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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模板

XX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污水处理率,改善城市水环境,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XX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

一、XX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基本情况

(一)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的基本情况

2015年,XX市中心城区(天河、越秀、海珠、白云、荔湾、XX区,不含原XX区)日污水处理能力为298万吨,实际污水处理量9.93亿吨/年,生活污水处理率为95.3%。

中心城区9个正在运行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分别是:

大坦沙污水处理厂、猎德污水处理厂、西朗污水处理厂、沥滘污水处理厂、大沙地污水处理厂、石井污水厂、龙归污水处理厂、竹料污水处理厂、京溪地下净水厂,其配套污水泵站48座,污水管网1496公里。

(二)市净水有限公司经营现状

XX市净水有限公司(原XX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经工商登记核准为企业法人,负责污水治理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管理。

经成本审核,2013-2015年年均污水处理总成本为14.33亿元(不含固定资产折旧),三年污水处理费收入应收数分别为8.27、8.67和8.57亿元,实收数分别为7.64、7.96和7.55亿元。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情况

现行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是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的,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类污水第一阶梯0.9元/吨、第二阶梯1.2元/吨、第三阶梯1.5元/吨,行政事业类污水1.2元/吨,工业类污水和经营服务类污水1.4元/吨,特种行业类污水2.0元/吨,且按用水量的90%计征。

污水处理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水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征,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的必要性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是落实国家政策的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

目前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类污水和行政事业类污水收费标准未达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且所有类别污水均按用水量90%计征,不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十条关于“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的要求,必须调整收费标准。

(二)污水处理成本与收费标准倒挂

随着2008年以来的大规模治水工程建设,中心城区新建、扩建了一批污水处理设施,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由187万吨/日提高到298万吨/日,污水处理率由85.5%提高到95.3%,污泥处理量由22.42万吨/年提高到47.79万吨/年;由于厂区、泵站和管网的建设投入、污水处理量的增加以及电费、原材料、人工等成本不断上升,污水处理成本增加。

根据成本监审报告,2013至2015年平均单位污水处理定价成本为1.04元/吨,如加上管网资产贷款利息,则单位污水处理成本为1.46元/吨。

目前污水处理费综合价格为1.06元/吨,且按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实际征收价格为0.95元/吨,成本与收费标准倒挂。

根据市水务局与市水投集团签订的《污水处理服务协议》,2015年,市财政支付污水处理业务购买服务总额为29.19亿元,同年污水处理费实收金额仅7.55亿元。

因此,需要适当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政府和排水户共同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费用等,促进污水处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减排

广东虽然水资源比较丰富,但人均水资源量却只有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1/4。

而广州,因气候湿热和居民生活习惯等原因,人均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较大,每天产生大量的生活污水和工商业污水,须经过处理达标排放才能防止对水环境的污染,才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利于培养全民保护水环境的意识和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关于“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的要求,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控制污水排放总量,推进我市资源节约型城市建设。

三、污水处理费调整的政策依据和原则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十二条规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规定“污水处理收费的合理利润仍按净资产利润率计算,具体利润率水平可参考同期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加一定百分比核定,最高不超过8%”。

(二)基本原则

1.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

政府和排水户共同承担污水处理费用。

适度调整收费标准,调价无法补足成本部分,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解决。

2.兼顾排水户承受力和污水治理企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充分考虑各类排水户特别是居民的承受力,同时体现企业合理成本,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筹措资金。

3.简化分类原则。

将原来的工业类污水、行政事业类污水、经营服务类污水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类污水。

合并后分居民生活类污水、非居民生活类污水和特种行业污水3类。

四、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

(一)适用范围

天河、越秀、海珠、白云、荔湾、XX区和XX区大学城按本方案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番禺(大学城除外)、花都、南沙、从化和XX区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务部门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不高于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征收方式

城镇自来水、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统一由相应供水企业代收。

(三)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根据污水处理费调整思路,统筹考虑污水处理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提出2个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

方案一污水处理费综合水平1.11元/吨。

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元/吨,特种行业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维持2.0元/吨不变。

方案中居民生活类污水第一、二、三阶梯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的阶梯水价价差1:

1.5:

3设置。

此方案净资产利润率为0.8%。

序号

调整后污水类别

收费标准(元/吨)

考虑原按用水量90%

计征后的调价幅度

1

居民生活

类污水

第一阶梯(0m3-26m3)

0.95

17.28%

第二阶梯(27m3-34m3)

1.43

32.41%

第三阶梯(34m3以上)

2.85

111.11%

2

非居民类污水(与自来水分类范围一致)

1.4

11.11%(行政事业类污水

调价幅度为29.63%)

3

特种行业污水(与自来水分类范围一致)

2.0

11.11%

综合收费标准

1.11

净资产利润率0.8%

方案二污水处理费综合水平1.21元/吨。

此方案按照定价成本1.04元/吨和净资产利润率2%制定方案。

方案中居民生活类污水第一、二、三阶梯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的阶梯水价价差1:

1.5:

3设置。

序号

调整后污水类别

收费标准(元/吨)

考虑原按用水量90%

计征后的调价幅度

1

居民生活

类污水

第一阶梯(0m3-26m3)

1.0

23.46%

第二阶梯(27m3-34m3)

1.5

38.89%

第三阶梯(34m3以上)

3.0

122.22%

2

非居民类污水(与自来水分类范围一致)

1.6

26.98%(行政事业类污水

调价幅度为48.15%)

3

特种行业污水(与自来水分类范围一致)

2.5

38.89%

综合收费标准

1.21

净资产利润率2%

五、相关配套政策

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计征水量等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等规定执行。

(一)我市居民生活类污水阶梯式水量计量与自来水一致,今后自来水阶梯水量调整的,污水阶梯水量随之调整。

(二)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六)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等低收入居民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改为提高对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的形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民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补贴标准执行前,暂免征污水处理费。

附件:

XX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说明

附件

XX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说明

一、对市净水有限公司的成本审核情况

XX市价格成本调查队于2016年3月至8月对XX市净水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了监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十二条规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

经XX市价格成本调查队监审,市净水有限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三年平均污水处理单位定价成本为1.04元/吨,如加上管网资产贷款利息,则污水处理单位成本为1.46元/吨。

2、政府购买污水处理服务情况

2015年4月,市水务局与市水投集团签订《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市水务局向市水投集团购买污水处理服务,对污水处理调价不足部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付相关费用。

2014年污水处理发生的总费用为33.24亿元,剔除2014年污水处理费收入后,2014年政府购买污水处理服务费用为25.17亿元。

2015年污水处理业务购买服务总额为29.19亿元,同年污水处理费收入仅7.55亿元。

三、我市与国内其他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情况比较

下表是部分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排名表:

部分城市污水处理情况表

(以居民生活类标准从高到低排列,数据截至2016年9月10日)

排名

城市

居民生活类(元/吨)

行政事业

(元/吨)

工业用水

(元/吨)

商业用水

(元/吨)

特种用水

(元/吨)

居民生活类执行时间

1

上海

1.70

2.24

2.34

2.34

2.34

2013.09.01

2

南京

1.42

1.95

1.95

1.95

1.95

2015.05.01

3

北京

1.36

3.00

3.00

3.00

3.00

2015.01.01

4

苏州

1.35

1.35

1.35

1.35

1.62

2012.03.01

5

武汉

1.1

1.37

1.37

1.37

1.37

2014.08.01

6

重庆

1.00

1.30

1.30

1.30

1.30

2010.01.01

7

广州

0.90

1.20

1.40

1.40

2.00

2009.07.01

方案一

0.95

1.40

1.40

1.40

2.00

方案二

1.00

1.60

1.60

1.60

2.50

8

深圳

0.90

1.10

1.05

1.20

2.00

2005.07.01

9

武汉

0.80

0.80

0.80

0.80

0.80

2013.02.01

从比较来看,我市现行污水处理费综合收费标准1.06元/吨,远低于北京、上海、南京等城市。

以居民生活类污水收费标准为例,上海为1.7元/吨,南京为1.42元/吨,我市为0.9元/吨,仅为上海的53%,为南京的63%。

四、调价影响分析

经测算,方案一预计年收费额为10.79亿元,方案二预计年收费额为11.79亿元。

无论方案一还是方案二,调整后年收费额与年政府购买服务金额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以下是2个方案对各类用水户的影响分析:

(一)对居民类用户的影响

以四口之家,月用水量26立方米为例,方案一居民户每户每月增加污水处理费支出3.64元;方案二居民户每户每月增加污水处理费支出4.94元。

方案一、二居民户年人均污水处理费支出在2015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所占比例分别为0.16%、0.17%。

(二)对非居民类用户的影响

方案一工业用户污水处理费年支出0.88亿元,占2015年天河、越秀、海珠、白云、荔湾、黄埔六区工业总产值10305.77亿元的0.09‰,年增加支出0.088亿元,占产值的0.009‰;方案二工业用户污水处理费年支出1.01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0.1‰,年增加支0.21亿元,占产值的0.02‰。

方案一经营服务业用户污水处理费年支出2.81亿元,占2015年天河、越秀、海珠、白云、荔湾、黄埔六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953.35亿元的0.47‰,年增加支出0.28亿元,占零售额的0.05‰;方案二经营服务业用户污水处理费年支出3.22亿元,占零售总额的0.54‰,年增加支出0.68亿元,占零售额的0.11‰。

5、配套政策调整情况

《XX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取消了原XX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的复函》(穗价函〔2009〕145号)规定的多项配套政策和减免措施。

主要理由是:

第一,《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

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第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规定“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原省物价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中关于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规定取消,各地不得擅自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减免”;第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规定“对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按照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文第四点的规定执行,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和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调价后相关服务保障承诺

(一)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

调价后,水务部门将进一步优化系统、强化管理,全力推进生态水城建设,加快新增污水处理厂和市政污水管网的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另外,还将督促净水公司按照省环保厅和住建厅的要求,以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为重点,促进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加快推进各污水处理厂内污泥减量设施改造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二)不断提高水质监测能力,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一是提高水质监测能力。

继续推进水质化验中心配套设施建设,提高检测能力,通过采用先进的分析技术,强化各污水厂从进水到出水的水质监管。

同时,进一步完善过程水质监控体系,对污水处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标准化、流程化管理,不断提高各污水处理厂在线水质监测能力,确保达标排放。

二是完善突发污染事件处置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出水安全稳定。

三是加大对易漏、变形、影响污水输送安全的市政管网进行工程修复和改造力度。

(三)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品牌的优势,提供排水管网接驳咨询等服务,以实际行动履行社会责任;以“民呼我应”为服务宗旨,针对行业服务特点,完善对外服务热线系统,保证紧急报修30分钟内能到场围蔽,准确判断管网损坏级别,快速予以解决,确保污水管网及时恢复通畅。

(四)继续促进企业降本增效

调价后,净水公司继续通过技术革新和加强管理,不断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建设设备资产管理平台,通过开展污水处理设备数据化管理,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合理安排维修改造,降低维修成本;同时加强仓储管理,有效降低库存数量,提高资金周转率,合理控制采购物流成本。

此外,净水公司将探索与企业生产规模、安全运行、管理绩效挂钩的工资总额管控模式,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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