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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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精神,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妇幼保健院发展方向、辖区业务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安全、社会评价等多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评;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本标准共6章68节,设置320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1节277条标准,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六章共7节43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11版(刘爱民主编译)。

第一章保证妇幼保健院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以妇女儿童为中心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四)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二、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一)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

(二)依据功能任务,确定本院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有科学的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本院建设和内部设置体现保健和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模式。

围绕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化配置内部资源,服务流程合理,科室设置规范。

(四)产科、新生儿科等重点科室专业技术水平在本省、全国同行业优势明显;服务能力和质量处于本省或全国前列。

(五)有承担本辖区妇产科、儿科专业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诊疗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置能力,能提供妇产科、儿科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诊疗服务。

(六)医技科室服务能满足本院医疗保健服务需求,重点专业水平和质量处于本省前列。

三、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

(一)将对口支援基层医疗保健机构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与本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专人负责。

(二)承担政府分配的为基层培养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制订相关的制度、培训方案,并有具体保障措施。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预防、发现、报告、救治及转诊等任务。

(四)建立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绿色通道”有效衔接的工作流程。

(五)在国家分级诊疗制度框架内,建立实施双向转诊制度与相关服务流程。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完成本院基本运行状况、医疗保健技术、医疗保健信息和用药监测等相关数据报送工作,数据真实可靠。

第二章辖区妇幼健康业务管理质量与持续改进

一、管理组织

(一)有院内负责辖区妇幼健康业务质量管理的组织,院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职能部门履行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能。

(三)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负责人是本部门辖区业务管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相关任务。

二、管理质量与持续改进

(一)贯彻落实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辖区业务管理相关规定。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妇幼健康工作相关政策、技术规范、规章制度、评估标准和工作方案等。

(三)制订辖区妇幼健康服务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开展妇幼健康政策和业务培训,适宜技术推广。

(五)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业务管理。

三、妇幼健康服务网络管理

(一)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健全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收集分析网络运行信息。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辖区内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并对其开展的服务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三)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辖区孕产妇和新生儿急危重症转诊网络。

四、妇幼健康信息管理

(一)有负责信息管理的部门,建立信息管理机制。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区域妇幼卫生信息平台和数据中心。

(三)具有良好的信息安全策略、安全手段、安全环境及安全管理措施,保证妇幼健康信息安全。

(四)对妇幼健康信息进行质量控制和分析利用,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及妇幼健康服务的开展提供数据支持。

五、妇幼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一)有健康教育科,负责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职责明确。

(二)制作并发放妇幼健康教育材料。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并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四)建立辖区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网及协作机制,为辖区培养妇幼健康教育人员。

(五)建立妇幼健康教育评价机制,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六、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一)落实国家项目管理方案,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项目实施方案。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培训、督导及实施效果评估,持续改进项目工作。

(三)推广应用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果。

七、群体筛查服务质量管理

(一)建立辖区妇女儿童主要健康问题、高危孕产妇和高危儿筛查网络和管理机制。

(二)对从事筛查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筛查工作进行管理。

(三)对群体筛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持续改进筛查质量。

八、母子健康手册制订、使用与管理

(一)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内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相关内容、管理制度及规范。

(二)对母子健康手册的使用进行培训、监督、指导,持续改进工作质量。

(三)收集母子健康手册使用与管理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利用。

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

(一)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要求。

(二)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业务培训,持续改进工作质量。

第三章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

一、质量管理组织

(一)院长是本院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

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各质量相关委员会人员构成合理,职责明确。

依据本院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能与管理流程。

(二)医疗、保健、护理等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全面医疗保健质量管理与医疗保健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持续改进方案,承担指导、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保健质量管理工作,严格记录,定期分析,及时反馈,落实整改,并建立多部门质量管理协调机制。

(三)科主任是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质量与安全管理及持续改进相关任务。

二、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一)有医疗保健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总体方案,涵盖结构质量、过程质量、结果质量的关键监控指标及考核办法。

有医疗保健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重点时段管理标准与监控措施。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本院实际,制订完善的覆盖医疗保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及时更新,切实保证服务质量。

(三)强化“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四)建立医疗保健风险防范确保就诊者安全的机制,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不隐瞒和漏报。

(五)建立医疗保健质量控制、安全管理信息数据库,为制订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的目标与评价改进的效果提供依据。

三、医疗保健技术管理

(一)提供与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医疗保健技术服务,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要求,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要求,符合医学伦理原则,技术应用安全、有效。

(二)医疗保健技术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立分级分类管理、监督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有医疗保健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和医疗保健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对新开展医疗保健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经济性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并降低医疗保健技术风险。

(四)开展的科研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按规定审批。

在科研过程中实行全程质量管理,充分尊重受试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受试者安全。

(五)对实施手术、介入、麻醉、腔镜诊疗等高风险技术操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授权”制,定期进行技术能力与质量绩效的再评价。

四、住院诊疗管理

(一)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医务人员按照制度、程序与病情评估/诊断的结果为就诊者提供规范的同质化服务。

(二)根据现有医疗保健资源,按照现行临床诊疗指南、疾病诊疗规范、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及临床路径规范诊疗行为;用单病种质量管理等质控指标,监控临床诊疗质量。

(三)每位住院患者均有适宜的诊疗方案/计划(检查、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康复治疗等),由高级职称医师负责评价与核准,并记入病历。

(四)有院内、外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对重症与疑难患者实施多学科联合会诊,提高会诊质量和效率。

(五)为出院患者提供规范的出院医嘱和康复指导意见。

(六)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能定期分析影响住院诊疗(检查、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计划/方案执行的因素,对手术非计划重返病例、住院时间超过30天的患者,进行管理与评价,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

五、患者安全管理

(一)确立查对制度,识别就诊者身份。

新生儿、婴幼儿必须佩带腕带。

对入院患者采用唯一编码管理。

(二)确定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有效沟通的程序、步骤。

(三)建立并实施患者风险评估及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确保手术安全,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四)执行手卫生规范、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

(五)加强药品管理,提高用药安全。

(六)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

(七)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烫伤、呕吐物吸入窒息等意外事件发生。

(八)防范与减少患者压疮发生。

(九)建立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妥善处理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并对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进行质量持续改进。

(十)患者参与医疗保健安全活动。

六、孕前保健管理

(一)按《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开展孕前保健工作,有孕前保健工作制度、人员职责与工作常规。

(二)孕前保健服务的工作人员、设施设备、技术服务符合《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

(三)建立孕前保健服务各种工作登记,及时准确收集、统计相关信息,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孕前保健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孕期保健管理

(一)按《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要求开展孕期保健工作。

(二)孕期保健的工作人员、设施设备、技术服务符合《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建立孕期保健服务各种工作登记,及时准确收集、统计相关信息,定期总结分析,掌握孕产妇的健康情况,确定孕期保健工作重点,提出对孕期保健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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