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自动化改造项目申报条件时间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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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东莞市自动化改造项目申报条件、时间、流程

    申报对象

    东莞市工业企业

    资助对象

    工业企业利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升级,尤其是购置先进智能装备,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目标的项目。

    申报条件

    申报自动化改造项目,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已投产,企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项目在2017年1月1日后实施;

    (四)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0万元(含)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购置设备、仪器及相关软件、技术的费用(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

    (五)2016年3月26日以来,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出现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5万元及以上罚款、累计受到3次以上1000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或违反《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等相关文件的限制性条款。

如申报单位属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追溯起始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

    (六)所申报的项目已完工达效。

    资助方式和标准

    对验收认定为自动化改造项目的,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具体资助比例及资助金额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实际企业申报额度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用完即止。

    属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400万元,具体资助比例参照当年市自动化改造项目的资助比例执行。

    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自动化改造项目。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含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

    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未更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版本的,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

    4.申报时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自动化改造项目投入明细表(附件2);

    6.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相应的合同、发票(报关单)和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7.企业“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项目实施前后用工人数、生产效率、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

    8.每台设备的全景照片及每台设备的铭牌照片;

    9.企业报送园区、镇(街)统计部门最近一个月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附件4),报表须经镇街统计部门盖章确认(该表须反映本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其中,第08项“建设性质”应勾选“3改建和技术改造”,第09项“项目类别”应勾选“1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0.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及其履行相关责任的《项目责任承诺书》(附件3,须法人代表签字和盖公章);

    申报流程

    网上申报->市经信局审查->提交纸质材料->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公示公告->财政拨款

    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

企业登陆“智造东莞”网站进行网上申报。

非“智造东莞”用户的企业,申报时须先按要求注册为用户。

    项目投入的财务审核规则

    

(一)投入的核算时限

    项目投入的核算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合同、票据、银行凭证、铭牌的时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规则:

    1.合同签订日期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2.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3.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4.设备铭牌上记载的出厂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二)以下设备或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1.除机械手和机器人外,单台(套)设备不含税价格低于15万元的设备;

    2.二手设备;

    3.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各种辅助设备,非生产直接相关的各种测试及研发设备,叉车、行车、吊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模具、配件等耗材;

    4.供电、供水、供热、制冷、通风、厂房改造、环境环保改造等工程及基础建设项目等相关设备;

    5.技术指标和自动化程度低于市场应用平均水平的设备。

    (三)设备铭牌的核定

    1.除自制设备外,所有国产设备(包括非标设备、定制设备)应有厂家铭牌,铭牌上应有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

对无铭牌或者铭牌上基本信息不完整且无其他佐证材料的设备,一律不予资助。

    设备铭牌必须是由原生产厂家制作。

厂家为所生产的设备补制铭牌的,需出具加盖厂家公章的证明文件。

    如发现申报企业与设备生产厂家为匹配财政资金申报条件而专门制作与设备实际出厂信息不符的铭牌的,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处理,同时,我局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申报企业伪造或委托他人伪造铭牌基本信息来骗取财政资金的,经专家组确认后,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往后两个年度申请市经信局财政资金资助资格。

    2.进口设备的铭牌或标签的规格,应符合出产地的有关法律或规定。

    3.企业的固定资产卡不视为铭牌。

    (四)设备核算范围不超出现场验收认定专家组的设备审核结论。

    (五)设备核算范围不超出企业在申报系统提交的《项目投入明细表》所申报的设备类型和数量。

    (六)企业须提供有签字盖章的合同或订单供审计用,否则对应的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

    (七)涉及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已支付的设备首期款及已支付的设备本金部分可纳入项目投入核算范围,利息、保险费、保证金不纳入核算范围;租赁设备的本金和利息根据设备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及发票审核确认,对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未清楚载明设备型号、设备本金和利息金额(如单纯填写“融资租赁费用”)等情况,须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相关明细说明并盖章确认;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售后回租的设备,企业购进该设备的时间需在项目实施期内。

    (八)对于发票与合同、铭牌等记载的设备规格型号不相一致的情况,以参与验收认定的技术专家确认结果为准,如技术专家未在现场确认,由设备生产商(发票开具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九)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现金支付的部分不予认可。

    (十)企业股东以设备作为其增资或增股的投入,不予认可。

    (十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投入,设备商收到支票的时间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并且须提供背书流程以及设备生产商收到汇票的收据,如委托签收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十二)通过第三方购置的设备,分别按以下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1.通过设备生产商设立的分公司购置的,需提供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通过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购置的,需提供代理授权证书或代理协议;

    3.通过贸易商购置的,需提供该贸易商与设备生产商(或分公司)或与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的合作协议或具体销售合同(价格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屏蔽处理)。

贸易商向设备生产商(或分公司)购置的,同时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贸易商向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购置的,同时提供其代理授权证书或代理协议;

    4.通过第三方进口的设备,需提供报关单(价格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屏蔽处理);

    5.通过关联企业购置的设备,需提供关联企业购买设备的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以及本公司向关联企业的付款凭证,不再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若关联企业购买设备的价格较低的,按孰低原则确认。

    (十三)由企业自制的设备,以及企业从关联方购入的由关联方自制的设备,需按自制设备提供证明材料,以参与验收认定的技术专家所确认的材料及耗材清单为审核依据。

其中,企业从境外关联方购入的由关联方自制的设备,需另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四)除进口设备外,项目支出须提供发票联,抵扣联不予认可;发票联质押在银行、设备租赁公司等其他机构的,可由企业短期借出,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审核章、留存复印件再归还。

    (十五)对于采用电子报关未能提供含海关签章的纸质版《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审核章并留存电子报关单。

    (十六)进口设备的价值按与设备生产商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记载价格、《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完税价格及申报金额孰低原则确认。

    (十七)所有项目申报的固定资产投入必须在项目验收认定之日前已入账,并计入企业“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验收认定之后补记账的一律不予认可。

    注意事项

    

(一)项目申报企业是项目质量的责任主体,无论项目最终是否获得资助,申报企业均需要对所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2.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3.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获资助的项目单位需积极配合我局的经济运行监测工作。

    其他说明

    

(一)实施自动化改造的企业是项目申报及责任主体,要求由实施自动化改造项目的企业独立自主申报,并且只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才可以参加项目的验收认定。

    

(二)连续两个年度休眠的项目申报单位,2018年度不得再申报项目。

    (三)以往年度申报过程中因不符合条件被剔除的设备,不得以改变形式的方式重新申报,否则,项目直接作不通过处理。

    (四)网上提交申报资料时,《自动化改造项目投入明细表》所列的每台设备,均需拍摄铭牌照片并按顺序逐一上传(相同类型的多台设备,每台设备均需要上传铭牌照片)。

除自制设备外,无上传铭牌照片的设备,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五)网上申报上传的附件,应按照类别划分,有序整理,PDF、图表资料应使用扫描仪录入。

除设备全景及铭牌照片外,发票、报关单、付款凭证等申报材料复印件不允许使用手机、照相机拍摄成照片再打印输出,要求直接使用复印机或扫描仪生成,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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