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改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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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改签
劳动合同改签
篇一:
关于20XX年上半年城镇采掘工农民轮换工改签劳动合同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20XX年上半年城镇采掘工农民轮换工
改签劳动合同考核工作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维护农民轮换工、城镇采掘工的切身利益,确保符合条件人员按期改签劳动合同。
根据煤业发〔20XX〕208号文件《关于考核落实20XX年上半年城镇采掘工农民轮换工改签劳动合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矿20XX年上半年城镇采掘工、农民轮换工改签劳动合同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科,具体负
责城镇采掘工、农民轮换工改签劳动合同考核工作的全面实施。
二、报名
(一)报名条件
1.农民轮换工改签劳动合同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身体健康,年龄在38岁以下(1977年7月1日以后出生),在井下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20XX年7月1日之前在马矿参加工作),年井下平均出勤率在80%(202天)以上,无重大违章、违纪或违法行为,工作表现良好,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农民轮换工:
(1)普通工种:
连续在采、掘一线岗位工作或巷道维修工种工作,且在同类人员综合考核中名列前40%的人员。
(2)技术工种:
在生产区队连续从事井下电工、井下钳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爆破工、瓦检工、井下绞车工(井下绞车司机)工作满3年以上,现仍在本岗位工作,且在同类人员综合考核中名列前60%的人员。
2.破格改签劳动合同的农民轮换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身体健康,年龄在38岁以下(1977年7月1日以后出生),年井下平均出勤率在80%(202天)以上,无重大违章、违纪或违法行为,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综合考核得分必须在60
分及以上),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农民轮换工:
(1)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2)获得集团公司劳动模范或安全生产标兵一次者;
(3)获得集团公司技能大赛前3名或获得过省级技能大赛前6名或国家行业级技能大赛前10名者;
(4)获得公司科技成果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前1名或省级以上三等奖前3名及以上奖励者;
(5)担任主要生产区队副队级以上职务2年以上者;
(6)连续担任主要生产区队班长3年以上,现仍在班长岗位工作者。
3.城镇采掘工改签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在38岁以下(1977年7月1日以后出生),在井下采、掘、巷修及通灭、运输、井下电、钳工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连续井下出勤率在85%(214天)以上;工作满2年,且连续2年井下出勤率在80%(202天)以上;工作满3年,且连续3年井下出勤率在75%(189天)以上;
(2)现仍在井下岗位工作的;
(3)职工子女必须具有华亭、崇信两县城镇户口;
(4)在本单位同类人员综合考核中名列前80%的人员。
4.女性职工子女改签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矿生产岗位(选矸工、变电工、充电工、压风工、主扇司机、放煤工、绞车工、水处理工、水泵工、大倾角皮带驱动司机、皮带工、振动筛子工、给煤机司机等生产岗位)工作满2年(20XX年7月1日之前在马矿参加工作),且连续出勤率在85%(214天)以上;工作满3年,且连续出勤率在80%(202天)以上;
(2)现仍在生产岗位工作的;
(3)特殊岗位的工种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5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普通生产岗位的工种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现实表现好;
(5)职工子女必须具有华亭、崇信两县城镇户口;
(6)在本单位同类人员考核中,排名前80%的人员。
5.考核截止日期为20XX年6月30日,目前已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轮换工和职工子女不在考核范围内。
(二)报名时间
凡符合条件自愿报名人员,务必于7月20日前提交本人书
面申请、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毕业证原件及各类有效获奖证件原件,到各队勤务员处报名登记,勤务员必须于7月22日前汇总报人力资源科审核,逾期不候。
三、资格审查
根据煤业人字〔20XX〕07号、煤业发〔20XX〕307号、煤业发〔20XX〕186号、煤业发〔20XX〕207号、煤业发〔20XX〕54号、煤业发〔20XX〕391号、煤业发〔20XX〕308号、煤业发〔20XX〕353号、煤业发〔20XX〕496号、煤业发〔20XX〕30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科、纪委、武保科、安检科等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核办法
农民轮换工(含农普、农破、农技)、城镇采掘工、女性职工子女采用理论考试、民主测评打分、加分项三种办法综合进行考核,总分100分,其中理论考试占40%,民主测评占50%,加分项占10%(其中①工龄加分:
本矿工作年限3年之内加1分,满4年加2分,满5年加3分,以此类推,且生产一线工龄加分比例为所加分值的100%,辅助二线或地面岗位加分比例为所加分值的70%。
②荣誉加分:
获得集团公司20XX年度劳模或标兵加4分;获得集团公司双文明、安全先进个人或获得本矿20XX
篇二:
劳动合同应对办法
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之企业攻略
企业兼并劳动合同怎么办
【问题】
本公司是外资企业,收购了另一家合资公司,本公司要求员工将原来的劳动合同变更为以本公司为主体的劳动合同。
但许多员工的改签合同工作受阻。
他们认为兼并重组是企业的行为,非劳动者行为,其劳动合同的变化是由企业一方造成的。
劳动者担心,所面对的企业股权发生变化,企业名称改变则意味着企业的主体发生变化,将来管理发生变化,为此给职工利益造成损害怎么办?
请问,员工不同意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回复】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关于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臵,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必须考虑这一因素。
国家要求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实施,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原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不变,就能够基本上保证职工利益不受侵犯。
所以,贵公司应加强宣传,取得他们的理解。
说明若不重签,社保将无法办理。
在重新签合同时,将原合同转为新合同,基本上除变更主体名称之外,其他约定都不改变的情况下,原企业无需给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企业与职工解除合同,除严重违纪之外,则需要给员工经济补偿。
劳动者只是因为企业兼并、变更名称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有特殊约定可以从其约定。
如何留存员工违纪证据
【问题】
小丁通过应聘进入公司工作。
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加入公司后,小丁工作十分散漫,经常旷工、迟到、早退。
于是在去年8月将其开除。
小丁对此开除决定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他认为,虽然劳动法规定员工严重违纪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是他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纪。
公司将其开除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因为我公司刚成立,考勤措施不完善,所以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无法就小丁平时缺勤的情况向仲裁庭提供证据。
仲裁庭最后裁决我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当向小丁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我们想问除了考勤,怎样收集证据比较合适?
【回复】
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时要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并向劳动者进行明确告知。
用人单位在作出开除员工等重大处理决定时,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否则,如果员工对企业主张的违纪事实否认,企业就会陷入被动。
我们建议:
收集证据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对于员工旷工、迟到、早退的情况应当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对于员工打架斗殴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让公安人员留存相关笔录;如果有监控录像的话,对于有些违纪行为(例如盗窃、上班打瞌睡等)要注意留存监控录像;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采用让员工自己写检查,或者填写确认违纪惩戒单等形式留存证据。
在仲裁、诉讼过程中,能够作为员工违纪事实的证据较多,包括:
员工自己书写的悔过书、检讨书等;员工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书;影像、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物证;有关行政部门的决定书……企业在处理违纪员工时,要尽量多地搜集这类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协议不缴社保也违法
【问题】
我们公司招有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公司按照本地的有关规定为他们办理了五险一金的缴纳手续,并按时为他们缴纳保险。
可是由于现在社保地域性强,他们在离开本地时这些保险可能会断掉。
因此,这些员工中就有人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不缴社
保,而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要求与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不缴社保。
这样做是否可行?
【回复】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而社会保险的有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有一部分是要提存为社会统筹基金的。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不缴社会保险是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你公司的案件中,虽然从形式上来看,公司与员工自愿协议不缴纳社保费用是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的,但是从实质上来看,合同的生效要件必须是合法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公司若与员工自愿协议不缴纳社保费用,将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公司与员工协议不交社保费用是不合法的,公司应当按照原有的政策继续执行,为员工按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满十年即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
我公司有很多长病假员工已经远远超过了医疗期,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没有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但他们平时不来上班,除发放基本工资,社保仍由我公司缴纳。
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工龄已经满十年了,是否得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何解决更为妥当?
【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确实应该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是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期的相关规定,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是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与之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建议你公司从节约企业成本出发,对这部分员工的劳动关系做一个梳理,先查验这部分员工的病假证明是否如期呈交至公司,然后统一发放《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告知,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已经给予了其医疗期的相关合法权益,其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或者其身体康复为止。
从这个问题可以看出,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众多HR想象中的这么可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可以根据法律,对其进行解除的。
单位该由谁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问题】
我公司部分高层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公司大老板要求亲自签名,但他本人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如果他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吗?
如果不行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呢?
如果他签名生效,那么法人代表签名是否依然也同样有效呢?
【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中包括劳资双方的签字或盖章。
而作为单位一方,更多的是要看其在劳动合同中的盖章,因此,只要有公司的盖章,谁在上面签的字并不重要。
如果没有盖章,法人代表的签字才显得比较重要。
因此,您公司大老板要签字是可行的,当然前提是有公司的盖章。
如果没有公司盖章,原则上应当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大老板一定要签字的话,就需要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了。
知情权是有界限的
【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知情权以及告知义务。
其中,对于劳动者的知情权规定说,在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