形式。

掘进工作面应实现机械装载。

改变采煤方法,应组织专家分析论证,编制方案措施,煤矿批准后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用经纬仪测量填绘的、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立面)图,并在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上标明本井田范围内的各类保安煤柱、与相邻矿井重叠开采关系,并经全面调查核实,标明历年开采的采空区、报废巷道及古井、古空的分布情况等。

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旬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相关图纸,与相邻矿井进行图纸交换。

严禁提供虚假图纸、资料。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编制、审批矿井改扩建设计、技术改造设计、水平延深设计、“三下开采”设计、采区设计、放顶煤开采设计等,依据管理权限报批,变更设计要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煤矿生产布局符合省煤炭局《关于切实抓好煤矿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的意见》有关规定要求。

技术改造矿井建设手续完善,具有经过批准的技术改造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变更设计要及时报批。

完善煤矿技改项目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监督手续,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有关人员资质要符合规定。

严禁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严禁技改矿井超时限试运转。

第二十三条煤矿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省局批复文件为准)和有关部门审核的采掘头、面个数组织生产,严禁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采掘头面个数超过规定;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经济指标或超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隐瞒实际产量或隐瞒实际采掘地点。

第二十四条 煤矿要加大采掘机械化装备工作,按照省、市煤炭管理部门要求,制定采掘工作面机械化装备规划,落实采掘工作面机械化装备措施。

第二十五条 煤矿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井下所有巷道要设置水沟,主要巷道配备水沟盖板,不得存有污泥积水,达到工业卫生标准。

煤矿井下应设置路标,注明巷道名称及避灾路线。

第二十六条 煤矿必须有按规定批准、传达贯彻的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规程内容要能指导采掘作业。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使用特殊支护。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时,采煤机上装有停止工作面刮板运输机运行的闭锁装置,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使用综合掘进机时,掘进机上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回路控制开关,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在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第二十七条 煤矿必须健全并严格执行爆破材料运输、存放、井下运送和领退等管理制度。

井下炸药库、爆破材料发放硐室必须有专人轮流24小时值班,严禁爆破材料流向社会(上下井制度应有体现)。

第二十八条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雷管及矿用防爆型放炮器。

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放炮员,认真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

爆炸材料库的位置符合规程规定,两个出口分别装有抗冲击波密闭门、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炸药、雷管储藏量符合要求。

第二十九条煤矿要按照规定制定适合本矿井的定编定员标准,并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

要实行“限员挂牌”制,在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要设牌板,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

要严格正规循环作业,合理组织生产。

采掘一线逐步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第三十条生产矿井不准将采掘作业、巷道维修工程进行外包施工;存在产权关系变化、法人代表变更等情形的,要及时变更有关证照。

第四章机电提运

第三十一条矿井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井下运输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和排水、压风管路系统图等图纸。

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须具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两回路电源。

两回路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严禁矿井双回路电源线路存在分接负荷,严禁主供电线路任何形式“T”接;井下水平中央变电所(配电室)、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少于两回路,主要通风机、提升、压风、监测监控等设备房有双回路供电。

第三十三条井上、下供电必须分开,井下水平中央变电所(配电室)、主排水泵房、下山采区排水泵房,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绞车等主要设备房供电线路必须具备出自不同变压器、母线段的双回路,无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变压器、电缆满足用电负荷要求。

第三十四条地面变电所要使用永久性建筑,室内整洁卫生,无杂物、油垢,地板要硬化;灭火器材齐全,安全防护、供电安全保护设施齐全可靠,设备、电缆放置、敷设整齐,室内外电缆沟内无杂物、无积水、盖板完整齐全;各种设备记录及管理制度齐全。

第三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等保护和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机电硐室必须用不可燃材料砌筑。

矿井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非阻燃电缆。

四小线(通信、信号、控制、照明)必须电缆化。

井下使用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完好率要求,严禁出现电气失爆现象。

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MA”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局规定的煤矿禁止使用设备及工艺,淘汰煤矿老、旧、杂设备或落后工艺。

第三十六条煤矿应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

排水能力和设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矿井各生产水平、生产采区必须形成完善可靠的排水系统,其水仓、排水设备、供电方式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矿井应具备联合排水试验记录、排水记录、水泵检查记录、水泵性能测试报告等。

矿井必须建立井下泵房远程监控集控系统,并运行良好。

第三十七条 煤矿必须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炸药库、水泵房、上下山把勾处,绞车房,变电所等)、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煤矿通讯、压风、防尘供水“三条线”安装、使用和管理要符合国家安监总局文件规定。

煤矿必须按规定制定机电设备定期检修测试计划,并严格落实,严禁设备疲劳运转。

要按规定安排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推行设备、设施检测检修日历化管理。

严禁挤占设备检修时间进行生产作业。

第三十八条煤矿主提升设备必须使用矿用提升绞车,(按规定进行技术性能测定;更换主提升设备有设计、批准文件),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

负力提升及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必须有电气制动,且能自动投入或脚踏投入。

  

第三十九条立、斜井井口房(包括工人把钩、推车地点)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进行封闭管理,井口房内底板要浆底硬化,保持井口房清洁、管线工具整齐;设有信号室,各种通讯信号装置放置整齐;设置工人候车室,有人员排队入井栏杆。

井口房冬季要有可靠的供暖、保暖设施。

主要提升机房要使用永久性建筑,室内整洁卫生,无杂物、油垢,地板要硬化;灭火器材齐全,安全防护、各类安全保护设施齐全可靠,设备、电缆放置、敷设整齐,室内外电缆沟内无杂物、无积水、盖板完整齐全;设备运行记录及各种管理制度齐全;机房内设置采暖、降温设施。

主要提升装置应具备:

钢丝绳检查纪录、安全保护装置试验纪录、司机交接班纪录、事故纪录、制动系统图和操作规程等。

第四十条 立井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防坠器,并按规定进行防坠试验(罐笼、防坠器、楔形连接装置具有“MA”标志)。

矿井应保证有效过卷、过放距离,按规定安设可靠的缓冲装置;提升速度超过3m/s的必须装备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第四十一条斜井(巷)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

人车必须有“MA”标志,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并按规定进行试验。

井上下各车场、斜巷运输必须按规定设置挡车设施和跑车防护设施,并做到灵敏可靠;斜巷运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符合《山东省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要求,保护设施完善,制度、记录齐全;同时,有制动器能对驱动轮进行可靠制动。

第四十二条运输巷道要按技术规范要求选用标准轨型,主要巷道消灭临时道岔。

轨道敷设质量要符合规定。

机车的闸、照明、警铃(笛)、连接装置、撒沙装置、防爆电气齐全有效。

列车制动距离符合要求,且每年试验一次,有测定报告。

矿井提升运输用钢丝绳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第四十三条矿井带式输送机选用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使用阻燃输送带。

两条以上输送机实现电气闭锁。

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等各种安全保护、安全防护装置。

第四十四条年产21万吨以上煤矿井上下变电所、主通风机房、主空压机房、主要胶带输送机实行自动化控制。

第五章 “一通三防”

第四十五条 煤矿必须具备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并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采区和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四十六条矿井必须使用安装在地面的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

按规定进行风机性能测定。

更换主要通风机有设计、批准文件。

矿井反风设施可靠,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并有反风演习报告。

第四十七条主要通风机房要使用永久性建筑,室内整洁卫生,无杂物、油垢,地板要硬化;防灭火器材齐全,安全防护、供电安全保护设施齐全可靠,设备、电缆放置、敷设整齐,室内外电缆沟内无杂物、无积水、盖板完整齐全;设备运行记录及各种管理制度齐全;通风机要安设降噪设施;值班室内设置采暖、降温设施。

第四十八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道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和无风、微风作业。

矿井、采区和各用风地点通风设施必须齐全可靠。

矿井必须具备风量计算、月度风量分配计划、通风旬月报表、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及主要通风机运转纪录、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维修校验纪录。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齐测风仪表,完善测风记录,必须按期测报矿井、采区等各用风地点实际风量。

巷道贯通必须具有安全措施和巷道贯通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井下要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设置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做到安全可靠,满足通风安全需要,并实行建档管理,定期检查。

采空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判决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