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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监事会制度

律协监事会制度

江苏省律师协会监事长顾壹心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一、律协的治理结构

、律协是什么?

自益、公益和互益

公法人和私法人

律协是互益性公法人

、一元体制

理事会是律代会的常设机构

、二元体制

()理事会是律代会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律代会是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三元体制

()律代会是议事机构或权力机构

()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议决行监之关系

()条形说

 

()塔形说

 

()环形说

 

()秘书处之地位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

()三说之批判

姚德年《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批判之批判

对条形说的批判——权源说

对环形说的批判——比较说

对塔形说的批判

首先,律协是一种法定机构,只要有律师的存在,就必须组成一个律协;

其次,律师大会可以推翻一届管理者(含理事会和监事会),但不能注销律协本身;

最后,律师有进出律协的自由,但其代价是必须放弃律师这个职业。

因此,对律师来说,律协其实也就是“利维坦”,他们“所能做到的也就是构建一个自己愿意接受或者能够接受的政治(管理)模式,而不是消灭政府(律协)的存在”。

因此分权与制衡理论,在律协中仍是可以行得通的。

律协的民主性否定条形说——直线型的科层制管理模式,在强调民主管理的律协中是不适宜的。

律代会的形巨实微否定塔形说——超级大机关,律代会至上和理事会至上。

相互先后制衡的环形说。

二、监事会的基本理论

(一)监事会的概念

监事或监事会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以监督执行机关的行为为己任的专门监督机关。

由上述定义,可知监事会具有下列特征:

、权力的法定性。

、地位的独立性。

、决定的终局性。

、功能的不可替代性。

(二)监事的独立性与监事会的独立性

保持与决策权、执行权的制衡。

身份独立、意志独立和财政独立。

监事的独立性与监事会的独立性

“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相容。

(三)英美法系中的监督制度

监察委员会和外部监督机制

三、监事会的组成

(一)监事

增补与更换

(二)监事会

、监事会的规模

、监事会主席

()名称

()任免

()职权

()替代

()任期

()一票追加权

、工作委员会

()常设工作委员会

()临时工作委员会

()非监事委员

、监事会秘书

四、监事会的职权

将律协监事会应有的职权列举如下(前十一项为实体监督权,后十二项为程序监督权):

、履职监督权

履职监督权,是指监事会对正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代表及正副秘书长等律协管理阶层履职之合法性和妥当性的监督。

、财务检查权

财务检查权,是指监事会对律协财务预算之编制、执行、决算之完成,以及律协解散时的清算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违章审查权

违章审查权,是指监事会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含作为其常设机构的常务理事会,下同)制订的行业规则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或上位律协行规之精神,或本律协章程之规定进行审查,并对该行业规则作有效与否之宣告的权利。

包括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前者是指监事会依职权主动进行的审查,后者是指监事会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进行的审查。

、纠纷调处权

纠纷调处权,是指监事会对会员与律协或会员与会员之间因会员执业或行业管理而引发的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处的权利。

这是一种被动权,也是一种判断权,由司法权中的审判权引伸而来。

、惩戒复查权

调查与处分的分离。

处分与复查的分离。

、内务管理权

内务管理权,是指监事会内部行政事务的管理权。

作为一个机关,监事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行政事务。

譬如监事的增补和更换,监事会正副主席的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监事会秘书的招募、考核、晋升及解聘,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等等。

、章程解释权

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是谁制订谁解释,但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不可能具体到每个案件的审查中去;因此,尽管大陆法系有反对法官释法的传统,但在事实上要完全禁止法官释法几乎是不可能的,于是就有了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

、程序规则制定权

内规

、利益冲突审查权

利益冲突审查权,是指监事会所享有的在公职人员执行职务中应当进行利益回避而不回避时,得因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命令其回避的权利;被命令者不得拒绝。

、关联交易审批权

关联交易审批权,是指监事会所享有的批准律协理事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自己,或其近亲属,或与其有直接间接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与其有其他可能导致律协利益转移的关系的单位与律协所订立之契约的审批权。

、代表权

律协代表权,以归理事会为常态,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归监事会。

监事会的代表权,是指监事会所享有的代表律协对其理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或者为行使监督权之需要代表律协聘请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或者在理事会全体成员均去职时对外代表律协的权利。

、案件受理权

案件受理权,是指监事会受理案件并加以处理的权利。

具体来说,分为五类:

一是违章审查案件受理权,二是纠纷调处案件受理权,三是惩戒复查案件受理权(仅指由理事会所提出的指控,或被惩戒会员的申诉),四是投诉案件受理权(仅指会员对律协管理层履职行为的投诉),五是会员要求监事会对理事或理事会提起诉讼的案件受理权。

、开会提议权

开会提议权,是指监事会所享有的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和秘书处工作会议的权利。

、提案权

提案权,是指监事会所享有的在其行使监督权之必要时按章程所规定的权限向律协各种工作会议提出议案的权利。

、会议列席权

会议列席权,是指监事会所享有的派员列席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和秘书处工作会议的权利。

一方面,列席会议是监事会的权利;另一方面,邀请监事会派员列席会议是相关机关的义务。

会议列席权,是监事会行使主动监督权的基础,无此则不足以使监事会充分履职。

、意见表达权

意见表达权,是指监事在列席会议时所享有的就会议的程序及议题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的权利。

此种权利由监事独立行使,无需征得其他监事的同意,即使其他监事反对也可以单独行使。

、会议召集权

会议召集权,是指监事会所享有的在律协机关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议之义务,或者在理事会全体成员均去职时,召集该律协机关之会议的权利。

所谓“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义务”是指下列情形:

一是指章程规定的开会时间已过,召集机关没有召集会议;二是指在有权提议开会的人提议开会后,召集机关未在法定时间内召集会议;三是指由监事会提议开会并在监事会给定的合理时间内,召集机关未召集会议。

、会议主持权

、文件调阅和接受权

、调查权

调查权,涵盖了质询权、查验权、询问权和要求报告权四种权能,均为相对人的义务,均不得拒绝。

、要求纠正权

要求纠正权,是指监事会所享有的要求律协执行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决议、改进工作、变更决议或停止运作某种特定事务的权利。

这只是一种请求权,当相对人不按监事会的要求纠正时,监事会有权改行报告权或罢免权。

、报告权

报告权,是指监事会所享有的将律协公职人员违法、违规或不当履职行为报告至会员(代表)大会并交由会员(代表)大会处置的权利。

、罢免提案权

罢免提案权,是指监事会所享有的向有权罢免的机关提出罢免律协公职人员之议案的权利。

公职人员的范围应当包括正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代表、正副秘书长和本律协向“上位”律协推举的代表、理事和监事。

 

五、监事会的运作方式

(一)监督功能

、护法功能

、制衡功能

、调整功能

、惩戒功能

、保障功能

、维稳功能

(二)监督原则

、主动性与被动性相结合的原则

、合法性与妥当性相结合的原则

、程序性与实体性相结合的原则

、经常性与临时性相结合的原则

、过程性与补救性相结合的原则

、制衡性与配合性相结合的原则

、目的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行权方式

集体模式和个体模式

亲为和代理

(四)监事会议

例行会议和特别会议

(五)表决制度

监事会的表决制度涉及四个问题,一是按人投票,还是按股投票?

二是表决权是否可委托他人行使?

三是会议主持人是否享有追加投票权?

四是得票多少才算通过?

《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在第条第款中规定,“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国大陆《公司法》在的第条第款中则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六)议事规则

授权与行权

六、结语

随着盐城市律协监事会的诞生,江苏律协监事会制度实现了全省全覆盖。

与其他社团相比,律师协会有着更多内部监督的自觉性。

这一方面是由律协是互益性公法人这个“特殊职能”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律师这个特殊会员群体的自治性追求所决定的。

律协制度体系中注入监事会制度,律协的治理结构由一元、二元向三元转化,律协的运作将更加平稳,会员权利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这实际上也是实现司法部有关律管工作律协挺在前面的要求,让律协自身硬起来,从而有更好的本领来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律管任务。

监督的要义是什么?

深圳律协监事会成立九周年时,我曾给他们题了两个字,叫做“制衡”!

监事会不是元老院,监事会唯有发挥好制衡的作用,才能彰显其存在的应有价值,才能不辜负广大律师代表、广大律师会员的殷切期望。

但是制衡不是监事会存在的目的,监事会存在的目的和理事会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把律协本身运作得更好、更顺畅,都是为了使会员的正当权益最大化。

功能相异、目标一致,这才是理监事们应当追求的理想的律协治理状态。

鉴于上述认识,我们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第一,要处理好刹车皮与助力器的关系。

刹车是监事的本分,助力是监督的目标。

这似乎是一对矛盾,处理好这对矛盾,把握好刹车与助力之间的度,是监事工作成功的标志。

凡理监事严重对立的地方,都是因为没有处理刹车皮与助力器的关系。

刹车不是阻力,不是为理事会的工作增添麻烦,而是为了使律协的工作开展得更加出色。

第二,要处理好稻草人与能动力的关系。

稻草人无用吗?

我不这样认为,有些机构和制度,存在即是功能的实现。

省律协有个监事委员会,叫做弹劾委员会,我们真的希望她积极发挥作用吗?

不是,我们或许更希望她取到的只是阻吓的作用。

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稻草人的阻吓作用是靠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主观能动力来实现的。

第三,要处理好守门员与拉拉队的关系。

监督一词由监和督两个字构成,监事会要做守门员,也要做拉拉队。

监督应当是全方位的,我们既要追求监督面的阔广,又要追求监督点的深远。

监事会要关心会员所关心的问题,要善于洞察会员关注的热点问题,既要使律协依法依规运行,又要督促律协管理层勤勉尽职,杜绝滥政、懒政。

只有正确处理好上述三个关系,我们监事会的工作才能讨喜不讨厌,才能让会员满意、代表满意、领导满意、社会满意,才能真正实现监事会的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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