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家坝煤矿运输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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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坝煤矿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赵家坝煤矿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安全第一生产方针,把安全工作落实到现场,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命令,结合矿井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运输队长全面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按时组织安全活动,开展事故案例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组织员工学习安全和业务知识。

第三条、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坚持召开班前会,合理安排工作,落实安全措施。

第四条、员工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坚持正规交接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安全制度。

第五条、各级工程技术人员坚持业务保安,做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小改小革,及时编制措施、图纸和各种技术资料,组织做好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测、试验。

第六条、安全监察科分管运输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深入现场,检查和了解各种安全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查处“三违”和隐患,参与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第七条、本细则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一般规定

第八条、主要运输线路轨道必须达到优良品,道岔合格率达90%以上,道床无淤泥、积水,水沟畅通,盖板齐全稳固;一般运输轨道严格按作业规程施工,保证运输安全;不回电轨道与架线轨道之间按规定设置轨道绝缘并保持完好,定期进行绝缘测试,作好原始记录。

第九条、机车保持台台完好,安全设施齐全、完整、灵活、可靠,架空线路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电瓶车、小绞车等防爆电气设备杜绝失爆。

第一十条、加强矿车和平巷人车管理,各种连接装置齐全完好,定期检校。

新到矿车,必须由供应科会同机运科进行验收;矿车报废必须由机运科鉴定消号,矿车组无权擅自报废处理。

第一十一条、严格执行设备包机制、巡回检查制及设备润滑保养等制度;严格执行设备大修理和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十二条、井下主要运输线路按规定设置路标、警标及安全标志,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或破坏。

三、平巷运输

第十三条、机车运输物量规定:

架线电机车+340水平运输大巷东翼55辆、西翼40辆,地面轻便道45辆;5吨蓄电池机车25辆,2.5吨蓄电池机车12辆,车量调整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2.5吨以上的机车必须按规定配备跟车员(井底车场或其它指定的临时调车机车除外,机车必须在规定区域内运行),司机和跟车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跟车员必须在列车的尾部跟车:

拉运空车列车跟车员必须坐在矿车内,并能目视前方情况;拉运重车列车必须站在尾车碰头上跟车。

顶车作业时,跟车员必须在列车最前端指挥车辆运行。

第十六条、机车司机必须按口笛信号行车,禁止口喊或打手势。

发生紧急情况时,可用矿灯绕小圆弧作紧急停车信号,机车司机发现紧停信号必须立即停车,待判明情况,故障排除后,方可行车。

第十七条、全矿各机车运行前必须请示调度室,并在接到行车命令5分钟内执行,否则该次命令作废,必须重新请示同意后方可运行。

第十八条、各用车单位实行分段负责,分片管理。

全矿各生产作业点严格控制底车,对作业地点超、欠底车的,一律按占用矿车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同一水平机车间必须加强配合,相互创造条件,送车顺序原则上先远后近,确保按计划供车。

第二十条、从主巷开口的运输平巷、石门,在投运前应装设红灯信号,任何车辆通过必须坚持使用并严格执行红灯管理制度,严禁闯红灯。

第二十一条、机车严禁甩车作业,异道调车时必须使用钢丝绳挂钩,严禁用木棒或钢管等物顶车,调车过程中机车司机必须集中精力,并不时发出行车警号。

第二十二条、机车司机应加强业务学习,熟悉设备设施性能和道路状况,规范正规操作;跟车员必须做到人随车动,严禁超拉超挂。

第二十三条、运送超高、超长、超宽的设备或材料时,原则上应单独组列,专车运送,但其最突出部位与机车之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若因重心太高、偏心、不易固定等情况,机车运送不能保证安全时,用料单位应请示调度部门同意后,采取人力推车,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运输一队矸石山机车负责中车场调车工作,但不得随意打开车场与主线间的道岔,并制止其它任何非工作人员拨道,每次轻车调运完毕,必须立即锁道;不得随意进入主线运行,需进入时,必须请示调度室同意,尾随运输二队机车同进同出,但两列车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岩粉加工厂用车必须严格按专项措施执行。

第二十五条、运输二队机车除接班第一趟及交班最后一趟可两机车同进同出外,其余正常运行时段严格执行在外车场“不见不散”的规定,中途确需两台机车同时运行时,必须征得调度室同意,严格控制好车速和两列车间距。

第二十六条、加强机车通讯管理,井下列车按规定使用好红尾灯信号装置;各机车必须按机运科规定路线运行,严禁超区域运行或停留、占道。

第二十七条、加强采煤平巷小绞车运输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各平巷牵引车量严格按机运科下发的措施执行,因轨道质量或巷道条件不能保证行车、行人安全时,机运科、安全科及调度室有权现场责令减车或停止运行;多眼出煤工作面必须在各眼口装设电铃信号,由装煤工负责信号管理和发送,紧急情况时任何人都有权发送停车信号。

第二十八条、加强掘进工作面小机车和蓄电池管理。

司机操作时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探出机车轮廓尺寸以外,按时更换蓄电池,防止过放电。

四、斜坡提升

第二十九条、主要提升斜坡严禁行人,斜坡的上、下坡口及中段甩道处都必须悬挂“禁止行人”警示牌。

第三十条、采区斜坡和非主要斜坡兼作人行上山时,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斜坡提升物量规定:

主井2.3米绞车——煤车6辆,矸车、混合车4辆,材料车4辆,设备(大型)单台;采区1.6米绞车——煤车5辆,矸车、混合车3辆,材料车3辆,设备(大型)单台;矸石山1.2米绞车——矸车3辆,设备(大型)单台;外煤仓0.8米绞车——煤矸2辆;斜坡施工内齿轮绞车1辆;矸石山矸场JD—40型牵引绞车9辆。

斜坡运送钢轨一次不得超过15根,钢管不得超过2层。

斜坡提升必须按规定车数串车,严禁超挂。

第三十二条、每班提升前必须对斜坡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设施齐全、完整、灵活、可靠。

下班时应关闭斜坡所有的挡车装置。

第三十三条、提升时人员必须进入躲避硐,车辆通过道岔应目接目送,严禁用提升绞车牵引甩道及下部车场组列车。

第三十四条、斜坡施工、作业或处理掉道车辆,必须关闭好上坡口阻车器、挡车栏,设置专人监护安全。

多点施工、作业时,两点之间应设置安全遮栏,防止物件下滑伤人;作业人员必须站在车辆上方或巷道较宽一侧,不得站在车辆下方或两矿车之间;工具要抓稳放实,起落平稳,传递工具时要互叫互应,不准乱扔。

斜坡悬吊物件时,人员必须处于悬吊物上方,且距悬吊物最突出部位不小于0.2米,斜坡不得多点同时作业。

第三十五条、信号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发送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同一斜坡甩道间要加强配合,严禁抢车或乱发信号影响正常提升。

第三十六条、矸石山卸矸场作为斜坡提升管理,行车时严禁行人。

翻矸机必须装好脚卡和稳绳,道床支垫稳固。

第三十七条、超高、超长或大于矿车容积的设备或材料,必须使用专车运送,提升时运输队队干现场把关,把钩人员详细检查无误后,方可提升,否则禁止升降。

第三十八条、斜坡掘进过程中的提升管理,严格执行斜坡提升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设置跑车防护装置和红灯信号。

五、人力推车

第三十九条、在机车运行区段进行人力推车时,必须提前请示调度室同意,否则禁止人力推车。

第四十条、在采、掘平巷进行人力推车时,必须征得该平巷作业人员同意,方可进行人力推车。

第四十一条、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和后方,不准推埋头车,不准在矿车两侧推车;在坡度较大地段推车时,必须带刹车棒。

第四十二条、推车时严禁放飞车或搭车;车辆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前方有人或障碍物以及坡度较大等地段,推车人员必须发出警号。

第四十三条、推运物料车时,必须捆绑牢固。

长、大物料必须采取防止碰撞巷邦、支架、风筒、电缆等的安全措施,任何物料车的高度,自轨面起不得超过1.6米。

第四十四条、两车同向推行时,间距不得小于10米;装有长、大物料(如钢轨等)的车辆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四十五条、严禁推车挤压道岔或在道岔上停留,车辆通过后必须及时将道岔复位。

第四十六条、物料车运送到位后必须及时卸完,卸下的物料应堆码整齐,不得影响巷道内车辆运行和人员通行安全。

第四十七条、用完的空矿车、平板车或花车必须及时推至附近机车可以牵引的地方,但不得停放在正道或道岔上,更不得跨放在轨道绝缘上方,保持道路畅通。

六、处理掉道车辆

第四十八条、运行车辆掉道时,原则上应就地人力复轨;掉道车附近装有复轨器时,可借助绞车或机车牵引就近复轨。

严禁用绞车或机车长距离牵引强行复轨。

第四十九条、机车掉道使用起道器时,起道器应垂直放正,不准歪斜,钩脚挂稳,操作人员的头部或手臂要躲开压杆。

车辆随起随垫,所有作业人员的手、脚不准伸入机车下面,以防打滑歪斜伤人。

第五十条、处理掉道矿车时,作业人员应事先检查车辆掉道状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组织抬车。

需用绞车或机车牵引微动时,应指定专人发送信号,严禁多人共发信号,牵引时矿车两侧严禁站人,防止倒车伤人。

第五十一条、大巷处理掉道车辆时,应及时通知来往行人注意安全;在有架线的地点处理掉道车辆时,各类长柄工具、抬杆等要平拿平放,操作时不准碰架线,以防触电。

第五十二条、车辆处理完毕,应对附近道路及掉道车辆进行全面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带病矿车不得进入斜坡运行。

抬车用的木棒、钢管、支架及翻倒的浮煤浮矸等必须及时清理干净。

七、安全保护

第五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爱护设备设施。

严禁随意拆卸、损坏设备,严禁甩掉各类安全保护装置或改变设备安全结构,严禁用铜丝、铝丝或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严禁超负荷运行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井下施焊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批准后严格执行;氧气、乙炔分装分运,分开放置,配备专职的瓦斯检查员和消防器材。

第五十五条、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窜岗作业;必须随时对设备状况及各种安全设施进行巡回检查。

如出现设备甩油、异响、异味、不正常震动或绞车压柱松动、脱落,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机车蓄电池箱未固定或固定不牢,起吊装置断裂、脱落、声音异常等情况,必须及时处理或汇报,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第五十六条、非本岗位作业人员严禁进入机运绞车硐室、配电硐室、充电硐室及斜坡躲避硐室等处休息、候车;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机电硐室时,不得干扰绞车司机及信挂工的正常工作,不得在硐室内逗留及随意走动;严禁提升时进出躲避硐室。

第五十七条、因工作需要进入斜坡的所有人员,必须请示调度室同意,并与斜坡信挂人员取得联系,在车辆停止运行并关闭红灯信号后方可通行。

第五十八条、上、下班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地点乘坐人车,严禁中途爬飞车,严禁乘坐机头、矿车及各种材料车、平板车等;乘车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爆炸性物品严禁搭乘人车。

第五十九条、入井人员行走时必须注意安全,通过车场时坚持“一站、二看、三通过”,发现车辆运行时,应就近选择安全地带避让,待车辆通过或停稳后,方可行走,不得随意从两车之间越过。

第六十条、行人应随时注意来往车辆,发现前后有运行车辆时,必须提前选择安全位置避让,但原则上不能在弯道内侧让车。

发现有车辆掉道或其它异常时,应立即用矿灯向机车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通过架线巷道时,长柄工具要水平携带,防止碰线触电,放炮线及各类工具应收拾妥当,随身携带。

八、处罚

第六十一条、调度室根据生产情况适时调整各用车点底车数量,并将调整情况及时通知到相关责任单位(备注:

对单独由运输一队或运输一队参与的供车地点,责任单位为运输一队;其它单独由用车单位负责供车的地点,供车单位即该点责任单位),座底车数应严格控制,偏差不得超过+10%,否则按超、欠车量10元/车处罚责任单位。

第六十二条、运输一队必须听从调度指挥,有计划及时向各用车点供车,并严格执行:

①在列车运行起点、到达终点和中途会车点必须电话向调度室汇报;②列车在运行途中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积极组织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③各作业地点下班必须请示调度室同意;④平巷人车必须按规定时间正点发车(时间临时变更以调度室通知为准),机车司机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工作地点做好列车发运准备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中任何一条的,将按矿有关规定以“三违”论处。

第六十三条、加强材料的装车、运送、卸料等环节管理。

各用车单位必须在物料车上注明单位、运送地点及装车日期,将物料车推至运输一队机车运行区域,否则运输一队有权拒绝运输。

运输一队必须在两个班内将材料车运送到指定地点;井下材料必须在材料到达使用地点起48小时内卸完,地面材料在4个班内必须卸完。

对未按规定时间运送到位或卸车的,按10元/车.班进行累加处罚。

第六十四条、加强矿车销链管理:

①运输二队必须对进入外煤仓的所有矿车进行逐个检查,对脱销链矿车必须及时处理;②运输一队主斜井信挂人员必须加强检查,脱销链矿车不得入井;③运输一队机车必须及时将井下、地面卸空的矿车清理投入运行,提高矿车周转率,防止矿车销链丢失;④责任划分:

采掘运输平巷由作业单位负责管理;采区甩道车辆实行交接制,对因交接不清出现销链丢失的,由信挂工负责赔偿;零星用车单位装、卸车后必须及时将矿车推至运输一队机车行驶区域,并报告调度室,因不尽职责造成销链丢失的,由用车单位赔偿;运输一、二队及矸石山对本管辖范围负责。

对违反上述①—③条的,现场检查按10元/车次进行处罚;对责任范围内出现销链丢失的,按100元/付处罚到责任单位。

第六十五条、调度室应加强蓄电池的监管,跟踪掌控其发出、到达、更换及出井时间,作好原始记录。

对环节中出现重大延误,影响电池正常充电的,按50元/班处罚到相关责任单位。

第六十六条、调度室应加强矿井运输的跟踪调度工作,研究运输环节的合理性,对运输过程中反映的各种问题应作好原始记录,及时会同机运、安监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现场办公,确保运输系统更加科学合理。

九、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和处理。

第六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赵家坝煤矿机运科。

 

机运科

200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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