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政府环境管制与环境权研究余振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205137 上传时间:2023-01-29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7.1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政府环境管制与环境权研究余振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政府环境管制与环境权研究余振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政府环境管制与环境权研究余振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政府环境管制与环境权研究余振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政府环境管制与环境权研究余振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政府环境管制与环境权研究余振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docx

《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政府环境管制与环境权研究余振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政府环境管制与环境权研究余振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政府环境管制与环境权研究余振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docx

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政府环境管制与环境权研究余振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

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政府环境管制与环境权研究

余振国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

摘要:

国土资源与国土自然环境是不可分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必然会影响国土自然环境,国土自然环境复杂性、稀缺性、公共性质、排他性产权建立和界定的难度决定了其保护和管理非常难,本文分析了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环境问题的体制根源,研究了国土自然环境的市场配置、政府管制和环境权益制度的功能、内涵、体系和适宜条件。

关键词:

国土自然环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政府环境管制,环境权益制度

国土资源与国土自然环境(土地生态环境、地质环境、矿山环境、海洋生态环境)是不可分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加工转化及其废弃物处置等各个过程无疑都会对国土自然环境质量和功能体系造成影响。

所以,解决好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国土资源产权体系建设和加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权益市场化配置过程中的国土自然环境的政府管制及国土自然环境权益运作和保障问题显得尤为必要。

一、政府国土自然环境管制与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及其权益配置

1.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政府环境管制的必要性

国土资源不仅仅是可资开发利用的经济物质,作为环境要素的物质载体或空间体现,它还是生态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

国土自然环境与国土资源之间有许多交叉或重复的领域,处于自然系统中的国土资源担负着自然环境的功能,国土自然环境要素中很多部分又可以被看成国土资源。

因此,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必然会影响国土自然环境,引发很多环境问题,开发利用国土资源对国土自然环境的破坏可能还是灾难性的、难以恢复治理的。

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一方面可能过量掠夺其环境资源、过度扰动其自然状态,造成国土资源的自然环境功能退化、破坏,另一方面,在国土资源开发中产生的很多不能利用的物质、能量,如果不妥当处理或者善加利用,任其进入自然环境,必然造成环境的污染破坏。

如,土地资源的被开发为耕地、园地会引起土地沙化、土地盐碱化、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多样性降低;土地资源被用作城市建设用地,会改变地质地貌景观、引起地面沉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会引起矿山地质灾害、破坏矿区地质地貌遗迹景观、污染水土、产生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会引起赤潮、海水污染、海洋生态系统恶化等。

事实上,很多国土资源本身就是环境要素的构成主体之一,如湿地、林地、湖泊水面、地下水、地貌景观,对它们的取用和消耗本身就会改变天然环境质量状况。

因此,要想切实保护和提高国土资源所负载的环境效能,就必须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环境影响进行管制,使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者在开发利用国土资源时,还必须保障国土自然环境目标的实现。

即,使开发利用者在对国土资源所特有的性质、含量、分布、存在状态的影响和扰动要尽可能保持、或者无损于自然环境的完整与和谐,尽可能维持生态平衡和地质环境的稳定与优良等。

无疑,这种管制本身可能会限制,甚至阻碍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能的实现和提高,是不受理性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者的欢迎的,所以,政府的管制还必须以政府的强制力为基础建立一套科学的、有效的管制体系。

2.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权益市场化配置中缺乏有效的环境管制体系是导致国土资源开发中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体制根源

目前,我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及其市场化管理制度,以国土资源作为物质资料的物质生产关系为核心,主要调整的是国土资源权属关系、资源管理关系以及经济关系,而没有调整国土资源开发经济行为与环境效应之间关系的有效机制。

自从我国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目标后,对于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渐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要求的现代产权制度体系,在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国土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同时,实行了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度。

如,建立了比较科学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制度。

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中这些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在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权益配置上的优势,确实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

但是,目前的国土资源权益的市场化配置制度主要规制的是如何开发、增值、分配、储备、利用国土资源,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能。

至于通过什么样的、与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制度体系所配套的国土自然环境市场体系、权益保障体系和政府规制来更好地维护和改善国土资源所负载的环境效能,则常常被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设计所忽视。

在具体的国土资源使(利)用权益出让、转让及其产权保障或褫夺的法律文件中也没有对环境权益进行明确的、具体的、清晰的界定,即使是注意到这一问题的地方和部门,在相关出让、转让的协议或在国土资源使用权益登记时,也只是进行一些空洞的、模糊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的,根本无法切实保障环境权益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进行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市场化制度设计和建设的过程中,没有建立科学的、操作性强、能得到足够保障的环境权益体系和政府的管制体系,留下了制度漏洞。

忽视对资源开发的环境权益的保护和政府规制体系构建,是导致国土资源开发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体制根源。

如果不弥补这一制度缺陷,随着我国国土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数量、规模的增长、随着国土资源使(利)用权拥有者对国土资源开发强度的增大,由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所引起的国土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将会越来越严重,国土的自然环境保护目标将会落空,国土自然环境恢复治理将积重难返。

另外,如果国土资源开发中的环境权益处置和管理不好,所引起的环境破坏,无疑也会动摇国土资源使(利)用权市场化配制制度。

为此,根据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管理和环境权益的经济学、法学特性,研究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与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权益对称的国土自然环境杈益运作体系、保障体系和政府管制模式,无疑对国土资源开发使(利)用权市场建设和国土自然环境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国土自然环境问题产生与政府管制的经济学分析

(1)国土自然环境质量具有稀缺性,是一种经济商品【1】。

在经济学中,环境被当作是一种可以提供多种服务的综合性的、很特殊的财产,这种财产提供了支持生命的系统来保障人的生存【2】。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在竞争性使用环境时需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选择:

其一,在任何时点上资源有多种用途,并且可以许多不同方式在个人和国家间进行配置;其二,确定与长期使用方式有关的选择-实现资源代际配置【3】。

(2)国土资源所负载的环境具有很典型的公共物品特性。

公共物品,按保罗·萨缪尔森的定义【4】是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专有货物;其特征之一是在公共物品上无法设置排他性权益,其特征之二是公共物品具不可分性。

公共物品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其可能遭受具有利益最大化倾向的社会个人的滥用,并最终导致公共物品本身价值的减损乃至灭失;公共物品的成本和收益难以厘清,特别是其质能增加的收益或质能下降所造成的损失可由任何社会个体所分享和承受,根本无法计量其使用效率,其效用最大化也无法通过市场实现。

国土自然环境体系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其组成结构和功能很复杂,具有不可分割性,即使能够从物理上加以分割,其环境功能也会受损甚至丧失。

正因为如此,某一个社会个人或群体引起的环境问题,或者在某一特定区域发生的环境问题往往不是只给该个人,团体或该地域造成影响,还要波及其他无辜人群和地区。

环境体系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无法为个人所分割和占有。

环境体系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不属于任何人所有,其作为全社会、全人类所共有的结果就是其所有权的虚化和模糊。

由于不属于任何人所有,因此人人都有权利使用他们,如果环境质量、功能资源是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就不会产生环境问题和经济上的拥挤,但环境质量、功能资源具有稀缺性,人人不加限制取用的结果,不只会产生公地一样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悲剧,还会产生环境灾难,危及人类社会的生存安全。

可见,国土自然环境不可分的自然属性及无法建立排他性权利体系的经济特征,即环境的公共物品特性注定了存在社会公众对其滥用的现实威胁。

(3)国土资源使(利)用权人,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使得他在开发利用国土资源中追求财富时,不但不会考虑对国土自然环境造成的损失和破坏,而且还在以理性的思维计算如何使自身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

国土资源使(利)用权人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社会伦理道德很难对其产生根本性的约束,他获得国土资源使(利)用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追求国土资源开发经济效用最大化,因而很少会自觉、自愿花费心力和财力保护和改善国土自然环境。

(4)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会产生很强的自然环境负外部性。

所谓外部性就是参加交易者的行为给与交易无关的第三人带来成本或收益【5】。

外部性就是交易当事人(生产或消费)所进行的活动引起的未计入成本与收益的外部影响;外部影响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外部性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利界定不清。

外部性产生的结果是由交易当事人所引起的利益(外部经济)由社会无偿分享,交易当事人所引起的损失(外部不经济)由社会承担,最终造成效率损失。

国土自然环境质量所具有的稀缺性决定了它以市场的方式进行配置是有效率的,而国土资源所负载的自然环境功能所具的公共物品特性、国土资源使(利)用权人的理性“经济人”特征、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产生的自然环境负外部性等又会导致市场失灵。

当然,如果在效率的基础上一种市场制度安排能够使提供具有正效益的公共物品或产生正的外部性的供给者得到适当的补偿,使产生负外部性的供给者或者消费者进行赔偿,那么这种制度安排是值得尝试的。

但是设计和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途径是很困难的,这种市场自动矫正制度的实施成本很高、效益效率很低。

一般来说,市场失灵就需要进行政府管制予以矫正。

科斯定理指出,在产权明确且无交易成本的前提下既使存在外部性,市场机制仍然可以自行调整以避免效率损失的出现,并最终达成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状态,而无需政府的干预。

交易成本为零在现实世界中是根本不存在的,产权明确界定就需要成本,产权交易的达成需要花费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监督交易的落实需要花费监督成本,而且产权的明确界定和交易的安全、高效、顺畅、便捷都离不开政府,政府的规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因此,利斯定理的这两个苛刻的前提条件也指出了政府干预和管制的必要性。

三、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国土自然环境的政府管制

1.国土自然环境政府管制的特点

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就是需要政府干预的领域,政府干预能够显著提高社会效益。

良好的国土环境是一种公共品,它的保护是需要“集体行动”的,在“集体行动”过程中,还得明确谁来“付费”,谁来组织保护行动。

按照公共委托理论,由政府组织环境保护行动,征收、抽取并监管保护费的使用,由利用国土环境资源而便利其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付费是较经济也最通行的办法。

即,社会大众将自己的国土自然环境权益委托给中立的第三方――政府,由其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准确的市场信息,确认冲突双方的权益界限,裁决双方的冲突,并将这一切通过一定的科学制度安排下来,这就是所谓的政府管制。

政府管制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对国土自然环境进行管理。

政府管制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政府管制一般是指政府依法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施加的行政干预。

一般来说,政府管制需要立法提供法律依据,管制部门要得到立法的特别授权,受管制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政府的管制行为提出法律诉讼。

美国经济学家丹尼尔·F·史普博士将政府管制定义为【6】:

“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行为。

”就国土自然环境的政府管制来说,是指政府以宏观调控手段和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即非市场途径)对国土自然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直接干预。

其特点是:

第一,对于开发、加工生产(或建设)及消费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土自然环境毁损及污染的直接干预、不考虑企业或个人之间成本与收益情况,对所有的企业一视同仁;第二,是中央集权式的运行管理机制,国土自然环境利用与保护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均由政府一手操办,行政当局可能会了解一些市场参数和企业绩效,但与国土自然环境利用权益相关的企业或个人在政府的管制中没有活动余地;第三,政府的上述干预,以政府的强制力为后盾,如果违犯政府管制的规定,就会有严重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所承担的责任风险远远高于控制成本或边际收益。

政府管制是有成本的。

政府管制的成本主要包括制定政策法规、搜集信息、保障政策法规落实所需要的费用。

政府管制成本具体可以分为两部分:

其一是行政成本,政府为了管制的实施设立行政机构、聘任行政人员以及日常行政事务的运作花费;其二是强制成本,政府管制虽然节约了讨价还价的费用(不需要与被管制对象协商)但若不能得到管制对象的配合时,使用强制手段,也需要一定的花费。

虽然政府管制是有成本的,但国土自然环境的公共事务性、国土自然环境损毁、污染所造成的巨大社会损失,唯有政府管制才是有效率的,才可以弥补市场在国土自然环境资源利用权配置上的失灵。

2.国土自然环境政府管制的手段

政府管制由各种规章制度构成,可以分成两类。

一类被称为行政工具,如制定并执行对某种特定行为或状况出现的可能性进行预防、限制和规范的规章制度;另一类是财政工具,目的是建立对私人行为的激励模式;如,税收和补贴制度及市场许可;如,使用财政调控工具让一处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收益转移到担负保护国土自然环境的另一处以达到公平分配。

对已经存在的市场使用财政激励计划是比较合适的,但是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也可能不能达到预定的效率目标。

即使一定水平的供给是社会所需要的,然而对于国土自然环境这种公共物品的供给,市场经济可能是无效的。

政府干预也可以采取提供信息或资助能降低不确定和增加社会知识总量的研究活动的形式。

国土自然环境保护与治理研究活动具有很明显的公共物品的特性,所以,开展方面的研究应得到公共管理部门的资助。

政府管制是以效率和公平为目标,以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和信息失灵等市场缺陷为管制对象,凭借行政权力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制定改变企业与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规范。

【7】

(1)对于不完全竞争(自然垄断)的管制策略主要是价格管制和市场进入的管制(市场准入)两种,在价格管制时,可以运用以激励性为宗旨的区域间竞争策略来提高管制的效率。

(2)市场力量矫正外部性的局限与政府管制理由:

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国土自然环境外部性(国土自然环境的外部性主要是负外部性)可以导致效率损失。

政府管制外部性的目标是尽量消除外部性导致的效率损失,而效率损失的大小又取决于外部性的多少和外部性水平的高低。

国土自然环境的政府管制的着眼点是降低负外部性的数量和负外部性水平。

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可以设计并采用直接管制手段和间接管制手段。

直接管制手段是指由政府直接规定被管制者的行为或规定其产生外部性的多少,政府管制负外部性的直接手段主要有制定标准、发放许可证、公布禁令、进行配额管制等等。

间接管制手段一般不直接规定被管制者能干什么或者不能干什么,而是通过一定的政策工具间接地引导被管制者达到政府设定的目标,收费、押金或保证金――返还、负外部性权利交易等都属于间接管制手段,间接管制手段一般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了市场力量。

(3)对于信息不对称的管制策略是用法律或经济惩罚手段强制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者公示或报批其开发利用方案,对其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强迫其制定减缓措施并对其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及对相关公众的良好环境享受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当然,这个赔偿以公众能接受为限。

3.国土自然环境政府管制的局限

政府管制也是有局限性的。

政府管制有可能提高效率,但不一定就能实现这一目标,如果政府管制只消除了一部分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造成环境资源市场配置的失灵,而其他部分仍然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就难以实现更有效率的环境资源配置。

政府管制自身也可能降低国土自然环境经济效率。

例如不合理的税收或补贴计划可能以意想不到的方式扰乱国土自然环境的有效配置。

为达到特定目标的环境经济管制经常要求制定一系列结构性的组织制度,这就形成了第3类“政府失灵”的可能性,有时也称之为制度陷阱。

有时我们选择的管制工具可能达不到预定的目标,尤其在使用数量管制或直接调控手段时更是这样。

地下水开采中的数量管制政策也往往收效甚微(如限制取水井的最小间距,允许开采的最多数量,限制开采层位等等)。

地下水开采者此时就采取相应的措施调整自身的行为从而把政策对他们的影响最小化。

另外,需要指出通过管制提高环境经济效益、效率的努力不一定都是值得的,因为这也许会降低社会福利。

四、环境权制度的兴起和环境权益内涵及其类型体系

1970年3月9日至12日在东京举行的一个国际会议——“关于环境破坏的东京公害研讨会”所发表的《东京宣言》表示:

“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这次会议被认为标志着国际环境权意识的兴起。

【8】环境权被世界所充分接受的标志是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关于环境权的宣告被认为是环境权的经典定义:

“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日本环境保护基本法第3条对环境权的界定是:

“现在及将来世世代代的人们拥有享受健全及资源丰富的环境恩泽的权利。

”如果把环境权界定在“公民环境权”的范围内,则可以定义为:

“公平享有的在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5】。

政府管制通过消除或缓和市场失灵,使效率提高成为可能。

但是也有局限性,这就为环境权益制度的兴起提供了制度土壤。

1.环境的特殊性、复杂性和市场制度、政府管制的双重失灵是环境权产生的动因

(1)国土自然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价值多元性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环境权产生的经济前提。

人们对环境资源稀缺性的认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自然资源开发深度、广度的增大而不断深化的。

原来可以“自由取用”的环境物品的使用逐渐变得“拥剂”,人类的生存利益与生产利益在对环境的需求上开始产生对立,并形成日趋激烈的竞争态势,在此情况下,为了保证生存并促进发展,就必须通过权利的重新配置来平衡与制约人与人之间因利用稀缺性日渐增强的环境资源而发生的关系,从而使生存和发展对人类产生的效用总和达到最大化。

因此,可以说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价值多元性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环境权产生的根本原因。

(2)市场在国土自然环境资源配置上的市场失灵与政府管制的局限性是环境权产生的根本原因。

国土自然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它不同于一般私人物品,不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其供需无法自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适应。

“搭便车”和“占便宜”的行为在环境资源物品的供应和消费上无法杜绝。

某个人承担了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费用,并不能阻止其他人免费享受良好环境给其带来的益处;同样,某个开发利用国土资源的人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不但无法限定只影响其本人,还会造成社会大众的良好环境享受损失,而给社会大众所造成的良好环境享受损失又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由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者承担。

其结果是,谁也不会支付保护和改善国土自然环境的费用,国土自然环境的破坏和逐步恶化将不能满足所在地发展的要求,即发生了国土自然环境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政府管制由于其所天然具有的理性有限、中立有限、管理成本高昂、管制缺乏灵活性等可能会造成政府管制的失灵。

为了克服这种失灵,市场经济发达的很多国家在法律上设置了环境权利体系,在环境权利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使用权交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税、生态环境补偿等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管制双重效能,充分激励、调动政府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安排。

2.环境权的涵义及其法律特性

环境权是一种新的、正在发展的重要法律权利。

环境权与生存权、自然资源权、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发展权等许多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权利都有关联和交叉。

环境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属某个区域、某个团体或个人,又不完全属于特定区域、团体或个人,还属于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甚至全人类;环境权的客体是丰富的,构成环境权客体的环境内容非常多样、关系错综复杂、各环境要素及其功能的发挥相互紧密依赖。

因而环境权的内涵是非常复杂的,不可能简单归类,应多方位、多向度去认识环境权:

环境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

这种复合性是环境权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的丰富性和复杂性的表现【5】。

由于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社会大众及其每个人,所以,环境权兼有个人权、人格权、集体权、国家权、人类权、代际权的性质。

环境权的客体既具有生态环境服务功能,还具有自然系统功能和经济功能、美学、观赏等社会服务功能,因而环境权兼有生态权、自然权、人身健康生存权、财产权、景观权等生态性法权和经济性法权的某些性质。

由于环境权的内容包括享受适宜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环境等方面,使得环境权兼有环境享受权、生命健康生存权、优良环境保护权、环境损害诉讼权和赔偿权的特征。

环境权的复合性还表现为它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复合体。

环境资源的生态服务效益无法为个人独立占有和支配,由某个团体或个人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也无法区隔或限定由引起者自身承受,即环境资源的公有性决定了环境权的公权力性质。

但是,人类为了生存,除了生活需要外,还有生产需要。

而做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国土、自然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早已建立了以私有产权为主体的产权体系,该产权体系保障个人或企业团体对国土、自然资源或其开发利用权的占有支配,传统的私法已对国土、自然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权按照私权配置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权利设定,各个私权主体对其所拥有和支配的国土、自然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权行使权利的结果必然在客观上对国土、自然资源的生态环境功能产生影响,环境权如果不能进入到国土、自然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这一领域,建立具体的保护环境资源的私权制度,并对环境权提供私法救济,不仅环境权的价值无法实现,而且无法超越道德式宣言和书斋里的理念而具体化为可诉的民事权利。

而一项权利如果不能具体化为一项公民可以获得的权利,那么这项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有效的环境权既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复合,也是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复合。

环境权也是一种新型人权。

是一种保障人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生存、良性发展的权力。

但环境权具有不同于其他人权的属性,甚至和其他人权的实现存在冲突。

传统人权法的核心是保护人类社会中的个人权利,而环境权的目的是从全球、全人类健康生存发展的角度出发平衡地保护当前和未来、生产和生存生活所必须的个人良好环境享有权。

环境权是一种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断丰富内容的动态性人权。

3.环境权类型体系

环境权不是一项权利,环境权是具有内在体系结构的、和谐统一的权利束。

(1)公民环境权与人类集群环境权

从权利的享有者角度对环境权进行分类,可以分为:

公民个人环境权、集体(企业、社团)环境权、区域环境权、政府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和自然体环境权。

上述权利还可以再分,如政府环境权又有环境立法权、环境行政权和环境司法权之别;企业环境权则有企业的依法排污权及其转让权、企业良好环境建造受益权及其转让权等。

(2)生态性环境权、经济性环境权与精神文化性环境权

依据权利的功用可将环境权分为生态性权利、经济性权利和精神文化性权利。

生态性权利主要是环境权利主体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的权利,它具体又可分为生存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清洁空气权、清洁居住权、清洁水权、安宁权、眺望权、嫌尘权、嫌烟权等。

经济性权利是指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所负载的历史、文化、宗教积定的享有权,它包括观赏权、祈祷权、赁吊怀古权、游览权等。

(3)环境公权与环境私权

依据权利排他性界定的难度或其公共性与私益性的比例可以将环境权分为环境公权和环境私权。

环境公权主要是一些“公共性”、“公益性”较高,难以进行排他性界定和分隔的环境权利,如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清洁自然的居住权、历史人文遗迹保护权、地质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历史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