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模式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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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模式初探

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模式初探

  摘要:

目前我国施行的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课税模式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实现税负公平,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并充分考虑家庭生计费用的综合课税模式可以有效消除不公平现象,文章在阐述上述观点后,进一步对家庭生计费用的构成和研发全国通用的个人所得课税系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构想。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模式个税系统

  中图分类号:

F810.4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914(2016)06-132-02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课税模式,即对于个人的不同来源的各类所得,在所得取得时采用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分项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月征缴税款的课税模式。

而与其对应的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课税模式,即对于个人所得不分来源,按月先行汇总计征,年度终了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平衡各月收入,扣除家庭生计费用后再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的课税模式。

  一、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课税模式的弊端

  

(一)个人所得相同而税负不同

  个人所得是指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11项收入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因为对个人所得实行分类计征,在所得取得时采用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分项计算应纳税额并征缴税款,所以造成了收入单一的人多缴税,收入多源的人少缴税的现象。

如张三取得工薪收入4300元,需交税24元;李四取得工薪收入3500元、劳务收入800元,合计4300元,但不用交税。

个税所得相同,但税负却不同,这种不公平是因为分类课税造成的。

  

(二)家庭所得相同而税负不同

  同样所得的家庭因为家庭成员收入构成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同。

如甲家的丈夫月收入7000元,妻子没有收入,甲家税负245元;乙家夫妻月收入各3500元,合计7000元,但税负为零。

家庭所得相同,但税负不同,这种不公平是因为以个人为纳税单位造成的。

  (三)家庭所得相同,但负担不同

  家庭是社会组织中最基本的细胞,也是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经济组织,家庭健康的可持续发展是国家、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石,家庭可支配收入是维持家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而个人分类课税模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既无视家庭的内部条件差异,也不考虑家庭所处的外部地区差异,而这些差异往往可以造成家庭负担不同、可支配收入相差悬殊。

  1.家庭内部条件差异,诸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和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因素导致的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各项家庭支出差异。

如果一对夫妻一面要赡养没有固定收入的四位老人,一面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这样的家庭与夫妻双方的父母都是退休职工的丁克家庭相比较,家庭所得虽然相同,但可支配收入却相差悬殊。

  2.地区发展差异,比如一线城市的家庭与四线城市的家庭相比,即使家庭成员结构、收入结构相同,一线城市家庭的生计费用要远远大于四线城市的。

特别是住房费用,北上深广的房价远远高于四线城市的房价,每月偿还房贷支出可相差数倍。

  (四)年家庭所得相同,但月收入稳定性不同而税负不同

  个人分类课税模式未考虑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不同月份收入差异对税负的影响。

比如自由职业者,这个月可能收入20000元,税负3120元,下个月可能只收入1000元,全年12个月,收入变动幅度较大,月均收入其实并不高,但税负却不低。

为体现税负的公平性,应该考虑年度所得在各月分布不均的情况,削峰平谷,平均各月所得,均衡税负。

  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课税模式的主要优点

  首先,对于一个家庭在纳税年度内从不同来源取得的所得,不再分类计算各项的税负,而是简单加总求和,综合计算税负,这样可以解决分类计征造成的不公平。

  其次,对于一个家庭中所有成员的应税所得,不再分人计算各自税负,而是汇总求和,综合计算税负,这样有助于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

  第三,对于一个家庭在纳税年度内不同月份取得的所得,削峰平谷,均衡税负,体现税负的公平。

  第四,在年度终了,对于一个家庭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所得进行汇总,扣除家庭生计费用后再计算家庭年度税负,实行多退少补。

这充分考虑到家庭负担和地区差异,避免了一刀切的做法,可使税负更加公平合理。

  我国是家庭观念很重的国家,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是几千年来的传统,个人收入最终还是会回到家庭收入的问题,以家庭综合课税模式计征个税,即可以解决个人分类课税模式的诸多缺点,也有利于维护传统的家庭观念。

  三、家庭综合课税模式下生计费用扣除项目的构成

  除个人分类课税模式下的五险一金可以继续扣除外,还应该将家庭的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住房费用等各项生计费用列入扣除项目。

  

(一)赡养费

  孝敬长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该予以保护、鼓励,将赡养费纳入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就是一个有力的举措。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

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纳税人对被赡养人有赡养义务,被赡养人可以是家庭中夫妻双方的父母(或养父母、义父母)和其父母。

  赡养费宜采用标准限额,初期可以采用全国统一标准,之后应该尽量采用地区标准限额。

地区可以是地级市辖区,也可以是省级辖区。

地区标准限额由税务局依据辖区内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定期核定,定期可以是一年,也可以五年,总之要随着社会发展做适当的调整。

被赡养者的赡养费标准采取属地原则,本地赡养者采用本地赡养费标准,异地赡养者采用被赡养人居住地区的赡养费标准。

  纳税人在自主申报期内到税务局申报,提供与被赡养人关系证明和被赡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税务局通过系统即可查询被赡养人是否有稳定的个人收入,其个人收入是否低于当地赡养费标准,将被赡养人个人收入低于当地赡养费标准的部分作为扣除金额。

  

(二)抚养费

  在目前国家仍然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的情况下,只能允许扣除至多2个子女的抚养费,若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生育愿望低迷,可以按实际子女数扣除抚养费,甚至按1:

2的比例扣除,以鼓励生育。

  抚养费宜采用标准限额,可将教育费纳入抚养费,标准限额核定办法与赡养费基本相同。

  纳税人在自主申报期内到税务局申报,提供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和被抚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如婚生子女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若是收养子女,须符合《收养法》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一次申报,长期有效,有效期至子女满18周岁,若考虑高中教育之后继续接受高等教育或职业教育,可延至22周岁。

  (三)住房费用

  住房费用包括偿还住房贷款和房租支出,扣除时二者只能选其一。

  1.住房贷款。

偿还住房贷款支出(以下简称还贷支出)已经成为家庭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不是所有的还贷支出都可以扣除,前提条件必须是自住房,一般只能扣除一套自住房的还贷支出。

如果夫妻不再同城工作,可以至多扣除两套自住房的还贷支出,两套自住房必须分别位于夫妻长期工作地。

税务局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夫妻双方取得稳定收入的支付单位的纳税注册地,检查其是否与自住房坐落地一致。

  纳税人在自主申报期内到税务局申报,提供住房贷款合同,扣除金额可以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月还贷金额一次性确定,扣除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不必考虑日后的利率变动和提前还清贷款问题,简化手续,减少计征成本。

  2.房租。

房租扣除费用宜采用标准限额,由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每人租房费用定额,按照家庭人口乘以每人租房费用定额确定家庭房租扣除标准限额,实际支出低于标准限额的采用实际支出金额。

  纳税人在自主申报期内到税务局申报,提供当地工作证明、当地无房证明和税务局开具的房租发票。

  (四)医疗费

  国家可以规定将那些对生活水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慢性病和大病病种的医疗费用纳入扣除费用,将医疗费支出减去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的净额作为扣除金额,尚未报销的,按医疗费支出金额乘以各病种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计算医疗保险报销金额。

  纳税人在自主申报期内到税务局申报,提供定点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原始结算单据。

  (五)其他费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还会有其他费用,需要依据当时的情况适当增加可扣除费用。

  四、对研发家庭课税模式下的个人所得课税系统的建议和构想

  国家税务总局应该研发全国通用的个人所得课税系统(以下简称个税系统)。

建立统一的个税系统有诸多好处:

一是政策统一,贯彻一致;二是原代扣代缴单位不用自行开发维护个税程序,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三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可以尽快实施,缩短过渡期。

  税务的个税系统应该与公安、民政、金融、证券、工商、社保和房管等部门的系统有效互联,资源共享,互为支撑,便于全面完整地掌握家庭各项信息,如家庭成员、收入支出、保险、房屋的购贷租等信息,还可以查询到地区差异情况,对家庭综合课税模式提供最强有力的支持。

  每位公民以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唯一纳税识别号,终生不变。

每个纳税人在银联系统银行开设唯一的个人所得专属账号,银行通过银联系统将该账号与个税系统的个人纳税识别号关联在一起。

  所有单位必须使用个税系统支付个人所得。

单位支付个人所得时只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应发金额和五险一金数据,将数据导入个税系统,由个税系统先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汇总收入计算个税,个税税金直接划转国库,实发金额由个税系统与银联系统衔接,转付到个人所得专属账号。

  自然人之间支付个人所得,如孩子辅导班学费、家庭零星维修费等,也要使用个税系统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开发个税系统手机app版,付款方通过扫描对方二维码即可完成支付。

税务局利用个税系统统计家庭消费支出,将自然人之间支付的个人所得纳入社会生计费用统计范畴,作为调整赡养费、抚养费等扣除项目的依据,以提高本地区的扣除费用。

这样有利于个人自觉主动地使用个税系统,从而挖掘隐形收入,避免税款流失。

  每年第一季度为纳税人自主申报期,报送各项扣除费用的相关材料。

申报期结束后,个税系统自动对上年度家庭全年所得及扣除费用进行均衡汇总,用家庭全年所得总计减去扣除费用的净额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应纳税所得额,用其乘以对应的超额累进税率并减去速扣数,得出月均应纳税额,用月均应纳税额乘以12个月得到新的家庭年应纳税额,与已缴纳的税额比较,实行多退少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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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荆平.论家庭养老背景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选择的税收公平考量[D].西南财经大学,2014

  [3]杨忠婷.基于家庭费用扣除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4

  [4]赵晟.建立家庭申报制个人所得税的思考[J].商业经济,2014(15)

  [5]蔡德发,王东晓,杨忠婷.个人所得税实行家庭费用扣除的设计与模拟[J].会计之友,2015(12)

  [6]薛刚,李炜光,赵瑞.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问题[J].南方经济,2015(7)

  (作者单位: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财务处山东青岛266580)

  (作者简介:

刘宗彬,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财务处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为会计学、会计信息化。

  (责编:

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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