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大继续教育作业合辑加心得.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213638 上传时间:2023-01-29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38.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哈工大继续教育作业合辑加心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哈工大继续教育作业合辑加心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哈工大继续教育作业合辑加心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哈工大继续教育作业合辑加心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哈工大继续教育作业合辑加心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哈工大继续教育作业合辑加心得.docx

《哈工大继续教育作业合辑加心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哈工大继续教育作业合辑加心得.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哈工大继续教育作业合辑加心得.docx

哈工大继续教育作业合辑加心得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建设工程专业2013年作业

说明:

初级职称学员“专业课作业一”为第1-10题;“专业课作业二”为11-20题。

中、高级职称学员“专业课作业”为1-30题;同时提交3000字左右“学习心得”一篇。

所有学员均需按要求提交“公需课作业”。

作业提交时间:

以网站通知为准。

1、项目管理产生于(B)。

A、军工B、土木建筑业

C、软件D、制造业

2、项目管理核心任务是项目的(D)。

A、投资控制B、进度控制

C、质量控制D、目标控制

3、(C)是一个动静结合的整体,即动态的5大项目过程组和静态的9大知识领域。

A、PRINCEB、ICB3.0

C、PMBOKD、ISO10006

4、中国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将项目管理知识领域分为(D)个模块。

A、14B、21

C、24D、88

5、建筑生产工业化、建筑生产信息化、建筑生产先进管理方法和可持续建设就构成了(A)的基本内容体系。

A、现代建筑生产管理理论B、现代制造业生产管理

C、建筑工业化理论D、现代项目管理

6、建筑工业化的内涵包括(B)。

A、建筑多样化B、建筑标准化

C、建筑自动化D、生产预制化

7、项目管理规划包括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D)两类文件。

A、细则规划B、方案规划

C、范围规划D、实施规划

8、(C)应负责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的全面管理工作。

A、设计者B、建设单位

C、项目经理D、监理

9、项目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等,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经济手段对风险加以处理,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一种(A)活动。

A、管理B、控制

C、评估D、计划

10、(B)应进行现场节能管理,有条件时应规定能源使用指标。

A、施工企业B、项目经理部

C、项目经理D、项目监理部

1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适用于(B)等建设工程有关各方的项目管理。

A、新建、扩建、改建、重建B、新建、扩建、改建

C、新建、扩建D、新建

12、在建筑工业化技术体系中,工业化生产与管理技术包括生产管理技术和(A)技术。

A、信息化B、性能保证

C、生产D、新型材料

13、项目(A)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双方最终确定。

A、竣工结算B、竣工决算

C、项目概算D、项目估算

14、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也是现在应用最广泛的项目管理模式是(B)模式。

A、DBB、DBB

C、BOTD、PMC

15、建设—经营—转让模式,是一种主要适用于私营部门承包商对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建设的承包方式,即带资承包。

其英文缩写是(D)。

A、PMCB、DBB

C、EPCD、BOT

16、在经济活动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当、市场预测失误、价格波动、通胀、汇率变动等原因导致损失的风险,是(A)风险。

A、经济B、技术

C、组织D、行为

17、对项目人力资源、材料、机械设备、技术和资金进行的管理,是(B)管理。

A、范围B、资源

C、沟通协调D、组织

18、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英文首字母缩写是(C)。

A、DPCB、BPC

C、EPCD、BOC

19、进行成本计划、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等是(B)内容。

A、成本控制B、成本管理

C、成本评价D、成本审核

20、建筑工业化的核心是(D)。

A、生产工业化B、管理科学化

C、建筑标准化D、施工机械化

21、由8类项目管理过程、8类组成部分和3类技术构成,是(A)。

的核心要素

A、PRINCE2B、ICB3.0

C、PMBOKD、ISO10006

22、项目管理9个知识领域,不包括项目(A)管理。

A、信息B、整体

C、范围D、沟通

23、施工项目管理的主体为(B)。

A、建设单位B、施工企业

C、项目经理D、监理

24、特别强调对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能力的描述,将专业的项目管理划分为46个能力要素的是(B)的独特性之一。

A、PRINCE2B、ICB3.0

C、PMBOKD、ISO10006

25、现代建筑生产管理理论的基本理念,就是把现代工业领域的先进生产方式与(D)方式引入建筑业中来,与建筑业的基本属性和生产管理特点相结合,用工业化、信息化、可持续发展的思路改造传统建筑业的生产与管理。

A、手工B、机械

C、软件应用D、管理

26、中国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中,体系资金的时间价值、评价指标体系、项目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不确定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等模块是(D)包括的内容。

A、实施阶段B、收尾阶段

C、公用知识D、方法与工具

27、20个技术能力要素、15个行为能力要素和11个环境能力要素,就构成了(B)的能力要素。

A、PRINCE2B、ICB3.0

C、PMBOKD、ISO10006

28、项目管理知识体系英文首字母缩写是(C)。

A、PRINCEB、ICB3.0

C、PMBOKD、ISO10006

29、建设项目管理是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A)等目标得以实现。

A、费用、进度和质量B、成本、进度和质量

C、费用、进度、质量和环保D、费用、进度、质量和安全

30、项目管理是在项目活动中运用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以达到项目的需求,实现项目的(C)。

A、目标B、功能

C、价值D、效益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2013年公需课程作业

说明:

所有级别的学员均需完成下列作业。

作业提交时间以网站通知为准。

1、结合案例分析网络游戏装备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答:

案情介绍:

李某在两年时间里,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驰骋在虚拟世界的战场上。

2008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在服务器的账号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

于是,李某先与游戏运营商交涉,希望找到盗走其武器的玩家,结果游戏运营商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拒绝。

李宏晨又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得到解决。

他又一纸诉状将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为,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理法官还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案例分析:

本案纠纷虽然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的,但前提是网络游戏的装备属于法律保护的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与其他私法上的权利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

知识产权是多种民事权利中的一种,与一般有形财产所有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它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一)权利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客体是非物质化的劳动产品,即信息类无体物。

它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没有一定的质量,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实在的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信息类无体物总是要通过一种物的形态表现出来。

如作品内容无形的,但表现出来或者是一本书,或者一幅画,或者是通过其它人们能看见的形式表现出来。

技术是无形的,但表现形式可以是产品。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计算、转让价款计算的特殊性,这些价值的定量计算问题要远比有形财产的相关问题复杂的多。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最基本特征,它是探索一切知识产权问题的出发点。

(二)权利内容的双重性

法权利有四个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和目的。

根据权利的目的,可把民事权利分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精神权利是指以非物质的精神利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所谓经济权利是指以物质利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

大多数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中既有精神权利,也有经济权利,这与有形财产权一般主要体现经济权利内容有明显的不同。

知识产权的精神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人追求精神利益,如署名、获得荣誉奖等等;第二,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时也是成果完成人时,其完成人身份是不能改变的,既使知识产权经过多次转让,完成人身份也不能发生变化。

知识产权从理论上说也是一种财产权,它的经济权利内容必然是不可缺少的。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权利的行使,可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可以转让、继承。

(三)权利的依法认定性

知识产权因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或授予而产生,这是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的。

纯粹无形财产没有形体,不占据空间,所有人不能实际控制,客观上可以由多人使用,所以知识产权专有性必须通过法律确认。

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想正常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无形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一般要依靠法律的特别保护,即通过国家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

正因为知识产权要由国家机关认定,所以大部分知识产权的产生要经过申请和批准登记程序,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这既有利于权利的确认,又有利于权利的管理。

当然,也有一部分知识产权可以或只能自然产生而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如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

(四)权利的独占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这一点与一般有体物的所有权相类似。

即这种权利为权利人所专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不能享有或使用这种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

(五)权利的地域性

根据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有形财产的所有权一般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即这种所有权在不同的国家都给予确认。

也就是说无论是一个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而转移的财产,还是一个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进入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

知识产权则不是如此,在一国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仅在本国有效。

(六)权利的时间性

对于有形财产来说,只要该财产没有灭失,相应的财产权就存在,当该财产不存在时,相应的财产权就必然消失,这是合理的。

而对于无形财产而言,无形财产本身是不会灭失的,如果财产不灭失独占权就存在,则就有问题了。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旨在采取特殊的法律手段调整因纯粹无形财产的创造、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既要促进科学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知识产权独占性与无形财产社会性的矛盾。

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即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这种社会需要。

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的有效期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技术秘密的保护期即是如此。

3、什么是著作权?

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无著作权?

答:

著作权,也称版权,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者均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狭义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著作权。

4、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

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职务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两年的期限从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或法律、政治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3)、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人的权利。

5、什么是邻接权?

答: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体现了对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具体包括表演者的权利、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和图书出版者的权利。

6、各邻接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

1、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包括: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权也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中,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同时,表演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1)表演他人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演绎作品,应分别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音像制作者权

音像制作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过程中,制作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些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音像制作者应承担下述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演绎作品应分别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4)应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3、广播组织者权广播组织者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的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允许或禁止他人进行营业性的传播、录制和复制的权利,以及因授权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广播组织者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以及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视组织者的义务包括:

(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2)播放乙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3)播放他人电影作品,应取得制片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录像制品,应取得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出版者权出版者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权利。

出版者的权利包括:

(1)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专有出版权,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2)版式设计权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等的版式、装帖设计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该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3)文字修改权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享有对作品修改、删节的权利;报社、期刊社,有权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

(4)先载权和转载权作品的新颖性直接关系到报刊的声誉,订户的多少和发行量的大小,因此,《著作法》第32条第1款规定:

“著作权人向报纸、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除先载权外,报社、期刊社还享有转载权。

《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搞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对该作品转载或者作为文稿、资料刊登的权利,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出版者的义务包括: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2)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4)出版演绎作品,应分别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7、什么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合理使用是指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非著作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

但是,在进行合理使用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而且,合理使用的作品一般必须是已发表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一般不得进行合理使用。

8、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答: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9、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0、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

(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中,赔偿损失是著作权保护中最常见、最有效的制裁方式之一。

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对于上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三)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指行为人的侵权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对其处以刑罚。

根据我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理化生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