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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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所属各收费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为认真贯彻4月8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5月6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具体落实市局6月2日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大力改进目前安全工作存在的隐患,结合我处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根据市局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各收费站全面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活动。
特制定本具体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重点落实市局关于安全生产具体要求以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动员我处广大干部职工紧急行动直起来,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监督管理,采取非常措施,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确保2005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领导 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由局主管安全生产带队,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参加,对我处各收费站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
为此,相应成立我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主要督查各收费站安全工作重点部位,集中整改隐患;各收费站要以自查自纠为主,必须做到隐患整治到位。
三、大检查、大整治督查时间2005年6月15日起至6月25日,为期10天,具体到每个单位的时间再另行通知。
四、督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和市局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无事故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安全目标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情况。
(四)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五)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及监控情况,特别是今年以来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六)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
以上检查内容,必须查看各单位的安全内业资料、相关文件、会议纪录资料。
五、督查要求
(一)对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我处安全领导小组经常性到一线抽查、督促,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际效果。
(二)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督促整改”的原则,加大排查整改的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到人。
(三)对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要认真登记,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有危及人身安全的,该停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我处必须按市局安全工作会议的要求,把事故隐患登记表报市局安全机务科备案。
六、督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与听取汇报相结合,以现场检查为主的方式。
现场检查以破板、加铺和大中修施工路段及桥、涵、油场、渡口等重点生产部位,查车辆、机械操作手有无证照、查是否按时召开安全例会、查制度措施、查事故隐患、查机构人员配备情况、查事故处理“四不放过”、查会议纪录等。
通过督查,要把解决当前问题和解决长远问题结合起来,把解决此次安全督查出来的问题与解决下一步安全工作的重点结合起来,进一步研究和落实具体的安全措施,责任到人,狠抓落实,确保“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市局开展的“安全无事故年”活动取得实际效果。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4年1月—5月)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组建、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
(二)启动阶段(6月—7月)建立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颁布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组织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到其它省(市)试点地区参观学习;工作组人员及派驻的监狱警察全面到位。
(三)全面实施阶段(8月—11月)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区各镇(乡、街道)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的质量。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揭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1、区公安分局及时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移送给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1年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1年的,交看守所执行。
4、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应及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提请假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押犯所在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假释裁定书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5、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在5日将审批表副本4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时,将原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审批表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应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7、上述条款中涉及监狱等上级部门的按上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8、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9、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
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10、对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
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
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
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镇(乡、街道)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
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区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
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理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
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
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区公安分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区公安分局审核。
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区公安分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区公安分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
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
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
区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监督检查制度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
可以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
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区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要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六)奖惩考核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区政府对各镇(乡、街道)和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而引起重大事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任丘市林业局学习雷锋42周年活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市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精神,把学习雷锋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好,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3月7日至4月7日开展纪念学习雷锋42周年活动。
具体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开展学习雷锋42周年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与时俱进的要求,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大力弘扬和培育新时代雷锋精神,进一步推动学雷锋活动深入开展,努力提高全体党员的宗旨意识和党性意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 活动时间 3月7日至4月7日三、 活动要求要求每名党员在开展学习雷锋42周年活动中,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结合,同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林业工作相结合,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胸怀全局,立足岗位,开拓创新。
要求做到以下四点:
第一,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坚持不懈地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帮助生活困难的职工脱贫致富。
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铭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广大林果农办实事、办好事。
第二,要发扬“钉子”精神,在学习上永不满足。
按照通知要求创新学习培训形式,认真组织好干部党员的学习,对所学内容做到熟知熟会。
三个党支部要做到“五有五到位”,即有学习计划、有学习资料、有学习记录、有心得体会、有专门辅导员;同时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学习人员到位、辅导篇目到位、学习时间到位、考勤制度到位。
通过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党员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三,要热爱林业事业,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每名党员都要象雷锋同志那样,找准自己的位置,从一点一滴做起,干好本职工作。
领导干部,要以林果农的利益为重,以优良的作风,创一流业绩,敢于迎接在林业发展过程遇到的新的问题与挑战,积极化解矛盾,善于科学决策,不断提高执政能力,为促进我市林业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要始终保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每名党员都要象雷锋同志那样,在生活中勤俭朴素,在工作中厉行节约,用实际行动促进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领导干部要牢记“两个务必”,廉洁奉公,与时俱进,锐意进取,推动我市林业事业不断前进。
四、 活动安排 1、开展以“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全力以赴投身林业”为主题的大讨论。
要求每名党员从自身实际出发,围绕“如何更好地发挥专业技能,为林果农服好务、引好路”开展大讨论,在全局上下形成一种学雷锋、赶先进的良好氛围。
2、帮助职工家属解决再就业问题。
经局党组研究,对我局所有在家待业的职工家属,通过一定形式的技术培训,帮助她们开办一个小型的加工企业,以解决其再就业问题,从而解除这些职工的后顾之忧,全身心地做好到本职工作。
3、结合春季造林,开展“一帮一”技术服务活动。
每名共产党员都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深入林业生产一线,真心实意地为林果农做好技术服务。
每名党员都要建立自己的科技服务联系点,在品种引进和果园更新上当好参谋、在技术指导上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要象雷锋同志那样对待群众象春天般的温暖,帮助广大林果农解决林果生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4、召开“学习雷锋42周年”心得交流会。
每名党员都要在认真开展活动的基础上,写出心得体会文章,进行深入地交流,以便更好地把学雷锋活动取得的成效保持下去,落实到每名党员的行动上,体现在今后的工作中。
五、 要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要将学雷锋活动纳入到我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总体安排,党员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带头做雷锋的传人,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广大干部职工,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确保学雷锋活动取得成效。
200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