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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的展望与未来----道格拉斯·G·贝尔德(吴晓露译)

法律经济学的展望与未来

道格拉斯·G·贝尔德

吴晓露(译)初稿

目前,美国法经济学会的成员已逾千人,所从事的研究已遍及法学的各个不同领域。

回顾历史,法经济学的许多研究都可以追溯至阿伦·迪雷达克托和莱维·爱德华当年在芝加哥大学令人称道的合作。

阿伦·迪雷达克托和莱维·爱德华共同开设了反托拉斯课程,试图将传统法律研究与经济学原理相结合,开启了法经济学研究之先河。

他们的学术思想借口述的方式得以传承,并体现在他们的学生(如罗伯特·伯克、约翰·麦克齐、伍德·包曼)及众多追随者的著述之中。

在这些后继的研究者中,有4位与芝加哥大学关系密切的学者在法经济学领域做了大量的基础性研究工作。

从本期杂志所发表的有关圆桌会议讨论的内容可以看出,这几位学者的观点对把握法经济学学科的发展趋势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研究思路。

当谈到法经济学的学科使命时,罗纳德·科斯经常会提到欧内斯特·卢瑟福的观点:

科学既像是物理学又像是集邮。

物理学家的研究经常是肇始于对人们日常所看到的再明显不过的事提出疑问。

例如,牛顿观察自由落体;爱因斯坦思考在光速旅行时其之所见。

同样,在法经济学领域,我们也能从简单的问题中学到很多东西。

尽管加里·贝克尔、罗纳德·科斯、默顿·米勒和理查德·波斯纳的观点有所分歧,但他们试图了解影响法律与经济系统运行的基本动因这一点上,却抱有相同的看法。

加里·贝克尔的研究已突破了经济学领域,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通过经济学研究工具的引入,使他对这些领域的研究具有以往所缺乏的精确性与洞察力。

贝克尔对利他主义、人力资本构成及种族歧视的研究已成为了家庭法与雇佣法研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法学院的的教授常常引以为豪的是,自己能用最简单的问题向学生揭示法律与生活中所蕴藏的丰富而有趣的道理,但相较于加里·贝克尔,却仍望尘莫及。

例如,目前学术界有关刑法威慑力的看法大概是源于1960年代的某天,贝克尔进行的一次研究生口试。

虽然贝克尔迟到了,但他却受灵感的启迪而抛开常规试题,授意研究生用经济术语解释所有的刑法规则。

这一时刻对研究生而言,也许不过是一次普通的测试;但法经济学而言,却意义非凡。

罗纳德·科斯在二十一岁,即在伦敦经济学院就读本科三年级时,获得了卡塞尔旅行奖学金,出国研究美国经济。

通过对芝加哥的股票交易所和中西部的大量工厂(其中包括亨利·福特设立在罗杰河畔的汽车制造厂),科斯亲眼目睹,市场与企业都在效率地运行。

这促使他去思考一个不为人注意的简单问题:

为何市场与企业同时存在?

如果市场是组织经济活动的有效手段,那么,大企业似乎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所有生产都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

但反之也相当合理,如果企业是组织生产的有效方式,那么市场似乎就没有必要存在。

因为,每个国家都可以变成一个巨大的工厂。

为何经济社会中企业数目既不限于一家,也不会有无穷多个。

而这些简单的问题导致了交易费用经济学这一研究领域的诞生。

这使科斯的《企业的性质》成为了极少数的具有深远影响的经典文献之一。

多年以来,法经济学一直为有兴趣研究有关公司资本结构的法律规范的学者提供分析工具。

有关资本结构最简单的问题是:

公司为何会不只拥有单一类型的投资者?

公司为何既有股东也有各种类型的债权人?

股票与债务为何总同时存在?

难道仅仅是因为一个作为债权有的投资者较之普通股的股东更容易得到清偿支付吗?

默顿·米勒和弗兰克·莫迪利安尼共同揭开了公司资本结构的神密面纱。

目前,现代证券市场在依照他们的见解在运行,期权与衍生品交易也牢固地建立在有关看涨方理论及M-M定理的基础之上。

米勒的研究已造就了数亿万美元的经济活动。

如果米勒能从将其理论证券市场的应用中收取即使是极小比例的专利费,他也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超级富翁。

律师对于经济学中有关假设前提的运用可能知之甚少。

经济学家总是试图借助尽可能少的假设前提来更好地把握影响人们行为的各种因素。

在经济学家看来,问题不在于所做的假设前提是否现实的,而是在于能否借此弄清在复杂的现实经济活动发挥作用的基本因素。

现代价格理论的精妙之处在于,只要几个如此简单的定理就能推导众多的观点。

例如,人们一旦了解,在一般情况下,价格上升将导致需求下降的需求定理,就能此解释许多问题。

经济学研究生毕业生有时将所有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归纳为两条:

个人最大化和市场出清。

理查德·波斯纳的贡献在于运用经济学原理阐明了影响英美法系发展的重要因素。

他通过对许多普通法规则都能从经济学公理中推导出来的证明,清楚地展示出普通法的结构。

更为重要的是,他声明,即使在人们仅凭直觉了解法律之前,法律原本就有其自身的逻辑性与一致性。

继《法律的经济分析》问世之后,再也没有有关用经济学原理研究普通法的著作能出其右。

法经济学现已进入第70个年头,它一直在不断地创新、开辟前沿新的领域,并坚定地恪守初始的研究宗旨。

在它的研究者身上更多地体现出物理学家而非集邮者的风格。

加里·贝克尔、罗纳德·科斯、默顿·米勒和理查德·波斯纳正是本着这种精神来探讨法经济学的发展前景。

当然,也离不开理查德·爱波斯坦的大力支持,他本人就是一位富有这种精神的、令人敬佩的学者。

                    

圆桌研讨会

理查德·爱波斯坦:

身处这种场合,常会使人产生一种追溯往事的冲动。

非常凑巧,有一天斯蒂芬·斯蒂格勒交给我的一札书信文件中有弗里德利奇·冯·哈耶克与亨利·西蒙斯的通信。

内容是建议在芝加哥大学创办有关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机构。

我们的朋友亨利·西蒙斯在给哈耶克的信中是这样描述这个项目的:

近年来以奈特和维纳为代表的芝加哥经济学是传统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特征的,其强调经济势力的分散化、自由市场及对于大国和跨国组织的政治地方分权、真正联邦制的优越性。

但随着奥地利学派的式微和在剑桥、哈佛经济学观念的巨大变化,斯密、李嘉图、米勒、门格尔、维赛尔、西奇渥克、马歇尔、庇古、陶西格、洛克、休谟、边泌、托克维克、洪堡等到人的学术传统在芝加哥外的著名大学中几乎已丧失贻尽,甚至即使在芝加哥大学也难以为继。

因而,我们看到在五十多年中不断重复的情形。

芝加哥大学一直由于其相当独特的观点而将自己视为一所极具特色的学校。

尽管持有这种看法的个人常常在观点上有所分歧,但这种看法在致上仍可作为一种共识。

事实上,今天为各位提供了一个反省、评论和评价在过去的五十多年中法学、经济学及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领域所所发生的变化的机会。

其中,有一点我们可以非常肯定,西蒙斯关于上述学术传统在芝加哥大学难以为继的预言是错误的。

法经济学的辉煌历史用事实否认了“即使在芝加哥恐怕也难以为继”的看法。

实际上,今天举办的这场高水平的研计会也证实了这一点,当然,将来我们还会取得更卓越的成就。

可以说,,如果米尔顿·弗里德曼和乔治·斯蒂格勒今天也在座的话,一定会使这场研讨会或任何一场研讨会增色不少。

现在我们将来探讨一下法经济学的过去与未来。

我们将利用一个简单的围绕某个问题发表意见的模式来组织这场特殊的讨论。

芝加哥大学是以对社会排序所做的贡献而闻名的,我们以字母顺序为原则,给每个按字母顺序入座小组成员八到十分钟概述他对法律经济学过去与未来的看法(这虽然不是严格的界限,但却要大致以此为界)。

然后,我们对这些主题进行小组讨论,接着将进行提问。

我已经从《法律评论》那收到了非常精确的主持会议的指示。

我想要感谢罗斯·戴维斯、伯·鲁斯利奇、克里斯·波利、霍华德·希尔森及所有组织这场研讨会的其他工作人员。

而且,编辑部明确要求将以下问题作为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展开讨论:

(1)在法经济学的理论与实践中,已取得了哪些最重要的成就?

所面临的最大的失望或失败又是什么?

答案是:

没有。

(笑)

(2)法经济学还有哪些前景看出好的值得研究的主要问题?

应该选择何种适当的研究方法——数理模型或经验实证、演绎法或是归纳法、抑或是将这些方法综合在一起——来进行研究?

好了,我不再多说了,就先从加里开始,再由每个小组成员轮流发言,一旦有涉及对我刚刚所提问题的权威性回答,我将会进一步提问。

加里·。

贝克尔:

谢谢!

首先,我很荣幸能够参加这个研讨会,虽然我并不是法经济学领域的专家。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并没有对这个领域进行过系统的研究,但我仍对它有所关注。

(笑)与在座的各位一样,我先对法经济学已取得的成就和失败或者说局限性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我想说的是我认为法经济学已取得成功的和未取得成功的方面,而不是要预测它的未来。

毫无疑问,在我看来,法经济学在许多不同领域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对此我将用几分钟做个简单的总结。

我认为,法经济学能获得如此成功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它运用了三个而不是两个原则。

其中的两个原则是迪恩·贝尔德提过的:

(1)个人最大化和

(2)市场出清。

显而易见,它们是法经济学不必可少要的组成部分。

因而,我们假设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尽力提高利润、降低成本——无论是在决定污染、非法入侵或是犯罪方面——这是贯穿所有分析的共同宗旨。

这些原则虽然非常简单、基础,但很重要。

如果失去这些原则,大部分的经济学研究都将迷失方向。

其次,经济学家强调市场。

市场也许并不总能有效运行,但市场永远存在。

事实上,有些活动可能没有价格,但却有市场,例如,犯罪就存在犯罪市场。

对犯罪市场、婚姻市场或政府市场的讨论并不是荒谬的。

而且这些概念非常重要。

市场的主要功能是,配置现有的有限资源,从而尽可能地满足个体的无限欲望。

它们在法律的每个方面也会像其在经济、社会及政治生活等其它方面一样发挥作用。

因而,法经济学完全是建立在市场重要性的基础之上。

效率的重要性是迪恩·贝尔德虽然没有提到,但已作出假定的第三个原则。

经济学家强调效率,并不是因为私人经济总是有效率的,或是因为政府总是无效率的,而是因为只有每个人都偏好更有效率的产出时,市场才有可能使每个人的处境得以改善。

即人们是通过在法律系统、政治系统或任何市场中选择更有效率的组织来改善其经济状况的。

而且,在我看来,从科斯定理到波斯纳强调普通法的法庭解释的法经济学许多成就都源于此,也正是它推动了许多经济学领域的发展。

既然市场能使经济效率得以改善只是潜在的,那么就有可能不能转化为现实,甚至一些人的经济状况可能变得更糟。

因此效率并不是唯一的标准。

但任何一次理性的关于法律系统、经济或政治行为的讨论都必然要对效率原则给予很大的关注,并考虑新法或新政治纲要的实施是否会使经济变得更有效率。

因而,回到我的主要观点,法经济学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的一个原因是其经济学原理实际上是非常基础和简单。

我的一位老师,弗兰克·奈特曾说过,经济学是如此的简单,以致于他非常奇怪为何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一名伟大的经济学家。

当然,要将它们运用自如的通常是相当困难,但基本原理简单、易学,不仅经济学家,而且许多律师和其他人都能学会。

在我看来,法经济学能如此成功的第二个原因在于,在它出现之前,并不存在能与之比美的领域及影响,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有更多的争议。

如果你将一种理论运用一个之前并不存在系统分析的学说体,那么即使它有许多局限性,这个理论也很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下面我还会进一步提到这种情况的一些的局限性。

但就我个人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和其它经济学的应用之所以能在社会学、人口统计学等领域取得巨大成功的其中一个原因在于经济学为这些原来并不存在在先理论或可比性分析的领域提供了一种系统的观察现象的方法。

这也是法经济学虽然有很多局限性,但仍能取得成功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我想在座的各位应该也会认同我的观点。

法经济学在法学的许多领域都有获得了成功,我对其中的很多领域都不精通,如环境法或证券法。

刑法,我曾做过一些研究的领域,虽然,这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领域,但近十至十五年大量的研究表明,经济原则的运用在刑法领域中已越来越得到重视。

因而,我认为,刑法也是法经济学取得成功的领域之一。

然而,法经济学在一些法学领域并没有取得成功。

我曾做过大量研究的家庭法领域就是其中之一,当然,法律问题并非我所要关注主要方面。

在我看来,法经济学可能会成为解释家庭问题的主要理论,而且就目前来看,已经取得了一些重大的突破。

另一方面,我想,有人会说这并不是法经济学最成功的领域之一。

因为,一般而言,家庭法并不是影响最大的法律部门之一,我们对经济学在家庭法中的应用关注也就相对较少。

但这是一个具有光明前景的研究领域,与法经济学在其它领域中的作用相比,它把法律经济学领向稍微不同的方向。

另一个没有成功的领域(也许是我要求过高了)是试图更好地论证事实上应采纳什么样的法律规范。

简单说,就是什么样的法律应被采纳,而什么样的法律则不能被采纳。

如果我们仅仅了解特别法的影响或是法庭是如何解释特别法,则远不能对法经济学做出深刻的分析。

事实上,在已通过的法律和规范与我们得到的法庭解释之间有着密切的相互作用。

因而,与经济学的其它领域相比,我认为法经济学并没有取得很大的成功,是因为它不能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与规范和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法律解释间的权衡提供另人信服的解释。

可以说,这既是所有经济学的局限性,也是政治学的局限性,也正是我们不够了解的领域之一。

这也就是说,在我们对哪些法律应被通过尚不能给出一个重要的、让人信服的解释和理解之前,这个领域就存在严重的局限性。

最后,我觉得目前法经济学正处于一个相对停滞而不是充满动力阶段,至少,并不是飞速发展的阶段。

当科斯、波斯纳、兰德斯、默顿·米勒及其他许多人的学术思想被组织所吸纳并成为其组成部分后,第一个繁荣时期就过去了。

事实上,所有的理论都是如此,因为理论的发展是具有周期性的。

最初的激动人心之处在于:

当一个新理论出现时,人们都会很兴奋。

因为,它似乎开启了新的现象,并有助于我们解释大量的现象。

法经济学也是如此。

但接着,这些思想会被吸收、人们会学习,并提出疑问,“对我而言,接下来你们会做些什么?

”再接下来,该理论就不再那么激动人心、有创意了。

接着,我们又会期待,更有价值的应用和更能容纳基本理论的新思想的出现。

然而,法经济学的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

我认为目前,法经济学过于理论化。

虽然,我还是会将我的研究置于这个范畴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与真实世界没有联系。

相反,法经济学与真实世界间有着密切的相互作用,其主要表现在对一些制度和案例法的解释上。

但主要由于是因为理论问题吸引了绝大多数进入法经济学领域的经济学家,而绝大多数的律师并没有受过很多定量分析的训练,从而造成法经济学领域中定量分析相对较少。

总之,除了少数的一直强调制度的经济学家如迪克·波斯纳、贝尔·兰德斯、罗纳尔德·科斯以外,法经济学一直是一门理论性学科。

因而,当前的问题在于,当一门学科过于理论化时,人们开始讨论的总是其他理论家提出的问题,而不是在试图认识外部世界时所提出的问题。

在某种程度上看,法经济学就是如此。

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这个领域就更有可能变得贫脊的,不能像那些数据与各种形式和理论间有着密切联系的其它学科那样得到发展。

以上我说了这么多,简而言之,我认为法经济学取得的巨大成功,是社会科学获得巨大成功的一个典范。

如果要评价经济学在传统领域以外的应用,在我看来,法经济学应是数一数二的重大的应用。

但它并没有取得完全的成功,因为它只是取代了某个领域中原有的、缺乏解释力的、不成系统的分析。

因而,迄今为止,法经济学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而且由于它只是对以前所发生的事的相对容易地替代,而使这种局限性最终是否能被消除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最后,我认为,尽管法经济学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目前它已进入了一个相对停滞与贫脊的阶段。

理论与真实世界脱离的风险可能会使这个暗淡时期比其它领域的理论在这个周期中经历的时间更长。

因而,我对法经济学已取得的成就很信心,对未来充满希望,但不免对其未来的也有些担忧。

谢谢!

理查德·爱波斯坦:

好,罗纳尔德,由你接着发言如何?

罗纳尔德·科斯:

我并不想接受任何东西。

我收到参加会议的邀请时,最初我并不愿接受,并且当我发现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回答时,我感到非常震惊。

唯一让我感到兴奋的是,我能与其他的圆桌伙伴一起畅所欲言,我很高兴爱波斯坦教授也能在场。

(笑)

我之所以感到有些困扰和不太愿意接受邀请的原因在于,我对法律知之甚少。

我是一个经济学家。

我对法律仅有的一些了解还是来自于1929和1930年我在商学院攻读学士学位本科时,所选修了一些法律课程。

我对它们的印象并不是十分清晰,虽然以我现在的记忆力,对上星期发生的事,也记不太清楚。

(笑)就像其他人一样,我也来谈谈我对法经济学的看法。

在我看来,这门学科要分为两部分,而且这两部分已日趋分离。

一部分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法律,即法律的经济分析,波斯纳法官为该领域做出了最大的贡献。

这部分包括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概念首先来探讨法学者的研究原则,其次再论述法律系统的运行。

目前,法经济学的这一部分并不是经济学家真正感兴趣领域,至少对我而言是如此。

我感兴趣的是经济系统的运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对法律系统就不感兴趣。

我关心的是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

不同的法律系统对某个经济系统有何不同影响?

当采用这种而不是其它规则时对经济系统又有何不同影响?

这才是我对法经济学感兴趣的原因,也是我来芝加哥大学的原因。

因为芝大让我有机会编辑我认为会推进法经济学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法律经济学》杂志。

如果我们注意到法经济的两部分,然后强调波斯纳这部分,目前已有了大量高质量的文献,在我看来,这似乎就如加利所说的:

这门学科现在已经高度发展,从某种程度上看,已不再那么令人激动了。

我可以肯定地说,虽然仍需要做大量的深入研究,但许多工作已经完成了。

因而,在局外人看来,诸如此类的研究成果是如此的出色,让我印象非常深刻。

谈及法经济学中吸引我的那部分。

即一旦不同的国家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法律体系,或同一国家采取不同的法律体系诸如此类等等,对经济运行产生影响有何不同?

我认同亚当·斯密关于生产力,即经济系统的效率是依赖于劳动分工的观点,在我看来,这就是人、企业、国家的专业化。

但如果没有交易专业化是不可能实现的,因而,交易能力是一个有效的经济系统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交易越容易,专业化的可能性就越大,经济系统的生产力、效率越高。

一直以来,我总是强调市场并不是免费的午餐,存在交易成本。

为了使交易可行,也就是要使能创造更高生产力可能性的专业化分工得以实现,你就不得不承担相对低的交易成本。

因而,我感兴趣的是法律系统对交易成本的影响。

它会使交易变得更容易还更困难呢?

我们知道,实际上这两方面的影响是并存的。

例如,你需要获取200张许可证来进口货物或制造物品,显而易见,此时交易费用是非常高的,并可能实际上会一无所获。

另一方面,你也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简化交易,如限定人们的权利等等。

以上才是法经济学中吸引我的部分,但我必须说明,即使目前对我而言,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这个领域中许多工作已经完成了,但仍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

而且,就目前而言,前景非常看好。

当然,其它也有一些研究机构正在从事该项工作。

我一直认为作为市场替代物的企业的存在与绩效还取决于该地区的法律制度。

现在,让我们重新回加利关于全世界都在进行有关订约程序研究的看法上。

这项正在进行的研究震憾了我。

让我深受感动的是(你们也注意到了),芝加哥大学的影响已不再局限于美国的其它大学,而且还影响到了中国、俄罗斯、法国及其它类似国家。

(笑)我认为,我们大约要花费两百或一百年的时间进行大量的研究,才能真正了解整个经济系统。

下个月,我恰巧要去中国参加一个有关联合风险投资合约的会议。

许多的、数以百计的合约正被中国人,正如你所料,实际上是在香港,进行研究,但在美国,也有一些对此感兴趣的企业在商学院中对此加以研究。

我认为这门学科的另一个有趣的特征是,这项工作已遍及世界的每个角落(其中包括部分法学院、大量的、各地的商学院、甚至一些工程学校),而且它是在研究真实世界,而非一成不变,因此最终将必取得不凡的成就。

但有一点非常奇怪,那就是很少有经济学院在从事这项研究。

但这也是你所能预见的,就正如加里所指出的那样,如果经济学不做这项工作的话,其它学科会做。

众所周知,世界充满竞争,并影响万物。

我曾在斯德哥尔摩的一次讲座后,说过类似的观点,听众问我,如果我持这种悲观的情绪,那么经济学的未来将会如何?

我说,它们将会像是一个神学院,继续存在,但有趣的研究却发生在别处,(笑)其中有一个地方就是法学院。

(笑、鼓掌)

理查德·爱波斯坦:

现在我们向就此默顿·米勒请教,他是我所遇见过的人中最不信仰宗教或彻头彻尾的无神论者——我说的不是前者而是后者。

目前,他正在法学院任教,主要研究金融法规。

默顿·米勒:

谢谢!

非常荣幸来到这儿,并能在这看到这么多我以前的学生。

首先,我要说的是,与加里和罗恩,我觉得自己有点像门外汉。

我终生都将是一个经济学家,而不是法经济学的专家。

就像《莫里尔》中的主人公乔纳先生发现自己一生都在朗诵散文而惊讶不已一样,我突然意识到我在过去的三十年来一直都在从事法经济学的研究,研究领域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金融学。

我是法经济学领域中的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研究者,而不是关于这个领域的哲学家或历史学家。

实际上,我在两个方面的研究与法经济学有关。

一个是可以被称为适用于法庭的法经济学,在这里我是法律诉讼中专业的经济学见证人。

这是虽然一件令人激动的、能赚钱的工作,但我仍尽可能地减少参加那些将产生特别重要的一般性规则的案件。

让我通过“假定”来举个例子,这就像律师在宣读我的证词。

(顺便插一句,我要警告法学院的学生,假定与违背事实是有区别的。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可以回答任何的假定,但却很难对违背事实作出答复。

就假定而言,假设政府认为一家银行违反了资本金要求,资本金不足,并进一步假定政府要因此关闭这家银行。

银行声称政府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并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赔偿损失。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呢?

大量的数据与总分析表将被整理出来,并雇佣会计师来评估银行继续经营下去所能获得的利润。

顺便说一句,一旦你卷入了这场纠纷,你就会提出过份高的要求而使自己免受损失,那么这个数字就会不断增加而变得非常巨大。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告是一个营利从未超过五千万的公司,它对损失的估计也会高达数十亿。

当然,对金融领域的人而言,利润损失概念是毫无意义。

这几乎是一个矛盾,因为在金融领域中,企业总能通过追加额外资本来满足它的资金要求。

它可能并不想增加资本金,但这总能以此筹集到资金。

只要新投入资本的预期回报率高于资本的加权平均成本,企业就会增加投资。

在这种情况下,假设银行能变动和恢复其资本金。

只要资本金能达到法定标准,银行就恰好能实现它应得的利润而没有利润损失。

当然,交易是需要成本的,如,发行成本就是罗恩一直非常强调的一种交易成本。

但除交易成本外,不会再有其它损失。

接下来,我们作一个相反的假设,银行不发行新股,因为它估计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预期回报率低于资金成本。

因而,银行不发行股票就说明没有好的收益前景。

一旦没有好的收益前景,也不会有利润损失。

因此,经济学家对这两种情况的分析告诉我们,如果有利可图,银行总会发行新股,当然也就不会有利润损失。

我从听众的骚动中看到,我可能会有麻烦(笑)。

我希望你们不是支持另一方。

专家证明是我在法经济学领域的其中一项工作。

但实际上占用我大部分时间的却是有关法经济学的另一方面——当前与未来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研究,这是我近数年来的第二专业。

除了发生在证券领域中的犯罪外,我对犯罪经济学一无所知。

(笑)对证券犯罪的规制之所以如此迫在眉睫,是因为我们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一开始就是建立在一个完全错误的假设前提之上:

1929年的大萧条及之后经济与银行业的衰退都源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间发生在华尔街的几种犯罪阴谋。

这个错误假设不仅渗透到了金融监管系统的整个结构之中,而且也遍及了整个政府中最以律师主导和运作的机构之一——委员会本身。

这并不是什么赞美之词,(笑)因为这个照理应处理经济问题的委员会却基本上由刑事律师来控制。

刑事律师对处理纯粹的刑事案件是很在行的;具体情况我并不了解,但出于他们自己的利益,我保证他们对此十分精通。

但刑事律师并不了解影响资本市场运行的非人格化的市场力量,而且他们往往易陷入各式各样的肤浅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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