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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

 

前言

 

为规范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全面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效能,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编写了《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一般程序和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检查重点、安全生产常用监督检查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文书使用方法等几部分,概括介绍了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日常监察执法的基本程序,检查重点、执法方法等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些基本知识。

内容安排上不但包括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硬性规定,而且还包括了在以往执法过程中所积累的一些经验性知识。

天津同创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直接参与了《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的编写,特此致以感谢。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一般程序和内容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是政府安监部门的一项主要日常工作,通过对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现场安全生产的具体状况(抽查)、日常应急预案演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提高企业及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应以依法行政为基本原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贯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全部执法活动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把握这些基本原则,有助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特别是由于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的浩大工程,如果遇到某些法律没有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就应该依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来施行行政行为。

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性质属于国家监察,是以国家的名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惩戒的工作。

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了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必须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在行政处罚时必须坚持“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的原则,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

1.1.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依法治国是我国根本的治国方略,是人治走向法治的必然选择,而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治国的核心、重点和难点所在。

所以,有法必依首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监察机构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活动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依法和执法两个方面。

依法有三层含义:

(1)主体合法:

首先表现为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必须是实施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有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监察机构的名义执行职务,一切后果由监察机构承担。

公务员职务行为以外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后果,要由公务员个人承担。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是享有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相应职权的机构,既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2)权限合法:

法律在授予监察机构行政权力的同时,都为其规定了相应的权限。

监察机构的活动和监察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符合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不失职、不越权。

监察机构应当在法定权限内活动,超越法定权限,就构成行政越权。

在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的情况下,监察机构行使权力应该奉行“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的宗旨,如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发生了损害相对方权益的情况,监察机构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内容合法:

国家监察是一种执法监察,主要是监察执行国家法规、政策的情况,预防和纠正违反法规、政策的偏差。

监察行为的内容即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它不干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执行法规、政策的方法、措施和步骤等具体事务,不代替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就是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律职责时,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而不能作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政决定。

执法必严,就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执法必严,首先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只有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正确处理。

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认真查究。

依法惩处,对谁也不能例外。

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享受法律以外的特权。

坚持违法必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只有严格地执行这一原则,才能有效地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1.1.2坚持“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的原则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必须严格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包括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并遵守程序法规定的步骤、顺序、时限和方式等程序性的要求。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

执法过程中至少要符合《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要求。

这就是现代行政对公务人员的基本要求。

违法事实是进行处理或处罚的客观基础或者说是依据。

为此应深入调查、收集可靠证据,查清事实,实事求是地查明违法事实,使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充分的证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否则,监察机关进行的处罚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

1.1.3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执法一方面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标准进行监察,凡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必须按法律规定的予以处理;另一方面在执法时,必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要求监察机构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必须遵守相应的权限规定,如果不按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甚至是越权行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相对方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影响行政相对方权益的一切因素,同时也要避免不相关的考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所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在严格执法的同时遵循合理性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公正执法就是认定事实公正、收集证据公正、实体处理公正、执行程序公正。

监察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不能滥用,应该符合法律授权目的、公正、无偏私、不歧视。

同种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而不能考虑无关因素等要求。

公正执法一般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强调安全生产监察机关在实施监察行为时要考虑监察对象的各种相关因素,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查清违法诸方面的事实情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正确、无误地理解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条文进行处罚;不受其他监察机构、团体或个人对判定活动的非法干涉。

程序公正则是程序正当的要求。

在实施整个监察活动过程中,严格按照监察程序办事,得到各相关方的认同,以便使整个监察活动公正透明。

文明执法就是保证执法行为规范化、标准化。

每一个监察人员在整个监察活动中要坚持举止庄重,语言文明,有礼有节。

绝不能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耍态度,得理不饶人。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还要遵循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当前已成为各国行政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含义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兼顾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如果国家权力的实现可能会使公民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

比例原则主要强调行政手段、方法和目的之间应该和谐一致,成比例。

因此,比例原则要求监察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监察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1.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保一方平安,为了保证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

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管理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定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它高度概括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目的和任务,成为我们安全工作的方向和指针。

作为各级安全工作者,都必须对其内涵加以深刻理解,以便在工作实践中贯彻执行。

所谓“安全第一”是说明安全生产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就是在生产活动中,要把保证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工作,确保安全工作在企业的贯彻落实。

我们在各项工作中要处理好安全与生产、质量、效益、进度的关系,当发生矛盾时,应首先服从于安全。

安全第一,还应体现具有安全“一票否决权”,从而树立安全第一的绝对权威。

是否能真正地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置,关键取决于企业最高领导者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和意识。

实践证明,一个企业安全工作的好坏,与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是否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置来抓是密切相关的。

所谓“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两者的关系是不可分的。

预防为主就是要首抓落实责任制。

预防为主就是要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人人都懂得自己的安全责任,形成安全工作有人做,安全工作有人管,对安全生产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彻底消除安全死角,清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预防为主着重事前控制,预防的重点是把安全管理放在事故发生之前,而不是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调查和处理。

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制定有效措施,坚持持续改进,消除一切危害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

预防为主就是未雨绸缮,认真做好事故预防,制定好预防事故措施。

确保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各级安全管理者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坚持不懈、依法办事,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方针而努力奋斗。

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才能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安监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执法”,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才能更好地落实“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仅靠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难以实现的,还必须调动社会的力量进行监督,并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就是建立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监督,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共同宣贯、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共同参与联合执法的机制,综合运用现阶段行政、司法等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才能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实。

因此,我们必须做到:

属于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尽职尽责,抓紧做好;属于相关部门牵头的,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需要党委、政府和立法司法机构作出决策的事情,要主动反映、汇报和呼吁,争取早日解决。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欢迎工会、青年团、新闻媒体等群众组织的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将安全生产的视角和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要依靠人民群众、企业职工、工会、媒体等社会组织、新闻舆论的大力协助和监督,实行群防群治。

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公安、监察、铁路、交通、工商、建筑、质检等有关部门的力量,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只有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才能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和机制。

只有加强社会监督,实现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安全意识淡漠、安全隐患多、事故多发的状况,才能把事故发生率降下来,实现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好转。

2006年下半年,安监部门与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国资委,以及中纪委和高检、高法等密切配合,组织开展了煤矿安全等方面的联合执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实践表明,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符合国情和现阶段行政、司法等资源配置现状,可以增强合力,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

要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

只有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才能全员、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防范各种事故隐患的发生,才能一旦出现事故隐患,就能及时认真地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

1.1.5坚持监察、服务与高效便民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要严肃认真地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行政过程或行政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相对方提供便利,减少相对方的金钱、时间和精力的耗费,确保实现合法正当的目的。

如在行政许可环节,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许可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

要及时提出强化预防措施的要求,揭露和纠正安全生产的缺陷和偏差,要求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及时完成行政目标,避免无故拖延和重复。

尽可能为相对方提供便利,减少相对方的金钱、时间和精力的耗费,满腔热情地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帮助用人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供有关信息和科技情报,以实现安全与生产的统一。

由于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得有任何的拖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高效及时地处理突发情况,避免危险形势的恶化。

《安全生产法》特别规定了一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其中,第七十一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1.1.6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工作,不仅实施行为监察,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领导人员的管理行为,包括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活动和现场作业人员的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实施技术监察,凭借科学的技术手段,先进的检验检测设施,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生产工艺过程、设备、原材料和劳动环境的安全卫生状况及其防护技术条件。

只有把行为监察和技术监察结合起来,突出行为监督作用,才能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条件下,通过法制手段,有效地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目的。

1.1.7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含义是:

监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为了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对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好的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表彰,而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要予以处罚。

但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处罚一方面是惩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使当事人重新学习法律法规,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来达到当事人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并教育他人不犯类似错误的目的。

这就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1.8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是当今各国普遍认同的理念,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我们的每一项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

从过去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和人文观的结合,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面进步,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的进步,人和社会地位尤其是人的生命权必然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保障。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发生安全生产隐患时,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如何使受害人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根据这个原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执法宗旨,必须围绕着如何防治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来进行行政执法。

同样,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更应认真考虑,如何采取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这个核心问题来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1.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一般程序

1.2.1监督检查前的准备

(1)检查前,要提前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主要产品、工艺流程、生产过程或者储存过程的危险性、生产设备及其安全性能、该单位的有关报表或者报告。

(2)确定和培训执法检查人员。

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员应根据被检查对象进行选择。

如检查特殊行业或者涉及较深专业内容,需要邀请该行业(或者专业)的专家事先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培训,也可以邀请专家共同参加检查。

(3)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准备检查提纲和检查表。

在检查提纲中要明确检查内容、被检查对象负责人以及相关事项。

检查提纲包括询问提纲、现场检查提纲、负责人的相关情况等。

检查中使用的检查表可以从已有的检查表中选择,或依据有关法规、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修改或者重新编制新的检查表。

(5)准备必要的设备和资料。

根据对被检查对象情况的了解,一般包括照相设备、相关文书、各种检查表。

(6)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分工。

一般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包括查阅数据、查看现场、记录相关情况等,需要事先确定检查方式、方法、步骤,并根据检查人员的经验和专长进行分工,每个人的工作有所侧重,保证执法检查工作更加有序和有效。

1.2.2现场监督检查的实施

现场检查可以分组进行。

监察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后,依据事先的分工和检查提纲,分别进行以下检查:

查看作业现场、查阅资料、询问现场人员、检查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拍照、记录、取样。

现场监督检查的注意事项:

(1)执法检查须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安全生产监察员进行。

安全生产监察员应主动出示监督执法证件,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安全生产监察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3)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遵循“三步式”执法的有关规定,即对一般违规者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4)检查过程中要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证据。

书证尽量保存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保存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保存证人证言的,要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等。

要有证人的签名,对于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现场检查记录》应详细填写以下情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检查情况及处理情况;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现场有其他人员在场的可由其他人员签字,并将情况向所在部门报告。

1.2.3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1)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或隐患情况的处理。

在检查中,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符合要求,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需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在检查结束后归档备案。

(2)需要移交其它机关的情况处理。

办案人员确认案件确需移交其它机关处理的,应立即整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移送至相应部门。

(3)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当场予以纠正;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立即停止使用、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4)整改复查。

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整改或已到整改限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根据整改期限和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等材料,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对整改情况逐项进行检查,根据复查情况填写《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

对未按要求期限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2.4行政处罚

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参见图1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图。

1.2.5档案整理

建立企业监督检查档案。

按照每家企业一本档案为原则,将企业的相关资料按时间顺序排序,列出档案资料清单,每次监督检查后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检查中搜集的相关证据及资料等统一归档保存。

进入立案处罚程序的,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统一归入行政处罚案卷,档案资料的整理保存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立卷规定》执行。

图1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图

1.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一般内容

1.3.1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通用内容

对于多数企业常规的综合检查内容,一般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三同时”和许可证管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和危险源管理、作业场所和从业人员操作等事项。

1.3.1.1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指挥权、决策权。

对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内容主要有以下6项: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检查时直接询问主要负责人是否清楚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查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是否全面合理,查看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询问主要负责人安全投入总体情况,调阅安全投入的管理台帐、帐目、票据,核实是否真正投入了资金,询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投入具体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达到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场查看安全投入的实施情况。

调阅企业安全会议记录,检查安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总结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查阅企业事故管理台帐、事故报告等相关资料,通过询问企业有关部门人员等方式了解企业是否有瞒报、谎报事故的情况。

1.3.1.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高危行业(矿山、建筑施工及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员工100人以上,其他单位员工超过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高危行业员工100人以下,其他单位员工300人以下,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检查时通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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