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丝绸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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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丝绸协会章程
中国丝绸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丝绸协会(CHINASILK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我国丝绸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经历的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茧丝绸贸工农相结合的跨行业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努力发挥行业性中介组织的作用,推动我国丝绸行业发展,促进茧丝绸生产,扩大丝绸产品出口,丰富国内市场,增强行业和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为国民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挂靠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住所为北京市西四北八条5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任务是担负政府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职能,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协助政府制订有关的行业政策法规,并配合落实。
(二)根据丝绸行业的特点,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参与制订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承担丝绸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推荐行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四)按照行业要求,加强统计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五)受政府委托对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提供重要依据。
(六)组织企业间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的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开展茧丝绸企业技术服务;举办各类培训班,为企业培养专业技术管理和业务技术人才,组织出版行业专业书刊和有关材料。
(七)组织国内、国际间的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研究国内外丝绸市场开拓和服务,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发展同国际丝绸组织和国外同行组织的关系。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茧丝绸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社会知名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协会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丝绸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9年3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