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心实验室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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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中心实验室合同范本
第3篇合同条款
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1.2解释合同文件
2.1语言和法律
3.1监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监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4.1监理单位的职责
4.2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4.3监理服务的依据
4.4监理单位无权解除承包人责任
5.1监理人员的资质
5.2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
5.3监理人员的更换
5.4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
5.5监理人员的保险
6.1监理单位自备的仪器、设备及设施
7.1业主财产
7.2保密
7.3履约担保业主的责任与义务
8.1业主的保障责任
9.1监理工作条件
9.2资料
9.3决策与决定
9.4代表
9.5授权通知
9.6设施和物品
9.7必要的协助
9.8辅助工作人员
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
10.1监理合同的生效
10.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10.3监理合同的终止
10.4监理合同的变更
10.5监理合同的暂停与解除
10.6监理合同解除不影响原有责任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11.1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
11.2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
11.3延期支付
11.4有异议的支付
11.5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
11.6货币
监理单位的违约
12.1监理单位的违约
12.2监理单位违约而解除合同
业主的违约
13.1业主的违约
索赔程序
14.1索赔通知
14.2索赔的支付
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
15.2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的暂停或解除
其它
16.1合同双方的关系
16.2转让和分包
16.3奖励
16.4利益矛盾
16.5版权
16.6通知
争端的解决
17.1争端的解决
合同通用条款
一、定义与解释
1.1定义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项目业主建造工程和受委托单位提供服务的对象。
武汉市汉阳区米粮山至蔡甸区侏儒高速公路中心实验室项目
(2)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
工程地点、工程概况详见第2篇投标人须知附件1。
(3)服务受委托单位根据受委托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服务。
(4)本项目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5)受委托单位:
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
(6)—方业主或受委托单位。
双方业主和受委托单位。
第三方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
(7)合同指合同条款、公路试验检测规范、投标书、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投标书附录、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8)日即历法日。
(9)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1.2解释
(1)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2)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合同文件
2.1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本合同所遵循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
3.1监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
如果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
(4)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监理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
(7)投标书附表;
(8)在本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三、中心实验室的责任与义务
4.1职责
(1)受委托单位应本着严格把关、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服务。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合同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
(2)如果受委托单位在履行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合同。
此时受委托单位应:
a.根据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服务;
b.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c.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
义务
4.2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中心实验室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其具体内容在合同条款第4.2.1至4.2.3款中规定。
4.2.1服务的形式
(1)服务要求监理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监理服务的方式为施工全过程监理。
(2)组织机构
a.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b.监理工作计划安排应详尽合理。
c.对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道桥专业)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道桥专业)工程师或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应具有(道桥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经过专业监理技术培训并且考试合格。
4.2.2监理服务的范围
(1)服务范围工程范围:
投标人须知附件1工程说明中规定的全部工程监理项目。
工作范围:
a.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理。
b.质量、安全、进度、计量和合同管理。
(2)服务目标确保工期,节省投资,创部优,争国优。
4.2.3监理服务的内容监理服务的内容包括:
(1)一般监理工作
a.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b.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c.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d.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
e.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2)工程质量监理
a.参与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结果。
b.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
c.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d.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批准分项工程和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必要时通知承包人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承包人整改合格后,签发复工令[停(复)工令,经业主审核同意后执行]。
e.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利用承包人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f.按施工程序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重要工程跟班检查,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g.审批承包人拟定的工程施工方案及主要施工工艺;检查施工方法,审查试验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艺,审批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施工工艺。
h.审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竣工的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向业主转报并提交相关报告,签发中间交工证书、交工证书及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参加业主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配合业主的工程接收工作。
i.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与设计单位、承包人一起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时,督促承包人采取有关措施以避免损失或破坏进一步扩大并监督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j.督促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3)工程进度监理
a.审批承包人在开工之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b.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c.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
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d.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
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解除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
(4)工程费用监理
a.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b.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c.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合同要求。
d.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其它事项价格的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
(5)合同管理
a.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记录;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协调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
分包人)的有关联席会议。
b.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业主同意后下达变更令。
c.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业主批准后发出通知。
d.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合同及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和价格,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e.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f.对承包人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
督、检查。
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费用。
g.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督促承包人到项目所在地质监站办理试验室临时资质;审核试验室人员资质。
h.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i.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j.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
4.3监理服务的依据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监理合同文件;
(2)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
(3)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