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讲稿附详细案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六章第七章串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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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讲稿附详细案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六章第七章串讲

(详细讲稿附详细案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六章第七章串讲

【目的要求】通过本模块的学习,掌握法的概念、渊源、基本分类及其缘起与发展,了解社会主义法的的本质和特征;认识社会主义法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一般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

【重点、难点】

1、教学重点:

 

(1)法的概念

              

(2)法治、法制

2、教学难点:

 

(1)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2)法律思维意识的培养

【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讲授、讨论、案例式、多媒体课件教学

【教学时数】理论3学时+实践1学时

【具体教学内容】

新课导入:

链接案例:

案例一:

仅半年时间 海口两名大学生“闪婚闪离”

虽然教育部早在2005年就取消了对大学生结婚的限制,但当前敢于走进婚姻“围城”的大学生并不多见。

记者近日得知,海口的两名在校大学生不仅走进了 “围城”,更已拿到了离婚证。

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话题,再次引起众人关注。

日前,记者接到了海南某高校大三学生王强(化名)的求助电话,称他和他的妻子正在被父母及学校“棒打鸳鸯”,逼迫他们协议离婚。

大三就已经有了妻子,而且还被逼迫离婚?

这桩并不常见的事情引起了记者的关注。

随后,记者同王强取得联系,他向记者讲述了自己较为“传奇”的故事。

王强告诉记者,他今年23岁,妻子李欢(化名)21岁,两人均为在校大学生,自己大三,妻子大二。

今年5月份,两人在一次“老乡会”上相识。

由于是老乡,加上又来自同一个县,所以两人很有共同语言,随后就建立了恋爱关系,感情迅速升温。

到了7月份,两人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趁着暑假回家的时间在家乡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就这样,两人在双方父母并不知情、没有举办任何公开仪式的情况下成为了合法夫妻。

王强说,回到海南后,两人就开始像普通的小两口那样生活在一起,生活中也难免有些磕磕绊绊。

今年9月份,两人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由于这次吵得比较厉害,李欢把他们登记结婚的事告诉了父母。

得知这一情况后,李欢的父母感到事态严重,便立即从老家赶到海南,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便要求李欢和王强协议离婚。

“我们现在压力很大,我已经很久没见到她了。

”王强说,之前从未见过面的岳父岳母一来就让他们离婚,并且让李欢更换了电话,不让他们联系,同时还将此事告诉了学校方面,让学校做王强的工作,让他们离婚。

王强说,岳父岳母还同时给李欢施压,说如果不离婚,他们就不再继续供李欢读书。

“父母和学校的压力太大了,我们快顶不住了。

当记者问到两人为何会如此迅速地做出结婚的决定,并隐瞒双方父母时,他说,他们认为结婚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并不是非得需要经过父母同意。

“我们的做法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和规定。

然而,时间还是没有为他们带来一个圆满的结局。

12月4日下午,王强给记者发来短信,说自己已经和妻子在海口美兰区法院办理完协议离婚的手续。

讨论:

同学们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案例解析:

与恋爱相比,婚姻多了一份责任。

对此,多位专家表示,校园爱情建立在家长给予的物质基础之上,没有经过生活的考验。

即使一些大学生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但依然需要三思而后行,婚后的生活压力很现实,责任很重大,在校大学生如果决定要结婚,必须要问自己一句:

“真的做好准备了吗?

    海南师范大学社科部的一位教授认为,虽然国家已取消在校大学生结婚禁令,但在校大学生结婚一定要慎重。

他说,在校大学生虽然都已成年,但学费和生活费还要靠家里供给,大都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加上在生理和心理方面都还不够成熟,缺乏社会经历,难以担当婚姻这份责任。

    该教授认为,大学生应该全心全意学习,进入社会后才能更好地参与竞争。

过早进入婚姻,让柴米油盐成为生活的主旋律,琐事占据了大部分的精力,势必会影响学业,且将严重影响个人的发展。

    同时,即便是两人已准备结婚,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得到双方家长的祝福也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结婚并不仅仅只是两个人的事。

 

案例二:

前不久,永安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大学生王永强逮捕。

这位因另有新欢而将原女友毒杀的大学生在被捕后居然还天真地问民警:

“我已经交代,什么时候可以回去。

”(《三明日报》)而早些时候发生的震惊全国的“伤熊事件”的清华大学的大学生刘海洋面对民警的审问时也说:

“我觉得好奇……不是存心想伤害它或怎么着……”这种对法律的麻木无知无不令人震惊。

 

案例三:

某大学一学生黄某,看到公寓里的7000余名大学生无处投信,便自制了“爱心邮箱”定点收信,为同学们跑腿送信,不过每封信加收0.2元“路费”。

此项服务深受同学欢迎,一方面同学可以较低的费用,解决自己无处投信的问题,另一方面还能给黄某带来不错的收入,可谓一举两得。

讨论:

黄某的勤工助学行为是否正当?

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第八条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

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

 

案例四:

北京某高校女生宿舍1号楼有些异常,女生处处小心翼翼,尤其是319宿舍。

原因是对面男生楼的一个寝室里有一架高倍望远镜,并且直指319宿舍,319宿舍女生的一举一动都被这些男生尽收眼底。

319女生向男生交涉,男生声称自己没有偷看女生,自己的望远镜如何放置,女生没有权利干涉。

但319宿舍的女生由于望远镜的威胁,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讨论:

319寝室的女生权益是否受到侵犯?

案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案例五:

(视频超链接)

1.西安大学生撞人捅死伤者案

2.实习风波

 

 以上案例请各位老师自主选择安排讨论导入,通过总结提出问题:

大学生为什么要学法?

大学生处于青年期,心理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加上大学生人生体验浅,而社会又极其复杂,所以没有正确的引导,他们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

    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高等学校学生违法犯罪人员占高校总人数的1.26%,而且犯罪类型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因此,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刻不容缓。

既可以避免自己在不懂法的情况下铸成大错,又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什么是法律

 

(一) 关于“法”的古体字“灋” 、“法”与“律”词义介绍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

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

“灋,刑也。

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灋由三部分组成:

氵、廌、去。

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

廌(音zhi),神兽。

《说文解字》说:

“解廌,兽也。

似山羊一角。

古者决讼,令触不直。

象形从豸者。

凡廌之属,皆从廌。

”《后汉书·舆服志》说:

“獬豸神羊,能别曲直。

”在这里,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性直恶曲),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助狱为验。

去,“人相违也”。

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

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

”由此可知,

(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

(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

(3)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圣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没有圣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没有神圣性,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

正义女神:

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二)法的基本特征

这里所说的法的特征是指法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如社会道德规范)相比较而体现的特殊性。

1、法是一种特殊社会规范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存在,又是以人们的行为作为条件的。

法正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社会规范。

但法律是经过抽象概括的行为规范,它无须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具体指引。

和法的社会规范特征相似的还有纪律、宗教等,都是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但法与这些规范相比,还有别的特征。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的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所谓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通过法律规则体现,具体的法律规则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的后果则是对权利和义务的再分配。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

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得不到贯彻和保障。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其它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这是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

 

第一个问题:

调整对象---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

法律是针对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未予以外化的某种观念或者思想。

第二个问题:

国家意志的表达主体---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个问题:

国家意志的表达方式---国家创制法律的方式为两种:

制定与认可。

这是法律区别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各种社会组织规章、习惯礼仪等的主要特点。

第四个问题:

何谓权利、义务?

法律为什么要确定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权利实质上是获得利益的一种资格,义务是一种满足利益实现的负担。

国家通过法律对利益的分配来达到调控人们行为的目的,从而来规范整个社会的秩序,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

第五个问题:

实施的保障—法院、军队、警察

 

(三)法的本质特征

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社会规范。

国家政权由执政阶级掌握,因此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

法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表现,不是他们各个成员个人的意志和利益的简单相加,更不是个别集团、个别人的任性。

如果法只体现统治阶级中某个集团的离开了阶级整体利益的意志,这样的法实际上就是个别人的家规家法或少数人的帮规帮法,马克思说,“法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

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并不都表现为法,只有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体现执政阶级意志,但执政阶级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执政阶级生活其中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作为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物质关系的反映。

因此法便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案例分析:

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

          新交规为什么要做出调整

 

(四)法律的含义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治和法制(建议略讲)(使用超链接)

(一)什么是法制

1.法制被理解为法律制度的简称,即法制就是法律制度。

(静态)

2.法制被理解为依法办事的制度 。

3.法制被理解为包括法律制度的制定、执行、遵守在内的完整体系,是有关法律制度运行的一系列活动与环节的总称,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等诸多环节在内。

 (动态)

 

(二)什么是法治

法治在英文中相当于“the rule of law”,它是指以民主为基础和目标,以权力制约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模式、社会秩序状态和社会生活方式。

 

1.民主是法治的前提。

 

2.民主是法治的目标。

 

3.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

 

4.法治是一种社会管理模式 

5.法治是一种社会秩序状态。

 

6.法治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

 

(三)法制与法治

法制主要强调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和制度的实施。

法治不仅仅关注法的形式意义,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法制的深化。

法治比法制具有更丰富的价值内涵。

法制与法治的差别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

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时代才产生并建立的。

而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了。

 

第二,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强调任何行为规则在与法律并存的时候都必须服从法律,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

法制并不包含法律至上的含义。

第三,与权力的关系不同。

对于公共权力或国家权力的约束,是法治的基本特征。

 法制要求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之下活动。

法制则不具有这样的要求,法制可以是法治之下的法制,也可以是人治之下的法制。

 

第四,具有价值观念不同。

法治必然具有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的价值观念,但法制却并不必然具有这样的价值观念。

只有法治状态下的法制才有这样的价值观念,人治状态下的法制不具有这样的观念。

 

第五,与民主的关系不同。

法治以民主为基础和目标。

 

(四)法治与人治

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者统治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人治的特征:

第一,人治的根据是领导人或者统治者的意志。

 

第二,具有随意专横的性质。

 

第三,轻视法律。

 

第四,法律服从于领导人或者统治者的意志。

 

第五,人治缺乏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和准则。

人治和法治的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领导人或者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领导人或者统治者的地位是区别法治和人治的重要标准之一。

法治社会,法律才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者统治者要服从法律,即便是他们认为某项法律不妥,在法律未作出改变之前,他们也只能选择服从。

而在人治社会,领导人或者统治者是至高无上的,他们拥有否定法律的特权。

第二,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在权力和法律冲突的时候,让步的是权力。

人治社会法律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权力和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让步的是法律。

第三,权力是否受到约束不同。

法治社会,权力的运行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任何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受到法律的约束。

人治社会,权力往往不受到法律的约束,偶尔会有权力自觉接受法律约束的情形,也是常态之外的例外。

 人治中的权力只服从权力,而最高权力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第四,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不同。

法治总是以民主作为基础和价值目标,同时把自由、平等、人权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

而人治总是与专制相联系,不但不具有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目标,而且还是反自由、反平等和反人权的。

 

第五,各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议略讲)

(一)法律体系含义:

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

 

(二)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构成

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

    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依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目前,经过了四次修订。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的程序法主要有三大诉讼法(即《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三)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以民法与刑法的比较为例,它们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里面出现的财产关系在刑法中也出现,如盗窃财产。

但民法以补偿方式为主,刑法以惩罚方式为主。

再以行政法与民法比较为例,两者都涉及财产与人身关系,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行政法调整的就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四、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案例:

孔某:

西南农大外国语学院教师。

曾在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找到正在读书、准备考英语四级的胡某、李某、陈某共同在全国大学生英语考试卖答案给其他学生;四川外语学院的研究生杜某、徐某、谢某等三人被邀成为做考题的“枪手”。

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经过缜密监察,后将孔某抓获,其余涉案人员随后相继落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孔某、胡某、李某、陈某等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法院依法判处孔某有期徒刑4年;胡某有期徒刑2年;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对查获犯罪所用电脑、手机、传呼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孔某等人的非法所得1.68万元予以追缴。

启示:

要求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享有民主的国家制度。

它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多数人的民主,因此,它是真正的多数人的统治。

 

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享受,不仅有法律上的保障,而且有物质上的保障。

(1)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3)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政权,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出发点与归宿。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保证。

避免民主成为“多数人的暴政”而侵犯公民的个人基本权利。

“文革”砸烂公检法,大鸣大放,绝不是真正的民主。

链接案例(选择使用):

普京谈“民主与法律哪个更重要”

  主持人:

关于民主和法律秩序哪一个更加重要?

  普京:

关于民主和法制的关系或者说优先权问题,我不得不说,这个问题有点与众不同,因为我认为,对民主这一词的传统理解是,民主与法制不能分离。

如果一个社会是由公众普遍接受的,称之为法律的标准化文件来指导,如果这些法律能够通过民主程序得以采用,那么这社会就是一个民主社会。

我想民主与法制这两者不应该相互分割,事实上,这样的事发生的话是有害的。

因此,我们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改善国家的立法基础以及司法和法律体系

 

(二)自由平等观念

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大学生在理解和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时,应树立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权利的观念。

一方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自由平等观念

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律上的自由平等观念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可以说是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一项宪法原则。

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以下内容:

1.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也就是说,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不允许一部分人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允许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国家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同时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定义务。

2. 任何公民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任何特权,任何人违反了法律都要受到追究。

3. 所有公民在法律实施上一律平等,即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辛普森案例(选择使用):

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

辛普森作为一个体育明星,曾是六、七十年代美国一名杰出的榄球运动员,退役之后成为著名的电视节目主持人和影视两栖明星。

他与白人妻子妮科多年不合,并且有多次体罚虐待其妻的记录。

1992年3月,妮科提出离婚,并得到法庭批准。

但是,离婚之后,他们却时常在一起抛头露面,甚至继续同居,辛普森的暴力行为也始终没有停止。

1994年6 月12日,辛普森前妻尼科及其男友戈德曼在洛杉矶寓所双双被杀。

案发之后,警方所确定的杀人嫌疑犯首先便是辛普森。

警方对辛普森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发现了与死者血型一样的血迹,以及手套、球鞋等与出事现场留下的痕迹相吻合的物证。

法医的检验也证实,在出事现场发现了与辛普森血型 一样的血迹 。

1994年6月17日,洛杉矾警方决定逮捕辛普森。

然而,辛普森却开着一辆白色豪华轿车出逃了,洛杉矾警方动用陆上和空中两股警力在洛杉矾市内上演了一场惊心动魄的警匪追逐大战。

控诉律师指出辛普森多年来暴力虐妻(有报警记录),加上血迹和染血手套铁证如山,力劝陪审团绝对不要让辛普森逍遥法外。

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

正是这双袜子,最终被被告方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陪审团哗然。

 

   一年以后,加州高等法院的一个民事审判庭开始审理此案。

这一回,陪审团中有9 名白人,没有一名黑人。

经过4 个月的审判,陪审团于2 月5 日作出裁决,辛普森对其前妻尼科尔及其男友戈德曼的谋杀负有责任,并判辛普森向戈德曼的父母赔偿850 万美元。

5 天以后,同一陪审团再度判辛普森支付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费。

戈德曼的父亲则表示:

“在两年半之后,正义终于得到了伸张,我们感谢上帝。

 

链接案例(选择使用):

解决收入分配不公,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近来关于贫富差距、收入分配不平等引起热烈的讨论。

一些经济学家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良方是“机会平等”。

甚至引用奥肯《效率与公平——一个重要的权衡》的著作,说:

“关于平等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观察,一个是机会的平等,也有人把它叫做起点的平等;一个是结果的平等。

结果的平等和效率有负相关的关系,就是说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会损害效率,损害人的积极性。

而机会的平等一般说来是跟效率正相关的,如果机会平等,大家能够平等竞争,这是能够提高效率的。

” 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前提,在西方“机会平等”的观念是伴随着现代化过程建立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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