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216042 上传时间:2023-01-29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docx

《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docx

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

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物流业的发展,促进我市物流企业和物流项目符合现代物流和产业的发展方向,规范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经贸等部门,组织开展我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政府把关、社会公示、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重点物流企业按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仓储型重点物流企业、运输型重点物流企业和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进行分类认定。

(一)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组织、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为主,为客户提供多功能、多方式、一体化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

(二)仓储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提供仓储服务为主,为客户提供货物储存、装卸、理货配载、流通加工等服务的物流企业。

(三)运输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为主,包括货物快递服务或货运代理服务,为客户提供门到门、门到站、站到门、站到站等货物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

(四)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物流过程控制等支持和协助,并以此为主业的物流知识产品(包括物流解决方案制订及公共物流信息系统运营服务)服务企业。

第六条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在广州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物流企业,具有3年以上的物流业务运营经验。

(二)企业规模及经营状况:

1.重点综合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

(1)连续两年的年综合物流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

(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4)能够提供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物流解决方案设计、供应链优化、物流信息等综合服务;

(5)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货运车辆300辆以上;

(6)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重点仓储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

(1)连续两年的年仓储综合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上;

(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能够提供仓储管理、装卸、理货配载、流通加工、分拣等多个环节服务;

(5)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

(6)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货运车辆100辆以上。

3.重点运输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

(1)连续两年的年货运营业收入1.2亿元以上;

(2)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上;

(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能够提供门到门、门到站、站到门、站到站等货物运输服务;

(5)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货运车辆400辆以上或载重量2000吨以上。

4.重点技术服务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

(1)连续两年的年物流技术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2)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

(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能够提供物流咨询、方案设计、供应链优化、信息技术等综合服务;

(5)能够提供申请之日起的前3年内,物流业务总值超过100万元的成功服务案例;

(三)企业资信:

1.企业依法经营,无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2.财务核算健全准确,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照章纳税,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四)管理理念:

1.具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1:

2000或其他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和服务机制、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3.具有企业运营规范、科学的物流操作手册、客户服务指南等资料以及有效的应急举措。

(五)人力资源: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或行业组织中级以上职称认证占60%以上,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六)客户基础:

企业与主要客户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合同规范、合理,并具有较为稳定的长期合作知名客户。

(七)企业品牌:

拥有一定的服务品牌和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八)安全管理:

连续两年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九)信息化水平:

企业具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经营业务信息全部实现网络化管理,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信息反馈。

第七条重点物流项目按重点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物流技术项目进行分类认定。

(一)重点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1.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2.大型货运站场、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3.大型城市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建设项目。

(二)重点物流技术项目

1.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投资建设项目;

2.智能化管理、标准化单元装卸、立体仓库、自动识别和标识、电子数据交换、可视化与货物跟踪、货物快速分拣、电子结算等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物流系统技术开发或应用项目。

第八条重点物流项目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对广州建设亚洲物流中心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具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依托的物流技术和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二)投资要求:

重点物流基础设施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总投资1亿元以上,非物流经营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重点物流技术项目开发或应用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资信:

1.企业依法经营,无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2.财务核算健全准确,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照章纳税,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四)管理理念:

1.具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1:

2000或其他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和服务机制、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3.具有企业运营规范、客户服务指南等资料以及有效的应急举措。

(五)人力资源: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或行业组织中级以上职称认证占60%以上,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六)客户基础:

企业与主要客户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合同规范、合理。

(七)企业品牌:

拥有一定的服务品牌和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八)信息化水平:

企业具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经营业务信息全部实现网络化管理。

第三章认定安排及程序

第九条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和安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条企业申请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间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相关证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ISO9001:

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企业从事物流业务相关许可证复印件、企业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从事物流业务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上两个年度纳税证明;

(六)主要物流业务及运作流程;

(七)企业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其运营情况介绍;

(八)企业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介绍;

(九)企业管理思想及发展战略介绍;

(十)企业人力资源情况介绍;

(十一)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十二)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客服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标准等;

(十三)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十四)评审专家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主营企业申请重点物流项目认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间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重点物流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相关证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ISO9001:

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企业从事物流业务相关许可证复印件、企业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上两个年度纳税证明;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协议;

(七)企业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介绍;

(八)企业管理思想及发展战略介绍;

(九)企业人力资源情况介绍;

(十)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十一)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客服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标准等;

(十二)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十三)评审专家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形成评审意见。

评审过程中需要申报企业出席会议时,相关企业应当出席并接受咨询。

第十三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评审意见,决定拟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向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颁发认定文件和《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证书》,向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项目颁发认定文件和《广州市重点物流项目证书》。

第四章优惠政策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和扶持;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和市的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

(三)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省的相关试点工作,优先参与我市的相关试点工作;

(四)优先推荐申报各类低息、贴息或免息的银行贷款;

(五)结合城市规划要求,研究将一些对我市物流发展布局和物流基础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纳入我市物流发展布局规划中;

(六)通过优先推荐参加国际国内专业论坛、协助举办推介会等形式,推进招商工作;

(七)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券等筹集资金;

(八)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审批业务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九)优先享受我市制定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应当每隔半年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相关材料,并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相关调查、研究等工作。

第十七条在认定有效期内,重点物流企业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或重点物流项目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重点物流项目认定条件的,将取消重点物流企业或重点物流项目资格,并自动丧失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待遇。

第十八条企业有虚假申报、隐瞒重大事项等骗取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已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或重点物流项目资格,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并收回已经给予的政策优惠,同时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或项目的认定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市产业物流企业和项目的认定依照本市现代商贸业重点培育发展企业重点项目认定与扶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市港口和航运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按照市港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