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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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市经发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厦门海关参加,共同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
市经发局作为牵头单位,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五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原则上在1亿元以上。
2、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各主要行业(或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检测分析和试验试制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30人。
6、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无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市经发局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包括:
《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含需提交的报表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二)。
2、市经发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查后,依据《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市经发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审结果、部门联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择优确认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自市经发局受理企业申请截止日期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评价
第八条依据《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已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评价程序:
1、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经发局。
评价材料包括:
《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2、市经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并在厦门工业经济网站等媒体公示。
3、市经发局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结合企业技术中心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确定评价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和企业。
第十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
(4)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市经发局。
市经发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属于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国家、省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3、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有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市经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文件形式一并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材料和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五条因第十二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六条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或无故不参加国家、省、市依法组织的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市经发局将给予警告,并督促所在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市经发局应以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根据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给予补足3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研发、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
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资金资助,由申请单位提出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具体项目,经审核后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应当对资助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市技术创新及产学研等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优先列入资助计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经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厦门海关负责解释。
附件一:
《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类型、企业组成、所有制性质,职工总数、工程技术人员数,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净值、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实缴税金,主导产品及其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近三年产品销售收入、利润及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情况(按年份列表)。
3、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4、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5、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责。
2、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3、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等。
4、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和人才培养情况(列出主要研发人员)。
5、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包括研发仪器设备、试验装置、中试条件、办公用房等(列表)。
6、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及产学研合作(含国内外高校、研究院所、企业间合作)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8、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包括成果名称、获奖情况及其经济效益)。
三、企业两年内有否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附件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
对外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
研发周期大于或等于三年的项目数
项
其中:
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2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其中:
高级职称人数
人
其中:
中级职称人数
人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技术中心内部专家和博士人数
人
其中:
博士人数
人
20*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其中:
海外专家人数
人月
21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2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其中:
合办开发机构当年完成并应用的开发项目数数不清数不清数
个
23*
通过国家(省市)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其中:
国家、国际组织认证数
个
24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其中:
国内领先水平以上新产品项目数
项
25*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26*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7*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其中:
主持制定的标准数
项
28*
企业获得的驰名(著名)商标数
个
29*
企业获得的中国、省名牌产品数
个
30*
获国家、省市技术进步奖励等项目数
项
其中:
特等奖、一等奖项目数
项
注:
第6项、第11项需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带“*”号项目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表1-7)。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二、需提交的报表及证明材料
1、科技活动年报。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5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52)。
未被统计部门列入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2、财务报表。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年报(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的专项审计报告。
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3、证明材料。
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附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主要包括: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技术中心内外部专家、发明专利、认证实验室、驰名(著名)商标与名牌产品、制定标准、技术进步奖励等方面的内容(详见附表1-7)。
附表1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
主要经费内容
金额(万元)
备注
企业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劳务费
2、科技活动消耗原材料费
3、非基建科技活动购买与自制设备支出
非基建项目
4、其他支出
其中:
前期论证费
调研差旅费
办公费
资料图书费
水电费
科研设备折旧、维修费
印刷费
专题会议费
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费
1-4项小计
企业外部经费支出
5、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5项合计
附表2企业技术中心专家信息
附表2-1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信息
序号
姓名
地区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工作时间(人月)
主要从事的开发设计工作
注:
地区指专家所在国家和地区
附表2-2技术中心内部专家表
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
学历
职称
工作部门
职务
专家类型
注:
1、专家类型指享受国家、省部、计划单列市政府专项津贴,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计划单列市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其他(请说明)。
2、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附表3企业技术中心专利信息
附表3-1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信息
序号
发明专利名称
申请国别
授权号
专利应用情况
注:
需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
附表3-2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
序号
申请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国别
申请号
受理日期
注:
1、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2、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附表4通过国家(省、市)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
序号
实验室名称
认证机关名称
认证证书号
是否对外服务
注:
需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附表5获得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信息
序号
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证书或文件号
注:
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6三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号
主持或参与
颁布年月
注:
1、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2、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附表7获国家和省市技术进步奖励信息
序号
获奖名称
级别
获奖时间
备注
注:
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
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度。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合计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产生的收入总额。
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其他营业收入:
指各类企业主营业务以外其他业务的收入。
企业填写营业收入总额指标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各自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写。
3、企业利润总额:
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及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对非单体企业,要求按合并会计报表后的合并数据填列。
下同。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指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的总额。
对工业企业,其相当于合并报表后的主营业务收入。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指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等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仅限技措技改中用于科技活动部分的支出,不能够包括全部技措技改资金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与自制设备支出和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
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指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科技项目:
指企业有组织地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专项工作。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科技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
指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共同研究开发)的技术开发项目(科技项目)数。
对外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
指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共同研究开发)的技术开发项目(科技项目)支出。
11、新产品销售收入:
指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
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
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企业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新)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
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
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销售利润:
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其由新产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新产品的销售成本、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新产品应该分摊的期间费用等之后的余额。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指企业出口自已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5、企业职工总数:
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可按在本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
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指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总数。
全年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低于10%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
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其他开发机构及中试车间(试验基地、实验室等)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并从事项目研发活动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
企业主管技术、研发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研发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技术中心、其他开发机构、中试车间等机构内的管理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为科技活动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专职研发人员:
指全年累计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不低于90%的科技活动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指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包括技术中心研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外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全体从业人员一年从本企业获得的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内部专家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省部、计划单列市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职博士后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含在站的博士后)的人员数。
24、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研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全年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海外专家:
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