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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习

2006年学校“五五”普法学习材料

2006年4月13日第一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述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

(一)定义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二)本质特征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原则。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原则。

(三)必须坚持做到:

1、依法治国2、执法为民3、公平正义4、服务大局5、党的领导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根本指导思想。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新中国民主法制的实践为基础。

3、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和西方法治文明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立法的思想前提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执法和司法的重要保障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守法的必要保证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的科学指导

2006年6月15日第二讲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1、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

2、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3、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二、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3、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一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

二要特别注重维护宪法权威,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三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四要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三)严格依法办事

一是职权由法定

二是有权必有责

三是用权受监督

四是违法受追究

三、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法律素养

(二)坚持严格执法(三)模范遵守法律

2006年9月14日第三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1、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

2、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3、执法为民是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

二、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执法为民的核心

1、一切为了人民,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替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2、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依靠人民,集中体现在搞好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

3、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

(一)勤政守法:

勤政守法、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和最重要的途径是把法律规定贯彻落实好,把手中的权力正确行使好,把责任认真履行好。

(二)甘当公仆:

我们应当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职责,自觉做人民的勤务员

(三)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

(四)清正廉洁:

执法者是否清正廉洁,是为公执法还是为私执法的集中体现。

2006年11月16日第四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呈现的亮点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于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和时代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吸纳了近年来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出台的新政策,致力于解决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呈现出六大亮点。

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今年春季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此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法律规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法律还规定: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

 

2007年学校“五五”普法学习材料

2007年4月12日第一讲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

一、公平正义是执法工作的生

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2、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3、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4、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领导干部、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神圣职责

二、深刻理解公平正义理念的丰富内涵

(一)合法合理 

(二)平等对待一是反对特权。

二是禁止歧视

(三)及时高效

(四)程序公正

三、公平正义理念对执法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坚持秉公执法

一要出于公心,维护公益。

二要摒除邪恶,弘扬正气。

三要克服己欲,摆正自己与他人、感情与法律的关系。

四要态度公允,不偏不倚。

(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一要严把证据关。

二要严把法律关。

(三)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

(四)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  

(五)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2007年6月21日第二讲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

一、服务大局是法治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二)服务大局是各级领导干部、执法和司法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三)服务大局是解决执法、司法实践中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

一是有的党政领导不能全面把握大局,只讲服务经济建设,忽视或不讲服务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是有的把地方、部门的局部工作和利益置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之上,在执法活动中借口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设置执法“禁区”。

三是有的片面理解或割裂法治工作与大局的关系。

四是对服务大局与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存在模糊认识,甚至对立起来。

二、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

(一)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

(三)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四)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三、服务大局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一)胸怀大局一是夯实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

二是善于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

三是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立足本职

(三)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2007年9月20日第三讲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一)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首先,要认识到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其次,要认识到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第三,要认识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二)正确认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

第一,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

第二,法律是党通过国家政权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手段。

三、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

(一)切实增强党的观念

(二)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三)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四)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的作用首先,要把各级党组(党委)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其次,要下大力气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好。

最后,要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2007年11月22日第四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和时代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吸纳了近年来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出台的新政策,致力于解决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呈现出六大亮点。

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法附则中提出: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今年春季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此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法律规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2008年学校“五五”普法学习材料

2008年4月10日第一讲人民主权

一、主权与人民主权的概念

(一)主权的含义

1、主权是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2、主权的分类:

国家主权与人民主权

(二)人民主权及其相关概念:

人民主权是指主权归属的主体只能是人民。

人民主权中的人民,是一个抽象的“群体”概念,是尽可能囊括一切具有该国家公民资格的人的全体。

二、人民主权与人民民主

(一)人民主权与人民民主的关系

1、人民是主权的主体,主权属于人民

2、人民主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当家作主和共产党执政的前提

(二)坚持人民主权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三)人民主权与人民民主的制度设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主权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动员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人民主权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实现人民主权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实现人民主权

(四)人民主权与坚持党的领导

1、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政治保障 

2、党坚持人民主权原则,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实现形式

2008年6月21日第二讲人民主权与宪政

(一)宪政

1、含义:

宪政主要是指依照宪法规定所产生的民主政治制度。

 

2、基本精神:

(1)国家奉行“人民主权”、“宪法至上”、“宪治政府”;

(2)国家权力分工与合作并力求确保效率;(3)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自由与权利不容侵犯;(4)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有序。

  

(二)社会主义宪政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3)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

(4)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5)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6)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

(三)社会主义宪政的主要作用 

(1)保障国家权力秩序。

(2)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与保护。

(3)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4)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5)确定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

四、人民主权的法治保障

(一)宪法对人民主权的保障

1、宪法开宗明义地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国体和政体

3、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立法对人民主权的保障一是看其是否实行民主立法的制度二是看其民主立法是否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三)执法与司法对人民主权的保障

(四)通过公民权利来实现对人民主权的保障

2008年9月16日第三讲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比如,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强调公平就业、严禁就业歧视的原则体现在这部法律的多项具体条文中: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法律还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2008年11月13日第四讲企业所得税法及城乡规划法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从2008年起,中国对企业税收实现“四个统一”:

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法律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高科技产业、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环保等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根据城乡规划法,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将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

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了防止“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现象,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法律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2009年学校“五五”普法学习材料

2009年4月15日第一讲

1.全国人大2月28日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该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在总结“三鹿事件”教训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特别明确,要对食品添加剂加强监管。

食品安全法还就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保健食品、食品广告等的监管作了规定。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家具不环保可无条件退货

2009版《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将于3月15日在全市施行。

新合同文本规定,家具材质须分别标明,不得笼统标注一种材质。

同时,所买家具如果经环保检测不合格,市场须无条件退货。

在市场或展销会上销售的家具,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家具企业又已经撤离,消费者可要求市场或展销会的主办单位先行赔偿。

同时,家具如果经检测确定有污染,消费者不但可以无条件退货,还有权要求企业赔偿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运输费、误工费等。

2009年6月17日第二讲

4.汽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 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

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并就养路费等收费清退、包含养路费等费用的出租汽车司机“份钱”问题以及如何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等问题做出具体部署。

5.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该法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该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

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2009年9月13日第三讲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学习辅导

◎学校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管理费用应充分保障。

◎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

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的,教育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在二十日内提出调解意见。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教方面:

1、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的,班主任要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

  

2、学生需要提前离校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并有班主任或者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

3、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要确保学习或者住宿区域通道畅通,不得封堵安全出口。

4、学校组织文艺、体育、庆典等大型活动,应当申明纪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规定进出活动场所的顺序,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5、学校组织体育教学、竞赛,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如实告知学校。

学校制作记录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7、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方案,配备救护药品器材,并按照每班至少两人的数额安排教职员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8、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9、学校要将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10、学校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强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

◎教务方面:

1、每学期至少对教育教学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情况。

2、学校实验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在每次使用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3、教学所用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物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

 

4、中小学应当开设安全教育课。

5、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的,及时给予帮助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6、教职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和学校可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2009年11月22日第四讲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学习辅导

◎总务方面:

1、学校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建筑物、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2、校舍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学校情况对校舍安全鉴定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3、校园场地不得出租用于任何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4、学校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5、学校建立卫生保障制度,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法安方面:

1、学校可以聘请司法、公安等专业人士,对学生进行法制、治安防范、交通、消防等宣传教育,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2、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3、夜间关闭校门前,学校保卫人员负责巡查学校,确保学校安全。

学校夜间巡查每日不得少于两次。

4、学校以及周边有敲诈、勒索学生现象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及时处理、整治。

5、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理、救助,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同时在2小时内向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防范、控制措施。

2010年学校“五五”普法学习材料

2010年4月15日第一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2010年6月10日第二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

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2010年9月16日第三讲2010年新实施的法律法规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按去年人均水平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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