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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放射源单位辐照企业

附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核技术利用

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全国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函〔2012〕283号)的要求,贯彻落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指示精神,全面提升核技术利用行业辐射安全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检查目的和要求

按照“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提升能力,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各尽其职,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工作思路,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结合我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落实组织保障,建立专项行动责任制;仔细梳理、研究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整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分析总结,加强信息交流,提升核技术利用行业辐射安全和管理水平。

(一)坚持“制度从严、审评从严、监督从严、执法从严”,确保核技术利用活动满足法规要求。

严查“未批先建、拆分审批、久拖不验”行为,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行为予以处罚;进一步核查放射源、射线装置底数,杜绝无证运行情况。

(二)以提高固有安全性为目的,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强制关停、退役;废弃放射源要求及时送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文化素养,提升安全和管理水平。

通过重点抽查,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法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督促其深入开展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大培训、复训的覆盖率,全面提高核技术利用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文化素养。

同时把隐患排查和总结经验结合起来,以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总结和推广辐射安全管理的良好实践,大力培育核技术利用行业核安全文化素养。

(四)加大辐射安全监管力度,促进我市辐射安全和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健全和规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推动监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有效降低辐射事故的发生率,推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贯彻落实,推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全面应用。

进一步摸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底数,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辐射监测仪器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排查,减少再生金属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发生。

以此次检查为依托,摸清情况,掌握需求,完善本市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的基础数据。

二、标准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许可管理办法》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8.《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9.《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

10.《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11.《环保部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大纲》

12.《环保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13.其他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相关管理和技术要求

三、检查范围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

对本市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以及射线装置利用的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确保无遗漏,完善本市辐射安全监管数据。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使用单位和未提交自查报告以及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二)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

摸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底数,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辐射监测仪器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监测措施要求,帮助企业认清开展辐射监测的重要性,全面推进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开展辐射监测。

四、检查内容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照我市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全面排查辖区内各核技术利用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含收贮)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Ⅰ、Ⅱ、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情况,摸查本行政区域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辐射监测情况。

结合自查情况,从以下10方面内容进行检查:

(一)法规标准执行情况:

辐射安全许可证信息与实际工作情况是否相符,如有不相符,是否及时申请变更或换发新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场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环保竣工验收情况;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情况;退役场所履行环保手续及进展状况;辐射工作场所、环境及人员的辐射监测落实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取证情况(培训有效期、证书编号和等级)。

(二)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辐射防护设施和安保措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相关记录;辐射监测仪器运行和校验情况;放射性废物暂存或处理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辐射防护用品、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有效性情况。

(三)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利用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辐射工作场所、环境及个人的辐射监测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规定,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销售、使用管理制度等建立情况,其内容可行性及落实制度的相关记录完整性情况。

(四)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包括环保手续审批材料、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帐、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和档案、环境和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监测报告、安全和防护设施检查维护记录、辐射工作人员档案等资料的完整性及规范性情况。

(五)深入核查放射性同位素、含源装置(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的销售活动是否依法开展,生产、销售医用放射性同位素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备。

使用放射性核素医疗单位建立购买及使用台帐情况,来源的合法性及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六)“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中核技术单位信息的维护更新情况,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达到台帐、实物、系统信息“三统一”。

(七)强化重点行业、重点环节的监管,关注水泥、化工等行业使用工业在线核子仪表用放射源的安保,探伤、测井等移动源使用的备案、安全措施与运输监测情况,强化放射源定期盘存和移动源出入库登记检查与剂量监测等要求,闲置或废弃放射源、拟退役或过期放射源与涉及放射性同位素的企业“关停并转”前要按照法规要求妥善处理放射性同位素。

(八)辐射事件或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

(九)企业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的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一十)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基本情况(基本信息、生产规模、年度废旧金属冶炼用量、回收渠道、熔炼方式等),是否具有辐射监测系统(或设备),辐射监测系统(或设备)的类型和使用情况,是否有废旧金属进厂(入炉)以及产品出厂的辐射监测制度,辐射监测人员配备情况等。

五、组织落实

为确保此次辐射安全综合检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切实加强对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协调和组织领导,成立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核技术利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苏国栋(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

副组长:

陈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管理处处长)

魏化军(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

成员:

陈继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管理处副处

长)、戈立新(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总工程师)、

各区县环保局分管局长(4月20日前报我局)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承担检查、汇总、督促、总结工作。

组长由陈继亮副处长担任,副组长由戈立新总工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辐射安全管理处齐玉霞、金峰,市辐射环境监督站戴继伟、沈忠东,各区县相关部门人员(4月20日前报我局)组成。

六、专项行动实施进度安排

根据《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工作计划如下:

第一阶段:

研究部署与自查(3月25日~4月30日)

(一)3月25日-4月13日,成立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根据环境保护部要求,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4月16日~4月20日,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区县环保局根据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本地区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我局辐射安全管理处,按职责分工将自查要求布置给核技术利用单位。

(自查表见附件)

(三)4月20日~4月27日,各单位进行自查和整改,提交自查报告。

市环保局组织本次专项检查动员与培训,统一检查标准与检查结果在数据库系统的录入。

(四)4月28日~4月30日,收集和审查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和整改报告。

第二阶段:

排查整改阶段(5月1日~7月31日)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全面实施已拟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本次检查采用本市辐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检查表格直接在数据库中自动关联生成,要求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在每次检查前调用数据库,了解检查单位的历史情况,检查结束后再根据检查情况更新数据库内容,具体操作我局将另行培训。

对排查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各级监管部门须明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违法行为要立即查处。

对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做出综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履行了法律法规、基本履行法律法规、未履行法律法规四类。

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各区县环保局应于7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排查报告,市环保局在7月31日前汇总后报环境保护部。

第三阶段:

整改核查阶段(8月1日~10月31日)

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各区县环保部门根据第二阶段检查和企业限期整改情况,应跟踪限期整改及违法行为查处进展等情况,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抽查,督促落实。

我局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将对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调研评估,对重点行业、单位进行抽查,大力推进和支持区县环保部门和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的专项行动。

第四阶段:

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

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各区县环保部门认真梳理辖区内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在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研究制订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扎实抓好督办,推动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和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同时按照要求,认真编写总结报告,于11月7日前报我局,我局汇总后在11月15日前报环境保护部。

联系人:

齐玉霞(市环保局辐射处)

电话:

23115620

传真:

63556021

附: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环境安全自查表

附: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环境安全自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监制

填表说明

1、表中所列内容不涉及的填“无”。

2、辐射安全许可证内容请参照《辐射安全许可证》填写。

3、探伤单位自查内容表仅适用于γ探伤单位。

4、填写表格时在“□”上打“√”。

5、放射源、射线装置等填写内容较多时请附表说明。

 

1、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注册地址

辐射工作场所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号码

辐射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辐射安全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

联系电话请填手机号码

2、辐射安全许可证信息

许可证号

环辐证[]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活动种类

□生产□销售□使用

活动范围

放射源:

□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甲级□乙级□丙级

射线装置:

□Ⅰ类□Ⅱ类□Ⅲ类

工作场所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放射源

核素

类别

单个活度(贝可)

数量

活动种类

工作场所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核素

场所等级

年最大用量(贝克)

活动种类

工作场所

射线装置

装置名称

类别

装置数量

工场所作

台账明细登记

放射源

序号

核素

出厂活度

编码

工作场所

射线装置

序号

装置名称

规格型号

类别

工作场所

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内容表

变化状况

法人□地址□名称□规模□场所□注销□

监测仪器

符合□不符合□

是否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进行注册并通过认证

是□否□

辐射项目开展环评审批

有□部分□无□

辐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有□部分□无□

转让审批

符合□不符合□

存在超量转让使用

是□否□

备案状况

符合□不符合□

培训取证情况

符合□不符合□

培训等级

初级□中级□

培训有效期

安全管理要求

内容

执行情况

备注

野外使用记录(警戒、标志状况)

符合□不符合□

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

符合□不符合□

定期自行对放射性场所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的记录

符合□不符合□

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辐射环境监测的记录

符合□不符合□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和档案

符合□不符合□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销售情况及记录

符合□不符合□

放射性同位素购买台账记录

符合□不符合□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台账记录

符合□不符合□

管理台帐(含盘点)

符合□不符合□

设备安检保养记录

符合□不符合□

辐射防护用品、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情况

符合□不符合□

工作场所

衰变池

有□无□

电离辐射标志

符合□不符合□

源库双人双锁

符合□不符合□

警示灯

符合□不符合□

技防/物防

符合□不符合□

连锁装置/警戒线

符合□不符合□

放射性废弃物

废物

有□无□

废源

有□无□

废物暂存管理

有□无□

闲置源

有□无□

废液

有□无□

最后一次收储情况

 

探伤单位自查内容表

变化状况

法人□地址□名称□规模□场所□注销□

监测仪器

符合□不符合□

是否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进行注册并通过认证

是□否□

辐射项目开展环评审批

有□部分□

无□

辐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有□部分□无□

转让审批

符合□不符合□

存在超量转让使用

是□否□

备案状况

符合□不符合□

培训取证情况

符合□不符合□

培训等级

初级□中级□

培训有效期

安全管理要求

内容

执行情况

备注

探伤装置、放射源台帐明细

符合□不符合□

废源回收协议

符合□不符合□

防护安全年度评估

符合□不符合□

探伤设备安检保养记录

符合□不符合□

探伤设备出入库记录

符合□不符合□

探伤设备出入库、运输剂量监测记录

符合□不符合□

探伤设备运输专人押运登记记录

符合□不符合□

现场作业设置警戒线的监测记录

符合□不符合□

野外作业探伤机暂存处安全措施

符合□不符合□

探伤设备现场作业及监护人员登记

符合□不符合□

定期自行对放射性场所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的记录

符合□不符合□

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的监测记录

符合□不符合□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和档案

符合□不符合□

放射源定期清点核点记录

符合□不符合□

γ射线探伤室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符合□不符合□

γ射线探伤机每月自查记录

符合□不符合□

γ射线探伤机每季自查记录

符合□不符合□

γ射线探伤室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符合□不符合□

γ射线探伤机编码卡符合要求

符合□不符合□

无使用超过10年的探伤机

符合□不符合□

计算机管理档案

符合□不符合□

辐射防护用品、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情况

符合□不符合□

工作场所

源库双人双锁

符合□不符合□

γ射线探伤室内设置固定剂量并连锁

符合□不符合□

γ射线探伤室声音警示

符合□不符合□

源库及工作场所辐射剂量无异常

符合□不符合□

连锁装置/警戒线

符合□不符合□

源库设置红外和监视器

符合□不符合□

电离辐射标志

符合□不符合□

探伤室检测报警仪串结钥匙符合要求

符合□不符合□

源库防水、防火、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泄漏措施

符合□不符合□

警示灯

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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