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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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2022

说明:

一、农村商业银行在本说明中统称为本行。

二、农村商业银行会计科目分设一级科目、二级科目、三级科目。

一级科目代号为4位、二级科目代号为6位、三级科目代号为8位。

资产类

1010现金

101005业务现金

10100501库存现金

1.本科目核算本行的库存现金。

包括柜员的营业用现金及库内现金。

2.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持有的库存现金。

10100502自助设备现金

1.本科目核算本行自助设备中的现金。

2.自助设备加钞,借记本科目,贷记“在途现金”;客户提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自助设备清钞,借记“在途现金”,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自助设备中留存的现金。

101010在途现金

10101001在途现金

1.本科目核算本行运送中的现金。

2.运出或提领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有关科目;现金入库或收到入账通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自助设备加钞,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借记“自助设备现金”,贷记本科目;自助设备清钞,借记本科目,贷记“自助设备现金”,借记“库存现金”,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运送中的现金。

101015经费现金

10101501经费现金

1.本科目核算本行财务会计部门领用的现金。

本科目会计主体(含)以上财务会计部门专用。

2.领用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费用专户存款”或有关科目;使用现金,借记“业务及管理费”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财务会计部门持有的经费现金。

1015贵金属

101505库存贵金属

10150501库存贵金属

1.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黄金等贵金属存货成本。

2.本科目按类别、品种并分别在库、在途进行明细核算。

3.买入贵金属,已支付价款尚未入库,借记本科目(在途),贷记有关科目;贵金属入库,借记本科目(在库),贷记本科目(在途),同时表外收“库存实物贵金属”;卖出贵金属,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其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贵金属减值准备”,贷记本科目(在库),同时表外付“库存实物贵金属”。

以上业务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持有贵金属存货成本。

101510交易性贵金属

10151001交易性贵金属成本

1.本科目核算本行为上市交易而持有的黄金等贵金属成本。

2.本科目按交易品种、批次进行明细核算。

3.交易性贵金属的主要账务处理。

(1)取得交易性贵金属,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交易性贵金属投资收益”,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

(2)会计期末,交易性贵金属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贵金属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负债)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出售交易性贵金属,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交易性贵金属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交易性贵金属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交易性贵金属投资收益”。

同时,将原计入该交易性贵金属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负债)价值变动损益”,贷记或借记“交易性贵金属投资收益”。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持有的交易性贵金属的成本。

10151002交易性贵金属公允价值变动

1.本科目核算本行为上市交易而持有的黄金等贵金属的公允价值变动。

2.交易性贵金属公允价值变动的主要账务处理见“交易性贵金属成本”的账务处理。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持有的交易性贵金属增值金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本行持有的交易性贵金属减值金额。

1016贵金属减值准备

101605贵金属减值准备

10160501贵金属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存货性贵金属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按贵金属的类别、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贵金属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1)贵金属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计提其他资产减值准备”,贷记本科目。

(2)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贵金属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计提其他资产减值准备”。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本行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贵金属减值准备。

1020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02005准备金存款

10200501准备金存款

1.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

2.存入准备金、缴存现金、跨系统汇入资金及同城清算资金应收汇差,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减少准备金、提领现金、跨系统汇出资金及同城清算资金应付汇差,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

102010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

10201001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

1.本科目核算本行存入中央银行的特种存款。

2.增加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减少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借记“准备金存款”,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中央银行的特种存款。

102015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10201501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1.本科目核算本行根据各项财政性存款余额按照规定缴存中央银行的财政性存款。

2.增加财政性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减少财政性存款,借记“准备金存款”,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中央银行的财政性存款。

1050存放境内同业款项

105005存放政策性银行款项

10500501存放政策性银行活期款项

1.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活期款项。

2.本科目按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增加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减少存放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政策性银行的活期存款。

10500502存放政策性银行定期款项

1.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定期款项(含通知存款)。

2.本科目按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增加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减少存放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政策性银行的定期存款。

105010存放国有商业银行款项

10501001存放国有商业银行活期款项

1.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活期款项。

2.本科目按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增加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减少存放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国有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

10501002存放国有商业银行定期款项

1.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定期款项(含通知存款)。

2.本科目按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增加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减少存放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国有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

105015存放其他商业银行款项

10501501存放其他商业银行活期款项

1.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的活期款项。

2.本科目按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增加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减少存放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其他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

10501502存放其他商业银行定期款项

1.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的定期款项(含通知存款)。

2.本科目按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增加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减少存放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其他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

105020存放外资银行款项

10502001存放外资银行活期款项

1.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境内外资银行的活期款项。

2.本科目按存放的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增加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减少存放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境内外资银行的活期存款。

10502002存放外资银行定期款项

1.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境内外资银行的定期款项(含通知存款)。

2.本科目按存放的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增加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减少存放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境内外资银行的定期存款。

105025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

105025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

1.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用于清算的资金。

本科目省联社专用。

2.应收汇差或缴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应付汇差或调回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款项。

105030存放交易机构款项

10503001存放债券托管机构款项

1.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结算款项。

2.本科目按存放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增加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减少存放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结算资金。

10503002存放票交所款项

1.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票据交易所的结算款项。

2.本科目按存放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增加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减少存放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票据交易所的结算资金。

105099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10509901存放其他同业活期款项

1.本科目核算本行除上述明确规定以外的存放境内同业活期款项(不含存放系统内活期款项)。

2.本科目按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增加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减少存放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境内其他同业的活期存款。

10509902存放其他同业定期款项

1.本科目核算本行除上述明确规定以外的存放境内同业定期款项(含通知存款,不含存放系统内定期款项)。

2.本科目按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增加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减少存放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境内其他同业的定期存款。

1060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106005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10600501存放境外同业活期款项

1.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境外金融机构的活期款项。

2.本科目按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增加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减少存放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境外同业的活期存款。

10600502存放境外同业定期款项

1.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境外金融机构的定期款项(含通知存款)。

2.本科目按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增加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减少存放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境外同业的定期存款。

1070存放系统内款项

107005存放系统内活期款项

10700501存放系统内清算资金款项

1.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省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清算资金款项。

2.存入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取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省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清算款项。

10700502存放系统内活期款项

1.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省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除清算资金外的活期款项。

2.存入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取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省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除清算资金外的活期款项。

107010存放系统内定期款项

10701001存放系统内定期款项

1.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省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定期款项。

2.存入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取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省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定期款项。

1080存放费用专户存款

108005存放费用专户存款

10800501存放费用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务会计部门存放营业部用于除税金及附加、折旧、摊销、准备金和坏账损失以外的日常费用结算的款项。

本科目财务会计部门专用。

2.存放费用专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拨付费用专户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往来”。

(2)提取经费现金,借记“经费现金”,贷记本科目。

(3)向分支机构拨付备用金,借记“其他应收款—预拨费用”,贷记本科目。

(4)分支机构报销费用,借记“业务及管理费”,贷记本科目。

(5)收回备用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预拨费用”。

(6)划回费用专户存款,借记“财务往来”,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财务会计部门存放营业部的费用专户存款。

1090存出保证金

109005存出保证金

10900501存出活期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本行因办理业务需要存放在金融同业的各种活期保证金款项。

2.本科目按保证金类别及存放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3.存出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收回保证金,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出的各种活期保证金款项。

10900502存出定期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本行因办理业务需要存放在金融同业的各种定期保证金款项。

2.本科目按保证金类别及存放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3.存出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收回保证金,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出的各种定期保证金款项。

1100拆出资金

110005拆出系统内资金

11000501拆出系统内资金

1.本科目核算本行拆借给省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款项。

2.本科目按交易对手进行明细核算。

3.拆出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资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拆放给省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款项。

110010拆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金

11001001拆出政策性银行资金

1.本科目核算本行拆借给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款项。

2.本科目按交易对手进行明细核算。

3.拆出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收回资金,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拆放给政策性银行的款项。

11001002拆出国有商业银行资金

1.本科目核算本行拆借给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款项。

2.本科目按交易对手进行明细核算。

3.拆出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收回资金,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拆放给国有商业银行的款项。

11001003拆出外资银行资金

1.本科目核算本行拆借给境内外资银行的款项。

2.本科目按交易对手进行明细核算。

3.拆出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收回资金,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拆放给境内外资银行的款项。

11001004拆出跨省农合机构资金

1.本科目核算本行拆借给省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款项。

2.本科目按交易对手进行明细核算。

3.拆出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收回资金,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拆放给省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款项。

11001099拆出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金

1.本科目核算本行拆借给除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境内外资银行、跨省农合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特定目的载体、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及境外同业。

境内机构,是指在我国经济领土(除港、澳、台地区)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常住单位,境外则指非常住单位。

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

是指由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证券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

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

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

是指由中国保险业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保险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

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企业年金。

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

是指为金融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服务以及安全环境等活动,并具备一定监督管理职能的金融机构。

包括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境内金融控股公司:

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

包括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境内特殊目的载体(SPV):

是指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定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代客理财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

2.本科目按交易对手进行明细核算。

3.拆出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收回资金,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拆放给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

110015拆出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金

11001501拆出信托投资公司资金

1.本科目核算本行拆借给信托投资公司的款项。

2.本科目按交易对手进行明细核算。

3.拆出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收回资金,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拆放给信托投资公司的款项。

11001502拆出资产管理公司资金

1.本科目核算本行拆借给资产管理公司的款项。

2.本科目按交易对手进行明细核算。

3.拆出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收回资金,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拆放给资产管理公司的款项。

11001599拆出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金

1.本科目核算本行拆放给除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

2.本科目按交易对手进行明细核算。

3.拆出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收回资金,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拆放给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

1110拨付营运资金

111005拨付营运资金

11100501拨付营运资金

1.本科目核算本行向下级行拨付的营运资金。

本科目营业部专用。

2.本科目按拨入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拨付营运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营运资金”;收回营运资金,借记“拨入营运资金”,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拨付给下级行的营运资金。

1120交易性金融资产

112005交易性国家债券

11200501交易性国家债券成本

1.本科目核算本行购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国家债券所支付的净价成本,不包含实际支付价款中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及债券利息。

2.本科目按国家债券的品种、期次等进行明细核算。

3.交易性国家债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1)取得交易性国家债券,按支付的债券净价,借记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国家债券利息”,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未到付息期利息,借记“交易性国家债券应计利息”,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交易性国家债券投资差价收益”,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

同时表外收“有价单证—买入有价证券—实物债券”或“有价单证—买入有价证券—托管债券”。

(2)按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交易性国家债券应计利息”,贷记“交易性国家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涉及增值税的,贷记“待结转增值税额”。

实际收到利息时,首先按照实收利息金额与已计提金额的差额补记或冲销利息,借记“交易性国家债券应计利息”(蓝字或红字),贷记“交易性国家债券投资利息收入”(蓝字或红字),涉及增值税的,贷记“待结转增值税额”(蓝字或红字),然后,转销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交易性国家债券应计利息”或“应收国家债券利息”(逾期未收回的利息)。

同时按照实际应交纳增值税额,借记“待结转增值税额”,贷记“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

(3)交易性国家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净价)高于其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合计金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国家债券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负债)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净价)低于其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合计金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出售交易性国家债券,首先,补记或冲销实收利息金额与已计提金额的差额,处理同上。

其次,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准备金存款”或有关科目,按其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交易性国家债券应计利息”、“应收国家债券利息”(逾期未收回的利息),贷记或借记“交易性国家债券公允价值变动”,根据税务规定计算差价应交增值税额,借记或贷记“转让金融商品应交销项税额”或“转让金融商品应交简易计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交易性国家债券投资差价收益”。

同时将原计入该国家债券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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